江必新,程琥: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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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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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WTO法律体系是在少数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包含了大量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WTO法律体系要实现科学发展就必须协同发展,这主要归因于WTO法调整领域、运行机制、区域差异、与其他国际机构的密切合作。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科学原则、民主原则以及法治原则,并且要在观念、制度、行为、利益上实现协同。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WTO法律体系不合理、不公正规定的受害者,又是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的推动者、参与者、捍卫者和实践者。这是中国加入WTO的世界性意义。 【中文关键词】 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 【英文标题】 A Study on Synergistic Development of WTO Legal System 【英文摘要】 WTO legal system is established in the dominance of few developed countries,containing a large number of unreasonable and unfair provisions. WTO legal system must develop in concert in order to re-alize scientific development,which mainly attributes to the adjustment fields,operation mechanism, regional differences of WTO law and close cooperation with other international bodies. The synergistic development of WTO legal system should comply with principle of justice,scientific principle,democratic principle and the principle of rule of law,and realize synergism in idea, regime,conduct and benefit. China, as the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 in the world,is not only the victim of unreasonable and unfair provisions of WTO legal sys-tern,but also the impeller, participant, defender and practitioner of synergistic development of WTO legal sys-tem. This is the cosmopolitan meaning of China's joining in WTO. 【英文关键词】 WTO legal system; synergism;development 一、问题的提出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即世界贸易组织,是当前全球范围内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贸易组织。WTO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法律实体,是国际法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WTO管理着货物贸易(GATT)、服务贸易(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等多边协议。因此,作为国际性的组织,其最核心、最引人注目是WTO的规则治理。 WTO规则几乎涉及了国际贸易法的所有领域。通过建立完善的“立法”机制和法解释机制、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国际经济管理政策的协调机制,WTO构建了宏大而完备的国际贸易法律体制。WTO确立和贯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基本理念和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P199)因此,WTO法治体现在各成员方普遍遵循的国际贸易规则必须是良法,并且这些符合良法要求的国际贸易规则获得各成员方普遍的服从。“ WTO这个组织及其相关国际经济关系必须力行法治”这一命题,如今也已成为全球市场主体的主流共识。{2}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这一意义上,WTO法治的发展也影响和推动着成员方的法治化进程。 至201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已满十年。加入WTO,改变了中国,也改变了世界。中国积极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也是与各国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国法治与WTO法治协同发展的过程。十年来,中国积极履行人世承诺,建立了统一的、可预见的、符合世贸规则的贸易体制,经历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清理法律法规的工作,涉及3000多部中央一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规章。{3}中国加入WTO后,从中央到地方开展的大规模立法和修法,更多地是根据WTO法所要求的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基本原则,通过国内立法转化而实施WTO法,使中国法制发生了巨变。{4} 当然,也应当看到,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由于WTO各成员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资源禀赋差异以及大小强弱差别导致一些成员方立法与WTO规则产生冲突,一些国家甚至西方贸易大国面对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又重新走上贸易保护主义道路,还应当看到,并非所有的WTO法都是“良法”,其中也有不少不公平、不合理、空口约许、有名无实、恃强凌弱、助强欺弱的规定。这些都严重扭曲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健康发展,对国际弱势群体的现存困境起了雪上加霜的伤害作用。{2} 此外,WTO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漏洞,这些自然阻碍了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化,成为全球经济协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WTO法律体系在运行中面临诸多挑战自然不可避免。WTO如何在推动各成员方法治健康发展的同时,确保WTO法律体系自身科学发展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应当说,协同WTO各成员方法治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推动WTO的法律体系协同发展与完善,是消除这种制度性障碍的根本途径。 二、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的法理基础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协”有“调和、和谐、共同、协助”之意。{5}(P1505)“协同”是指“各方互相配合或甲方协助乙方做某件事”。{5}(P1506)协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系统整体的同一性、结构的稳定性、进程的有序性和功能的最优化。{6}“协同学”是专门研究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相互影响、相互配合、协调同步的科学。如果把整个WTO法律体系看成一个系统,那么WTO法律体系所涉及的领域就是这个系统的子系统。WTO法律体系发展的难题不在于其子系统的发展,而在于各子系统的发展能否协同运行,能否使WTO的各方面协调进行。WTO法律体系不是成员方法治的简单加总。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世界经济的依存度越来越高。由于WTO各成员方的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千差万别,为了防止个别成员受利益驱动实行“以邻为壑”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在维护国际贸易及经济秩序时,有必要将协同理论引入到WTO法律体系中,使各成员方之间保持协同、合作,以实现互利共赢的目的。 (一)WTO法律体系调整的诸多领域需要协同发展 WTO的法律文件扩大了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内涵,不仅把长期游离于自由贸易体制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纳入到其涉及的范围之内,而且首次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也纳入到多边贸易协定的规则范围之内,而且从近几年WTO的实践来看,WTO所覆盖的范围已经扩大到环境保护、劳工保护以及竞争政策等领域。WTO协议由前言、正文和附件组成。其中正文共16条,附件4个。WTO协议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规定了自由化的原则及可允许的例外。 其内容主要包括:GATT1994、农产品协议、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GATT第六条执行协议、关于GATT第七条执行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保障措施协议、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牛乳协议、牛肉协议等。另外,全球基础电信协议、关于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是对WTO及其附件的必要补充。 这些协议涉及到各国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的承诺以及开放和保持服务市场开放的承诺,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并规定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协议要求各成员方政府使自己的贸易政策具有透明度,方法是将实施的法律和采取的措施通知WTO, WTO秘书处定期对其贸易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WTO法律体系涉及到的一系列原则、制度只有协同实施,才能保障世界贸易公平、公开、公正运行。 (二)WTO法律体系建立的各项运行机制需要协同发展 WTO本质上是事务性机构,主要是执法性的,当然也不排除WTO所具有的立法、司法特性。为了确保WTO法律体系得到及时全面实施,WTO建立了“立法”机制、法解释机制、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各成员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在立法方面,WTO建立了有效的立法体制。WTO的立法主要是通过常设的WTO的部长级会议实施的。部长级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这就相当于各国的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定期会议,极大的方便了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完善和制定。 在法律解释方面,WTO有一套完整的规则解释机制。只要WTO成员之间发生对WTO法律文件的解释分歧,任何成员方都可以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从而由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对分歧条款作出权威解释。这种解释将会严格按照国际公认的条约解释原则进行。 在司法方面,WTO建立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属性在WTO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并且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与国内司法体制中的“法院”或者“法庭”在机构设置上不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也不能称其为“判决”,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内司法程序在管辖权、审理程序、审理期限、表决机制、裁决法律约束力等方面有着诸多相似之处,WTO争端解决机制包含了一般司法体制所应具有的要件。当然,WTO的国际贸易组织属性与国内法院的司法主权特性的差异决定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所表现出来的司法性特征具有不同于以往的司法机制之处,可称其为准司法体制。{7} 在贸易政策审理方面,WTO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实现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宏观监控与协调。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保障WTO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则被各成员切实有效地执行;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PRB)审议报告的公布,有关成员不仅自身遵行了有关的协定,同时也能够了解和监督其他国家的执行情况。WTO建立的一整套机制其功能和作用虽然各异,但是目标都是为了保障WTO法律体系的有效实施。因此,WTO法律体系的实施必须依赖于这些机制的协同发展,否则WTO法律体系就是一纸空文。 (三)WTO法律体系整合成员区域差异实现共赢需要协同发展 WTO成员的区域差异明显,这些成员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差异也很大。WTO成员有发达国家,也包括大量发展中国家。在WTO的150多个成员中,约有100多个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在WTO中数量众多,在全球经济中影响越来越大,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WTO成员区域差异很大,发展中国家数量如此之多,WTO如果要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必须为发展中在政策上进行适当倾斜和让步。因此,WTO法律体系包含了许多处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规定。比如,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大多数WTO法律体系承诺方面可有更多的时间,通过扩大市场准入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机会,要求WTO成员在采取国内或国际措施时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通过各种不同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等。{8}(P96-97) 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监督WTO在这一领域的工作,WTO秘书处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WTO的目标之一是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后,通过自身的努力,的确取得了一些显著的进步,总体实力得到了增强。{2}正如世贸组织总干事拉米先生指出的那样:“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对世贸组织本身以及对世贸组织其他成员,都是一件好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是一种共赢,不仅中国从加入世贸组织中获益了,其他国家也同样从中获益”。{9} 当然,应当清醒地看到,由发达国家主导确立的WTO体制对发展中国家确实存在有利或者说可资利用的一面,同时对发展中国家也设定了种种“不利条款”和不公平待遇。因此,WTO如何协同WTO成员中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WTO成员与WTO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WTO健康持续发展,这自然离不开WTO法律体系协同作用。 (四)WTO法律体系保持与其他国际机构的紧密合作需要协同发展 当前WTO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可被视为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贸易与金融或宏观经济政策间的联系非常重要,因为不适当的宏观政策将导致贸易保护主义。虽然这三大组织的调整范围和任务各不相同,但是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相互依赖关系。{10}(P46)世界银行通过调动资金来帮助和支持低收入国家脱贫和持续发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通过提供短期融资来帮助那些宏观经济失衡的国家,而WTO则通过规范各成员方贸易政策并减少贸易壁垒,从而促进效率和经济增长。并且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往往通过调整贷款来支持贸易自由化,这事实上直接支持了WTO目标。因此,加强WTO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作是WTO的目标之一,其目的在于确保这三大组织之间更大的一致性及其行动的协调性。{10}(P46) 在处理经济事务方面,WTO除了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保持更紧密合作外,还通过WTO法与其他国际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例如,通过TRIPs协议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因WTO有关于产品标准的纪律而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以及因遵从制定原产地规则而与世界海关组织(WCO)保持合作。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比如欧盟、东盟等区域性组织。WTO与其他国际机构在目标、职能以及调整领域方面差异很大,因此WTO法在实现WTO目标时必须与其他国际机构协同发展。 三、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的原则和路径 WTO法律体系涵盖范围广泛,涉及诸多内容。WTO法律体系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WTO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不可能是一步到位或直线上升的过程,而更像是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其中充满复杂的利益博弈与斗争。博弈和斗争的必然结果是将许多相互矛盾的理念植入同一个协议中,使一些法律条文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模糊性和不一致性。并且WTO的回合谈判始终没有停止,因此WTO法律体系并非一成不变,必然随着国际谈判的进展而发展。 (一)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的原则 1.公正原则 公正是法的基本价值。WTO法律体制在创立之初,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弱势群体其个体力量和群体力量都相当薄弱,几乎没有话语权或话语权受到严重限制和歧视。{2}因此,在这样的法律体制下,WTO法律体系的公正性自然受到置疑。WTO法律体系是一个由一系列多边协议组成的体系,该体系中由于各多边协议管辖的范围不同,协议之间差异较大。{11}(P121) WTO成员方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不尽相同,WTO法律体系的一些规定能够考虑发展中国家实际情况,承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某些领域或者某个方面由于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存在着对权利保护上的强弱差异,从而作出一些特殊规定,这自然体现了公正原则要求。WTO法律体系包括对各成员方都适用的多边协议,也包括对部分成员适用的诸边协议,如《民用航空器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 WTO法作为一个系统,由于各个要素之间具有差异性,有差异就必然有竞争。当然,有竞争才会促进系统向更高层次发展。WTO法律体系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当前WTO法律体系有的比较成熟,有的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完善。应该承认WTO调整范围和领域以及WTO法律体系存在的诸多差异,可以在条件成熟特别是随着回合谈判的进展,先修改完善其中某一个协议,进而逐步完善其他一些协议,从而将WTO法律体系各个要素的内在潜力激活、动员起来,从而推动WTO法律体系结构和功能进一步优化。因此,WTO法律体系的发展应当充分考虑各成员方区域差异和承载能力,应当随着各成员方发展而协同发展。 2.科学原则 WTO法律体系作为有机整体,各个协议及其内容在WTO法中具有平衡和协调的比例关系。WTO法律体系的协同发展应当遵循科学原则,这不仅有助于提升WTO法律体系质量和产生良法,有益于尊重发展规律、克服协同发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目前,即便说WTO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仍应该强调WTO法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谈判的进行以及一些新成员的加人,除了满足当前国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要具有前瞻性和整体性,保持WTO法协同发展,不断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以及不同成员对WTO法律体系的需求。 WTO法协同发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成员方以及WTO的权利、义务和责任。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要注意从全局出发,做到全面、系统,同时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协议的先后顺序,同时要注意各个协议之间的纵向、横向关系的协调一致,以及协议内部结构的协调一致。在WTO整个法律体系中,要尽可能地防止出现矛盾,对已存在的矛盾,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予以消除。 3.民主原则 WTO法律体系的统一实施有赖于成员方的支持和配合。因此,WTO法律体系在创制和发展过程中应该体现民主原则,充分听取成员方的意见,使WTO法律体系能够充分反映各成员方的意志和利益。但是,由于WTO是从GATT发展而来的,WTO的绝大多数决策沿用GATT的作法,以谈判和意见一致为基础。在GATT存在的大部分时间里,发展中国家基本上没有参与多边规则和纪律的制定。{10}(P281)虽然WTO法律体系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都应该加以实施,但是由于占WTO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平等地参与WTO法律体系的制定过程,在WTO法律体系的实施过程中,广大发展中国家应该把如何解释应用WTO法律体系作为争取自身权益的“第二战场”。发展中国家要把解释应用WTO法律体系所形成的成果作为下一步WTO法律和规则修改完善和协同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WTO法律体系的协同发展过程不是一种“线性”过程,而是螺旋式的上升过程。 4.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WTO法律体系在协同发展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建立公正的世界经济新秩序出发,维护WTO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在《关贸总协定》第10条第3款(a)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3款(a)项,以及《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都明确规定统一实施原则。#p#分页标题#e# 为了确保WTO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整体都能得到有效实施,WTO在遵循原则、实施机构以及争端解决机构等方面都作出了统一规定。在遵循原则上,WTO要求各协定在实施时尽管调整领域不同,均应遵守诸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等WTO的基本原则。在实施机构上,尽管每一项协定几乎都设立了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又都隶属于WTO的主要机关,受后者的领导和监督。在争端解决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与GATT法相比,在机构设置、审理程序以及报告作出等方面都体现了统一性,程序更趋完善,争端解决方法中也增添了新的司法途径。无论是WTO章程的争端,还是最后文本的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均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除了确保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中遵循法制统一原则,还应该遵循合理解释原则。WTO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对分歧条款作出解释时,必须诚实、正当地理解WTO法的规定。 (二)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的路径 在系统发展的过程中,由差异引起的竞争和协同都是系统发展不可缺少的,系统的各个子系统是相对独立的,唯有竞争才能促进子系统的发展,同时相互独立和彼此竞争的各子系统作为系统的构成要素又必须按照系统的共同目标和统一要求彼此配合、协同发展。WTO法律体系由一些协定组成的系统,推动WTO法律体系健康持续发展,要承认差异和竞争,更要提倡合作与协同,从而推动WTO法律体系在成员数量不断扩充的情况下实现协同发展。 1.观念协同 WTO成员方以及WTO组织机构具有协同观念,对于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WTO成员包括主权国家,也包括主权国家范围内的一些地区;既有发达国家,也有数量众多的发展中国家。WTO成员的多元性,导致其利益诉求差异很大,其对于实施以及发展WTO法律所持观念和认识也很难一致。当然,尽管WTO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出于各成员方自身的利益需要,但同时也反映了成员间在不同时期基于共同利益而进行合作的模式。基于“囚徒困境”的考虑,虽然从成员本身利益出发应实行贸易限制,但是这种看似合理的个体行为,与所有成员都实行贸易自由化相比,却会使各成员方的福利都降低。{10}(P13-14)因此,各成员方都应该通过合作实现共赢。在价值目标选择上,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以在不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使贸易尽可能自由流动为价值目标,消减成员方的贸易壁垒、达成行为规范、解决争端。对于主导创制WTO法律体系的发达国家来说,要从观念上接纳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一些新兴成员方,例如中国、印度、巴西等广泛参与到WTO法律体系的修改完善进程之中。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对于既定的WTO法律体系要敢于提出“修法”建议,从而推动WTO法律体系实现协同发展。 2.制度协同 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在制度层面上体现在,WTO法律体系发展应当实现内外协同、功能与结构协同、混沌与有序协同的统一。 在内外协同的统一上,要着重强调WTO法律体系内部的协同发展。一是强调普遍联系,既要有纵向联系,解决好WTO组织机构、成员方、企业的关系问题,以及WTO法律体系、协议、具体条款的关系问题,对于哪些协议或者条款需要修改都要认真研究、具体分析。同时,还要有横向联系,WTO的不同协议、同一协议的不同条款要实现协调一致。二是强调突出重点,WTO法律体系是由体系、协议、具体条款组成的层次不同的系统,其中不同层次的子系统修改完善要求不同,一般而言对于层次较低的具体条款修改完善启动程序要比层次较高的协议修改完善相对容易,在协同发展上可以重点先对具体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条件成熟了可以启动对协议、甚至体系的修改完善。三是强调循序渐进,WTO法律体系发展需要强调各子系统的独立竞争发展,又要强调各子系统在相互配合、相互合作的协同作用中实现其目的,并且这种协同应当稳步推进,而不是一蹴而就。坚持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还要强调WTO法律体系外部的协同发展,积极寻求WTO法律体系与其他国际机构条约的发展相联系,发生协同作用。目前,WTO法律体系维护的是国际贸易秩序,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国际政治秩序的法律体系。WTO法律体系外部的其他一些法律体系的修改完善也会转化为WTO法律体系发展的动力,从而进一步推动WTO法律体系发展。当然,WTO法律体系的发展也会为其他国际法律体系的发展提供经验和借鉴。 在功能与结构协同的统一上,既要强调系统构成要素之间在功能上的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紧密配合,从而实现系统整体功能的优化,又要强调系统构成要素之间在规模、层次、形状、规格、方向、排列次序等方面相互匹配、相互吻合,从而使得系统的整体结构高度有序和最优,同时也使得系统保持高度的稳定和平衡。{12}具体而言,在功能协同上,WTO法律体系要有效实现指引、评价、教育、惩戒功能,从而使WTO法律体系织成一张无缝的网,有效消减成员方的贸易壁垒。在结构协同上,WTO法律体系发展应该围绕当前国际贸易实际,针对一些比较突出的国际贸易问题,对一些协议有重点地进行修改完善。比如,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和经济秩序产生了严峻挑战,WTO在各成员的支持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止上世纪30年代“以邻为壑”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所酿成的悲剧重新上演。{13}因此,WTO法律体系在发展中要注意总结这次国际金融危机提出的经验和教训,有针对性地对WTO法律体系的相关协议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在混沌与有序协同的统一上,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的规律就是沿着从混沌到有序这样的轨迹发展的。系统的各个子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与系统内外发生着各种联系,这些内外联系从一开始的不规则、无序的联系逐步发展为有规则、内容丰富的联系。WTO法律体系包括约60个协议、附件、决定和谅解。其中,附件主要包括: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i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WTO法律体系主要通过协议、附件、决定和谅解发挥规范作用。在当前国际贸易新旧秩序交替转换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某些混沌的现象。因此,WTO法律体系发展面对纷繁复杂的外部环境,应该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注重创新、稳步推进,促进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 3.行为协同 一是对话机制。WTO法律体系发展方案的提出依赖于成员间的“集体行动”,如果成员方能进行良好的信息沟通,建立双边或多边的协商机制,降低交易费用,实现集体行动并非没有可能。{14}成员方在长期的协商对话过程中,也会逐渐形成一种合作意识,这有利于成员方在推动WTO法律体系发展时顾及彼此共同发展利益。同时,通过平等对话,也为成员方消除分歧、形成共识提供一个平台。 二是参与机制。在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复杂的国际社会,仅仅依靠发达国家成员主导制定WTO法律体系已经越来越难以充分反映WTO各成员方的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必须建立一种能够更加充分准确地反映成员方意愿和要求的制度。通过建立广泛的参与机制,充分调动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各成员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各成员方、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参与弥补WTO法律体系在反映成员方意愿和要求方面不够充分的缺陷,是现在较为可行的办法。建立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的广泛参与机制有助于提高成员方的法治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提高WTO法律体系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三是决策机制。WTO法律体系修改完善的决策应该是统一的,不能各自为政。为此,可以设立若干综合性机构,来实现在WTO组织机构内的各部门之间实现跨部门的联系,以及实现在各成员方之间的联系。这些综合性机构的设立有利于把各部门、各成员方的意愿和要求汇集在一起,为WTO法律体系发展的统一决策作好充分准备。 4.利益协同 WTO法律体系归根结底反映的还是成员方的利益需求。当前WTO法律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认识不足以及协调不够。因此,正确认识各种利益需求是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的前提。利益需求只有被主导WTO法律体系修改完善的WTO组织机构和成员认识到并被认为是比较重要的,需要用法律手段调整时,才能被固定在法律规范中,而未被认识的利益或被认为是不具重要性的利益不会出现在法律文件中。并且,随着国际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WTO成员需求的内容以及反映经济条件的利益关系也必然要随之发生变化。国际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各成员方的利益需求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WTO法律体系文本一经形成就会很快滞后于国际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必须随着国际经济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予以修改或废止。为此,应当建立有关机制以利于汇总成员方的利益需求。 一是利益形成机制。WTO法律体系发展只有立足于国际经济社会的各种具体条件,深入调查并分析和研究这种条件下各成员方的不同利益,在正确认识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各成员方的具体利益的关系,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指导WTO法律体系的修改完善活动。 二是利益协商机制。认识各成员方的具体利益,这仅仅是WTO法律体系修改完善工作的一个环节,还必须对利益进行取舍和协调。WTO法律体系是成员方共同意志、共同利益的体现,但共同利益并非各成员方具体利益的简单相加或者相减。各成员方的具体利益有差别和矛盾乃至冲突,追求其共同利益不是简单地进行取其一而舍弃其它,而是要有所侧重(主要是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有所兼顾(主要是兼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从而在WTO法律体系发展中公平合理地分配各种利益。 三是利益确立机制。经过利益协商,就应通过WTO法律体系的形式把协商形成的利益认识进行确立和保护。在此过程中,必须对当前WTO法律体系中的一些不合理、甚至显失公平的旧法律规范和原有的“游戏规则”在国际“变法”力量的不懈推动下逐步加以改变。{2} 四、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与中国的因应之道 对于中国而言,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无疑给中国提供了一个参与WTO规则制定的重要机会。中国入世十年来完成了从世贸组织的新成员到多边贸易规则的参与者与推动者的重大转变,成为世贸组织的成熟成员。{3}在WTO法律体系发展中,中国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来推动WTO法律体系的协同发展。 (一)进一步推动WTO法律体系的国内统一实施 根据WTO法要求,成员方政府必须保证WTO法的统一实施。WTO法的统一实施,对于我国而言就是要认真贯彻法制统一原则,其基本要求如下: 一是立法统一,即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要求,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认真履行入世承诺,根据WTO法的要求,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清理、废止或者修改完善了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了与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制定了大量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服务、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从法律规范的制定程序到贸易政策都进行了全面修改和调整,在国内基本实施了WTO法。应当说,入世十年来,我国通过国内立法转化实施WTO法,立法或修法数量之多、活动之密集,使中国法制发生了巨变。{4} 二是执法统一,即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要遵循法律规定,不能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执法与立法不能相脱节。中国为履行入世承诺,通过大量的立法或修法活动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当前需要重视的是这些数量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何在国内得到统一实施,有效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 三是司法统一,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裁判。由于入世后中国已经将WTO法转化为大量的国内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WTO的相关案件时,原则上应当适用国内法进行裁判。{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也同样重要,特别是对涉及WTO案件审判,司法更应该体现法制统一。当前,最高法院正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指导案例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尽可能地减少或者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进一步参与WTO法律体系的协同发展进程 WTO法律体系最初的制定背景是,“国际经济秩序的主要决定权,国际经贸往来的游戏规则的制订权和确立权,往往把持在若干西方发达大国、强国和超级大国之手,从而必然造成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也随之出现严重不公”。{2}因此,WTO法律体系自然会存在一些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广大发展中国家应该充分利用WTO回合谈判平台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多种形式,及时对当前国际经济秩序和WTO法律体系中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提出修改完善的要求。 单以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而言,长期以来中国一直遭受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不公平待遇,在其他成员方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面临着诸多歧视性的做法,对中国产品的倾销调查实际上成为WTO反倾销一般规则适用的唯一例外。{15}这直接导致中国一直是世界遭受反倾销立案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据统计,从1995到2010年上半年,中国遭受国外反倾销案件立案数量累计达到784起,平均每年50. 58起,其中2008年和2009年就达到76起和77起。{16}事实上,中国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积极争取各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工作始终没有停止过。因此,既然WTO为成员方提供了谈判的场所和平台,我国就应当在新的谈判中,联合其他有关成员积极参与WTO法律体系的制定和修改,从而为推动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的形成作出贡献。 同时,也应当看到,作为WTO新成员,中国在理解和掌握WTO法律体系、积累参加多边贸易谈判经验、协调国内各部门间关系、与地方政府及国内外企业界交流以及前后方信息的沟通、同世贸组织秘书处及其他主要成员私下磋商等诸多方面的水平和能力都有待进一步提高。{13}为此,应当积极培养和积累熟悉和掌握WTO法律体系的人才队伍。 (三)进一步发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各有关部门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在深入学习WTO各项法律和规则的基础上,积极参加WTO争端解决诉讼,运用WTO法律和规则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通过大量的WTO争端解决诉讼案件的锻炼,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经济利益的能力显著增强。当然,中国在这个过程中从被动到主动,从青涩到一定程度的自信,这既伴随着观念的转变,也有能力的提高。 当然,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利用和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还较为有限,其中既有认识问题,也有经验不足问题。事实上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有限的利用和参与必然会限制我国参与WTO的广度和深度,也会限制我国WTO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和WTO争端解决经验的积累,很显然这与我国在世界上的影响和贸易份额很不相称的。 当然,值得欣慰的是,随着中国利用和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的增多,中国专业化的能力和水平越来越高。由于中国提出了WTO成员从未提出过的复杂问题,这就促使WTO争端解决机构对相关WTO法律和规则作出开创性的解释,从而填补了WTO判例的空白。{17}同时,对于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不利于中国的裁决,中国也坚决执行,并及时修改与WTO法律与规则不符的措施。加入WTO十年来,中国已经从被动的规则接受者和执行者发展成为国际贸易政策和规则的制订者。总体而言,中国已经出色地履行了加入WTO作出的承诺。 五、结语 WTO法律体系既然包含了大量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WTO成员有义务、有责任推动WTO法律体系向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需要明确的是,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是长期渐进的过程,因为它不仅仅涉及到WTO法律和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更多的是在国际政治、经济、社会等复杂背景下,各成员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当前,应当充分调动各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吸收和借鉴有益经验,推动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要熟悉和掌握WTO法律和规则的规定,又要致力于推动WTO法律体系中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修改。中国理应成为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这正是中国加入WTO的世界性意义之所在。 【作者简介】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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