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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力,肖夏:WTO义务减让表的解释问题

时间:2013-08-02 点击:

【摘要】本文论述WTO减让表的法律解释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减让表的解释仅仅局限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31、32、33条的运用,而忽略了减让表谈判、草拟、缔结的单边性,导致减让表的解释面临重重困境。本文梳理了专家组、上诉机构在个案中解释减让表的具体步骤,指出减让表解释目前面临困境的根源,提出减让表解释可以援用其他的解释方法。减让表解释的研究意义主要在于开阔眼界,认识到发挥WTO裁判机构司法能动性的重要意义,促进法律解释学的发展以及国际法最终体系化的发展。

【中文关键词】 义务减让表;条约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英文标题】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chedule of Concession in WTO

【英文摘要】This article addresses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chedule of Concession in WTO.The panel and the appellate body limit their interpretation only to application of articles 31,32,33 of VCLT,but ignore or neglect the unilateral nature of the Schedule in terms of their negotiation,drafting and conclusion,leading the interpretation to difficult situation.This article sets out the steps of panel and appellate body from the cases they dealt,finds out the causes why the interpretation face difficulties,and argues that other methods such as in interpreting a unilateral declaration.Research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chedule can broaden our horizon and realizing the importance of judicial activism,and eventually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systemizing of international law.

【英文关键词】 schedule of concession;interpretation of treaty;VCLT

WTO义务减让表是各国通过双边、多边协商达成的受拘束方关于关税减让或其他减让义务的协议。减让表是WTO涵盖协议的组成部分,它应当适用与其他协议相同的方法进行解释。然而,减让表谈判、草拟、缔结的混杂性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方法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在这一领域,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31、32、33是基本的解释规则,但是在某些特殊问题上它们的作用有限,一些补充的方法就成为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可以援用的方法,而这些潜在的解释规则并不会成为障碍,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预见性与安全性。

一、减让表的定性

(一)减让表是否属于条约

我们可以看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常直接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VCLT)第31、32、33条为减让表的解释依据。要适用VCLT的解释规则,有一个前提是必须判断减让表是否符合VCLT(1)(a)所规定的“条约”。该条规定条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书面形式、国家之间缔结、受国际法支配。

“关税减让表是否可以像条约一样解释?”这一问题是在欧盟计算机案中第一次被提及的。此案的焦点在于欧盟关税减让表的解释问题。上诉机构认为减让表作为“GATT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根据VCLT32、33规定的条约解释方法进行解释,应当体现各成员方的共同目的。根据GATT1994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谈判除了申请缔约方、以及当初与之谈判此项减让的缔约方之外,谈判参与权只被赋予了“具有主要供货利益的其他缔约方”。即使是被缔约方全体确认为对该减让有重要利益关系的其他缔约方也只有协商而未有参与谈判的权利。此外,28(4)(d)还规定了申请缔约方有强制修改与撤销减让的权利,而此时享有谈判与协商权的成员方就只能修改或撤回与其大体相当的减让。在减让表的修改谈判过程中,减让表的形成具有明显的单边性,通过这种谈判,缔约方的部分减让表将不再代表全体缔约方的共同意志。{1}(P13)

(二)减让表是否具有单边性

1.以单边宣言的解释为参考。如果减让表不能满足VCLT2(1)(a)中条约的构成要素,应该如何对其进行定性和归类?从形式上看,减让表是WTO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减让表有些情况下并不像其他协议一样,代表WTO所有成员方的共同意志。一般国际法中对于单边法案的解释方法,可能会给我们一定的启示。

单边法案或宣言的解释方法与条约的解释方法有所不同。单边法案或宣言中,仅仅一个国家的立法意图在起作用,这里没有多个缔约者意志的复杂交互作用。在解释单边立法时,对于作者的目的的考证要求要比条约更加细微、精确。除了探求立法者的本意以外,解释者通常还采用参考相关国内法的方式解释单边立法。国内法作为单边立法的一种解释渊源对其他国家来说可能缺少可预见性,这一点法院在解释时必须考虑,应当对可以参考的国内法做出一定的限制。至少该国内法应当存在于被解释的单边立法签署之前,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存在的长期性。迄今为止,在WTO争端解决中上诉机构一直反对将有关国内法作为WTO涵盖协议的解释依据,因为其所反映的是本国的目的而非各缔约国的共识。毕竟,对各国来说要知晓其他争端当事方甚至是其他缔约方的国内法,是过于繁重且无法克服的困难。

2.具有特殊性质的多边协议。减让表一方面作为WTO涵盖协议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代表了所有成员方的意志,另一方面它又是对单一成员所承担的关税减让义务的规定。这两方面之间必然产生一定的矛盾,是从受约束方自己的角度还是从成员方的共同意志出发进行解释构成了问题的关键。在近年来的争议中,上诉机构越来越意识到减让表不应当完全被视为条约。在欧盟糖业补贴案中,减让表作为条约的地位问题变的更为复杂。上诉机构遇到了关于怎样解释和应用减让表的脚注的问题。欧盟关税减让表第4部分第2节脚注1,专家组认为这一脚注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它与《农业协议》不相一致,并不是欧盟糖业出口补贴义务的一部分,它的应用有可能扩大或修改出口补贴义务水平。[1]而上诉机构却认为根据GATT1994第2(7)条、农业协议3(1)条,WTO减让表是“条约条款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适用条约解释。[2]将VCLT第31、32应用于脚注1的解释与VCLT2(1)(a)的规定是相互矛盾的。VCLT22(1)(a)暗示条约应当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或共识,脚注1并不符合这一基本要求。根据DSU3.2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当按“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涵盖协议中的现有规则。DSU3.2并没有特指这些解释的习惯规则是VCLT第31、32、33条,也并没有特指这些解释的习惯规则必须是“条约”的解释规则。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欧盟糖业补贴案中,似乎上诉机构认为VCLT第31、32条反映了“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而这些习惯规则却并不局限于VCLT2(1)(a)规定的“条约”的解释规则。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已经意识到减让表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条约,至少减让表的谈判与缔结与一般的条约是不同的。然而,它们却漠视这一问题,将减让表等同于条约,不去思考条约解释方法以外的方法。为了保证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性与可预见性,它们踟蹰于跳出这一圈子,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和特殊的阶段考虑其他可选择的适当解释方法。

减让表是WTO条约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原则上应当按照VCLT中条约的解释方法来进行解释。然而,减让表的谈判、草拟、缔结过程在不同层面上表现出一定的单边性,而不是反映WTO各成员的共识。因此,可以将减让表定位为具有特殊性的多边协议,它是WTO条约体系的一部分,却仍然具有一定的单边特点。这一单边特点会影响减让表的解释。

二、减让表的条约式解释方法

(一)上下文背景(context)的确定

条约解释上下文背景的确定一直引起极大的关注,究竟那些条约或协议可以成为词汇解释的上下文背景?以什么标准来确定?尤其是国际法委员会第51届报告中专门提出了以VCLT31(3)(c)解释条约的问题,使这一领域的研究越来越热烈。

在欧盟鸡肉案中上诉机构认为HS(Harmonize System)[3]是“条约全体当事国之间就该条约的缔结所订立的与该条约有关的协定”,即HS符合VCLT31(2)(a)规定的作为“context”的条件。上诉机构把HS局限于31(2)(a)规定的范畴,而排除31(3)(c)的适用,似乎是认为31(2)(a)划定的范畴更小更加精确。然而,这里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VCLT31(2)(a)与31(3)(c)不同,它要求WTO协议的所有成员方也必须是HS的缔约方。而WTO当前的149个成员方中只有104是HS的缔约方,41个成员方未参加:HS却适用HS,另外还有两个成员方即未参加HS又没有证据表明其适用HS。这已经证明上诉机构将HS归于31(2)(a)的范围是欠考虑的。上诉机构对于31(3) (c)的回避,使它的说理变的极为牵强。其实,31(3)(c)的适用早已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根据国际法委员会57届会议的报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丙项,条约的解释应参照“适用于当事国之间关系之有关国际法规则”。这表达了可以被称之为“体系上一致”的原则,即:应以国际法的所有规则和原则为背景而解释条约。作为一个解释的工具,该原则表明条约的性质是“国际法管辖”的协议{5}(P177)。可以分析出这里所指可参考的规则分为两个层面,A、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B、其他可以应用的协议国际法。

VCLT31(3)(c)表述为“any relevant ro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 in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parties”,除了上面所指国际习惯与一般法律原则之外还包括可应用的协议国际法。然而,对31(3)(c)的适用必须谨慎,过分的扩大其范围,必然导致对条约的解释衍生出新的条约义务,这必然减损法律的一致性、确定性。{7}(P292)对于可以应用的条约范围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限制:第一,“relevant”一相关性标准,Aricle31(3)(c)要求解释过程中可以参考条约必须相关,这是判断争端双方之间“applicable”的实质性标准。确定“相关性”首先要确定被解释条约的领域是否相关。如何确定领域,解释者必须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31、32条中所提出的资料中,找到这方面的具体证据。即:用语本身上下文,条约的目的宗旨,以及在必要时追溯条约起草过程。{2}(P304)第二,适用31条(3)(c)时产生一个问题,被解释条约的所有缔约方是否也必须是另一个相关条约的缔约方?对此问题,曼斯菲尔德先生在向国际法委员会提交的论文。{3}(P314)中指出可能有四个答案:a.被解释条约的所有缔约方也应是解释所依据的条约的缔约方。b.争端中的当事方也是其他条约的缔约方。这种方式将扩大可用于解释的潜在条约的范围。然而,这种方式可能有解释不一致的风险。c.要求一个特定条约所包含的规则具有习惯国际法的地位。d.虽然不必完全指明条约的缔约方,但可认为被解释条约的所有缔约方已经默示接受或容忍了所依据的其他规则。曼斯菲尔德先生指出,符合31(3)(c)的条件的实际只有(a)(c)两种,在这个意义上只有将“the parties”解读成条约的所有缔约方,才能保证对条约条款的任何解释对全体缔约方施加了一致的义务。VCLT2(1)(g)项将“缔约方”定义为“愿意接受条约约束并且条约对之有效的国家”。第31条第3款(c)项关注的是一般性原则的普及,而并不考虑应用条约解释的特定缔约方是否正处于争议之中。原则上,解释条约只能参照反映缔约各方共同意志的因素来进行,而不能只按照部分缔约方的意志来解释。

然而,正如曼斯菲尔德先生在文中所指出,这种对于缔约方完全一致性的要求会导致一个讽刺的结果,越多的缔约国参加的条约,对其解释所能参考的条约就越少,这个条约就越可能与其余国际法相分离。此外,应当看到,《国际法院规约》63(2)明确规定其判决只对争端当事方具有拘束力,也就是说,此时法官所做的解释只对争端当事方有效并不具有普遍拘束力。这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在缺乏统一的裁判机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权威判决的情况下,对于条约义务的解释怎样达到一致?又怎样对所有缔约方同时有效?在当今协商一致确定裁判机构的现实下,我们可以看到裁决因当事方的不同而必然具有偶然性,不可能仅因为“缔约方”的重叠性就认定国际裁判机构对于条约的任何解释性发展就是普遍性的。过分强调“缔约方”的重叠性或一致性只会导致31(3)(c)的僵化,大大妨碍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价值的实现。

(二)嗣后惯例的确定

1.惯例的构成。上诉机构在美国赌博案中惯例的构成作了较为明确的阐述,它认为要构成VCLT31(3)(b)项下的惯例必须具备两个因素:“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一致的、能够明辨的法令或公告的类型,这些法令或公告必须暗示成员方对有关条款解释的一致意见”。[4]

怎样确定与特定条款解释相关的惯例?在欧盟鸡肉案中,专家组的意见是进口成员方的分类惯例对于减让表“嗣后惯例”的形成是至关重要的。减让表是针对WTO特定成员的,仅仅依靠欧盟分类的惯例来决定是否形成了31(3)(b)项下各成员方之间意思一致的嗣后惯例是合理的。然而,必须指出,上诉机构在欧盟计算机案中却做出了似乎相反的阐述,“减让表作为GATT1994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仅反映了一成员方的减让义务,还代表了所有成员方的共同意志。条约解释的目的是确定所有成员方的共同目的。为了确定共同目的,仅一个成员的惯例虽可能有一定相关性,但与全体成员方的惯例相比其价值是有限的。”[5]专家组与上诉机构之间的这种矛盾,是减让表特殊情况下单边性与WTO成员共同意志矛盾的又一例证。

2.怎样与未参与惯例的成员方达成一致。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如果对一成员方的长久以来的惯例表示承认或是不做出反应,即可以认为条约的其他成员方已与该成员方之间就该惯例达成了一致。在欧盟鸡肉案中,专家组认为既然WTO其他成员方并没有反对欧盟自1996至2002年一直采用的分类标准,就可以视为他们已经接受了它。专家组从其他成员方的肯定性反应中推断出的“一致”意见的达成,是合理的。但是,我们有理由怀疑从成员方的沉默中是否可以推断出其对于某一成员方惯常做法的承认与接受。不可否认,在特定情况下,沉默是可以达到承认的效果的,例如,未参与某一成员方惯例的其他成员方已经或一直知晓该惯例的存在,而未表示反对即可以视为他们已就该惯例达成了一致(通常采用通知、共同参与某一论坛等形式)。然而,这并不等于说只要是对于某一成员方的长久的对产品分类的惯例不做反对就视为是承认,因为简单的沉默是很难说服人们相信是存在共识的。{4}(P53)

(三)补充材料的确定(VCLT第32条)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一直以来都严守VCLT第31条的解释通则与32条的补充解释资料之间的位次顺序。也就是说只有在按照31条解释“所得的结论意义不明,或难解”,或“导致显然荒谬或不合理的结果”时,才可以考虑补充材料。{6}(P351)这里主要对“条约缔结情况”的确定进行论述。上诉机构在欧盟鸡肉案中为缔约情况确定了一个广泛的范围。一个“事件、法令、工具”如果其在因果关系意义上影响了条约原文的某一方面,或者它能够帮助分辨条约缔结时成员方的共同目的等,都能够构成第32条所指缔约情况[6]。上诉机构驳回欧盟的主张,认为不仅仅“直接影响共同目的”的事件、法令、工具构成缔约情况。除了“多边”协议,即使是单边的法令,规章,或者个别成员方的论述都能够为确定“成员方期望通过条约规制的情况”提供指引,从而最终确定成员方的共同目的。

什么样的事件、法令、文件可以被视为第32条项下的“缔约情况”?上诉机构在欧盟计算机案中指出:“欧盟在乌拉圭回合中采用的分类惯例是WTO缔约情况的一部分,可以被用作第32条的补充解释材料”。上诉机构在欧盟鸡肉案中指出“刊印文书、事件发生、条约缔结的嗣后惯例都可能指明什么是或不是缔约时成员方的共同目的。这种相关性的决定应当建立在个案的基础之上。某一成员方的产品分类惯例,尤其是受拘束方的惯例如果不能构成31(2)(b)项下要求的惯例,就可以认为构成减让表的“缔约情况”。上诉机构认为不一致的分类惯例是不相关的,分类惯例的一致性可能是判断其相关性的辅助性工具。事件、法令、文件还可能包括“一个成员的减让表的解释记录,一个成员的国内立法,国内法院判例”[7]只要一国法院判决有利于查明成员方共同目的它就可能成为缔约情况,但是应当注意到国内判决具有个案性,与国内立法相比相关性较小。尽管上诉机构反复强调减让表是WTO涵盖协议的一部分,但是,在这里它似乎暗示着减让表具有与其他协议不同的特征。

(四)减让表权威语言的确定(VCLT第33条)

各国减让表一般都是采用一种语言文字的,因此对减让表权威语言的确定问题一直都被忽略,直到美国赌博案中提出了以英语一种语言作为作准语文时,这一问题才得到关注。美国赌博案中,美国在其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封面上明确提到“这一英语文本为唯一作准文本”。美国这种单边规定本身是不符合VCLT31(1)的例外规定的。很明显,这里我们并不清楚WTO其它成员方,或至少是减让表的原始缔结方是否同意这种规定。这里再一次产生了同一矛盾,减让表谈判缔结的特殊方式与将其认为条约用语进行解释之间的矛盾。上诉机构在本案中承认了美国这种单边宣言的效力,它认为鉴于减让表的封面已经注明英语为唯一作准文字,专家组参考法语及西班牙语的‘deportivos’and‘sportifs’解释美国减让表中的“sport”做法是缺乏理由的[8]。上诉机构的做法明显是对33(1)条一般解释原则的贬损,不幸的是,专家组对于这种贬损并没有进一步阐述其理由及以后可以遵从的具体条件。上诉机构的这种做法可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其他非英语国家可能参照美国在其减让表中的单边规定而规定法语或西班牙语为做准文字,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就必须在有关此减让表的诉讼中使用法语或西班牙语进行分析解释,这样就可能影响特定案件中专家组成员的选择,从长远看,还可能影响上诉机构的成员及秘书处职员的选择。{1}(P25)减让表权威语言选择的特殊性是其单边性的突出体现,任何其他的WTO协议都不可能出现相同的语种选择问题,毕竟其他任何协议的缔结方都不可能承认一缔约方未经其他成员协商,擅自规定作准文字的效力。

三、减让表解释的其他可选择方法

(一)采用单边立法的解释方法

将减让表与其他WTO协议等同,以条约的方式进行解释,并不总是很适当。实质上,WTO裁判机构在减让表解释问题上遇到的困难本质上是一个平衡与协调的问题。减让表作为单方面约束一方的协议,是以受约束方的法律甚至整个社会背景为基础的;另一方面它又是各方协商的产物,对它的解释又必须是各方意志的延伸,要尽量避免偏向于受约束方的单方意图。专家组、上诉机构要在这两端之间进行平衡,分清主次。

上文提到美国单边选择英语作为减让表的作准文字的行为得到了上诉机构的认同,上诉机构却没有对其决定做出令人信服的说明。其实,上诉机构的这种决定已经超出了VCLT第33条的适用范围,这是一种参照单边立法的解释方法。在WTO法领域,专家组、上诉机构对于法律的解释通常是促进法律的一致性和体系化。不仅要考虑个案的处理,还要考虑对相关协议的解释在未来案件中的可遵奉性,以及WTO法与国际公法一般原理的接轨。减让表作为WTO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组、上诉机构对于它的解释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必须从促进多边贸易体制安全性与可预见性出发。正是出于这种顾虑,在多数案件中WTO裁判机构总是忽略减让表本身的特殊性,无法跳出一般条约解释的框架,使其自身的说理有时变的缺乏依据和合理的逻辑性。要么是不符合适用条件而强行按照VCLT1、32进行解释,要么是采用其他解释方法,却没有明确说明适用的依据是由于减让表的一定的单边性。在遇到需要凸显减让表中受拘束国的意志,考虑减让表缔结时受拘束国的缔约背景时,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完全可以直接承认减让表具有一定的单边性,可以参考受拘束国的国内立法、判例、单边宣言进行解释,完全不必要将不属于适用VCLT所做的解释硬归在VCLT项下。

(二)加大VCLT31(3)(c)的适用力度

由于上诉机构缺乏对于VCLT31(3)(c)适用范围的明确解释,导致该条款鲜少被提及的后果,人们几乎未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其实,现存许多解释上的缺陷是可以适用VCLT31(3)(c)解决的。上诉机构多年来将世界海关组织(WCO)对:HS标准的解释及裁决作为VCIT31(3)(b)项下的嗣后惯例来适用,但是实际上WCO的解释与判决是否符合31(3)(b)的严格标准,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上诉机构的充分解释。我们可以认为HS委员会的判决构成了HS成员国之间关于HS的惯例,但并不一定能认定它构成了WTO减让表解释的惯例。这里上诉机构对于成员国之间意见的一致性并没有做很好的论证。这种形式与实质之间的矛盾实际上完全可以通过适用VCLT31(3)(c)解决的。虽然我们很难论证说HS的解释与判例构成了WTO所有成员国之间的惯例,但是我们完全可以说它构成了“适用于当事国之间关系之有关国际法规则”,这一点是无须质疑。在条约解释领域,这一条款表明条约是“受国际法管辖”的协议,它将条约解释可以应用的渊源范围最大化。以国际法的所有规则原则为背景,该条对被解释条约与可参考条约之间主体的重合性要求最为灵活。除了“相关性”要求之外,要成为符合本条规定的减让表解释工具几乎不再需要具备其他任何明确而严格的要件。不能仅仅因为难以驾驭就将其搁置闲散。很明显,VCLT31(3)(c)在许多情况下发挥了兜底条款的作用。应当认识到这一条款是体系解释方法最明显的适用。只要谨慎确定减让表解释可以参考的渊源范围,就能够有力的促进WTO乃至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和谐一致。专家组与上诉机构踌躇于行使司法能动权,一方面是对于国家主权的忌惮,另一方面是其自身资源与能力所限。然而,发展是需要勇气的,只有大胆尝试新的领域才能够打破专家组、上诉机构在WTO法律解释领域所面临的困境与僵局,才能够保证减让表乃至所有WTO协议的解释处于更广阔的框架之内,更加符合缔约方本意,有利于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性,可预见性。

四、结语

减让表解释研究的意义主要在于开阔眼界,去除以往WTO裁判机构在条约解释方面的藩篱,正确认识减让表与其他协议的不同之处,梳理在减让表解释方面的具体步骤,拓展减让表解释可以参考的渊源范围。各国从长远利益出发,通过让渡主权形成WTO多边贸易机制,旨在摒弃相互之间的贸易壁垒,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全球多边贸易的法律发展更需要的是裁判机构的推动,毕竟多边贸易谈判是耗时又耗力的过程,很难期望WTO的多边贸易法规能够与时俱进,满足各种提交WTO解决的争端的需要。因此,加大WTO裁判机构作用的发挥势在必行,首当其冲的是增强解释的灵活性,这是实现WTO目标的必由之路。在谈判已陷入僵局的今天,这恐怕是保持多边贸易体制活力的主要出路和选择。

【作者简介】
  那力(1949—),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肖夏(1984—),女,河南平顶山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1]Appellate Body Reports,EC—Sugar Subsidies,p.223
  [2]Appellate Body Reports,EC—Sugar Subsidies,p.167
  [3]WCO发展的HS命名法作为关税以及国际贸易数据的基础,包含了大约5000个商品种类,每一个种类有6个指标来确定,按照合法合理的结构安排,以完美的定义规则为基础,以求达到一致的分类。
  [4]Appellate Body Reports,US—Gambling Services,192页。
  [5]Appellate Body Reports,EC—Computer Equipment,265页。
  [6]Appellate Body Reports,EC—Boneless Chicken Cuts,289页。
  [7]Appellate Body Reports,EC—Boneless Chicken Cuts,308页。
  [8]Appellate Body Reports,uS—Gambling Servicer,166页。

【参考文献】
  {1}Isabelle Van Damme.The Interpretation of Schedules of Commitments(J).Journal of World Trade,2007(3).
  {2}Duncan French.Treaty interpretation and the incorporation of extraneous legal rules(J).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re Law Quarterly,Vol.55,2006(4).
  {3}Campbell Mclachlan.The Principle of Systemic Integration and Article 31(3)(C)of The Vieena Convetion(J).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Vol.54,2005(4).
  {4}John H.Jackson,William J.Davey,Man O.Sykes.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M).4th ed,2002,and 2007 updated ed.
  {5}国际法委员会报告,57届会议.
  {6}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约斯特.鲍威林.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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