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加祥,彭德雷: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特点与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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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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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第四次贸易政策审议为切入点 【摘要】 贸易政策审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法律机制之一,目的是确保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加强其他成员对被审议成员经贸政策的理解,同时监督、鼓励各成员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2012年6月12日和14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进行了第四次贸易政策审议。在本次审议中,各成员提出的问题之多、涉及范围之广,都超过了前三次审议。对本次贸易政策审议的考察,可以让我们更加了解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功能与特点。对各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可以让我们全面认识中国在融入多边贸易体制进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中文关键词】 贸易政策审议,特点与功能,实证分析,法律思考 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高关注度相比,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研究则相对较少。“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作为一种资源的价值被低估了,我们应该鼓励人们增加对这一机制的认识,特别是在商界和学术界”。[1]严格地讲,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不足以承担起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执法”功能,但它对各成员的影响却不容小觑。[2]有专家将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总理事会)形象地比喻为“体检中心”,它定期对有关成员的经济体制、贸易政策措施进行集体会诊、听取意见。[3]审议结果不仅关乎被审议成员的国际形象,还影响到它与其他成员的贸易往来,甚至可能引发新的贸易争端。基于此,本文从WTO对中国第四次贸易政策审议的第一手资料入手,对中国在履行入世承诺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及有待改进之处进行实证分析,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WTO规则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功能与特点。 一、WTO对中国第四次贸易政策审议议题及其类型 (一)审议议题 根据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规定,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均应接受定期审议。各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是确定审议频率的决定因素,此种影响按其在最近一代表期的贸易份额确定。占世界贸易份额前四位的成员每两年审议一次,其后的16个成员每四年审议一次。[4]虽然中国当初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人WTO,但是WTO针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审议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对中国过渡期的贸易政策审议。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规定,在中国人世后8年内,WTO各贸易委员会根据授权,每年审议中国实施《WTO协定》和人世议定书的情况,并在中国人世第10年或总理事会决定的较早日期进行最终审议。[5]最后一次过渡期贸易政策审议在2011年圆满结束。然而,当中国成为世界贸易前四位的成员之后,按照规定需每两年接受一次贸易政策审议。为此,中国分别在2006年、2008年、2010年接受了WTO例行的三次贸易政策审议。 2012年6月12日和14日,WTO对中国进行了第四次贸易政策审议。中国政府派出了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等相关部委领导组成的代表团参加了此次审议会议。为期两天的审议会议引起各成员的高度重视和关注。美国、印度、巴西、加拿大、欧盟等42个成员作了大会发言。WTO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主席爱德华多·戈麦斯在最后的总结发言中指出,此次审议是在全球经济受金融危机影响和经济困难依然持续的背景下进行的,各成员注意到中国在困难时期仍保持了市场开放,抵制了贸易保护主义压力,这让成员们感到鼓舞。[6]此次审议涉及的主要文件包括《贸易政策审议秘书处报告》(Trade Policy Review Report by the Secretariat)、《贸易政策审议中国政府报告》(Trade Policy Review Report by China)以及《贸易政策审议问题回复》( TradePolicy Review Replies)等。[7]下表1是笔者根据会议资料整理的国别与问题清单,[8]与以往历次审议一样,此次审议几乎涉及中国政府各个部委的规章、措施,其中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是接受提问最多的部门。[9] 表1 中国贸易政策审议问题清单及回复部门[10] (二)问题类型 围绕中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具体的贸易措施,各成员进行了提问和评论。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问题主要涉及中国改革开放的方向和节奏、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等;在具体贸易政策与措施方面,则涉及政策透明度、服务业开放、出口管理、知识产权、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检验检疫、补贴等。总体而言,各成员提出的问题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质疑型。部分成员在此次审议会议上提出质疑,认为在过去两年内,中国的进口和投资政策变化很小,担心中国的贸易政策“开倒车”。[11]对此,中国代表团答复,今后加强与各成员海关在“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三个方面的合作,方便企业和货物进人彼此市场。南非在问题清单中提到,国营企业如何保证进口产品在供应来源方面不对任何供应商造成歧视?[12]中国代表团回复指出,根据《中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其他企业或者组织的委托。国营贸易企业在进口相应产品时,应遵循市场规律,自主决定供应商,政府不干预。此外,不少成员对中国政府政策的透明度提出质疑,认为中国在透明度方面只是迈出了一小步,并非所有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都可以公开获得,这为行政的任意性甚至腐败留下了空间。[13] 2.询问型。各成员对中国贸易政策的询问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中国的政策作进一步了解,二是通过询问的方式,希望中国进一步开放贸易领域,尤其是服务贸易市场。[14]例如,墨西哥问及中国政府为鼓励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中西部地区成立分支机构及其运营的鼓励政策有哪些?[15]对此,中国代表团答复,政府原则上鼓励外资银行到中国的中西部开展业务,有关配套鼓励政策正在制定当中。在跨境服务提供方面,印度询问中国代表团是否有法律禁止境外教育机构通过跨境交付方式(如通过卫星网络)向中国提供教育服务?[16]对此,中国代表团的回答是,由于远程教育目前难以有效监控,发生质量问题后,无法有效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因此,目前无法对此作出任何承诺。从各成员的询问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对中国的市场开放抱有很大的兴趣。 3.确认型。更多成员为了进一步了解中国出台的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利用此次审议会议向中国代表团提出了不少问题。此类问题主要包括各成员对中国的某项政策已经通过其他渠道有所了解,如国内或国际媒体,但是还无法确认,想借此机会得到进一步解释。例如,日本希望确认中国政府会不会在国家或地方层面为“自主创新”制定任何优惠措施。[17]对此,中国代表团作出澄清,2011年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措施自2011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因此,中国目前推行的自主创新政策与政府采购已经不再挂钩。又如,瑞士代表团指出,WTO秘书处参考了过去12个月中外媒体的信息评论,发现对瑞士出口至中国的一些手表的消费税政策正在调整或取消,中国代表团能否提供这方面的详细信息。[18]中国代表团答复,目前该政策没有任何调整。 4.学习型。学习型问题主要是考虑到中国在某些方面的成功实践,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认为有可以借鉴之处。例如,巴基斯坦希望介绍一下中国促进服务业发展税收改革试点的经验。[19]中国代表团介绍,中国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度,对于货物及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对与货物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如交通运输、仓储、配送等征收营业税,这种重复征税影响到服务业的发展。为此,中国在上海市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重点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等行业纳入到征收增值税范围,在税制设计上解决了过去的重复征税问题。泰国在问题清单中提到,泰国想学习中国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措施,请中国代表团详细介绍一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执行和进展情况。[20]中国代表团向大家介绍,新农村建设包括五个标准,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其中“生产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生活宽裕”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目标,“管理民主”是健全村民自治制度的必然结果。 总之,各成员结合自身的贸易利益提出了各自关注的问题。例如,日本由于国内动漫产业发达,特别关注中国在动画片放映方面的开放政策;韩国由于国内的整容技术比较先进,问及中国卫生服务业新近的开放政策;欧盟基于自身的航空和电信产业的优势,希望中国航空和电信领域能进一步开放;挪威由于盛产三文鱼,对中国近年来对挪威三文鱼的进口检疫措施表达了关注等。[21] 二、本次贸易政策审议涉及的四个焦点问题 从各成员提交的各类问题看,不少成员认为中国的贸易政策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透明度不足 在WTO的法律体制中,透明度原则的重要意义可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相提并论。对于“透明度”一词的解释,有学者将其定义为“贸易政策与实践及其建立程序的公开和可预期程度”。[22]《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10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3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63条都原则上要求各成员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作出的司法决定和行政裁决应及时公布。与此同时,WTO要求各成员公布这些法律文件不能违背其社会公共利益和特定企业合法的商业利益。 透明度原则的法律属性包括三个层面:第一,涉及贸易政策的法律法规可以公开获得;第二,程序公平(行政决定是遵照规则程序,相对稳定和公开);第三,对行政性决定拥有独立和公正的审查体系。[2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作为审查各成员透明度的重要保障机制,其在开篇A部分(目标)指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提高各成员贸易政策和做法的透明度,并使之得到更好的理解,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的运行。[24]在此次贸易政策审议中,近半数成员对中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给予关注,其中包括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等几个重要的WTO成员和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25]下文试以美国和欧盟提出的问题为例进行分析。 1.实体透明—以美国提出的“内部指导”(Internal Guidance)文件为例。美国在本次审议会议上指出,在过去几起中美之间的贸易争端中,如“关于出版物及视听娱乐产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DS363)”,中国曾使用“内部指导”文件来描述政府的某类文件,它被认为与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区别。中国特别指出,这些“内部指导”文件并不构成《WTO协议》第16条第4款中的“措施”,因而不具有可诉性。然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并未支持中国的观点,认为它们属于可诉性措施。 在本次审议中,美国围绕中国的“内部指导”文件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1)中国是否会公布所有的“内部指导”文件?如果目前不能公布,能否解释何时能够公布?(2)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内部指导”文件是否属于该条例要求公开的范围?为何有时公开,有时不公开?[26]中国代表团针对上述问题作了如下回复:“内部指导”文件的公开主要取决于该文件是否符合条例的第2条、第8条和第9条,其中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27] 2.程序透明—以欧盟提出的立法意见征求程序为例。欧盟提出,欧盟经营者在中国市场有着不同的实际经历:公众评议期平均为21日,最长为91日,最短为8日。而欧盟委员会认为最佳的操作方式是收集书面公众评议期为8周。有时,中国公布的法规和通知具有追溯力,从而使得法律在某个特定时间段的实际运用具有不确定性。[28]为此,欧盟进一步询问,中国是否考虑进一步改善其立法程序的透明度,如延长相关方的告知期以及评议流程和延长不追诉期以适应重大变化? 对此,中国代表团回复,入世以来,中国严格遵守WTO规则和入世承诺,所有涉及贸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布与实施都有30天以上的时间间隔,供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发表评论。自2011年8月起,除有关例外情况,所有与经济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草案都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除个别紧急情况外,提供了不少于30天的公众评论期。[29] WTO透明度原则强调贸易措施的及时公开与可以获得,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敦促各成员改进透明度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各成员都不会错过这一难得的机会,就中国政策的透明度提出一些质疑。贸易政策审议报告虽然对中国贸易政策透明度的改进给予了一如既往的肯定,但认为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因此,中国政府出台的贸易措施被指控违反透明度原则的潜在风险依然存在。 (二)外资市场准入受限 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于2012年1月30日起开始施行。该目录关系到其他成员在华的投资方向,因而备受关注。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共有473条,其中鼓励类354条,比原来增加了3条;限制类80条,比原来减少了7条;禁止类39条,比原来减少了1条。同时还取消了部分领域对外资股比例的限制,鼓励类和限制类中有股比要求的条目比原来减少了11条。[30] 在外资市场准入方面,欧盟表示,欢迎中国进一步对外资开放,但是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未完全满足其期望。欧盟认为,有关新能源汽车外国制造商必须“掌握核心技术”的要求就“安全性”而言并不具有合理性,这仍属于对外国投资项目要求技术转让的一种手段。[31]事实上,要求掌握核心技术与技术转让并无必然联系,如在新能源汽车问题上,实际执行中也未要求外方向中方转让技术。 在外商投资进一步开放方面,乌克兰希望中国进一步减少指导目录中所列“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的数量。[32]中国代表团答复道,此次新修订的指导目录更具开放性,中国将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稳妥推进相关产业的开放。这些成员的提问表达了他们想进入中国市场的迫切愿望。 在此次审议中,大部分成员对中国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保持市场开放的做法表示肯定,并希望中国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对此,中国重申,中国改革开放的决心不会动摇,方向不会改变。正如中国代表在审议主旨发言中所说:“中国将以开放、包容、合作和负责任的态度,与贸易伙伴一起,共同营造、维护良好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向均衡、普惠、共赢的方向发展。”[33]从国际法角度而言,中国拥有开放的自主权,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上,市场准入限制应以不违反WTO规则和自身承诺为原则。 (三)出口管理政策有待清理与完善 近年来,中国的出口管理政策越来越受到WTO成员的关注,尤其是可用尽自然资源的出口管理政策更是成了中国与部分成员的争议焦点。2009年6月23日,美国和欧盟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1条和第4条,就中国部分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要求与中国进行磋商;8月21日,墨西哥也申请加入该磋商。2012年1月30日,WTO上诉机构就这一争端案件发布裁决报告。[34]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关于GATT第20条“例外规则“不能适用于中国的抗辩。[35] 尽管“限制原材料出口案”已暂告一个段落,但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美国、欧盟和日本于2012年3月13日再次就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将中国诉至WTO(案件编号分别为DS431、DS432、DS433)由于各方的磋商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27日,美国、日本和欧盟已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正式提出了成立专家组的申请。[36] 鉴于上述两起争议的影响,中国的自然资源出口管理政策在本次审议中备受关注。美国提出,在此前的“限制原材料出口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已经裁决中国的出口配额和出口征税违反了WTO规则,而中国也表示将遵守这一裁决。但另一方面,中国仍继续对其他一些原材料维持出口限制措施,美国对此表示不解。[37]中国代表团回应称,中国政府无意限制和扭曲贸易,更无意保护国内产业,这些措施的实施主要是迫于资源和环境保护压力,也是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国代表团同时指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只适用于该案中涉及的9种原材料,对于其他原材料,中国将以符合WTO规则的方式进行出口管理。可见,一些发达国家充分利用WTO的各种场合,对中国的资源出口管理政策提出挑战。 除了美国、欧盟等成员直接挑战中国的原材料出口政策外,其他成员也对中国的出口政策表现出极大的关注。例如,加拿大提出,我们注意到中国对某些非可再生资源(包括稀土)已采取了更严格的政策和环保标准,中国可否提供这方面政策变化的更多细节?除了生产限制外,在“推动合理有效开发利用”方面采取了什么措施?中国代表团回复,采取的措施包括严格项目审批,严格环保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改造,提高资源采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推进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开展专项治理等。[38]在回答马来西亚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问题时,中国代表团指出,以稀土行业为例,为了实施更为严格的保护性开采政策和生态环境标准,环保部于2011年2月发布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年7月发布了《关于加强稀土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意见》。中国政府今后将进一步严控污染排放和减少生态破坏。[39] 资源出口管理政策今后还将成为各成员讨论的焦点,中国也应该利用好各种场合做好解释工作,[40]并认真总结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9种原材料案件的得失。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下,中国出口管理或限制首先应该建立在合法目的的基础上,如为保护环境、公共健康以及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保护等,并将此目的体现在相关的政府法律文件中,使得具体争端案件的审理有据可循。同时,在具体实施出口管制时,还应遵守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四)服务贸易市场有待进一步开放 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不同,后者的进出口管制一般通过关税进行。服务贸易的承诺具体体现在GATS的承诺表中,且各成员的承诺各不相同。因此,各成员是否遵守WTO服务贸易规则首先取决于其是否承诺开放相关的服务贸易领域。中国拥有巨大的服务消费市场,其他成员自然十分关注中国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程度,尤其像金融、运输、电信、邮政快递这些贸易额巨大的领域。 欧盟在审议报告中提到,中国能否说明何时进一步开放电信、银行、保险、建筑、运输、分销、邮政和快递服务以及专业的法律服务?中国回应称,中国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一直持积极态度。中国在入世时,已经对电信、银行、保险、建筑、运输、分销、快递服务开放作了高水平承诺。2012年又进一步开放了保险市场,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提供交强险服务。但是,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还需在多哈谈判中与各成员进行充分磋商。 人世以来,中国在服务贸易相关领域的开放已经超出了自己的承诺,如个人消费金融等,[41]自2010年2月12日起,外国投资者还可以在华设立独资的个人消费金融公司。之前,外商投资个人信贷仅限于汽车贷款领域,包括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42]在医疗卫生服务方面,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规定,自2011年1月起,中国大陆允许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行业在上海、福建、广东、海南和重庆设立独资医院,允许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上海、江苏、福建、广东、海南试点举办独资医院。到2012年4月1日,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院的试点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省会城市和直辖市。 在过去10年中中国较好地履行了自己在GATS下所作出的开放承诺。当前,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势,对于中国而言,服务业也将成为下一个主要的经济增长动力。服务贸易领域鼓励外国资本进入,这有助于促进行业竞争,打破行业内部垄断。当然,由此导致的对国内服务业市场的冲击也在所难免,因此我们应当借助服务业对外开放之机,进一步推动本国服务业的发展。 除了上述四个主要议题外,不少成员还就中国的政府采购、[43]自由贸易区谈判、自主创新与政府采购、汽车下乡、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农作物良种推广补贴等问题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中国代表团也都对此一一作出回复。 三、贸易政策审议的法律意义及有效应对 (一)贸易政策审议的法律意义 WTO不仅针对各成员管制进出口贸易有这样的边界措施,对其国内政策这样的敏感领域也有着“软侵蚀”的影响。[44]贸易政策审议正是这一“软侵蚀”的具体表现。每次贸易政策审议对于中国而言,都是一次极大的挑战。正是在这种外部压力的影响下,中国入世至今,不仅法律制度不断健全,[45]而且行政体制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贸易政策审议有助于改善国内各项制度和政策的透明度,加强政府对贸易政策的自我审视。在WTO对中国已有的四次贸易政策审议中,透明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根据2010年WTO秘书处报告,2004年国际不透明指数(Opacity Index)[46]显示,在48个最不透明的国家中,中国排名第44位,2009年排名上升到第38位。[47]这与贸易政策审议的外部推动不无关系,但是中国在透明度方面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在本次贸易政策审议中,有些成员提到中国地方政府采购数据、内部指导文件的公布等议题都与透明度有关。这些信息的公布有助于加强对国内政策的监督和抑制腐败。在透明度问题上,一方面,WTO成员应该站在中国经济转型和法制完善的角度上看问题,进行客观评价。另一方面,中国也应该尽可能地改进自己的不足。如果没有透明的政府运作和独立的司法体系,外商投资者将失去在华投资的信心,导致中国吸引外资能力的削弱。在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之中,透明度本身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而贸易政策审议是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强大外部动力。 第二,有助于各成员对中国贸易政策的了解,减少贸易摩擦,为中国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中国正在推行的“自主创新”政策一直是其他成员关注的焦点,他们担心“自主创新”政策会引导产品销售(尤其是政府采购)过度关注国产化率,从而忽视其他成员的产品。针对这一担忧,同时也为切实履行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已经停止将“创新政策”与政府采购优惠挂钩。针对部分成员关注中国的稀土出口管理政策,中国代表团借助本次贸易政策审议机会,向各成员作了充分和耐心的解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中国在美国、欧盟和日本诉中国稀土纠纷案上的基本立场。 各成员出于友好,对于其关注的贸易焦点问题一般首先会在贸易政策审议中提及,当有关成员认为其关切的利益未得到解决时,会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可见,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无疑是一种解决贸易争端的缓冲机制。 第三,通过贸易政策审议,发现自身存在之不足,了解其他成员的关注重点。在本次贸易政策审议中,透明度、外商投资准入限制、自然资源出口限制、贸易自由化等问题是各成员关注的焦点。虽然中国代表团在审议前已经做了精心准备,审议会议上的回答也很充分,但是其他成员的疑虑并未完全消除。中国政府还需要有更多的实际行动取信于大家,具体包括更好地规划国内相关政策,加强政策制定前的调研和论证,保障政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政策法规的进一步透明不仅向世界展示中国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同时也有助于消除其他成员的疑虑,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本次贸易政策审议中大多数成员的评论和提问还是积极的、建设性的,与我国“十二五”规划的方向一致,对我国经贸政策的制定具有借鉴作用,“即使是那些不同的声音,也是促使我们不断改进工作的外部动力”。[48] 第四,激励中国政府和企业关注其他成员的贸易政策,做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政策审议。客观地讲,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或多或少都有不足之处。随着中国经济地位的上升和对外出口的增加,中国与其他成员的贸易摩擦正日渐增多。我们在接受WTO对自己贸易政策审查和其他成员咨询的同时,也应该利用这一机制,在审议其他成员的贸易政策时,提出我们关注的一些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政府和企业如何更好地合作,企业如何向政府传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都是我们应该思考和向别人学习的。对中国贸易政策的审议应该唤起我国政府和企业重视对其他成员贸易政策的审视。正如有学者所言,擅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企业来说是一件性价比很高的事情。审议涉及的报告文件,比如,秘书处报告,是由秘书处资深经济学家负责起草的,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因此它对我国企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49] (二)贸易政策审议的有效应对 贸易政策审议不仅是对我们的考验,也是我们向别人宣讲自己贸易政策的好机会。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好这一机制,加强与其他成员的沟通,为中国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的外部环境,从而有效推进本国贸易政策的改革与实施。 首先,积极履行通知义务,落实透明度原则。根据WTO规则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要求,中国需要定期向WTO通报自己的贸易政策和措施,以便于其他成员知晓。例如,中国最新的贸易立法,最近施行的技术检验检疫措施以及不久前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等,都属于通报的范围。有学者研究发现,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有关货物贸易的通报事项多达175项,加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共计215项。[50]WTO设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所有成员遵守WTO规则、纪律和承诺,实现各成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化。[51]透明度是本次审议中广受关注的问题,WTO成员对于我国这方面的工作还有更高的期望,如欧盟和美国特别提到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补贴政策的透明度问题。其实,不断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也是我国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今后的入世义务履行中,我们应该特别重视透明度方面的具体承诺,对于一些实际履行中确有困难的事项,应力争在贸易政策审议会议上或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予以说明。 其次,共同应对,加强政府各部委的协同合作。贸易政策审议应对是一项繁重的工作,需要经历回复秘书处的咨询,接待秘书处官员访华实地了解情况,起草中国政府《政策声明》,答复WTO成员的书面提问,正式接受审议结论等多个步骤。入世以后,商务部专设世贸司,具体负责就WTO事务与WTO的联络事宜。中国常驻WTO使团的成员,除了来自商务部之外,还有来自多个部委的人员。在贸易政策审议中,商务部、发改委和海关总署是与WTO贸易政策审议密切相关的机构。此外,本次贸易政策审议还涉及广电总局、邮政局、旅游局等多个部门。可见,应对贸易政策审议已经不再是商务部“单兵作战”,而是政府各部门的“协同应对”,它背后展示的是我们国家的整体实力和形象。2011年,商务部将“世贸组织对华贸易政策审议部际工作组”更名为“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议部际工作组”,由各单位指定一个现有内设机构作为固定联络点,与商务部保持日常联系,这无疑有助于对贸易政策审议的有效应对。 再次,内部自查,健全地方立法的WTO合规性审查机制。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中,只有辽宁省、天津市、甘肃省3个省级政府以及本溪市、抚顺市、苏州市、无锡市等4个地级市明确规定,在规章制定过程中对是否符合WTO规则进行审查。[52]随着贸易政策审议的深入,各成员也将关注地方政府的一些措施。为此,我们应当建立健全地方立法中的WTO合规性审查机制,确保地方出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WTO规则以及我国的入世承诺相符合。WTO秘书处每年花大量的时间汇总各成员提出的问题,出具审议报告。我们要像对待争端解决机构出具的裁决报告那样对待审议报告,[53]认真分析问题清单中的焦点所在和不足之处,将这些意见及时反馈到今后的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 最后,面对问题,不回避、不纠缠。相比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是在一种相对宽松的氛围中进行的,接受审议的成员回复其他成员提出的问题的目的主要在于增进沟通与了解。WTO不对双方的意见作任何评价,审议报告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因此,不回避问题,保持积极诚恳的沟通态度十分重要。同时,针对某些成员提出的进一步要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应。例如,欧盟在此次贸易政策审议中提出中国是否考虑取消禁止外国律师事务所开展中国法律业务的限制规定?[54]事实上,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他们的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都是有所限制的,如美国限制外国律师事务所涉足诉讼业务、与遗嘱有关的业务、婚姻家庭业务、不动产转让业务等,欧盟也规定,外国律师一般只能提供有关其母国法和国际法的服务。中国之所以不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从事中国法律业务,是因为这是WTO成员的通行做法。#p#分页标题#e# 四、结语 贸易政策审议作为WTO各成员相互评判、互相监督的重要机制,在WTO规则基础上友好地、建设性地提出评论和咨询,这对被审议成员和审议成员都有积极的意义。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贸易政策自然引人关注,第四次贸易政策审议是对中国的又一次“大考”。从“家电下乡”到“自主创新”,从“新农村建设”到“新能源立法计划”,中国的各项贸易政策和措施无不受到其他成员的关注。这也应证了“WTO之父”杰克逊教授提出的“经验丰富的法律实务人士已经认识到,在接受顾客咨询时,如果无视WTO规则的潜在影响,在今天就已经是接近不当咨询的边界了”的论断。[55]对于中国而言,每一次贸易政策审议除了消解其他成员的疑虑外,也是一次“清污排垢”的过程,以进一步提高国内法律、政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同时,这也是一次“展现自我”的难得机会,通过交流与沟通,可增强成员间的信任,巩固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好自身发展的外部环境。 【作者简介】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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