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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波:WTO“利益”问题探析: 非违法之诉视角

时间:2013-07-09 点击:

【摘要】 WTO 争端的核心是利益的争端 ,“ 违法之诉” 与 “ 非违法之诉” 的成立要件都包含 “本协议项下直接 或间接获得的利益”, 但两者 “ 利益” 的具体含义却是不同的。WTO 非违法之诉成立的基本要件之一是依据相关协 议所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受到抵销或减损, 并且这种利益具有预期性, 是信赖利益。在非违法之诉中, 由于针对的是不与 WTO 相关协议相抵触的政府措施, 因而对于 “利益” 的具体含义的分析和判定尤为重要。如果对 “利益” 的理解不加以必要的限制, 则会出现其在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被滥用的风险。

【关键词】 非违法之诉 利益 合法预期 合理预见

Yi Bo: Study on Benefits in WTO: From Perspective of Non - Violation Complaints

Abstract: The core of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n WTO is benefits. The requisite elements in Violation Complaints and Non - Violation Complaints are both identified “any benefit accruing to i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under this Agreement”,However,the conception of benefits between Violation Complaints and Non - Violation Com-plaints is different. One of requisite elements in Non - Violation Complaints is accruing benefits according to relevant agreements which have been nullified or impaired,and the benefits are reliance interests with characteristic of expectation. Non - Violation Complaints reflects that WTO members' government actions which do not violate the provisions of WTO agreements,then it is important to identify and analyze concretely the conception of benefits. In the event no necessary limitation on understanding of “benefit”,the risk of abusing Non - Violation Complaints as remedy measure will happen in DSM of WTO.

Keywords: non-violation  complaints benefits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 违法之诉” 与“ 非违法之诉” 的成立要件都包含“ 本协议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且这种利益都具有预期性。但是“ 利益” 具体含义不同。违法之诉中的“ 利益” 是指WTO 成员方履行GATT / WTO 相关协议明文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预期利益,由于DSU 第3 条第8 款规定“ 如果存在违反依据某一适用协议承担的义务的情况,则该行动被认为明确或初步构成利益的抵销或减损的情况。” 表明在违法之诉中,申诉方只需证明被申诉方存在违反WTO 相关协议的政府措施即可,利益的抵销或减损已经被推定存在,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无需对究竟是依据GATT /WTO 相关协议中的哪一条所产生的利益,利益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作出分析和判定。但是在非违法之诉中,由于针对的是不与WTO 相关协议相抵触的政府措施,因而对于“ 利益” 的具体含义的分析和判定尤为重要。如果对“ 利益” 的理解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则会出现非违法之诉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被滥用的风险。但是WTO 涵盖协议并没有对非违法之诉成立要件中的“ 利益” 要素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于非违法之诉中“ 利益” 的含义分析和判定只能依赖于具体争端案件中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审理实践。

一、“ 利益” 与贸易流量具体数字的增减无关

在GATT 时期的德国对沙丁鱼进口待遇案中,专家小组认为,对于贸易统计数字的相关分析,并不能用来证明被申诉方的措施与申诉方出口量减少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而且有关贸易流量效应的分析并非属于判定非违法之诉成立的必备要件[1]。 在欧共体给付和补贴油菜籽及相关动物饲料用蛋白质生产与处理者案中,本案专家小组更加深入地探讨了非违法之诉中“ 利益” 的性质究竟是“ 对竞争条件的预期” 还是“ 贸易流量”,其援引先前涉及违法之诉的相关案例,指出根据过去对于有关协议规定的解释套路,可以认为这些规定建的是竞争的条件,因而违反协议规定的措施并不需要等待在案件中实际执行后才能被提起控诉,因为GATT 协议所保护的是对抽象竞争关系的预期。专家小组亦认为上述观点在以往的非违法之诉案件中予以适用,并且先前的非违法之诉案件中专家小组也没有考虑贸易量的影响的问题。因此,专家小组得出的结论为,GATT 缔约方在有关的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谈判时,其自身主观愿望固然为扩大产品的出口,但彼此所交换的承诺内容实质为竞争的条件而不是贸易量[2]。此外,专家小组指出,由于GATT 缔约方政府往往很难精确预测其实施的政府管理措施将会如何对贸易量产生影响,如果将贸易量的改变视为是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素之一,一方面会产生非违法之诉案件是否成立取决于GATT 缔约方所无法控制的因素的结果,从而失去非违法之诉规制缔约方政府措施的意义; 另一方面,也将使得遭受影响的GATT 缔约方只有等到该政府措施已经对其造成实际的不利影响时才能寻求程序救济,同时受影响的GATT 缔约方必须证明什么是依据相关协议和关税减让承诺应享有的贸易数量,以及需要证明贸易数量的减少与被申诉方的政府措施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将导致非违法之诉难在实际案件中被运用[3]。在美国精炼与普通汽油标准案中,提起非违法之诉指控的申诉方委内瑞拉也承认遭受影响的贸易量并不是GATT1994 第23 条第1 款( b) 项意义上的遭受抵销或减损的预期利益[4]。在日本影响消费胶卷和相纸措施案中,专家小组认为“ 在这点上,我们也铭记,关税减让并不能被视为是创设一种对于贸易量的保障,而是被解释为创造一种对竞争关系的预期。” [5]

学界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例如艾德里安•蔡教授认为GATT 保护的是产品的竞争状态而不是产品的贸易数量的增减,一项措施如果已经被证明破坏关税减让利益进而损害了申诉方的合法期待,则该措施是否实质阻碍或替代任何产品的进口,与“ 抵销或减损” 问题无关[6]。  笔者认为非违法之诉案件中利益的内涵与争端当事方国际贸易活动中实际的贸易量的增减是无关的。

二、GATT /WTO 争端解决实践对“ 利益” 的界定

( 一 ) “ 利益” 依据 GATT1994 第 2 条产生

GATT1994 第23 条第1 款规定的“ 本协议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 any benefit accruing to i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under this Agreement) ”,从英文语法上分析该句型,“benefit” 词性为名词,依据《 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其含义为“an advantage or something that promotes or enhances well - being”。 “any” 作为一个限定语加在“benefit” 之前,表明是任何利益。“accruing” 作为动词含义为“to come to one as a gain,addition,or increment” 表明具有预期的含义,常含有银行计算出利息的意思,并非全拿到手的东西[7]。 将“accruing to” 短语放置在“any benefit” 和“directly or indirectly under this Agree-ment” 除了系英文语法的表达要求之外,似乎是将广义上的利益联接到总协议( by necessitating a link back to GATT) 而得以限缩其含义[8]。而“directly or indirectly” 表明任何合法利益也将作为间接利益予以保护,而不仅限于直接的利益[9]。非违法之诉中的诉由“any benefit accruing to i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under this Agreement” 可以简单理解为“ 通过协议而获得的有利条件”[10]。

那么这种“ 有利条件( 利益) ” 的内涵是什么? 为何要在其前面加上“any” 的限定语? 虽然从理论上而言,“ 有利条件( 利益) ” 的内涵是广泛的,但是经过GATT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非违法之诉案件的实践与发展,“ 本协议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 已局限于因关税减让而享有的改善的市场准 入机遇和由此而来的竞争关系的合法预期利益。概言之,在非违法之诉案件中,其成立要素中的“ 利益” 只能依据GATT1947 第2 条关税减让的规定而产生。

( 二) 获得改善的市场准入机遇和由此而生的更佳的竞争关系之外的其他利益存在性分析

除了改善的市场准入机遇和由此而生的更佳的竞争关系以外,申诉方能否主张“ 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 还有其他形式的内涵? 该问题曾在日本半导体贸易案中提出。由于日本遭受美国的压力,日本厂商达成自愿出口限制协议以减少出口量,进而导致相关半导体产品的价格在世界市场上的不断攀升,欧共体主张其利益因而受抵销或减损。但专家小组并未就此问题加以探讨,其原因在于欧共体没有就必要的事实问题,即美国的相关半导体产品在欧共体市场上较日本同类产品的竞争力弱提出证据。但是本案中申诉方欧共体的主张实际上引申出一个话题,即WTO 成员方能否认为其在关税减让谈判时所作出的关税减让承诺的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其能获得价格低廉的外国商品的供给。 换言之,如果其他成员方在关税减让谈判之后实施的出口管制或出口限制等出口型贸易壁垒损害了某成员方依据关税减让所产生的保障廉价进口供应的利益,该成员方能否依据非违法之诉提出控诉? 在此种情形下,关税减让利益的内涵已经不是改善的市场准入机遇和由此而来的更佳的竞争关系,而是获得廉价进口产品的供应。博格丹蒂教授认为基于维持关税减让利益平衡的理念,如果申诉方能举证证明其所作出的关税减让承诺在当初谈判之时已具有获得其他缔约方产品廉价供给的合法预期,可以认为成立非违法之诉[11]。但是笔者认为,基于WTO 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针对进口低价产品所采取的行政救济措施( 例如反倾销、 反补贴等) 救济本国遭受损害的产业的现实,要想证明其在关税减让谈判时也包含获得国外廉价供应产品的合法预期利益相当困难。

因此可知,申诉方依据相关协议享有的“ 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的内涵只能是GATT1994 第2 条关税减让而享有的改善的市场准入机遇和由此而来的竞争机会的合法预期。

三、“ 利益” 必须具备合法预期

( 一) 合法预期利益的概念

合法预期利益中的“ 合法” 包括了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个层面指该利益虽然不是WTO 相关协议明文规定的利益但是符合WTO 法律的基本原则( 例如贸易自由化基本原则中的关税减让原则和限制与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原则) 。如果不存在WTO 成员方对特定产品的关税减让承诺,也不会存在WTO 其他成员方将其产品在该成员方境内行销便利的合法预期利益[12]。概言之,这种预期的利益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第二个层面指WTO 成员方在关税减让谈判时一般不能合理预见到其他成员方将来会实施不违反WTO 涵盖协议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则其利益具有合法预期。如果其能合理预见到该项措施,则其利益不具有合法预期。

( 二) 合法预期利益系推定存在于非违法之诉中

前文已经指出合法预期利益系推定存在,即申诉方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合法预期利益,除非有反证存在。1955 年《 其他贸易壁垒的工作小组报告》 指出: 根据第2 条进行减让谈判的缔约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推定有此合理预期,即减让的价值不会因授予减让的缔约方随后采取或提高对有关产品的国内补贴而抵销或减损[13]。1961 年《 第16 条规定的运作的专家小组报告》 指出: 在《 其他贸易壁垒的工作小组报告》 中“ 合理预期” 受到“ 没有相反证据” 的限制。对此,专家小组认为作如下推定,即除非在关税减让时谈判有关事实已经被申诉方获悉,否则应合理预期到关税减让不会因国内补贴的采取或提高而被抵销或减损[14]。在欧共体给付和补贴油菜籽及相关动物饲料用蛋白质生产与处理者案中,专家小组认为,GATT 缔约方在作出关税减让时,应被推定为期待关税减让所带来的价格效果不会被系统地抵销[15]。如无其它相反证据,欧共体贸易伙伴可以合理地假设,欧共体在提出将继续维持其关税减让承诺时,该承诺的内涵应是欧共体不会改变先前所给予他们的关税减让的平衡[16]。综上,如无相反证据,合法预期利益已经推定存在于申诉方中。

( 三) 违法之诉保护预期利益与非违法之诉保护合法预期利益的区别

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都是保护WTO 成员方的预期利益,都是信赖利益。但是这两种预期利益还是有根本区别的。违法之诉保护的利益是因为WTO 成员方履行相关的协议义务所必然产生的利益,是一种WTO 法律明定的利益。换言之,这是一种对法律明定利益现实化的信赖而形成的利益。 非违法之诉保护因关税减让而产生的合法预期利益。因为该种利益可能被WTO 相关协议没有明文规制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系统性地抵销,所以这是一种WTO 相关协议没有或无法明确和直接地规定,但符合WTO 法律原则( 贸易自由化基本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 ,可以被合法预期[17],且不应被抵销或减损的利益[18]。换言之,这是一种对合法预期利益现实化的信赖而形成的利益[19]。

WTO 成员方实施的违反WTO 涵盖协议的政府措施当然也会破坏GATT 第2 条关税减让规定而产生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就不是合法预期利益,而只是预期利益,只有不违反WTO 相关协议的政府措施才会破坏值得被WTO 法律原则所保护的却又没有WTO 相关协议明文规定的合法预期利益。

( 四) 合法预期利益是否仅存在于非违法之诉中的商业性措施中

就非违法之诉中争议措施的性质而言,合法预期是否仅限存在于商业性质措施的领域而不存在于非商业性质措施的领域? 在欧共体影响石棉及石棉产品案中,被申诉方欧共体主张在纯粹商业措施的相关领域中存在合法预期是可能的,但基于GATT1994 第20 条一般例外条款为保护人类健康所实施的正当化措施中享有合法预期是不可能的。因为对人类健康的保护是一种根本义务,不能被非违法之诉削弱或限制[20]。而申诉方加拿大针对欧共体的这项抗辩理由反驳道,欧共体对纯粹商业措施和保护健康相关的措施作出的区别,无论是在WT0 涵盖协议的条文中还是在案例法中,都没有依据。 合法预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成员采取的某一具体措施,而只涉及多边贸易谈判中对某一特定产品达成的竞争机遇[21]。本案专家小组对此的观点为,无论是GATT1994 中非违法之诉的条文,还是DSU 第26 条第l 款的条文,虽然这些条款要求存在某一措施,但都没有表明欧共体提出的纯粹商业性质的措施和旨在保护人类健康性质的措施的区分。 专家小组已经裁定,依据GATT1994 第20 条,被申诉方实施保护人类健康的措施不能预先排除非违法之诉的适用,因而专家小组裁定,依据GATT1994 第23 条第1 款( b) 的用语和上下文含义针对欧共体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即合法预期在非基于商业考虑的措施中也能存在。但本案专家小组也强调,考虑到先前有关非违法之诉案件中的措施均为纯粹商业性质,因而认为措施如确实符合GATT1994 第20 条的例外规定而正当化时,对由此而引发的非违法之诉是否成立应做特别例外的审议[22]。WTO上诉机构在本案中对此问题的看法为,GATT1994 第23 条第1 款( b) 项中“ 任何” 一词的使用表明,所有类型的措施都可以引起非违法之诉,条文并没有对某些类型的措施进行区别,或排除某些类型的措施,不能确立这样的情形: 对非商业性措施,不能依据GATT1994 第23 条第1 款( b) 项提出诉求。上述机构的观点表明了非商业性质的措施也能引发非违法之诉。由于欧共体没有就专家小组驳回其合法预期不能在非商业性质的措施中的裁决提出上诉,WTO 上诉机构认为没必要审查欧共体与合理预期有关的主张[23]。

四、 措施的合理预见

在非违法之诉中,关税减让谈判结束的时间点与判定措施是否能被合理预见密切相关。

( 一) 关税减让谈判时间

一般而言,关税减让谈判的结束时间[24]即为判定措施在谈判时是否能被合理预见的时间点。最简单的判断方法为如果一项措施是在关税减让谈判完成之前即已实施,那么申诉方对此措施可以合理预见; 如果一项措施是在关税减让谈判完成之后才实施,那么申诉方对此措施不能合理预见。

( 二) 合理预见的判断标准

在GATT 时期的澳大利亚对硫酸铵化肥补贴案中,本案工作小组以破坏产品竞争关系的被申诉方的措施能否被申诉方在关税减让谈判时所合理地预见为标准判定利益是否遭受抵销或减损[25]。专家小组在德国对沙丁鱼进口待遇案中亦持有相同的观点[26]。 在日本影响消费胶卷和相纸措施案中,专家小组认为依据之前的GATT 争端解决实践,利益的合法预期问题必须考虑被申诉方的措施在关税减让谈判时能否合理地被申诉方所预见,如果措施能够预见,则申诉方在该措施所引起的抵销或减损的范围内,对于改善的市场开放机遇不能合法预期[27]。由此可知,合理预见的判断标准是在关税减让谈判结束时被申诉方有无实施某项政府措施。专家小组进一步发展了合理预见的判断标准,以措施是在关税减让谈判结束之前或结束之后出现而作出不同的推定。具体而言,如果被申诉方的措施是在关税减让谈判结束前即已实施[28],则推定申诉方对该措施应该能够合理地预见[29]。但本案专家小组也表示在实际案例中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其认为申诉方仅是知道被申诉方的措施在关税减让谈判时已经存在并不能表明其可立即理解该项措施将来对于特定产品的竞争市场所产生的影响。但是如果申诉方以此作为自己的主张,强调对于在关税减让谈判时已存在的措施仍然不能合理预见,则其必须举证说明其为何不能在当初立即理解以及其究竟在什么时候能理解被申诉方的措施将会产生的影响。申诉方有关被申诉方的措施不公开透明和非正式因而导致申诉方无法有效评估该措施的影响的理由是不充分的[30]。但是如果申诉方实施某项措施时间与关税减让谈判结束的时间相隔甚短( 本案中日本内阁发布的一项影响胶卷和相纸措施的时间仅比肯尼迪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时间早9 天) ,本案专家小组也认为要求申诉方在短短的9 天之内立即理解该措施产生的影响是不合理的,尽管措施在关税减让谈判之前即已存在,应仍认定申诉方对该措施无法合理预见,具有利益的合法预期[31]。 #p#分页标题#e#

( 三) 关于符合 GATT1994 第 20 条而正当化的措施的合理预见存在的辨析

对于WTO 成员方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而实施的措施是否也能合理预见? 在欧共体影响石棉及石棉产品措施案中,申诉方加拿大与被申诉方欧共体就此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专家小组裁定,如果争议措施是被申诉方援引GATT1994 第20 条“ 一般例外” 条款而正当化后,申诉方对于被申诉方即使在关税减让谈判之后所实施的该种措施应当可以合理预见,其对利益不具有合法预期。在本案中,加拿大引用日本影响消费胶卷和相纸措施案中专家小组确定的判断措施能否合理预见的标准,认为法国政府的措施是在关税减让谈判结束之后多年才实施的,主张应推定为其不能合理预见法国政府的措施[32]。但加拿大的主张遭到了本案专家小组的拒绝,专家小组认为加拿大的主张仅仅是日本影响消费胶卷和相纸措施案中专家小组所曾采取的判定原则之一,并认为如果采纳加拿大的上述主张,则DSU 第26 条第1 款( a) 项有申诉方举证责任标准的规定将会被规避[33]。 本案专家小组认为,被申诉方依据GATT 1994 第20 条“ 一般例外” 条款的规定而实施的正当化措施,因为GATT 1994 第20 条“ 一般例外” 条款所保护的公众健康、 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与GATT1994 其他规定所保护的商业利益是有区别的,故而WTO 成员方在制定GATT 这些例外条款时,已经能意识到这些因关税减让而衍生出的利益在未来可能由于更重要的利益而遭受抵销或减损,所以在审理被申诉方由于援引为GATT 1994 第20 条“ 一般例外” 条款规定而正当化的措施所引发的非违法之诉案件时需严格对待,申诉方的举证责任应该更加严格,特别是在判定合法预期利益的存在与措施能否被合理地预见的方面[34]。本案专家小组质疑,由于本案的关税减让谈判结束时间与措施实施的间隔长达数十年,申诉方也不能假定经过这么长时间之后医学知识的发展不会致使某些产品因为健康问题而被被申诉方禁止进口,因而,申诉方必须举证证明其何以能合理地预见关税减让不会受到影响,以及其为何不能合理地预见被申诉方将在关税减让谈判结束后再过数十年才实施禁止石棉类产品进口的措施。 上述分析清晰地表明因为间隔时间如此之长,申诉方更应该能合理预见被申诉方会实施限制或禁止的措施,申诉方如果要推翻该种推定,必须举证其不能合理预见该措施的原因。

五、 结语

非违法之诉保护因关税减让而产生的合法预期利益。因为该种利益可能被WTO 相关协议没有明文规制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系统性地抵销,所以这是一种WTO 相关协议没有或无法明确和直接地规定但符合WTO 法律原则可以被合法预期且不应被抵销或减损的利益。经过GATT /WTO 案例实践的发展,非违法之诉成立要件中的“ 利益” 与贸易流量具体数字的增减无关,关税减让并不能被视为是创设一种对于贸易量的保障,而是被解释为创造一种对竞争关系的预期。“利益” 依据GATT1994 第2 条产生,并且局限于因关税减让而享有的改善的市场准入机遇和由此而来的竞争关系的合法预期利益。


        【作者简介】
        易 波( 1982 - ) , 男, 汉族, 江苏南京人, 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
[1] See Panel Report,Treatment by Germany of Imports of Sardines,BISD1S /53,para.9.
[2]See Panel Report,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 Payments and Subsidies Paid to Processors and Products of Oilseeds and Related Animal - Feed Proteins,BISD 378 /86,para. 151.
[3]See Panel Report,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 Payments and Subsidies Paid to Processors and Products of Oilseeds and Related Animal - Feed Proteins,BISD 378 /86,para. 151.
[4]See Panel Report 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WT /DS2 /R,para. 3. 71.
[5]See Panel Report,Japan - Measures Affecting Consumer Photographic Film and Paper,WT /DS44 /R,para. 10. 38.
[6]See Adrian Chua,Reasonable Expectations and Non - Violation Complaints in GATT /WTO Jurisprudence,32 (2) Journal of World Trade,1998,pp 47 - 48.
[7]赵维田等编: 《WTO 的司法机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181 页。
[8]See James P. Durling and Simon N. Lester,Original Meaning and the Film Dispute— The Drafting History,Textual Evolution,and Application of the Non - Violation 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Remedy,32 George Washingt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Economics,1999,p 248.
[9]See Thomas Cottier and Krista Nadakavukaran Schefer,Non - Violation Complaints in WTO /GATT Dispute Settlement: Past,Present,and Fu-ture,in Ernst - Ulrich Petersmann eds.,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d the GATT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Lond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p 160.
[10]See Florian Spitzer,The Non - Violation Complaint in WTO Law,Berlin: Tenea Verlag Medien,2004,p 34.
[11]See Armin Von Bogdandy ,The Non - Violation Procedure of Article XXIII: 2,GATT,26( 4) Journal of World Trade,1992,p 102.
[12]See Robert E. Hudec,Regulation of Domestic Subsidies Under the MTN Subsidies Code”,Wallance,Loftus and Krikorian eds.,Interface Three: The Legal Treatment of Domestic Subsides,International Institute,1984,p 7.
[13]See Working Party Report on Other Barriers to Trade,BISD 3S /222,224,para. 13.
[14]See Panel Report on Oper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XVI,BISD 10S /201,209,para. 28.
[15]See Panel Report,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 Payments and Subsidies Paid to Processors and Products of Oilseeds and Related Animal - Feed Proteins,BISD 378 /86,para. 144.
[16]Ibid. para. 147.
[17]可以被合法预期是指基于一国政府在加入GATT /WTO 所作出的关税减让和削减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承诺所必然产生的市场准入机遇和竞争关系,引发WTO 其他成员方信赖此种可期待利益。简言之,这种利益是应该受到WTO 相关协议保护的利益。
[18]参见朱淑娣: 《国际经济行政法》,学林出版社2008 年版,第162 页。
[19]同上书。
[120]See Panel Report,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 Containing Products,WT /DS135 /R,para. 8. 257.
[21]Ibid. para. 8. 258.
[22]See Panel Report,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 Containing Products,WT /DS135 /R,para. 8. 266 - 8. 274.
[23]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Containing Products,WT /DS135 /AB /R,at 14.
[24]See Panel Report,Japan - Measures Affecting Consumer Photographic Film and Paper,WT /DS44 /R,para. 10. 81.
[25]See Working Party Report,The Australian Subsidy on Ammoniumsulphate,BISDⅡ /188,para. 12.
[26]See Panel Report,Treatment by Germany of Imports of Sardines,BISD1S /53,para 16.
[27]See Panel Report,Japan - Measures Affecting Consumer Photographic Film and Paper,WT /DS44 /R,para. 10. 76.
[28]笔者认为专家小组在此用“introduce” 是有其深刻用意的,即措施的实施应从广义去理解,只需在关税减让谈判之前已存在WTO 成员方政府部门为实施该措施所必要的内国法规规定或授权即可,无须政府部门现实中的实施,表明非违法之诉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也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29]See Panel Report,Japan - Measures Affecting Consumer Photographic Film and Paper,WT /DS44 /R,para. 10. 80.
[30]Ibid.
[31]See Panel Report,Japan - Measures Affecting Consumer Photographic Film and Paper,WT /DS44 /R,para. 10. 103.
[32]See Panel Report,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 Containing Product s,WT /DS135 /R,para. 8. 279.
[33]Ibid.
[34]See Panel Report,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 Containing Products,WT /DS135 /R,para. 8.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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