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翰英:ECFA下两岸服务贸易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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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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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我国入世这十年来,在服务贸易方面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而我国大陆也在进一步谋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经贸往来,其中就包括了台湾地区。2010年,中国大陆与台湾正式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海峡两岸经济关系的稳定运行与不断深化。同时,此举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探讨,对于在ECFA框架下对两岸服务贸易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是其中的焦点之一。本文即是在对我国入世十年来在服务贸易方面的进展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对两岸的服务贸易制度中的几个方面予以分析,并试提出看法和建议,以期对进一步发展两岸服务贸易往来有所帮助。 【关键词】服务贸易 ECFA GATS ESM
服务贸易是国际间服务的输入和输出的一种贸易方式。对于服务贸易来说,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具备着极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自入世以来,我国经济积极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而服务贸易也进入了重要的发展时期,其进出口增长迅速,贸易规模稳步扩大,贸易结构渐趋优化,国际竞争力不断改善,国际地位也在显著提升,现已成为世界服务贸易的重要国家之一。而近年来,海峡两岸的经贸关系往来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2010年6月29日,中国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领导人正式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这也标志着两岸的经济关系进入了稳定运行与不断深化的成熟期。不过,ECFA只是框架性协议,具体的制度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的磋商,以促进两岸服务贸易活动更好的开展。本文在回顾我国入世十年来在服务贸易方面的进展的基础上,对在ECFA下两岸的服务贸易制度中的几点内容进行分析,并试提出一点看法和建议,以促进两岸服务贸易往来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入世十年间在服务贸易方面的进展 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在服务贸易方面发展很快,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显现出了一些特点。首先,服务贸易规模快速扩大,国际地位也得到稳步提高。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服务贸易增长缓慢,每年服务进出口规模不足百亿美元。到了90年代,我国服务贸易的增长加快,贸易规模基本每年增加100亿美元,不过仍处于起步发展期。自加入WTO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开始进入了快速增长期,10年间增长四倍多。从国际比较看,无论出口还是进口,我国服务贸易都是增长迅速的国家之一。根据WTO 统计,2005—2010年,世界服务进出口额年均增长率均为8%,同期我国服务进出口额年均增长率均为18%,达全球年均增速的两倍多。而同期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中,我国是服务出口增长最快的国家,服务进口增长率仅次于巴西(为22%) 居第二位。[1] 在贸易总额迅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排名也在持续上升,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地位已不容忽视。当然,与世界服务贸易强国相比,我国服务贸易特别是现代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国际竞争力仍有待加强。 其次,我国服务出口仍主要依赖传统服务项目,但其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与此同时,高附加值服务出口迅速增长,成为了服务贸易增长的主力。我国服务贸易一直以来主要集中于传统服务项目,以劳动密集型服务为主。加入WTO十年间,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以高附加值为主导的产业体系加快转型,我国服务贸易结构在发展中渐趋优化。这主要体现在旅游、运输和建筑等传统服务,虽然其占我国服务贸易的较大比重,但所占比重呈现下降之势;而以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广告宣传为代表的高附加值服务的出口增势迅猛,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服务出口增长,在我国服务出口总额中的占比有所提升。由此可见,加入WTO后我国相对单一的服务贸易出口结构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服务贸易出口结构在逐渐优化。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服务贸易仍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资源和劳动密集型服务,高附加值的知识技术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比重偏低,一些重要的生产性服务出口,如通讯服务、保险服务等的发展仍比较缓慢。 第三,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相对应的我国服务贸易进口中,传统服务贸易进口比重降低,新兴服务进口增长迅速。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国内对境外服务的需求逐步释放,服务进口增速加快,贸易结构也在调整。我国服务进口结构与出口结构相类似,也是以运输、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这三大项目为主,而加入WTO以来,我国的新兴服务进口在逐年增加,尤其是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服务进口增长迅速。 第四,自入世之后,服务业对外开放在逐步扩大,并且在开放中积极谋求服务贸易的发展。在我国加入WTO之时就对服务业对外开放做出了广泛而深入的承诺,在加入WTO后,我国也切实履行了承诺,逐步开放国内服务业市场。我国修改和新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民用航空法》等,基本完善了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拓展了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中国内地的领域和地域范围,降低了有关服务业的准入门槛,为加快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同时,在加入WTO后,我国提前履行了承诺,在包括金融、电信、建筑、分销、物流、旅游、教育等在内的众多服务部门为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准入机会。另外,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对外商谈的所有自由贸易协定都包括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目前,我国已与东盟、智利、巴基斯坦、哥斯达黎加、新加坡、新西兰、秘鲁等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包含服务贸易的自由贸易协定,并与澳大利亚、挪威等服务贸易发达国家就建立自贸区进行磋商。此外,两岸三地的服务贸易交流与合作也走上了新的台阶。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通过签署《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及其补充协议,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得到扩展和深化,在法律、建筑、公用事业、电信、视听、银行、证券、旅游等领域也采取了具有较大开放力度的措施。而两岸签署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也已于2010年9月正式实施,其中主要涉及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等相关内容。[2] 二、ECFA中有关服务贸易制度规定现状 (一)ECFA中有关服务贸易制度规定概述 ECFA包括序言、5章,共16条,以及5个附件,正文主要有6方面内容,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早期收获和争端解决,其中涉及服务贸易内容的有5条,所占比重还是比较大的。而为了尽快推动两岸服务贸易的发展,ECFA制订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早期收获计划,并要求于“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从而启动市场准入。所谓早期收获,通常指在区域经贸协定中,为全面实施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使各方尽早享受一体化的好处,对部分产品和服务有步骤地先行实施降税和开放等措施。[3] ECFA中早期收获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其中在服务贸易方面,大陆将在11个领域对台湾扩大开放,包括银行、证券期货、保险3项金融业,以及会计审计簿记、电脑、自然科学与工程学研发、会议、专业设计、取消台湾华语电影片进口配额限制、医院和飞机维修保养等8项非金融业。而台湾则将在9个领域对大陆扩大开放,包括研发、会议、展览、特制品设计、大陆华语与合拍电影片、经纪商、运动休闲、空运电脑订位系统以及银行业。另外,ECFA还通过附件五对服务贸易提供者加以具体界定,以防止其他国家的服务提供者“搭便车”,从而确保优惠措施落实在两岸合格的服务提供者身上。同时,为了消除各方的后顾之忧,ECFA设置了类似“紧急保障措施(ESM)”的条款,规定“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此外,ECFA还要求双方在不迟于其生效后6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这一磋商应致力于逐步减少和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同时磋商还应致力于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以及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ECFA鼓励单方面的自动的减让,规定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ECFA是一个框架性的协议,但其积极追求和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宗旨可见一斑。 (二)ECFA下服务贸易制度存在的问题 可以说,ECFA对于促进两岸服务贸易往来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由于两岸的政治、经济、社会现实等问题使得ECFA的实施面临着考验,因此对于具体的服务贸易制度的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当前两岸在ECFA框架下的服务贸易还存在哪些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两岸在加入WTO时所作的具体承诺,对于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面的限制都很严格,大陆对于某些行业更是完全未作承诺,这一现象在ECFA签订之后并未能做出显著的改进。[4] 且ECFA被官方界定为自由贸易协定(FTA),而其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将自然人移动问题完全排除在外,这就与GATS第5条,即在实质条件上符合“涵盖众多服务贸易部门和取消实质上所有歧视”的要求不相符。 另外,现有体制缺乏足够有效的规则来保障成员方在服务贸易开放后不会遭遇重大损害。也正是由于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规则的欠缺,使很多WTO成员,尤其是发展中成员因为不清楚什么样的规则可以用来自我救济而不敢轻易做出未来的减让承诺表。同时,GATS 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等核心条款的确切范围尚不确定,他们彼此间的关系也不确定,这也使许多WTO成员担忧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条款时发生错误,从而导致严重的后果。这些问题都需要两岸在ECFA框架下的服务贸易谈判中进一步加以解决。 其实,任何WTO成员的贸易规则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活动都应符合WTO规则。大陆与台湾在入世议定书上都承诺遵守所有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因此两岸在缔结服务贸易协定时必须与WTO的相关规定相一致。其中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的规定对服务贸易领域缔结区域贸易协定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要求,这也是未来两岸对于服务贸易协定进行磋商的基础。因此,要试图优化完善上述问题,应以GATS第5条入手加以研究。 三、ECFA框架下两岸服务贸易制度的设计与完善 如前所述,GATS第5条对服务贸易经济一体化协定(EIA)的实质要件做出了具体规定:第一,EIA必须涵盖众多服务部门;第二,应在EIA生效时或一个合理时限的基础上(达成经济一体化);第三,对所涵盖的部门取消实质上所有歧视;第四,享受EIA优惠待遇的必须是在协定参加方领土内从事实质性商业的经营者;第五,EIA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对于两岸服务贸易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应以此为基础展开,同时还应对紧急保障措施机制加以完善。 (一)“涵盖众多服务部门”的方式 “ 涵盖众多服务部门”是对GATT第24条的“实质上所有贸易”一词的借鉴。GATS第5条的脚注指出,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应根据部门数量、受影响的贸易量和提供方式来进行分析。为满足此条件,EIA不应规定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而就部门数量而言,目前WTO成员对于EIA应涵盖多少服务部门算做符合“众多”的标准、服务部门的数量是在什么基础上确定、是否允许排除一个或多个服务的分部门等一系列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两岸可以根据各自服务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开放部门,以具体承诺表来明确自由化涉及的部门。[5] 而这也就引出了下一个问题,即两岸应采用何种列表方式来阐明涵盖的开放部门。现在实践中的列表方式主要有肯定式列表和否定式列表这两种。肯定式列表方式是成员将其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列于其中,对不在列表内的部门则没有义务进行自由化。这是一种由个别项目的自由化逐渐累积到全面自由化的开放模式。而否定式列表方式是除非特别列出保留或不予开放的项目,否则所有服务部门都应当自由化。 从理论上来讲,否定式列表似乎更有利于服务市场的开放。因为无论涵盖的服务部门还是相关措施均较为全面,而且这样的市场开放将自动适用于未来由于技术进步而产生的新型服务贸易。[6] 但是,否定式列表对于服务业不是特别发达、需要保护的部门较多的成员而言则意味着繁重的列举义务以及较大的风险。一旦该成员因疏忽或其他某种原因而未将某一本不愿开放的部门明确列出,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即使附有一些限制自由化的规定,对于发展中成员来说仍然是一种挑战。我国大陆一直以来所签署的服务贸易协定基本都是采用肯定式列表对服务贸易开放的部门和开放水平加以规定,而台湾则是除了跨境金融服务以外都采取否定列表方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台湾的服务贸易竞争力总体上要强于大陆,更多的贸易自由化能为台湾服务业带来更大的收益。鉴于服务贸易在国民经济领域的重要性,采取肯定式列表更能使大陆服务业获得相对稳定的竞争环境,因此个人认为两岸服务贸易协定采取肯定式列表做出减让承诺似乎更为妥当。 (二)取消实质上所有歧视的途径 GATS 第5 条第1 款(b)项规定,EIA 应当在生效时或在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对EIA所涵盖的部门,在成员间通过取消现有的和(或)禁止新的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歧视性措施,以达到消除或不实行有关国民待遇的任何实质上的所有歧视。也就是说,国民待遇是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的基本要求。可是,ECFA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中并未涉及这个问题;同时,在台湾现有的服务贸易FTA中,几乎都对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做出了保留,特别是在金融服务部门,而这些保留也并不是出于GATS第5条所允许的例外情形。因此,在两岸服务贸易协定中有必要对国民待遇做出明确规定,以消除服务贸易中的歧视性障碍。这些歧视性障碍主要表现为大陆和台湾内部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两岸可通过修正各自的立法或协调两岸的立法及监管来对其进行消除。[7] (三)完善紧急保障措施机制 ECFA第8条第2款第4项规定:“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这是两岸服务贸易中的紧急保障措施条款(ESM)。由于其规定的相对简单,并不足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安全阀的作用。现有各国区域贸易安排中ESM的实践显示,一般协定成员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时,就会考虑设立ESM机制;而且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参加的区域贸易安排都包含有ESM机制。区域贸易安排中的ESM机制常因政治目的和协定宗旨的差异而繁简程度不一。大陆在2007年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第9条中首次将ESM机制引入区域贸易安排。其中对实施ESM的两个实质要件、程序要件、遵守的原则等做出基本要求。此后大陆签订的诸多服务贸易FTA中,对于ESM机制采取了四种态度:第一种,也是大多数FTA中采取的,都是进行简单规定,成员方应关注WTO关于ESM的谈判;一旦该多边谈判结束,双方应当进行审议,并经讨论适当修改FTA文本,将多边谈判成果纳入其中。第二种是对ESM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第三种是虽然没有明确ESM的名称,但是FTA文本中有关于“贸易劣势的补偿”的规定,其实质仍是ESM。第四种则是对ESM采取回避态度。 综合分析大陆ESM机制的实践可以发现,在与经济较为发达的贸易伙伴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时,双方都比较务实,一方面承认ESM机制目前尚存在操作上的难度,一方面仍不放弃对多边谈判的期盼。在与服务贸易发展欠发达的贸易伙伴签订服务贸易FTA时,考虑到贸易伙伴对服务贸易的敏感性,就会专门设定ESM机制,尽管这样的ESM机制呈现出较高的灵活性,缺乏详细具体的可使用措施,但是在政治层面可以为对方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提供一定的说服力,以安全阀机制抚慰国内服务业者的担忧。而与在服务贸易方面发展大致相同的贸易伙伴商谈服务贸易自由化时,ESM机制则通常被其他一些制度所取代。那么,将大陆的实践适用于两岸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当中,结合特殊的政治、历史原因,以及两岸的服务贸易发展状况来看,应当在未来的两岸服务贸易协定当中对ESM做出相应的规定。 从大陆的角度来说,大陆的服务贸易总量近年来虽有大幅提高,但总体竞争力尤其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竞争力仍远不如台湾,如果两岸实行服务贸易自由化,大陆的服务业很可能无法应对具有灵活经营策略和丰富经验的台湾同业竞争者。相应的,对于台湾而言,虽然台湾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高于大陆,但是作为发展中成员,其服务业提升转型仍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且岛内很多服务业提供者都是中小服务企业,面对大陆服务业巨头时未必能够承受住巨大的竞争压力;同时,台湾政府也无法预见两岸服务贸易自由化会给台湾服务业带来怎样的影响,他们需要在做出开放台湾服务市场的决策时向选民保证没有后顾之忧。因此,ESM机制可以说是台湾服务业和台湾政府大胆推进与大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颗定心丸。接下来,在具体制定ESM时,可以以中国外贸法第45条为基础,参照中国——东盟自贸区的ESM,对ECFA的紧急保障措施文本进行制定和补充,同时还应明确界定进口服务提供的增加、进口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本国产业、严重损害等概念的内涵,从而为两岸服务贸易往来的深度自由化建立有效的安全阀机制。[8] 四、结语 可以说,中国加入WTO后的第一个十年间,在服务贸易方面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而ECFA的签署和施行更是对推进两岸服务贸易自由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一方面有助于台湾服务业紧密联结大陆市场,同时也为两岸的中小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9] 但是基于ECFA的框架性,日后两岸仍要继续就服务贸易方面的具体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磋商和制定。本文在对中国入世后十年间在服务贸易方面的进展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对于ECFA下两岸服务贸易制度做以简要分析,并试提出相应的看法和建议,希望对两岸服务贸易问题的讨论有所帮助。由于个人理论水平有限,且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时间尚短,各方面的理解和看法还不够成熟,希望通过日后的学习可以对两岸服务贸易方面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p#分页标题#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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