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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涵婷:从“中美银行卡准入制度案”看GATS具体承诺表解释新趋势

时间:2013-05-30 点击:

【内容摘要】如何对GATS具体承诺表进行解释是“中美银行卡准入制度案”的难点问题,也是WTO 服务贸易争端中的重点。要在WTO服务贸易争端中取胜,我们必须深入研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GATS具体承诺表的解释方法,掌握其整体思路。本文将以“中美银行卡准入制度案”专家组报告为切入点,结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美国博彩案”和“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报告中所采用的解释分析方法,归纳并分析专家组对具体承诺表解释的新趋势,为我国在世贸争端中取得更有利位置给出建议。
【关键词】GATS;具体承诺表;解释新趋势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下的具体承诺表是 WTO各成员服务业开放的重要法律文件。GATS本身包括29个条文和8个处理具体问题的附录(Annex),规定了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由各成员方根据GATS第20条自行制定的具体承诺表则附在GATS之后,承诺表上需列明具体的开放部门以及承担的具体义务。[1]

从WTO 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实践看,如何对GATS具体承诺表进行解释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2012年7月16日,世贸组织散发专家组报告,就美国对于中国的银行卡准入制度存在垄断行为的指责进行了裁决,打了两年多的官司有了初步的结果。本文将通过分析“中美银行卡准入制度案”里专家组使用的解释方法,结合“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和“美国博彩案”中对具体承诺表的解释原则,就该解释办法作出评析,帮助我国精炼应诉技巧,提高在世贸组织的胜诉率。

一、中美银行卡准入制度案背景

2010年的9月,美国提起了世贸组织争端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指控中国银联成为中国国内唯一的电子支付卡提供商,其他公司无法进入中国市场,因此中方违反了GATS中的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规定 。[2]2011年3月25日,WTO 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设立专家组处理该案。[3] 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分析后,专家组于2012年7月16日散发了报告,就“中美银行卡准入制度案”得出了初步的结果。WTO专家组报告支持了中方有序开放支付服务市场的观点。其中,美国提出的诉讼请求中一共有24个点,专家组报告支持了中方13个法律点的主张,美方11个法律点的主张。截至2012年9月6日,仲裁结果公布的60天上诉期内,美国方面没有上诉,中国方面也没有再次上诉,因此该案已经了结,接下来主要是如何执行裁决报告的问题。然而,放弃上诉并不代表立马就会承诺开放,双方执行的过程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中方对专家组认定涉案的电子支付服务属于中方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开放的“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的裁决持保留意见,认为应在今后的案件中进一步澄清这一体制性问题。实际上,WTO的裁决只是指出问题,并不涉及具体的改进,最终结果需要中国与起诉国美国共同商议解决。

事实上,“中美银行卡准入制度案”的中美争议只是国内市场逐步开放过程中正常的贸易摩擦。随着服务贸易方面的争端的日趋激烈,我国对服务业的限制措施与外国服务提供者涌入中国市场的意图之间的矛盾也愈发明显。例如,在2004年集成电路增值税案、2008年中国影响金融信息服务和外国金融信息提供者措施案和中美视听服务案等服务贸易争端中,我国都曾被诉。因此,分析并掌握具体承诺表的解释方法成为了一国在服务贸易争端中取得有利地位的关键点。下文,笔者将通过分析若干解释方法利弊、结合“中美银行卡准入制度案”、“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以及“美国博彩案”来分析具体承诺表的解释困境,总结各案解决方法,探求承诺表解释的新趋势,为我国在世贸争端中取得更有利位置给出建议。

3. 若干解释方法分析

“文件的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艺术,而不是一种严格的科学。”[4] 几乎每个WTO争端中的法律解释都能成为学理研究的典型样本。尽管这些法律解释所涉领域各异,但就解释的方法论而言,却有着极高的一致性。依解释实践来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已被奉为WTO协定解释的“习惯规则”。[5] 也就是从条约文本解释的出发,解释的过程就是阐明约文所含意义的过程,而不能从一开始就去臆测缔约意图。[6] 当然,对文本的恪守并不意味着将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等同于其语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明确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该条第2款和第3款详细规定了“上下文”及其他应考虑的资料。第4 款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第1 款要求的“通常意义”,规定“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此外,维也纳条约第32条还专门规定了解释的补充资料:“所谓补充资料,是为证实由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得之意义或依第三十一条解释而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使用,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综上对条文分析,可以看出条文的解析是多个层次的。在实践中,专家组也完全忠实于《维也纳公约》的规定,逐个考察《维也纳公约》列明的解释因素,从词语的通常含义、上下文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等方面对承诺表进行解释的。[7] 对于条约解释中另一可能的因素——缔约国(尤其是单个缔约国) 的主观意图(intentions)——专家组在以往报告中基本上采取排斥和不予考虑的态度。比如,在欧共体电脑案中,上诉机构指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条约解释的目的是确定缔约方的共同意图。这些共同意图的确定不能以某一成员主观的和单边确定的期待(expectations)为依据。”[8] 笔者将在下文对上文提到的解释方法进行分析。

(一)文本解释方法

在中美银行卡准入制度案中,中美双方的争议点之一是中国在其具体承诺表中是否对电子支付服务做出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美国认为,电子支付服务(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下文简称EPS),是指处理支付卡交易的服务,管理和促进参加交易的各机构之间的资金转移。[9] 因此,EPS应该包含在中国具体承诺表的7.B.d部门“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all payment and money transmission services),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10] 之内,属于我国做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范围。而中国则主张电子支付服务应当被分离、拆解成不同的环节,其中只有发卡服务和收单服务包括在7.B.d部门中 ,[11]结算服务属于GATS金融服务附件第5条第(a)款所列的第14类服务部门“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服务,包括证券、衍生产品和其他可转让票据”。中国未对该部门做出开放承诺。[12]

专家组思路清晰,他们从文本解释出发,对中国具体承诺表7.B.d部门的关键词进行了解释。根据《简明牛津英语词典》,“支付”指的是“付出款项的行为或过程” ,[13]也就是指“由于购买货物、服务或债务等原因导致的资金转移”。[14] “汇划”指的是“资金的转移” ,[15]具体而言,其包含了服务提供者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划到另一个账户的行为,保证了资金的流转和交易顺畅。[16] 由此,专家组得出初步结论,中国具体承诺表上的“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含了“管理资金”以及“使支付和转账更便捷”的服务。[17] 专家组在中美银行卡准入制度案中一上来就翻开字典,可以说将“文本主义”强调至极高的程度。曾任上诉机构主席的巴库斯(Bacchus)坚持认为《牛津英语词典》是发现条约用语“通常意义”的最佳处所。他认为,“就英语单词而言,没有比《牛津英语词典》定义得更好的了” 。[18]另外,上诉机构在“印度专利案”中也曾经指出:“条约缔约方的合法期待反映在条约的语言之中。条约解释者的职责是检视条约的用词以确定缔约方的意图。”[19] 此外,国际法委员会在《评注》中也指出: “第31条规定的基本理念是必须将约文视为当事国意图的真实表示;因此,解释的出发点应是阐明约文的含义。”[20] 当然,对文本的恪守并不意味着就忽略其语境及上下文。专家组在词典中定位了关键词概念后,往往立刻将其放到具体语境中进一步分析上下文。在本文涉及的案件中,专家组在报告中都采取了这样的思路。

在“美国博彩案”中,原告方安提瓜和被告方美国争议的焦点是美国的具体承诺表中到底有没有包含对博彩服务的具体承诺。安提瓜认为,美国在其具体承诺表分部门10.D“其他娱乐服务(运动除外)”作出了针对跨境提供的全面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这其中就包括对跨境提供博彩服务的承诺。而美国则主张赌博和博彩服务是“运动”,属于10.D部门的除外范围。根据文本解释规则,专家组引用了《简明牛津英语词典》、《牛津英语词典》等多部词典(甚至包括法语和西班牙语词典)来确定“运动”的通常含义,并得出“运动的通常意义不包括赌博”这一结论。专家组试图确定“娱乐服务”是否包括赌博,但没能明确具体承诺表中的“其他娱乐服务”的具体范围,因此专家组也转而借助承诺表的上下文进行解释。

此外,专家组在“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中也首先应用了文本解释方法。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中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2.D“视听服务分部门”中针对“录音制品分销服务(sound recording distribution service)”所作出的承诺是否包括“非实体形式的电子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例如通过互联网下载)”。根据《简明牛津用语词典》,并结合其它相关解释要素,WTO专家组认为,录音产品(sound recording)的通常意义不限于有形载体的音乐;分销(distribution)可定义为任何有价值的有形或无形的事物在消费者间的直接交易;而对GATS具体承诺表中为市场准入限制而使用的“产品(products)”一词,专家组指出,其在字典中的含义为“人造的或经改良的供销售的物品或物质(近来也适用于服务)”。基于上述定义,专家组认定,“录音产品分销服务”不仅适用于有形产品, 而且适用于无形产品与服务。[21] 由此可见,专家组在处理案件时最为常用、也是最为公正的方法就是从文字本身出发,探求其含义。和前述两个案件一样,本案专家组随即寻求文本在上文中的解释。

(二)上下文解释方法

本案专家组先对“上下文”进行了定义。根据“美国博彩案”对上下文范围的界定,上下文包括该国具体承诺表的其他部分、GATS的实体性规定、GATS之外的WTO适用协议的规定以及其他成员的具体承诺表 。[22]依据该上下文的范围,专家组分析了本案具体情况。

在本案中,我国具体承诺表的其他部分指的是原文“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23] 中的后半部分,即“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24] 就字面理解来看,“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指的是银行卡和汇票,并没有明确指出包含EPS。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动词“包括”指代穷尽式列举还是非穷尽式列举。如果是穷尽式列举,那么EPS就不属于具体承诺表列举的五项内,我国也就不必向其他会员国提供国民待遇;若是后者,EPS就有可能被包含在承诺表的范围内。“包括”一词的定义在“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中得到了解释。该案专家组指出,“包括”后的举例并不是穷尽的,只是对前面概念的部分举例说明。[25] 因此,本案中具体承诺表的其他部分并不排除EPS被包含在具体承诺表中。又因为EPS是上述银行业务操作进行的必不可少的部分,所以EPS属于具体承诺表项下的内容。[26] 纵观本案专家组报告,“包括”的含义多次被提及并予以强调。因此,我国在今后修订具体承诺表时可以借助“包括”一词缩小我国承诺范围。在与其他各国进行贸易谈判时也可以借助“包括”一词,对承诺范围进行具体而细节的规定,以避免日后贸易争端,从而获得贸易中的优势地位。以后若纠纷发生,也有据可循,能最大程度保护本国利益。

其次,根据上下文语境判断,7.B“银行与其他金融服务”对EPS是否属于具体承诺表的范围内的影响也是双方的争议点之一。本案直接涉及的7.B.d属于7.B部门中的“银行与其他金融服务”的分部门。根据具体承诺表制定原则,某一特定服务不可能同时属于两个以上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即具体承诺表中的不同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之间不能存在交集。[27] 中国主张认为,7.B.d部门被列在“银行与其他金融服务”下,说明中国欲承诺的是银行提供的支付和汇划服务,而EPS的提供者是银行卡组织,并不是银行。[28] 在这一点上,专家组表示不予支持,因为EPS服务提供者的性质并不能影响服务本身在具体承诺表中的分类,而且EPS也并不是一直由银行卡组织提供的,例如2006年以前美国的EPS就是作为银行的附属机构运营的。[29] 中国认为EPS在2006年银行制度改革后,就不再属于银行的服务范畴。这一点并没有得到专家组的认可,原因是仅仅因为银行结构或法律形式的调整并不能改变服务的性质与种类。[30] 如果任何一个国家的服务性质都会因为制度的变化而变化,那么GATS的可预见性、安全性就不能得到保障。而且在许多其他国家,如法国等EPS等其他多项具体服务内容如续费、清算等也都囊括在“银行服务”项下,并没有受制度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

另外,GATS金融服务附件也提供了上下文的依据。针对中国认为EPS应当被拆解成不同的环节的主张,专家组认为,发卡、收单、结算等服务不应当被分离、拆解开,其中结算服务也不应被分类到GATS金融服务附件第5条第(a)款所列的第14类服务部门下,因为这些具体服务都是EPS必不可少的项目。而且在具体承诺表的7.B.d部门“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中也明确提到了“结算”服务是包含在电子支付服务范畴内的。[31]

此外,上下文解释方法在“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中也得到了有效的应用。该案专家组把W/120号文件和93年指南视为补充资料,并把中国的具体承诺表与前者进行对比,认为中国的承诺表在整体上参照了其结构。该案专家组在考察了录音制品部门对应的具体内容后,即认定即使“录音制品”在联合国核心产品分类编码下没有特定对应编码,但是根据联合国核心产品分类编码的具体用语仍可推断出“录音制品”不限于物理形态。[32] 并且专家组的这一理解得到了上诉机构的支持。

由此可见,上下文解释更灵活,较快地确定字面意义在相应语境中对应的含义。并且上下文解释也是专家组在分析争端时大多采用的方法之一。因此,我国在制定具体承诺表或者与其他国家签订贸易协议时就应当全盘考虑,综合分析上下文,以本案为例,即具体承诺表的其他部分、GATS的实体性规定、GATS之外的WTO适用协议的规定以及其他成员的具体承诺表等,为今后贸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端争取有利地位。

(三)条约之目的及宗旨解释方法

除了上述两种方法,条约之目的及宗旨解释方法也是本案适用的有效办法之一。在本案中,中国认为美国对中国具体承诺表的解释是与GATS目的宗旨相违背的。如果按照美国的理解,那么没有任何一项具体承诺表上的内容可以通过字面意思来理解,这与GATS的可预见原则、透明度原则相违背。[33] 美国则反驳中国认为,美国一直坚持遵循具体承诺表的服务内容。而中国把服务内容擅自分离拆解的理解方法才是真正对GATS透明度原则的违背。[34] 针对双方这一点争议,专家组引用“美国博彩案”中上诉机关对GATS透明度原则进一步进行认定,即各国须保证GATS各项内容的清晰性与精确性,需能被所有其他WTO成员国、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所理解。[35] 但纵观整个报告书,专家组也仅仅停留在重申GATS前言中的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原则的位置,对条约之目的及宗旨的具体适用则着墨甚少,寥寥几句话便带过。虽然原则性的规定在适用上有一定困难,但笔者认为具体承诺表的解释问题上可以对这一点进行改进,例如可以把成员方制定具体承诺表时的主观意图视为具体承诺表的目的及宗旨。诚然,与具体承诺表解释方法一样,用维也纳公约解释一般性的多边条约时,也是据以参照确定用语通常意义的目的与宗旨,不是某一特定成员方的目的或意图,而是条约缔结方全体的目的和宗旨。[36] 但DSU第3条第2款也规定“借用了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而没能明确这些习惯规则应该如何被改善以和使其更好地适应 WTO 协定的解释需求” 。[37]因此并不排除参考各国制定具体承诺表时的结合国内状况和意图所作出的承诺,争取对其本国有利的解释。当然,笔者并不主张完全依据成员方的主观意图,而是予以参考,既尊重了成员方签订具体承诺表的初衷,也平衡了争议双方利益。

(四)依据GATS结构解释

针对上文提到的是否将EPS拆分为几个部分的争议,美国坚持认为,“电子支付服务”是属于“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项下的一种,而且该服务也是支付和汇划服务所必需的。[38] 并且,该项服务自始至终的服务提供商和目标群体都没有变化,没有任何理由将其运作的每个细节区别对待。并且如果专家组认同了中国的主张,这将使得WTO各成员国在服务贸易协定中做出的承诺都没有了意义。[39] 中国也坚持认为应当把电子支付服务拆分为具体几个服务种类。尽管这几项服务在操作上具有连续性,但就具体服务内容来看,这几个服务种类互相之间都是独立、不重复的。[40] 针对双方的主张,主要争议点有(1)EPS(电子支付服务)是否包含在“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项下;(2)是否有必要将EPS拆分为具体几个部分。专家组决定遵循GATS框架下具体承诺表内具体服务项目间互斥性原则。在“美国博彩案”中,该案上诉机构指出,“根据GATS 第XXVIII(e)条,GATS的意义在于,除了政府服务外,会员国应在GATS具体承诺表中做出的具体承诺项目,并切实履行其承诺;其次,具体承诺表的具体项目之间具有互斥性,也就是说,没有哪一种服务同时属于两个服务项目之下。”[41] 该定义在“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中也得到应用,即,“某项服务是否属于具体承诺表的范围,取决于该项服务是否符合该服务明确描述的定义”。适用到本案中,专家组认为,顾客和商人的交易是以金钱的转移为目的而进行的。如果不能完成金钱的转移,那么支付服务当然不能算作进行完毕了。作为支付服务完成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EPS当然包含在支付服务项下。[42] 虽然EPS并没有在支付服务项下被明确指出包含在内,这并不影响其被纳入具体承诺表的范围内。因此,专家组认同美国的主张,即“任何对支付和汇划服务所必需的具体服务内容都包含在具体承诺表内”。[43] 因此,从GATS框架下来看,专家组决定遵循了具体承诺表具体服务项目间互斥性的原则。并且通过对服务项目整体性的认识,对EPS(电子支付服务)的归类得出了结论,即属于中国具体承诺表的一部分。 #p#分页标题#e#

三、承诺表解释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从本案的专家组报告和以往案例的报告书可以看出,专家组依据GATS对这服务贸易这一类的争端建立起了其专门的解释方法。按通常意义——上下文——目的和宗旨的解释顺序,结合结构解释、补充资料等辅助性文件,一环扣一环组成了具体承诺表解释清晰的逻辑链条。虽然我国已经屡次卷入服务贸易争端,作为被诉国方也不在少数,但并没有很好地把握专家组对争端文本解释的思路,导致屡次在争端中因文本解释的劣势没能使本国利益最大化。本文中,笔者通过分析“中美银行卡准入制度案”,结合“美国博彩案”和“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的报告书,提出一些方法,以期帮助我国在贸易争端中最大程度地保护本国利益。

对于我国提交的承诺表修改草案,我国应当慎重选择有关术语的表述,注重前瞻性。首先,承诺表的制定应具体且无歧义。依照当下含义解释, 承诺可能以术语的未来含义为准,因而选择适当的承诺表术语至关重要,尤其在排除某一服务部门或某一服务形式时, 更应注意表意的妥当性。这就要求谈判者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和外交素养。尤其是在起草承诺表的过程中,相关具备专业知识的研究机构等要通力合作以确保起草高质量的承诺表,尽量减少因表意不清而导致的损失。在“美国博彩案”、“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以及本案中,专家组始终表示,除了条约语言中反映出的成员方意图外,在 WTO协定里没有任何规定允许探讨和确定成员方的意图。[44] 因此,在制定具体承诺表时,在语言运用方面要尽量避免订立时带有主观意图的词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当然,还可以可在承诺表中加入脚注或其他解释或以竭尽列举的方式说明术语的范围,必要时可考虑在承诺表中加入一些限定范围,比如将术语含义限定为承诺作出时的含义等。再者,要注意对专家组分析案件事实思路的分析和摸索,积累专家组在以往类似案例中对重复关键词的解释,尽量避免因选词不当而导致理解上的偏差。

四、结论

从上述分析和探讨可以看出, 具体承诺表解释是一个综合的、灵活的过程, 解释时既要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各个解释要素, 又要对其灵活运用。WTO协定的解释本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的解释因具体承诺表之特殊性而更加具有争议性,因为具体承诺表的解释关乎成员方在争端案件中的输赢,也关乎成员方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程度。本文结合“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和“美国博彩案”考察了解释具体承诺表的路径并将其适用于我国面临的最新一起“中美银行卡准入制度案”中。因此,我国应当针对案件发展的不同阶段,结合以往WTO判决经验,努力掌握专家组判案思路,提高应诉技巧、增强政策制定和谈判的前瞻性,最终在开放与发展中谋得平衡点,为我国在国际争议中争取有利位置。


【作者简介】
周涵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生。


【注释】
[1]WTO Secretariat,A Handbook on the GATS Agreement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13.
[2]Request for consultation by the United States, p.4, WT/DS413 /1.
[3]Constitution of the Panel established at the request of the United States - Note by the Secretariat , p.1, WT/DS413 /3.
[4][英]安托尼 奥斯陆:《现代条约法与实践》,江国青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77 页。
[5]WT/DS2/AB/R, 29 April 1996, p.17. WT/DS8/AB/R, WT/DS10/AB/R, WT/DS11/AB/R, 4 October 1996, p.10.
[6]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4th ed.) M ,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627.
[7]WT/DS285 /R, paras.6.49-6.137.
[8]WT /DS62 /AB /R, 5 June 1998,para.84.
[9]Constitution of the Panel established at the request of the United State, WT/DS413 /2, p.1.
[10]中国的具体承诺表的中文版本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报编辑室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
件及有关国际条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第684-686 页。
[11]美国向专家组提交的第二次书面陈述,第12 段,http: //www.ustr.gov/webfm_send /3178,最后访问时间: 2012年8月1日。
[12]美国向专家组提交的第二次书面陈述,第42 段,http: //www.ustr.gov/webfm_send /3178,最后访问时间: 2012年8月1 日。
[13]WT/DS413 /R, para.7.81.
[14]Id, para. 7.81.
[15]Id, para. 7.84.
[16]Id, para. 7.97.
[17]Id, para. 7.97.
[18]James Bacchus, The Appeals of Trade: The Making of an Old GATT Hand M. Jan. 31,2003.
[19]China- 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 i on Services for Cert ain Publicat i ons and Audiovi 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 Report of the Panel, WT /DS363 /ABR, para. 45.
[20]684 ILC Final Draft Articles and Commentary, in Sir Arthur Watts ed.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49 - 1998( Volume ) :The Treaties R .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21]China- 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 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 Report of the Panel , WT/DS363/ R, paras 7.1172- 7.1181.
[22]WT/DS285 /AB/R, paras 188-195.
[23]中国的具体承诺表的中文版本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报编辑室编: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
件及有关国际条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第684 -686 页。
[24]WT/DS413 /R, para. 7.107.
[25]WT/DS363/ R, para. 7.294.
[26]WT/DS413 /R, para. 7.110.
[27]WT/DS285 /AB/R, para.180.
[28]China's first written submission, WT/DS413, para. 95
[29]China's first written submission,WT/DS413, para. 50.United States' response to Panel question No. 60, para. 152.
[30]WT/DS413 /R, para. 7.131.
[31]WT/DS413 /R, para. 7.145.
[32]WT/DS363 /R, para. 7.1168 -7.1247.
[33]China's second written submission, WT/DS413, paras. 27-29.
[34]United States' opening statement at the second substantive meeting, WT/DS413, para. 17.
[35]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Gambling, para. 188.
[36]张东平:《WTO 司法解释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 页。
[37]AsifH.Qureshi,Interpreting WTO Agreements: Problems and Perspectives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29.
[38]United States' response to China's request for a preliminary ruling, para. 149; first written submission, paras. 25-26; response to Panel question No. 26, paras. 84-86; and second written submission, paras. 13-18.
[39]United States' second written submission, paras. 16 and 17
[40]China's first written submission, paras. 102-108
[41]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Gambling, para. 180 (e
[42]WT/DS413 /R,para. 7.181.
[43]Id, para. 7.181.
[44]WT/DS285 /R, para. 6.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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