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珏:GATS与思维转换:以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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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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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 下承诺开放高等教育服务后,中国市场上由外国教育服务者提供的课程急速增加。本文基于此现象,着眼于介绍目前中国高等教育服务市场的现状,因此加入GATS 并受其法律法规影响而导致的思维转换当代国际法学中常引用国际社会化以及国际规范扩散的理论来解释与强调国际法对于思维与观念转变的作用,这篇文章也采取这样的方法来解释目前中国社会对于高等教育机构相关思维的来源,并且立志GATS 在其中留下的痕迹。我将以GATS 与高等教育服务有关的承诺规范为中心,探索中国社会如何从将大学视为知识传承的平台,转而视其为服务提供者,并将其与GATS 此国际规范的影响做一连接。 【关键词】GATS,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 国际规范扩散, 法律的社会意义
前言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下对教育服务贸易作出相应的承诺之后,其教育市场进一步开放,而其中高等教育所受到的影响,在各级教育中最为显著。中外合作办学在中国目前仍主要针对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开放,允许中国教育机构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在中国境内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可以设立校园,也可以只在课程方面合作开展教学活动,时至今日,中国境内已有一千多项合作办学机构与课程,[1] 这个数字随着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对中国市场的兴趣增加以及中国政府政策的持续开放,在可见的将来,还会往上攀升。 然而GATS对中国高等教育的影响,不仅仅止于中外合作办学与机构的增长,在中国社会对于高等教育的思维转变上,GATS 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过去十数年间,中国社会对于高等教育的社会认知从一个知识传播的平台,转变为一种可交易的服务,在这个转变过程之中,国际法律建制又留下什么痕迹?当代国际法学研究文献已不局限于单纯的法条解释与适用,国际社会机器所形塑的规范已经成为跨学科研究的课题,国际关系理论与社会学的方法论已广为国际法学者所引借,用以讨论国际规范的形成与影响。我在方法论上也采取建构主义学派的基础,以国际社会化的论点与过程追踪的方法,探索中国学界对高等教育所投射的意涵转换,以及在此一过程之中GATS 所扮演的角色。 从法规的社会性观点来看,法规建制的作用并不仅限于提供关于行为主体的规范准则,更扮演着建构法规运行所在的社会范畴(social domain)。举例而言,国际环保法建构了所谓的“共同空间 (global commons)”。而国际经济法在规范国家如何对经贸活动行驶公权力时,亦建构了所谓的“全球经济体 (global economy)”。同样的,国际人权法在建构了某种特殊的权利主题之时,也提供了该主题应被如何对待的规范。 而本研究的出发点,也就在于如果我们想要了解国际规范与内国社会思维的关系,那么无可避免的,我们也就必需去探究该规范如何被内化为国家政策和行为指标的过程,而此一过程亦即是在一内国范畴内,人们对于该规范的规范客体意涵的形成,描述与了解的变化过程。 我在这篇研究的目的即在于追踪中国社会对于“高等教育”这一词所投射意涵转变,并研究该意涵转变与国际相关规范 (亦即GATS) 的连结。限于研究的时间与规模,我将呈现的,除了政策制定者对于所使用的语言之外,最主要的还是中国国家核心期刊所发表的学术文献之中,中国学者对于“高等教育”所投射意涵的转变过程。中国学者对于高等教育的性质,以及高等教育机构及工作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与功能,在过去二十年间有着极大的变化,固然学术文献不代表所有社会的总和观点,但在中国特殊的学术环境之下,核心期刊中所发表的文章,可以有效的呈现其政府与精英阶层对于高等教育的态度在另一方面,本研究也同时追踪中国加入WTO以及其在GATS承诺表中对高等教育开放的磋商与实施过程,分析此一进程如何影响学术界对于高等教育的理解, 进而呈现国际规范被内化而形成新的社会认同的实例。 以下将分成两个主要部分来论述,首先本文将介绍相关的文献,以做为本文论述的理论基础。接下来则是案例研究本身,在研究的过程之中,我发现GATS在高等教育思维转换的过程中,留下来的印迹可以在两个相关词语的运用消长中发现:“教育产业” 以及 “教育服务”;因此本篇文章的论述也就以这两个词语为中心,探讨其分别涵射的社会意义在过去二十年间的变化,并且试图标志出GATS在这个过程的影响。 国际规范与思维转换 本文的论述基础包含两组相关的文献,一组为法社会学中对于法律的社会意义的探讨,而另外一组则为国际关系理论中关于国家在国际社会化的过程中将国际规范内化的理解。这两组文献的共同点都在于将法律规范 (无论是内国法或是国际法) 脱离出“法条主义”[2] 的法律观,不局限于法条解释,进而将法律置为社会文化之中加以观察,在这篇文章之中,我也承袭这两组的理论基本假设,认为法律规范的作用不但在于提供规范主体(不论是个人或国家)在某一社会领域的行为准则,也经由描述行为准则与定义规范领域的同时,塑造了规范主体对于此一社会领域的理解。这样的观点,虽然不是最新颖的理论,在国内文献中也不乏学者着墨,但整体而言,就国内国际经贸法研究来看, 还不是普及的主流学说,因此在本节中,我仍将就这两组文献个别介绍,以作为这篇文章的主要理论架构。 (一) 法律规范的社会意义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度,无论是内国法或是国际法,在社会上所扮演的主要角色在于塑造个人对自我的想象或认知,以及他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承继在1980年代Geertz呼吁将法律视为“在地知识(local knowledge)[3] ”之始,就不断有学者探讨法律规范如何作为投射社会意义的媒介,其中包含了法律如何有助于“创造有意义的世界 (create worlds of meanings)[4] ”,“建构了我们经验中组成社会的观念与类别 (constructs many of the concepts and categories that we experience as making up social structure)[5] ”,或是作为“解释这个世界的文化符号 (cultural code for interpreting the world)[6] ”。更晚近的研究还试图分析法律工作者所使用的语汇, 观念以及不同法律制度的特性, 以反映出法律与社会知识之间的关联性 。 [7] 除了在内国法上的应用之外,国际经贸活动也不例外,在法社会学的观点下,经贸活动也是一种社会互动的行为。由此推论,国际贸易与国外投资都是一种知识传播的来源, 商人穿越国界在新的社群之中建立据点,商品和服务被不同国家的人民购买使用, 都是传播知识 规范以及价值观的媒介。国际经贸法学者在论述上也不乏采用法社会学的理论或方法论对国际经贸法律进行分析论述 。[8] 中文文献中对于法社会学的研究在近年来日益重现,学者也开始利用法社会学的角度来探讨许多法律议题,在法制史的部分己有学者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进行与法律相关的历史经验事实研究,发掘法律文件所透露出的社会生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单位,制度或规范;或者尝试从法律的文化解释切入,从历史中挖掘现在的意义;而在其他的课题方面,也有提出“法律的政治经济分析以及 “法律的社会效果” 等方法, 对人权问题或法律全球化进行探讨。 这一套理论脉络,不但可以提醒我们注意到法律对各种社会领域造成的后果,注意到“法律现象往往与各种政治,文化与社会关系交织在一起” ,[9]对于这篇研究而言, 更重要的它所揭示的研究方法。正如Teubner所强调的,许多这个领域的研究者,往往对于着重于描述一个法律体系内部的观点,但忽略了这个观点被参与社会的主体所采用并影响该社会的过程 。[10]因此本篇研究的着力点,也在于描述一个新的法律观念,或者思维模式,逐渐形成的过程,并且这个法律观念不仅仅影响了该法律体系中法律工作者的思维, 而是被整合并内化到社会的运作之中,重塑了新的社会观念 。[11] (二) 国际社会化 除了法律的社会意义之外,这篇研究的另一个理论核心则源于国际关系理论中,对于国家为何以及如何接受国际法规,并将其内化为国家的政策,甚或是内国社会普遍接受观念的分析。提供国际社会化的论者,通常也是主张建构主义的研究者,他们强调运用“规范 (norms)”,“认同 (identity)”,“文化 (culture)”等社会学概念来解释国际政治。其中 “规范” 在这里指的是一种社会约定,包括规则,标准,法律,习惯,习俗等,建构主义把规范概念定义为行为主体共同持有的适合行为的共同预期,它是一种集体持有的共同观 。[12]通过建构而产生的行为规范不仅影响和规定国际政治中国家的具体行为,利益,偏好以及实现对外政策目标的工具,还可以帮助行为主体理解什么是重要的或有价值的,以及如何运用合法手段去获取它们 。[13]建构主义承认国际体系背后有着行为主体物质实力的分配和权利结构的关系,但是更强调这个体系的社会特徽,把国际体系视为以规范构筑而成,如同Martha Finnemore所说的“在决定行为者的行为方面,社会规范,法则,认同等和物质现实有着同等的重要性与影响力” 。[14]更重要的是,行为主体和规范结构之间,并不是垂直应用的关系,而是相互影响,规范影响了国家的行为,但国家对于国际规范的理解也重塑了国际规范的结构。 国际社会化的理论,在于将国家比拟为一个行为主体,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行为定向以及行为模式,则是通过实际生活经验以及有形的学习方式所形成的,而国际社会所塑的规范可以经由学习和劝说等方式被内化为国家的政策和行为指标,这就是国家之间的国际社会化历程 。[15]对于国际社会化的概念,国际关系理论学者有不同的阐述,也反映出不同的研究途径与观察方式,在这篇研究中我所要借鉴的理论是由Finnemore and Sikkink所提出的国际规范扩散 (international norm diffusion)。 Finnemore and Sikkink 将国家社会化定义为积极的体制,借由国际体系所建构清晰的规范,结合实质惩戒机制与象徽国家间同济压力的驱使来达成。在他们的观点下,社会化是引导新成员涉入社会所偏好行为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则是透过轨迹规范扩散的三个步骤来达成的:规范的生成,规范的散布以及规范的内化 (norm emergence, norm cascade and norm internalization) 。[16]Finnemore and Sikkink主张在第一阶段,规范生成的原因通常是由规范的倡议者(norm entrepreneurs)对国家进行游说, 当某些国家主体认同了该规范,成为规范领导者 (norm leaders),而开始在国际间试图影响其他国家成为规范追随者时,规范扩散就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之中社会化, 制度化是最主要的机制,经由国家之间的互动所构筑的国家认同与利益,包含国际社会施加的压力,国家主体想要得到的国际社会[17] 正常化的认同,甚或是国家领导人想要得到外交的赞扬,作为国家学习的过程。同时,国家并不是社会化的唯一媒介,规范倡议者的行动网络以及国际组织,都可以成为规范扩散的推动者,透过这些媒介向其他国家施压或游说,使其同意新的政策或签订条约,都可以使新的规范落实。而在规范扩散施行到极端时,国家就会开始将这个新的规范内化为内国的政策,法规甚至是社会广泛同意的行为标准,当规范内化时,它就成为一个社会大众视为理所当然的概念,不需要再经过讨论辩证。举例而言,现今妇女的投票权已经是普世的价值,奴隶制度是否正当不在需要辩证,这些都曾是新颖受争议,但在今日已经落实的社会规范。 思维的转换 固然对于教育的可贸易性(tradability)的质疑,以对于教育功能是否能以市场化的指标来取代的批判被标签为环保主义,但仍然间接造成了WTO会员对于教育服务所做出的承诺,相较于金融电信等产业来看,十分地有限。到目前为止,就教育服务做出承诺的只有51个会员,其中针对高等教育服务做出承诺的也只有42个会员 。[19] 而中国在加入WTO时,对教育领域做出了相对于其他国家开放程度相当大的承诺,除了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外,对于教育领域下的五个教育服务部门(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以及其他教育)都做出了开放的承诺 ,[20]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国承诺开放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但国家义务教育被排除在外。而在市场准入方面,中国对于各个教育开放领域对跨境提供均不作承认,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于诸如长距离的跨国课程模式,函授课程模式等,仍然有完全的决定权。关于境外消费,中国则承诺不作任何限制,也就是说中国学生可以到外国留学或接受培训课程。而涉入范围最深的商业据点呈现模式,例如在中国设立分校,授权课程以及其他进修机构的设立等,中国则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并允许外资可以取得多数的所有权。 而最后一种服务提供模式:自然人呈现,中国则不作承诺,但有两个例外: 一是在外资教育机构中,所派出或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允许入境,或者根据契约取得长期居留权。而由外国教育服务机构派出的服务行销人员,则可以入境90天。二是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到中国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时,可以入境提供教育服务,在这方面则基于合同办理,没有入境时间的限制。 目前中国境内由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高等教育服务项目众多,固然是GATS承诺开放高等教育服务的重要影响之一,但本篇研究更感兴趣的是,加入GATS,配合其下承诺开放的过程中,“高等教育”所代表的社会意涵又有什么样的转变,而在中国学者既然本身即为“高等教育”概念下的一员,在思维上又有什么样的转变。 在这个研究里面,我所选择分析的对象是刊载在中国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中有关高等教育的论述,我的目的在意从中国学术论文对于“高等教育”这一个词汇的文本意义, 分析中国学者就高等教育的思维转变,尤其是对于高等教育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转变过程,由历史发展的脉络结构“高等教育服务”的来源,在此同时,我也会追溯中国对于高等教育服务的承诺以及后续的执行,以及这个过程与高等教育思维转变的关系,这篇研究最终的目的,即在于探讨高等教育服务这一个源自于国际法律建制的概念,如何经由中国加入WTO的过程,透过国际组织这个媒介,被内化为中国学界共同认同的思维。 本研究的研究方法,是从中国知网(CNKI)中,以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为对象,针对中国核心期刊,搜寻与高等教育变革有关的学术文献,我所追溯的起点是从198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政府开始进行经济改革开放,固然高等教育在当时并不属于“经济活动”的范围,但高等教育在朝向市场经济的改革开始推动后,面对市场对于知识劳工的需求急速增加,以及政府财政负担加重的情况下,也开始经历了剧烈的变革。 我的研究显示,要观察高等教育思维的变化,可以从两个词汇的产生与其意涵的变化着手:“教育产业”以及“教育服务”。这两个词汇分别代表在中国学界对于高等教育思维的论述,他们也实际上反映了当时的社经背景,以及整个中国高等教育所面临的变化。 (一) 教育产业 教育产业的概念是起源于中国中央国务院在1992年所做“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把教育定义为“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 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 并把它归类为亦不属于第一产业)农林渔牧等), 也不属于第二产业(工业)的第三产业。由于在“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中国政府明订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目标是“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同意市场体系,城乡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并且指出作法为将“现有福利型,工艺型与事业型的第三产业单位,逐步向经营型转变,实行企业化管理。”这个决定发布后,便在中国学界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在这一段时间的讨论,与中国政府确立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目标息息相关, 在1993年所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中央国务院重申了教育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科技体制改革需要的教育体制, 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如何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体制?则“教育产业化”与“教育市场”都是学界热议的关键词。但这些讨论的基点,仍然在于中国高等教育要如何配合国内市场经济制度运行,所使用的理念与思维,不外乎政权对高等教育发展方向的宣示,认为教育要适应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人才需求,并且经由改革教育体制和办学模式来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21]而在提及“教育商品”或“教育商品化”的讨论之中,对于教育商品的理解与GATS下关于服务可交易性的理解更是相去甚远,甚至在不少学术文献对于教育商品的内涵认为除了包含教师的劳动之外,更扩及科研活动的成果,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力,以及科学技术物化后的产品 。[22] #p#分页标题#e# 关于“教育产业”讨论的第二阶段是在1998年末由于中国国内市场消费需求不足,社会各界关于思考通过教育刺激消费,拉动机构及成长,继而讨论教育的产业化,对于教育是否为产业的概念到运行方式都是这个时期论著的主题 。[23]与前一时期相比,这一阶段的论述实现了中国学者开始运用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去阐述“教育产业化”的改变轨迹。在1990年时,关于教育是否为“产业”,以及若教育可视为一种产业的论点之中, 最主要的论证在于市场规律和竞争法则不适用于教育,因为教育“具有自身存在的功能, 它是社会的一个基本领域,也是社会存在的条件之一” ,[24]但在议论的过程之中,高等教育的“产业属性”渐渐被接受;而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则被分开来讨论,许多学者开始使用市场经济的概念,认为高等教育产业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25] 市场经济原则的介入,使得“教育产业”的相关论述逐渐转向如何利用市场机制来使得该产业更有效率。优化国家资源分配。而市场经济的相关概念,例如成本,品牌经营, 竞争,消费者的保证等,也开始被用于关于高等教育的探讨上 。[26]关于教育是否产业的辩论几本上已经平息,除了在2003至2004年时,因为中国加入WTO,学界针对中国教育产业如何因为而市场变化而带来的影响有较多的论述之外,针对教育产业的论述,逐渐减少。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十数年的辩论,2004年时中国教育部副部长在上网回答网民提问时第一次表示在领导干部中,也有存在“教育产业化”的思潮,但同时也正是申示:“教育部历来是坚决反对教育产业化的” ,[27]相似的政策宣示在后两年都再次出现,强调教育虽然是产业,但教育不能产业化 ,[28]重申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强调办学的目的不能为盈利,在学术上则出现论文坚持“教育产业化”的不可行 ,[29]回应政府第一次正是对教育产业化的反对。 在这个部分,可以看到“教育产业”作为一个本来就存在,曾受到热议的概念,到目前仍然与旧的思维相连接,没有因为新的国际法规范的介绍,而完全切断。这个情况在我的第二个词汇“教育服务”上就很不相同,这个词汇并没有经过反复辩论的过程, 当它在学术论文里较为密集地出现时,其内涵就已经与GATS相连接,而在其后的脉络里, 也一向是与“市场”﹑“国际贸易”﹑“消费”等概念同存,明确可见其受国际经贸法律建制的影响。 (二) 教育服务 第一篇针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文章于1998年出现在中国核心期刊之中 ,[30]该论文主要介绍了教育作为国际贸易对象的相关论述,而其中也提出中国开展教育服务贸易时,应改变计划经济的做法,“主动开拓市场”,并且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学校的国际吸引力和竞争力” 。[31]于是“教育服务” 一词,与贸易及市场机制等思维自始就有连结。 与“教育产业”一词不同,“教育产业”一词的正当性,并没有遭到质疑,在我所搜集的学术期刊论文中,凡是以“教育服务”为主体的论述,皆以市场机制为出发点,在市场运作是否适用于教育上,并没有太多争议,也就是说,当学者选择以“教育服务”为论述的关键词时,其实已经隐含了对以市场原则来论述教育的认同。 即便在1999年, 关于教育是否为产业,可否产业化的争议仍然进行时,以“教育服务”与“高等教育”为共同关键词的四篇文章,皆采取市场角度,分别讨论教育服务的消费,投资,价格与质量 。[32] 而在2001年至2004年之间, 就中国在WTO/GATS下与教育服务相关承诺有多篇论文着墨,这些文章相当成分在于介绍WTO的基本组织架构与原则,GATS 的规则方式,以及中国人会的承诺 ;[33]另一部分,则从加入WTO中国经济将面临的变化,探讨高等教育机构和高等教育体制应进行什么样的调整,来因应知识经济的需求 。[34]值得玩味的是, 如前所述这些论文对于“高等教育服务”并不加以质疑,即便有引述国际学界对于高等教育是否应该被置于GATS规范框架下的讨论,其所采取的立场仍旧是以WTO或OECD等经济组织的贸易自由化等同于促进经济成长等同于造福社会的思维,最大限度的挑战也仅止于中国承诺开放高等教育市场,是否会造成国内教育机构无法与中外合资机构竞争,并且对于GATS中许多法律概念仍待澄清的疑虑 ,[35]从这里可以窥见GATS的法规建制以及其内含的价值取向已经主导了中国学界关于“教育服务”的思维,排除不同思维投射在这一个词语的选择性。 其后关于高等教育服务的相关论述,已经脱出GATS架构的范围,将“教育服务”作为一个当然的产业部门,探讨相关的市场机制 。[36]关于高等教育服务的探讨,从市场构成,营销,成本到消费者保证,高等教育服务已经成为一个市场机制理的商品,而“高等教育服务”的商品性已经确认不,遭受质疑。晚近几年的论述,更是大程度地集中在“质量管制”的议题上 ,[37]无论是教师的资格与甄选,学生的满意度,都是质量管制相关文献试图量化的对象,可见“高等教育是一种服务”的思维已经内化。 (三) “教育产业”与“教育服务”的消长 在前面两段论述之中,我追溯了“教育产业”与“教育服务” 这两个词汇在过去20年间,当中国学者在讨论高等教育时,所使用的频率与内涵转化。在使用的偏好上,可以明显地看见“教育产业”一词渐渐地式微,而相对的“教育服务”则成为中国学者在使用与自由市场或西方经济学理论分析高等教育时,会偏好选择的词汇。 而仔细探究关于高等教育服务的理解,是从教育本身作为一种服务产品为出发点,以这种产品的提供,生产,消费,交换为几本的选择框架构建理论,而只要教育服务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就具有商品性;在中国市场内,教育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为政府, 因为教育服务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性质,由政府提供和生产能达到较好的规模和效益。这样的立论,其实和 “教育产业”中,将教育视为一种商品,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在近五年以来的理论之中,可以很明确看到“教育产业”这个词语的使用日益减少, 但相对的“教育服务”逐渐成为以市场经济理论描述高等教育中教育提供者, 接受者与规制者之间关系的主要使用词汇,除了在上述官方对于“教育产业化” 的反对之外,“教育服务”的概念作为一种“域外社会科学知识”更使其引用具有较强的正当性。[38] 由于GATS作为一种国际社会共同约定的建制,中国经由加入WTO成为会员, 在GATS下对高等教育做出承诺,并以GATS所分类定义的“高等教育”及其供给方式作为改革开放的轨道, 这使得“教育服务”一词的使用具有正当性, 也使得坚持教育“公益性”以及“教育不课产业化”的中国官方说法,无从反对“教育服务”以及其下所内涵的市场机制原则, 对于中国学者而言,支持以市场机制管理或分析解释高等教育者,也倾向使用“教育服务”一词。 从“教育服务”相较于“教育产业”强烈的外来性着眼,从国际规范衍生而来的知识,确实影响了中国学者对于高等教育社会意涵的理解。从将对于教育可否被视为产业的怀疑,到认为教育是一种产业,但教育由于具有强烈的公益性, 因而不可被产业化“教育产业”一词的演化,也同时反应了中国在实施改革,建造一个具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所面临在经济改革与政治坚持之间的矛盾拉锯。在官方说法中,教育有着绝对的公益性,教育机构不允许有营利行为,但是在鼓励私人与学,引进中外合资教育服务方面,中国的政策实际上充满了市场机制的色彩。[39] “教育服务”一词因为背后具有强大的WTO给予正当性,在这个矛盾的转换过程中,成为替代教育产业对高等教育描述的新词汇。从国际规范扩散理论来看,WTO/GATS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对于中国学者将教育服务的观念内化,有着重要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在这个内化的过程之中,教育服务作为一种新生的知识,尤其是在国际论著上仍有辩证间的知识,在进入中国的过程之中,却不曾遭遇同样的质疑,这同时也反应了在内化的过程之中,国际建制的说服力量并不是唯一,内国社会对于新的知识的需求,以及政经环境对于新法律知识的接纳,同时也造就了教育服务一词被轻易地内化。 结论 在前面的论述里,我试图建立GATS这个国际法规建制对于中国学界有关高等教育的思维影响。利用在中国核心期刊资料库中,关于高等教育论述的变化,我试图追溯高等教育机构从“教育者”转化为“服务提供者”的路程,同时也是中国学者在思考高等教育的社会意义时,从知识传承的媒介,到可交易商品的思维转变过程。从“高等教育产业”与“高等教育服务”两个词语的运用消长,以及隐含在“高等教育服务”一词中的市场机能与贸易自由原则假设,我想要表达出国际法律概念,可以经由国家参与国际经贸组织活动,而对内国社会对特定概念的意涵产生影响,当社会将这个新的意涵内化时, 我们可以看见“高等教育服务”脱离了和GATS并提的情况,而独立成为一个普世接受的概念。 这篇研究的意义并不在于批评国际势力对于内国社会思维的影响,我也不欲评判在高等教育上附加市场机制与贸易自由化价值是否合宜,这篇研究最主要的目标,还是在还原现今中国学界对于高等教育理解的来源,而这篇研究的主要贡献也在于标志出GATS在中国学界对高等教育理解所留下的痕迹,让我们在谈论关于大学教学的质量管制或者是大学竞争力分析时,能够警醒这些市场机制概念并不是原生在高等教育思维里的。同时,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趋势在全球范围势不可挡,而以量化的方式来衡量办学成果的趋势同样正在改变“大学”在社会认知中的定位,教育服务贸易依旧是WTO议程上的重点,对于高等教育角色的辩证,在可见的未来仍会是贸易法学界与教育学界交锋/融合的重要领域。 【作者简介】 黄珏,宁波诺丁汉大学商法助理教授,英国伦敦政经学院法学博士。 【注释】 [1]见中国教育部所发布“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内地与港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名单”,资料来源为教育部中外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工作平台: http://www.crs.jsj.edu.cn/index.php/default/approval/orglists/2 [2]王晓丹:《法社会性的失落与追寻---初探台湾的法律与社会研究》,载《政大法学评论》2010年第115期,第1-46页 [3]C. Geertz, Local Knowledge: Further Essays in 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 215 (1983). [4]G. Tuebner, How the Law Thinks: Toward a Constructivist Epistemology of Law,” 23 LAW & SOCIETY REVIEW, 727–757, 739 (1989). [5]M. C. Suchman and L. B. Edelman, Legal rational myths: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and the law and society tradition, 4 LAW & SOCIAL INQUIRY 903-941, 908 (1996). [6]S. E. Merry, Legal Pluralism, Law & Soc'y Rev, 869, 886 (1988). [7]关于这些研究的整理,参见S. E. Merry, New Legal Realism and the Ethnography of Transnational Law, 4 LAW & SOCIAL INQUIRY 975-995 (2006). [8]关于以社会学理论分析国际经贸法,参见M. Hirsch, The Sociolog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Sociological Analysis of the Regulation of Regional Agreements i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2, EUR J INTERNATIONAL LAW (2008). [9]Tuebner, 同前注5,610。 [10]Tuebner, 同前注5,610。 [11]Geertz, 同前注4, 182。 [12]M. Finnemore, National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22-23, (1996). [13]同前注,頁15。 [14]同前注,頁128。 [15]关于国际社会化的定义, 在不同的国际关系理论下亦有不同的定义。 本文在此处的定义引自J. T. Checkel,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ocialization in Europe: Introduction and Framework,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801-826 (2005);其余的学说派别还包含了Schimmelfenning将国际社会化定义为一种课程,亦即引导一个国家朝向将国际环境所标签的新年与规范予以内化的过程,参见F. Schimmelfennig, International Socialization in the New Europe, 1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109-139 (2000); Waltz则认为国际社会化是一种使国家行为者涉入该体系范畴的过程,参见K. Waltz,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1979); Finnemore and Sikkink 将国家社会化定义为积极的机制,这个过程的目的在于诱导规范的破坏者使其转变为规范的追随者,参见M. Finnemore and K. Sikkink, 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Political Change, 4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887-917 (1998); Kent则以中国进行国际社会化为例子,说明国际组织形成制度性的规范,使得成员国之间服务于其下,并借此提供国家间进行交流与互赖关系开展的场域,参见A. Kent, China's International Socialization: The Role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3 GLOBAL GOVERNANCE 343-364 (2002). [16]參見W. J. Drake and K. Nicolaidis, Ideas, Interests, and Institutionalization: “Trade in Services” and the Uruguay Round, 1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7-100 (1992) 以及A. T. Lang, Legal Regimes and Regimes of Knowledge: Governing Global Services Trade, LSE Law, Society and Economy Working Papers (2009);周旭 华:《国际多边贸易谈判政治动能之研究:服务贸易建制形成之经验及启示》载《长庚人文社会学报》2011年第4期。 [17]WTO官方网站的统计数据:at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serv_e.htm [18]参见W. J. Drake and K. Nicolaidis, Ideas, Interests, and Institutionalization: “Trade in Services” and the Uruguay Round, 1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7-100 (1992) 以及A. T. Lang, Legal Regimes and Regimes of Knowledge: Governing Global Services Trade, LSE Law, Society and Economy Working Papers (2009);周旭华:《国际多边贸易谈判政治动能之研究:服务贸易建制形成之经验及启示》,载于《长庚人文社会学报》,2011年第4期。一文虽并非自建构主义观点出发, 但对于服务贸易建制的形成历史,亦有详细的追述。 [19]WTO官方网站的统计资料,at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serv_e.htm [20]目前只有13个国家对五个部门都承诺开放,其中除了挪威之外, 都是发展中国家, 并且仅有中国是主要世界贸易主要国家, 见WTO官方网站的统计资料at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serv_e.htm [21]靳希斌:《市场经济与高等教育改革—热点,体制,接轨》, 载《辽宁高等教育研究》,1993年第一期,第21-28页 [22]范国睿:《教育适应市场经济理论研究评述》,载《中国高等教育》1995年第8期,第58页;高伊:《高等教育:面对“市场”的困惑与探索》,载《中国高等教育》1993年第4期,第36-39页;与高伊:《理论与实践结合共识与问题伴生---高等教育:面对“市场”的困惑与探索(续一)》,载《中国高等教育》,1994年第3期,第5-7页 [23]刘海波:《教育产业问题讨论综述》,载《教育发展研究》,1999年第8期, 第51页。 [24]王晓辉:《关于教育产业属性的质疑与探讨》,载《教育研究》,1999年第12期,第29-31页 [25]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很多,其中最常被引用的是:厉以宁:《关于教育产业的几个问题》,载《高教探索》,2000年第4期,第14-19页;史秋衡:《高等教育产业理念比较及匡正》,载《高等教育研究》,2001年第3期,第35-38页。 [26]关于相关研究的综述,可参见胡洪斌﹑张晓智,《高等教育产业经济规制研究综述》,载《经济问题探索》,2009年第1期。 [27]见新华网新闻,教育部副部长长保庆:坚决反对把教育产业化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9/02/content_1939976.htm [28]见新华网新闻,教育部明确反对教育产业化,逐步提高办学质量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edu/2005-12/22/content_3956467.htm; 以及人民网新闻,教育部五大观点反对教育产业化http://news.people.com.cn/BIG5/37454/37460/4148673.html [29]例如2007年的一篇论文,称教育可以是产业,但不能产业化,也就是可以承认教育有“生产性“,但不能采取”产业性经营“和”产业化运作“,见王金龙:《教育产业化悖论》,载《成人教育》,2007年第10期,第38页。另见闫潇潇:《高等教育产业化的再审视》,载《人民论坛》,2010年第29期,第254-255页。 [30]顾永才:《略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载《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8年第三期。 [31]同前注,页33。 [32]见蒋鸣和:《发展高等教育产扩大教育消费》,载《教育发展研究》,1999年第7期;韩骅:《由谁付账—西方高教投资改革的一个视角》,载《高等教育研究》,1999年第1期;高新发:《高等教育服务的价格与教育品质关系初探》,载《江苏高教》,1999年第3期;以及高新发:《高等教育服务的低价格阻止品质提高》,载《教育与经济》,1999年第2期。 [33]例如屠新泉:《人世间我国高等教育服务业的发展》,载《国际贸易问题》,2001年第7期;薛天祥,周海涛,姚云,樊秀娣,时伟,胡玲琳,刘立志:《“人世“对中国高等教育的影响》,载《高等教育研究》,2001年第1期;曾文革,黄艳,陈渝:《WTO规则与中国高等教育发展》,载《黑龙江高教研究》,2003年第1期;许国彬:《充分利用WTO教育服务贸易大力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载《国际经贸探索》,2003年第1期;张世泽:《直面WTO与中国高等教育》,载《教育探索》,2004年第7期。 [34]例如陈昌贵,郑向荣:《直面WTO:广东高教改革的对策取向》,载《高教探索》,2002年第3期;张卓然,陳昌貴,鄭向榮,直面WTO:廣東高教改革的對策取向,高教探索,3期,2002; #p#分页标题#e# [35]張卓然,卢娜:《适应全球化和加入WTO挑战:转变教育行政职能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载《辽宁教育研究》,2003年第11期;以及马铁信:《我国加入WTO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报)》,2004年第1期。 [36]見俞培果,,王大燕:《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有关问题的国际讨论及其启示》,载《外国教育研究》,2005年第10期;以及高云,高等教育服務貿易有關問題的國際討論及其啟示,外國教育研究,10期,2005;以及高雲,閆温乐,长民选:《从“教育服务贸易“到”跨境教育“,一三次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论坛精要解析》,载《全球教育展望》,2006年第7期。 [37]参见曲恒昌:《论比较优势与我国高教服务出口的潜力》,载《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年第3期;谢家启:《浅析民办高校的教育成本核算及会计报表体系》,载《财务与会计》,2004年第3期;陈水芬,高校于:《学生变向资讯不对称及其激励研究》,载《辽宁教育研究》,2004年第6期;刘俊学,王小兵:《试论高等教育服务价格》,载《高等教育研究》,2005年第2期;李长江,陈衡:《行销理论视角下的高等学校管理》,载《高等教育研究》,2005年第8期;张泽平:《对“教育即服务“的再思考》,载《中国高教研究》,2007年第6期;以及钱伟:《WTO与政府的高等教育管理—从控制模式向监督模式的转变》,载《高等探索》,2007年第1期。 [38]參見漆新贵,蔡宗模:《产品品质观,服务品质观与大学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型》,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9期;陈静:《基于顾客满意的高等教育服务模型》,载《现代教育管理》,2009年第3期;胡子祥:《高等教育服务品质均值结构模型建构及实证研究》,载《复旦大学论坛》,2011年第3期;孙顺利:《基于服务品质差异模型的高等教育服务品质改进研究》,载《现代教育管理》,2011年第5期。 [39]见刘业进与田汉族:《中国教育服务供给变迁: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1期,第83-91页。 [40]K.H. MOK, Marketizing Higher Education In Post-Mao China, 20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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