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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升,赵乐:浅析《TRIMs协议》框架下我国外资法的完善

时间:2013-05-15 点击:

【内容摘要】《TRIM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和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定,对于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导向和推动作用,并在全球范围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本文通过对《TRIMs协议》框架及内容进行分析,进而在我国加入WTO组织迈入第二个十年的重要时机,重新审视探讨如何协调我国外资法律与国际先进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从而对完善我国的外资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TRIMs协议》;外资法;完善

 

一、《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国际影响

《TRIM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一揽子协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具有长久的促进和导向作用。同样的,对于已经加入WTO组织的我国而言,《TRIMs协议》的重要作用亦不言自明,在我国加入WTO组织迈入第二个十年之际,重新探讨如何协调我国外资法律与国际先进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进而完善我国的外资法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基于欲研究的此问题,便首先应从了解《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国际影响入手,层层深入的探究完善我国外资法律之路。

(一)《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

1、TRIMs的内容

协议第1 条强调“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应超越GATT的范围。第2 条规定协议的适用限制于GATT1994第3条和第11条所涉事项,即协议禁止的必须是对GATT1994第3 条和第11条项下之货物贸易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 表明认定一项TRIM是否违反协议, 要在GATT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这是《TRIMs协议》的一个基本特征 ,[1]其规定的主要原则和措施归纳如下:
(1)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此为协议的核心内容。
(2)通知与过渡安排:各缔约国在TRIMs生效90天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两年内(发展中国家5年,最不发达国家7年)消除这些TRIMs。
(3)透明度规则:各缔约国应不断加强相关投资法建设及运用的透明度。
(4)管理机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
(5)解决争端:将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引入投资领域。

2、TRIMs的宗旨

由于一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协调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皆怀有意愿通过谈判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协定,以期能够通过该谈判达成的协定来协调国际贸易交往与发展中的矛盾,因此经乌拉奎回合谈判达成的《TRIMs协议》的宗旨亦基于此而产生。

《TRIMs协议》的宗旨在协议的序言中被明确规定,经过总结归纳,内容为:避免投资措施对贸易造成扭曲和限制。为促进世界贸易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在确保自由竞争同时,增进所有贸易伙伴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经济增长。围绕此宗旨产生了上文所提及的该协议的主要内容,这对于有力地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促进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增长都是巨大促进作用的。

3、TRIMs的意义

首先,《TRIMs 协议》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议,不仅打破了二者之间的隔离状态,而且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有力地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

其次, 协议的达成使各国外资立法面临严峻挑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这一点在我国入世以来的实践中得到了印证。各国将该协议作为外资立法的一个参照蓝本,促进各国外资立法统一性等也是《TRIMs协议》生效后所产生的深远影响。

(二) 《TRIMs协议》的国际影响

协议自生效以来就一直因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遭到各方面的非议, 如被认为协议适用范围狭窄,又如例外规定过于广泛,但这都不能否认《TRIMs协议》在促进国际贸易法律的进步与发展等方面起到的先导和促进作用。

1、协议对投资和国际贸易自由化起到了促进作用。《TRIMs协议》基于其宗旨而指定的一系列规则为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减少了限制与束缚,使其能够朝着更加自由化的方向不断发展,从而促进全球范围内贸易与投资水平的提高与发展。

2、协议将成为各国制定外资法的蓝本。协议生效后另一个最现实的意义体现在对各国外资立法的指导作用方面。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发展跨国贸易,各国将不得不重新审视其外资相关立法,从而适应协议的宗旨和要求,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贸易争端。  

3、协议对于完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亦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在协议生效之前,在国际投资领域并无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而协议将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使国家之间的外资投资争端有了得以解决的法律途径,弥补了以往的缺陷和不足。协议的出现不仅完善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这对于保护各国权利以及促进司法实践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二、《TRIMs协议》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

一国外资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外国投资的范围、形式、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等。一个完善且与全球范围内的外资法律相接轨的外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本国的贸易自由化及投资自由化能够起到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我国入世已迈入第二个十年,站在新的起点上面临着一系列的新挑战,《TRIMs协议》依然使我国现行外资立法受到很大冲击。因此,在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审查我国现行外资法与《TRIMs协议》的不协调之处,研究《TRIMs协议》对我国的影响,同样是有深刻意义的。

(一)《TRIMs协议》在我国外资法中的地位

我国政府全面参加了乌拉圭回合谈判,并于1994年4 月签署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最后文件。2012年我国加入WTO组织也迈入了第二个十年,作为WTO组织成员国,《TRIMs协议》对我国具有拘束力。与其他国家一样,《TRIMs协议》对我国外资法同样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协议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对外资法的制定和实施造成巨大冲击,为适应这一趋势我国亦不得不重新审查其外资相关立法,同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进一步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环境。

(二)《TRIMs协议》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

在实践中,我国的外资立法势必会与《TRIMs协议》产生诸多不协调甚至抵触之处。《TRIMs协议》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在众多学者的研究中有略微不同的见解,但大致可以总结为对现存法律和发展中的法律的影响两大方面:

对现实法律的直接影响,正如上文所提到的从差别待遇和优惠待遇、对外资一定程度的数量限制以及外资相关法律的透明度不够等三个方面差生了一些影响。而对于发展中的法律的潜在影响,主要体现在国民待遇等方面。国民待遇原则已经日益成为国际投资的重要原则,而我国外资法中所规定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在某种程度上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引进外资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2] 可见,《TRIMs协议》所带来的潜在的影响我们也是不能够忽视的。

三、加入WTO后我国外资法面临的挑战及完善措施

WTO 组织作为一个多边贸易机构,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加入WTO组织是各国积极努力发展自身经济、加强与他国的贸易往来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途径和渠道,抓住机遇的同时必然会伴随一定程度的挑战。

(一)我国现行外资法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发展本国的贸易,促进本国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各国在实践当中积极加入WTO组织,并充分利用WTO 的规则和制度发展本国经济,加强与他国的联系,使得本国经济得到更广泛及更高水平的发展。我国亦是如此,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WTO,这意味着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 包括《TRIMs协议》。因此,我国必须正视这一现状,迎接一系列新挑战。

我国现行外资法确实存在一些不足,而正视外资法中的不足,不仅能够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使之更好的与国际接轨,同时亦是对于加入WTO组织而产生的诸多挑战是最好回击。讨论我国现行外资法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可以从讨论《TRIMs协议》与我国外资立法的冲突入手。我国现行的外资法是由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规章组成的体系,虽独具特色并对我国的外资活动起到保护和规范的作用,但与《TRIMs协议》的要求相比, 我国外资立法中尚有一些不足,具体体现为:

1、立法体制方面的不足。首先,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法,我国外资立法从立法开始便采用依据企业形式分别立法的模式。这种分别立法的模式是不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求的,这种立法体制方面的缺陷亦容易导致法与法之间内容的重复以及适用时的冲突,严重时甚至出现立法的空白地带,这无疑在司法实践领域造成了一些困扰和难题。其次,立法层次及机构多。我国外资法的立法权分三个层次,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国的外资立法具有立法层次多、适应性强的特点,但同时也反映出立法权限分散的不合理构架。

2、法律内容方面的不足。1)我国国民待遇原则方面的欠缺。国民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奉行的基本原则,协议将其纳入到国际投资领域,体现了该原则的指导作用。在立法实践中,虽然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有逐步的改善,但和协议的要求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2)对外资实行一定程度的数量限制。在国际贸易中,国家基于自身的利益和发展会采取不同程度和标准的数量限制,部分数量限制产生了对贸易的扭曲作用,这是不利于国际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发展的。但在我国现行外资相关立法中,确实也存在这种数量限制的规定,这便产生了与协议要求的冲突,凸显了我国外资法中的不足。3)关于外资的法律不够透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管制,在法律制定方面也显得拘谨落后,而外商投资是一种比较新兴的投资活动,因此两者之前会有不协调不适应之处,外资法律的透明度也受到影响。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是能够为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更有利于平等竞争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因此增强外资法律的透明度是十分必要的。

总而言之,在我国加入WTO组织之后,为了履行入世义务以及更好的促进贸易自由化,我国的外资法处在不断地发展及完善中,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但亦不难发现仍有许多与投资法不协调之处,需在日后的国际投资与贸易的发展中不断完善。

(二) 完善我国外资法的具体思路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了使我国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迈向更高的台阶,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履行入世的承诺。因此,我国必须调整有关的法律与法规, 使其与WTO组织相关规则相一致, 否则将会在世界贸易组织承担责任。

正如此言,我国应努力采取积极的措施来迎接因我国外资法与国际投资法的冲突而带来的挑战,应当仔细考虑我国外资法与《TRIMs协议》的不协调甚至是冲突矛盾之处,不断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使之更好的与国际接轨,加强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促进国际投资与贸易自由化的更高、更快发展。具体完善的思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修改滞后的内容与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在加入WTO组织的这十几年里,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和完善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存在为鼓励和规范外资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滞后的内容,从而导致我国的外资立法不能进一步的与国际接轨。

我国外资法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在前文当中已经陆续提出,除了立法体制方面的混乱及法律内容中存在的诸如国民待遇原则、数量限制等方面的一些滞后内容外,近年来,实践中受到大家广泛关注的还包括:1)外商投资法与行政审批的关系。我国自允许境外投资者在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来, 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动和终止实行较严格的审批或核准程序, 主要包括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程序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手续、未来是否需要改革行政审批程序, 如何改革行政审批程序是我国外商投资法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3] 2)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是众多学者近年来着重研究的问题之一,许多学者认为经过多年发展, 我国经济结构、市场结构等基本条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外商投资企业法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种优惠和特殊待遇己不符合现实,外商投资企业法并入公司法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需要。

2、根据《TRIMs协议》等进一步完善我国外资法

(1)外资立法观念和价值取向的转变。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 各种经济实体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开展竞争, 才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我国外资立法应当以公平竞争为立法观念和价值取向,改变以往不利于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理念,促进我国外资立法的不断完善。我们应当在加入WTO组织的第二个十年里不断地发展进步,按照平等竞争的市场竞争法则,重构我国外商投资法,在我国形成一个内外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根本上优化我国的投资环境。[4]

(2)完善立法体制。我国外资立法体制中存在许多缺陷,如立法权限不严格不规范等等,种种不足的存在使我国外资法律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因此,完善外资立法体制亟待付诸实际行动。1)要明确整合外资立法主体,权责界限分明。2)建立“单轨制”的立法模式。随着入世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越来越复杂,内外分别适用两套经济法律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加快的经济发展需求,甚至造成了严重的阻碍,那么可以寻找合适的途径保证法律和政策的统一实施。3)完善竞争法律。竞争法是市场竞争法律的灵魂,也是《TRIMs协议》的重要要求之一,作为WTO的成员必须顺应市场的发展,适应规则的要求,不断完善竞争法律。

(3)在外资法中完善滞后的法律内容。前文述及,我国的外资立法在国民待遇原则、数量限制方面都不尽符合协议的要求。1)国民待遇原则方面。我国在这一方面的进步虽然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与协议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和促进国际投资与贸易自由化发展,应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外商投资采用适用国民待遇。2)在数量限制方面亦是如此。近些年来,我国在改革数量限制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正逐渐由关税保护来替代硬性的数量限制。这对于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是至关重要的,我们仍需在此方面逐步做出更多的努力。

(4)采用《TRIMs 协议》没有明文禁止的措施。TRIMs 也并不都是不好的。东道国为实现本国经济发展目标,可对外国投资的引导采用《TRIMs 协议》没有禁止的措施。例如,对于出口义务是否违反GATT 的规定,原来一直存在争议。美国在诉加拿大外国投资审查法案中就争论说,要求投资者出口一定数量或比例的产品的出口义务,与GATT第17 条第1 款( C) 是不相符的。GATT 专家小组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GATT 中没有任何规定禁止施加此类要求。虽然这一裁定受到某些发达国家学者的批评,但它毕竟不为《TRIMs协议》所禁止,因此是我国在实践中可以继续采取的措施。[5]

(5)重新审视外商投资企业法与行政审批、公司法的关系。正中如上文提到,行政审批、公司法与其的关系受到了广泛学者和实践人士的关注。对于行政审批而言,要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做到管放结合,对于涉及私法自治的事项,要尽可能地放松管制,减少审批的事项与范围。而对于公司法而言,主管机关的理念正在发生变化,各项企业制度业已建立,对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合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并不断减少二者间的法律冲突,从而使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得以解决。

综述,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是一个丰富多彩的文化领域,建设和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也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在加入WTO组织的第二个十年中我们迎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作为WTO的成员国,应当适应遵循《TRIMs协议》中的国际规则,吸收借鉴,努力构建统一、公平、有序、规范透明的投资法治环境。


【作者简介】
杨文升,男,辽宁海城人,法学博士,现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三级特聘教授、硕士生导师,并兼任辽宁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等。
赵乐,女,辽宁铁岭人,现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1]参见慕亚平、黄勇:论《TRIMs协议》对国际投资法和我国外资法的影响,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41卷116页。
[2]转引自慕亚平、黄勇:《适应“ 入世” 新形势, 重构我国外资法》,《政法学刊》200l 年第l 期, 第11页。
[3]参见叶琳、刘向林、麻锦亮:《外商投资企业法发展的新动向》——“外商投资企业法高端论坛“综述,载于《法律适用》2010年第8期总第293期,91页。
[4]参见 颜运秋:《加入WTO:中国外商投资立法面临新的挑战》,载于《当代法学》【立法研究】2001年第2期,50页。
[5]参见 罗贤东:《论现阶段我国外商投资法的修改与完善》,载《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17卷2期 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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