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福永,李丹: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自行车进行反补贴调查的通知(2012/C 24 |
|||||
|
时间:2013-05-03
点击:
|
|||||
|
欧盟委员会(下文的“the Commission”均指欧盟委员会)接到申请,申请方声称根据《欧盟理事会2009年6月11日关于对原产于非欧洲共同体国家的补贴进口货物可采取的保护措施的第597/2009号条例》[1] (《基本条例》)的第10条,原产于中国的进口自行车存在着补贴并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1.申请 该申请由代表多数欧盟生产商的欧洲自行车制造商协会——EMBA(“申请人”)于2012年3月15日提出,在这个案件中这些生产商所生产的自行车超过了欧盟自行车制造总量的25%。 2.被调查的产品 被调查的产品为自行车及相类似的产品(包括三轮运货车但排除单轮脚踏车),即非机动车(被调查的产品)。 3.补贴的指控 据称存在补贴的产品是被调查的原产于中国(“涉案国家”)的产品,其目前属欧盟合并关税编码87120030和ex 87120070下。这些欧盟合并关税编码仅供参考。 据称,调查中的原产于中国的产品的生产商已经从中国政府的一系列补贴中获利。 申请人还称,补贴包括但不限于免除所得税和其它直接税(如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减免,根据“二免三减半”政策的所得税减免,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FIEs)的地方所得税减免,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生产设备的所得税减免,位于特殊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减少,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内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所得税税额抵免,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所得利润再投资用于在华设立的出口型企业的所得税退返政策),间接税和关税减免(如进口设备的增值税(“VAT”)和关税减免,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的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上的减免),优惠贷款和利率补贴(如国家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政策),政府提供的商品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如政府投入的原材料、电力和土地使用权),赠款政策(如天津循环工业园区发展援助基金,天津滨海新区特殊建设和发展援助基金,驰名商标奖励政策),以及经济开发区(“EDZ”)政策(如天津滨海新区、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经济开发区、武清经济开发区、东莞华南工业园)。 上述项目被指控构成补贴,因为这些项目使得被调查出口产品的中国生产商得益于来自中国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包括公共机构)的财政资助,并因此授予接受者利益。上述补贴据称基于出口实绩和/或基于使用国产货替代进口货和/或限于特定企业和/或地区,因此具有专向性和可抵消性。 4.损害的指控 申请人已经提供了调查中的原产于涉案国的进口货物在市场份额和绝对数量的增长的证据。 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除其他后果,调查中的进口货物的数量和价格对欧盟产业的销售额、价格水平以及市场份额有消极的影响,进而导致了欧盟产业绩效、财务状况以及就业状况的实质性不利后果。 5.程序 在咨询咨询委员会之后,委员会确定该申请已经由欧盟产业提起或者代表欧盟产业提起,并且程序启动的正当性有着充分的证据。因而,委员会据此根据《基本条例》第10条发起的调查。 该调查将决定调查中的原产于涉案国的产品是否存在补贴以及该补贴是否对欧盟产业造成了损害。如果结论是肯定的,该调查将检验采取措施是否不会违背欧盟利益。 5.1 补贴认定的程序 调查中的原产于涉案国的产品的出口生产商[2] 与涉案国家当局将受邀参与委员会调查。 5.1.1 调查出口生产商 (a)抽样 考虑到来自中国潜在的数量众多的涉案产品出口商,为了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将会通过抽样的方法来使得需要调查的出口商在合理的数量内。抽样将会根据《基本条例》第27条实施。 为了让委员会能够决定抽样是否必要,以及如果必要,要抽取哪一个样本,所有的出口商以及他们的代表都要让自己为委员会所知。除非另有规定,这些当事人需要在本通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15天内向委员会提供本通知附件A要求的与他们公司相关的信息。 为了获得对出口生产商进行抽样是必要的信息,委员会同样将会联系出口国当局和其他已知的出口生产商的协会。 所有利益相关团体如果想提供任何关于抽样的除上述提到的信息,必须在本通知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1天内交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抽样为必要,则将依据在有限时间内能合理调查的最大数目的代表性涉案产品对欧盟的出口数量来选择出口商。委员会会把被抽样的公司通知所有已知的出口生产商、出口国当局和出口商协会。 所有被选为样本的出口生产商必须在样本选择结果的通知发出后37天内完成调查问卷,另有规定除外。 在不影响《基本条例》第28条适用的情况下,同意被选为样本但是没有被选中的公司将被视作是合作的(非抽样合作出口生产商)。在无损于5.1.1(b)条的情况下,可能对它们适用的反补贴税不会超过已为抽样的出口生产商确立的加权平均补贴幅度。[3] (b)非样本公司的单独补贴幅度 依照《基本条例》第27(3)条,非样本合作出口商可以请求委员会确定它们的单独补贴幅度(“单独补贴幅度”)。有意请求单独补贴幅度的公司需依照上述(a)部分之规定索取问卷和其他表格并在下述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完成并提交。除非另有规定,必须于抽样结果公布之日起37日内提交完成的问卷。 但是,此类出口生产商应当注意,即便如此,例如,在此类出口生产商数量庞大,以致对其进行单独检查会带来不合理的负担并会妨碍及时完成调查的情况下,委员会可能决定不确定其单独补贴幅度。 5.1.2 对非关联进口商的调查[4] ,[5] 涉案国家的非关联进口商亦会被邀请参与此次调查。 鉴于该程序涉及涉案国潜在的大量的出口生产商,为了调查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委员会可以通过选择一样本(该程序亦被称为“抽样”)将需调查的出口生产商限制在合理的数目。抽样将按照《基本条例》第27条施行。 为使委员会决定抽样是否必要,以及如果必要则能进行抽样,据此,所有出口生产商或其代表都将被要求向委员会公布身份。除非另有规定,这些当事人必须于本通知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15天内,将本通知附件B要求的其公司的信息交给欧盟委员会。 为了获得出口产品样本选择的必要信息,委员会亦会联系相关出口国当局以及任何已知的出口生产商协会。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想提交其他关于样本选择信息(上述要求的信息除外)的利益相关方,必须于该通知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21天内提交相关信息。 如果抽样为必要,则将依据在有限时间内能合理调查的最大数目的代表性涉案产品在欧盟的销售数量来选择进口商,委员会将会告知所有出口生产商、相关出口国当局以及出口生产商协会其所选择的样本公司。 除非另有规定,被选为样本的公司应在抽样结果公布之日起37日内提交答卷。 调查问卷要求填写的信息有:公司的结构;与被调查产品相关的经营活动;与被调查产品相关的销售情况。 5.2 损害确定之程序及调查欧盟生产商 被调查产品的欧盟生产商被邀请参与欧盟委员会的调查。 损害的确定应根据肯定性证据并包括对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其对欧盟市场价格的影响以及这些进口产品对欧盟产业的影响的客观性审查。 考虑到潜在的数量众多的涉案产品欧盟生产商,为了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将会通过抽样的方法来使得需要调查的欧盟生产商控制在在合理的数量内。抽样将会根据《基本条例》的第27条进行。 欧盟委员会临时于欧盟生产商中选取了一个样本。详情可在供相关当事人检查的文件中查询。相关当事人也可就此询问委员会(委员会联系方式在下文5.6部分)。其他欧盟生产商或者其代理人如果认为它们有理由被选为样本的须在本通知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15天内与欧盟委员会联系。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想提交其他关于样本选择信息(上述要求的信息除外)的利益相关方,必须于本通知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21天内提交相关信息。 欧盟委员会将在最终选取样品后通知所有已知的欧盟生产商和/或欧盟生产商协会。 为了获得需要的信息,委员会将会向被选作样本的欧盟生产商和所有已知的欧盟生产商协会发放问卷。除非另有规定,所有当事人必须在样本选择结果的通知发出后37天内完成一份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的内容包括:公司的组成结构;公司的财务状况;与调查产品相关的经营活动;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及销售情况。 5.3 欧盟利益评估之程序 如果补贴确实存在并且造成了损害,根据《基本条例》第31条,委员会必须考虑到如果采取反补贴措施是否会不利于欧盟利益。除非另有规定,欧盟的生产商、进口商和代表他们的协会、用户代表以及消费者组织代表都被邀请在本通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15天内让他们自己为委员会所知。为了能够参与到调查中,消费者组织代表必须在上述期限内表明其与涉案产品所存在的客观联系。 除非另有规定,在上述期限内已经让自己为委员会所知的当事人需要在本通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37天内,向委员会提供反补贴措施是否符合欧盟利益的信息。信息可以任意格式来提供也可以以完成委员会提供的问卷来提供。不管何种情况,根据第31条提交的信息只有在提交时有确凿证据支持才会被采纳。 5.4 其他书面意见书 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所有有关当事人都被邀请发表他们自己的意见、提供信息和提供支持性证据。除非另有规定,这些信息和证据必须在本通知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37天内送达委员会。 5.5 被委员会调查机构听证的可能 所有有关当事人都希望被会员会调查机构听证。任何听证请求都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并且陈述详细理由。有关调查初始阶段的问题的听证请求必须在本通知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15天内提交。因此听证请求必须在委员会与当事人交流时确定的具体期限内递交。 5.6 制作书面意见和提交完成的问卷以及信件的指示 有关当事人递交的书面材料,包括本通知要求的信息、已完成的问卷和和信件,如果要求进行保密处理,需要标明“受限制的”。[6] 根据《基本条例》第29(2)条,提交“受限制的”信息的有关当事人必须提供一份非机密的摘要。此摘要需贴上“有关当事人制作用于检查”的标签。这些摘要必须是足够详细能够让人合理的理解保密文件的实质信息。如果有关当事人提交保密材料而没有附带符合格式和质量要求的非保密摘要,这份保密材料将会被忽略。 利益相关方均应当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所有书面意见和请求(非机密性文件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机密性文件则刻录于CD光盘/DVD光盘上),并须指明利益当事方的名称、地址、电子邮箱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另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签署的证书及由于二者的更新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变更与回答的问卷必须以纸质文档的形式通过邮寄或者当面递交的方式提交于下述地址。若利益当事方因技术原因不能提供意见书及请求书的电子文档,则该当事方须在遵守《基本规则》第18(2)条的情况下立刻通知委员会。若想了解欧盟委员会的进一步通信信息,利害当事方可以访问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网站的相关网页:http://ec.europa.eu/trade/tackling-unfair-trade/trade-defence。 6.不合作 如果有关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拒绝调查机构利用必要的信息或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明显地阻碍调查的进行,那么肯定或者否定的临时或最终裁决可以根据《基本条例》第28条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做出。 如果有关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的、有误导性的信息,那么这些信息将会被忽略,而适用可获得事实。 如果有关当事人不合作或者只部分合作,裁决根据《基本条例》第28条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做出,该当事人可能得到一个与其合作相比较为不利的结果。 7.听证官 有关当事人可以要求贸易总司听证官的介入。听证官就如同有关当事人和委员会调查机构之间的纽带。听证官审查查阅文件的请求、有关文件保密的纠纷、延长最后期限的请求和第三方请求听证的请求。听证官可以与个别相关当事人组织一场听证会并且确保相关当事人的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在听证会期间,听证官必须给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在补贴、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欧盟利益等方面表达不同观点和反驳别人的观点的机会。通常,这种听证会最迟必须在初步裁决公布后的第四个周末前举行。 欲知更多详情和详细联系方式,有关当事人可以浏览贸易总司网站上听证官的网页(http://ec.europa.eu/trade/issues/respectrules/ho/index_en.htm)。 8.调查进度 依照《基本条例》第11(9)条,调查需于本通知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13个月内结束。依照《基本条例》第12(1)条,临时措施可于本通知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不超过9个月内加以实施。 9.个人数据的处理 所有在调查中收集的个人数据都会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与共同体机构和组织的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个人保护以及关于此种数据自由流动的第45/2001(欧共体)条例》[7] 来处理。 【译者简介】 欧福永,男,1975年8月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法学博士、博士后。 朱丹,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生 【注释】 [1]OJL 188, 18.7.2009, P.93. [2]出口生产商是指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向欧盟市场生产及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涉案国家的任何企业,包括其涉及任何涉案产品的生产、国内销售及出口的任何关联企业。 [3]根据《基本条例》第15(3)条,就本款而言,委员会应不考虑对零数量的、微量的可抵消补贴及按第28条规定的条件确定的可抵消补贴的金额。 [4]只有与进口生产商无关的出口生产商才可采样。与出口商相关的进口商和这些出口商一样须填写调查问卷的附件1。根据《欧盟委员会关于实施共同体关税代码第2454/93号条例》第143条,仅下例情况当事人被视作是关联的:(a)他们是另一个公司的主管或主任;(b)他们从法律上来看是商业伙伴;(c)他们是雇主和雇佣的关系;(d)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另一方公司的百分之五或超过优势投票权的股权;(e)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方;(f)双方都直接或间接被第三方控制;(g)他们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h)如果有下列情况发生,他们是被视作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i) 妻子和丈夫;(ii) 父母和孩子;(iii) 兄弟和姐妹(不管是同父异母还是同母异父);(iv) 奶奶爷爷和孙子孙女; (v) 叔叔阿姨和侄子侄女;(vi) 继父继母和继子女;(vii) 继兄妹和姐妹 (OJ L 253, 11.10.1993, p. 1)。在此文中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5]非关联进口商提供的数据也将会被运用到与调查相关的、除了补贴确定以外的其他一些方面。 [6]保密文件是指符合理事会第597/2009号条例(OJ L 188, 18.7.2009, p. 93)第29条和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2条的文件。同时也是受到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049/2001号条例(OJ L 145, 31.5.2001, p. 43)第4条保护的文件。 [7]1 OJ L 8, 12.1.2001, p. 1.
|
|||||
|
|||||
当前位置 :
首页»
WTO法律制度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