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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福永,朱丹: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发起反补贴调查的通知(2010/C 99/13)

时间:2013-04-08 点击:

欧盟委员会已经接受根据《欧盟理事会2009年6月11日关于对来源于非欧洲共同体国家的补贴进口货物可采取的保护措施的第597/2009号条例》[1] (以下简称《基本条例》)第10条提出的申请。申请声称进口的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收到了各种补贴,并因此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1.申请人

这项诉讼由代表多数生产商的欧盟纸张生产商协会(CEPIFINE)在2010年3月4日所发起。在这个案件中这些生产商所生产的铜版纸占据欧洲铜版纸总产量的25 %以上。

2.涉案产品

接受调查的产品(以下称涉案产品)是铜版纸,它是指有一面或两面涂层的片状或者卷状纸张或者纸板(其中不包括牛皮纸和牛皮纸板)。根据国际标准组织(ISO)第2470-1号标准,它的重量必须在70g/m 2到400 g/m 2之间,亮度在84以上。

涉案产品不包括应用于卷筒印刷机上的卷纸。这种卷纸是指根据ISO 3783:2006测试标准在确定纸张的抗拉毛性(利用IGT测试器(电子模式)的加速测试方法)中,得出的纸张横向抗拉结果小于30 N/m,纵向抗拉小于50 N/m。

3.关于补贴的主张

申请所指的涉案产品是指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涉案国)的关税编码为ex 4810 13 20, ex 4810 13 80, ex4810 14 20, ex 4810 14 80, ex 4810 19 10, ex 4810 19 90, ex 4810 22 10, ex 4810 22 90, ex 4810 29 30, ex 4810 29 80, ex 4810 92 10, ex 4810 92 30, ex 4810 92 90, ex 4810 99 10, ex 4810 99 30 and ex 4810 99 90的产品。以上编码仅供参考。

申请中称涉案产品的中国厂商得益于来自中国政府的大量补贴。

这些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优惠贷款计划(来自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贷款、速生高产的林业项目贷款、对于林业贷款的利息补贴、)所得税项目(在“二免三减半”政策下的所得税减免、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FIEs)的地方所得税减免、对购买国产设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减少、基于地理位置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对技术或知识密集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对广东省高技术产业的所得税减少、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研究和开发税收优惠、对内资公司购买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抵免、对出口导向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免除、对生产性外商投资性企业利润再投资的出口导向型企业的出口退税)、间接税及进口关税项目(对进口设备的增值税和关税的减免、对本国产的设备进行增值税退税、对位于海南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实施增值税退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的免除)、政府赠款(林业建设管理基金、国家关键技术创新基金、对于武汉主要工业技术改革项目的贷款利息补贴、驰名品牌奖励、对销售额达到10亿人民币和完成了三个重大项目的企业进行政府奖助、对济宁大企业的奖助、对山东2007年科学与技术发展项目的奖助、山东用于鼓励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吸引重要外商投资项目的特别基金)、政府以低于充分报酬的价格提供货物及服务(提供造纸化学品、提供电力、提供土地使用权)、经济开发区项目(南昌经济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杨浦经济开发区、镇江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主张以上六大类项目便是补贴,因为这些项目使得涉案产品的出口生产商得益于来自中国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包括公共机构)的财政资助,并因此授予接受者利益。上述补贴据称基于出口实绩和/或基于使用国产货替代进口货和/或限于特定企业和/或产品和/或地区,因此具有专向性和可抵消性。

4.受损害事实的主张

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由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在绝对数量和市场份额上都全面增加。

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涉案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对欧盟企业的销售量和市场价格带来了不利影响。损害了共同体产业的整体业绩、财政和就业状况。

5.程序

在咨询咨询委员会之后,委员会确定该申请已经由欧盟产业提起或者代表欧盟产业提起,并且程序启动的正当性有着充分的证据。因而,委员会据此根据《基本条例》第10条发起的调查。

这项调查将查明涉案产品是否接受了补贴,这些补贴是否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如果以上调查结果是肯定的,那么调查将会考虑从欧盟的利益角度出发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

5.1 补贴调查程序

产自中国的涉案产品的出口生产商[2] 和涉案国当局被邀请参加这次调查。

5.1.1 对出口商的调查

(a)抽样

考虑到来自中国潜在的数量众多的涉案产品出口商,为了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将会通过抽样的方法来使得需要调查的出口商在合理的数量内。抽样将会根据《基本条例》第27条实施。

为了让委员会能够决定抽样是否必要,以及如果必要,要抽取哪一个样本,所有的出口商以及他们的代表都要让自己为委员会所知。除非另有规定,这些当事人需要在本通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15天内向委员会提供有关他们公司的以下信息:
——名称、地址、邮箱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联系人,
——在调查期间(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在欧盟市场上,以当地货币为单位的营业额和以吨为单位的涉案产品的出口量。其中包括对欧盟总出口量和营业额以及对27个欧盟成员国[3] 分别的出口量和营业额。
——在调查期间(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在国内市场上,以当地货币为单位的营业额和以吨为单位的涉案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量。
——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有关涉案产品的确切的业务活动。
——所有涉及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的关联公司[4] 名称以及确切的业务活动。
——任何可以帮助委员会选择样本的其它信息。

出口生产商们同样也需要表明,如果他们没有被选为样本,是否愿意接受调查问卷,以便填写并根据下面(b)款主张单独补贴幅度。

通过提供以上信息,公司还表明同意可能被选为样本。如果公司被选为样本,公司需要完成一份问卷,为了核实公司的回答还需接受实地核查。如果公司表明不同意可能被选做样本,那它将在调查中被视作不合作。委员会对于不合作的出口生产商将根据可获得的事实来做出结论,该结果与它合作的结果相比可能会不利。

为了获得对出口生产商进行抽样是必要的信息,委员会同样将会联系出口国当局和其他已知的出口生产商的协会。

所有利益相关团体如果想提供任何关于抽样的除上述提到的信息,必须在本通知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1天内交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抽样为必要,则将依据在有限时间内能合理调查的最大数目的代表性涉案产品对欧盟的出口数量来选择出口商。委员会会把被抽样的公司通知所有已知的出口生产商、出口国当局和出口商协会。

所有被选为样本的出口生产商必须在样本选择结果的通知发出后37天内完成调查问卷,另有规定除外。

同意被选为样本但是没有被选中的公司将被视作是合作的(非抽样合作出口生产商)。在无损于下述(b)款的情况下,可能对它们适用的反补贴税不会超过已为抽样的出口生产商确立的加权平均补贴幅度。

(b)不包含在样本内的公司的单独补贴幅度

非抽样合作出口生产商可以根据《基本条例》第27(3)条要求委员会为它们确立单独补贴幅度。想要主张单独补贴幅度的出口生产商需要填写一份符合(a)款的调查问卷,并且在下述最后期限内提交给委员。除非另有规定,完成的问卷必须在样本选择结果的通知发出后37天内上交。
然而,主张单独补贴幅度的出口生产商需要意识到委员会也有可能不会为其确定单独补贴幅度,如果出口商数量太多,裁决单独补贴幅度将带来不适当的负担并会妨碍调查的如期完成。

(c)与出口国当局的合作

调查问卷同样会发给有关的出口国当局。

5.1.2 对非关联进口商的调查[5] ,[6]

考虑到调查中潜在的数量众多的非关联进口商,为了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将会通过抽样的方法来使得需要调查的非关联进口商控制在在合理的数量内。抽样将会根据《基本条例》第27条执行。

为了让委员会能够决定运用抽样是否必要,以及如果必要,抽取哪一个样本,所有的非关联进口商、以他们名义运作的人都要让自己为委员会所知。除非另有规定,这些当事人需要在本通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15天内向委员会提供有关他们公司的以下信息:
——名称、地址、邮箱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联系人,
——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有关涉案产品的精确的业务活动,
——在调查期间(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在欧盟市场内,以吨位单位的涉案产品的进口量和以欧元为单位的再销售额,
——所有涉及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的关联公司[7] 名称以及精确的业务活动,
——任何可以帮助委员会选择样本的其它信息。

通过提供以上信息,公司还表明同意可能被选为样本。如果公司被选为样本,公司需要完成一份问卷,为了核实公司的回答还需接受实地核查。如果公司表明不同意可能被选做样本,那它将在调查中被视作不合作。委员会对于不合作的进口商将根据可获得的事实来做出结论,该结果与它合作的结果相比可能会不利。

为了获得对非关联进口商进行抽样是必要的信息,委员会同样将会联系进口商的协会。

所有利益相关团体如果想提供任何关于抽样的除上述提到的信息,必须在本通知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1天内交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抽样为必要,则将依据在有限时间内能合理调查的最大数目的代表性涉案产品在欧盟的销售数量来选择进口商,委员会将会告知所有出口生产商、相关出口国当局以及出口生产商协会其所选择的样本公司。

为了获得需要的信息,委员会将会向被选作样本的非关联进口商和所有已知的进口商协会发放问卷。除非另有规定,所有当事人必须在样本选择结果的通知发出后37天内完成一份调查问卷。这份已经完成的问卷应该包括公司结构与涉案产品相关的公司活动和涉案产品的销售。

5.2 对损害事实的认定程序

损害是指对欧盟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或者是对该产业建立的实质性阻碍。对损害的认定是根据确凿的证据和客观的受补贴的进口产品数量,以及由他们带来的对进口国价格的影响和随之而来的对欧盟产业的影响来决定的。为了确认欧盟产业是否真的受到了实质性损害,欧盟有关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也被邀请参加委员会的调查。

5.2.1 对欧盟生产商的调查

考虑到潜在的数量众多的涉案产品欧盟生产商,为了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将会通过抽样的方法来使得需要调查的欧盟生产商控制在在合理的数量内。抽样将会根据《基本条例》的第27条进行。

为了让委员会能够决定运用抽样是否必要,以及如果必要,抽取哪一个样本,所有的欧盟生产商、以他们名义运作的人都要让自己为委员会所知。除非另有规定,这些当事人需要在本通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15天内向委员会提供有关他们公司的以下信息:
——名称、地址、邮箱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联系人,
——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有关涉案产品的精确的业务活动,
——在调查期间(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在欧盟市场上以欧元为单位的涉案产品的销售额,
——在调查期间(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以吨为单位的涉案产品的销售量,
——在调查期间(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以吨为单位的涉案产品的生产量,
——在调查期间(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以吨为单位的从涉案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的生产量,
——所有涉及生产和/或销售(不管是在欧盟还是涉案国)涉案产品的关联公司[8] 名称以及精确的业务活动,
——任何可以帮助委员会选择样本的其它信息。

通过提供以上信息,公司还表明同意可能被选为样本。如果公司被选为样本,公司需要完成一份问卷,为了核实公司的回答还需接受实地核查。如果公司表明不同意可能被选做样本,那它将在调查中被视作不合作。委员会对于不合作的欧盟生产商将根据可获得的事实来做出结论,该结果与它合作的结果相比可能会不利。

为了获得对欧盟生产商进行抽样是必要的信息,委员会同样将会联系欧盟生产商的协会。

所有利益相关团体如果想提供任何关于抽样的除上述提到的信息,必须在本通知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1天内交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有必要抽样调查,那么可能选择商品销售在欧盟是具有代表性的、数量最大的欧盟生产商,并且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内接受调查。委员会会把被抽样的公司通知所有已知的欧盟生产商和欧盟生产商协会。

为了获得需要的信息,委员会将会向被选作样本的欧盟生产商和所有已知的欧盟生产商协会发放问卷。除非另有规定,所有当事人必须在样本选择结果的通知发出后37天内完成一份调查问卷。这份已经完成的问卷应该包括公司结构和财政状况、与涉案产品相关的公司活动、涉案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

5.3 欧盟利益的评估程序

如果补贴确实存在并且造成了损害,根据《基本条例》第31条,委员会必须考虑到如果采取反补贴措施是否会不利于欧盟利益。除非另有规定,欧盟的生产商、进口商和代表他们的协会、用户代表以及消费者组织代表都被邀请在本通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15天内让他们自己为委员会所知。为了能够参与到调查中,消费者组织代表必须在上述期限内表明其与涉案产品所存在的客观联系。

除非另有规定,在上述期限内已经让自己为委员会所知的当事人需要在本通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37天内,向委员会提供反补贴措施是否符合欧盟利益的信息。信息可以任意格式来提供也可以以完成委员会提供的问卷来提供。不管何种情况,根据第31条提交的信息只有在提交时有确凿证据支持才会被采纳。

5.4 其他的意见书

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所有有关当事人都被邀请发表他们自己的意见、提供信息和提供支持性证据。除非另有规定,这些信息和证据必须在本通知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37天内送达委员会。

5.5 被委员会调查机构听证的可能

所有有关当事人都希望被会员会调查机构听证。任何听证请求都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并且陈述详细理由。有关调查初始阶段的问题的听证请求必须在本通知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15天内提交。因此听证请求必须在委员会与当事人交流时确定的具体期限内递交。

5.6 制作书面意见和提交完成的问卷以及信件的程序

有关当事人递交的材料,其中包括抽样的信息、已完成的问卷和对其中一些材料的更新,都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其中包括一份纸质的和一份电子格式。材料必须标明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名称、地址、邮箱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果有关当事人因为技术原因不能提供电子档材料,必须立刻通知委员会。

有关当事人递交的书面材料,包括本通知要求的信息、已完成的问卷和和信件,如果要求进行保密处理,需要标明“受限制的”。[9]

根据《基本条例》第29(2)条,提交“受限制的”信息的有关当事人必须提供一份非机密的摘要。此摘要需贴上“有关当事人制作用于检查”的标签。这些摘要必须是足够详细能够让人合理的理解保密文件的实质信息。如果有关当事人提交保密材料而没有附带符合格式和质量要求的非保密摘要,这份保密材料将会被忽略。

委员会通信地址: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贸易总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H处(Directorate H)
办公室:N105 04/092(Office: N105 04/092 )
1049 布鲁塞尔(1049 Bruxelles/Brussel)
比利时(BELGIQUE/BELGIË)
传真 +32 22956505(Fax +32 22956505EN)

6.不合作

如果有关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拒绝调查机构利用必要的信息或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明显地阻碍调查的进行,那么肯定或者否定的临时或最终裁决可以根据《基本条例》第28条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做出。

如果有关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的、有误导性的信息,那么这些信息将会被忽略,而适用可获得事实。

如果有关当事人不合作或者只部分合作,裁决根据《基本条例》第28条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做出,该裁决的结果也许会差于该当事人进行合作的结果。

7.听证官

有关当事人可以要求贸易总司听证官的介入。听证官就如同有关当事人和委员会调查机构之间的纽带。听证官审查查阅文件的请求、有关文件保密的纠纷、延长最后期限的请求和第三方请求听证的请求。听证官可以与个别相关当事人组织一场听证会并且确保相关当事人的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请求举行听证会需提交书面申请并且详细说明理由。有关调查初始阶段的问题的听证请求必须在本通知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15天内提交。因此听证请求必须在委员会与当事人交流时确定的具体期限内递交。

在听证会期间,听证官必须给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在补贴、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欧盟利益等方面表达不同观点和反驳别人的观点的机会。通常,这种听证会最迟必须在初步裁决公布后的第四个周末前举行。

欲知更多详情和详细联系方式,有关当事人可以浏览贸易总司网站上听证官网(http://ec.europa.eu/trade/issues/respectrules/ho/index_en.htm)。

8.调查进度 #p#分页标题#e#

根据《基本条例》第11(9)条,调查将会在本通知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第13个月内结束。根据《基本条例》第12(1)条第2段,临时措施的采取不得晚于本通知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9个月。

9.个人数据处理

所有在调查中收集的个人数据都会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与共同体机构和组织的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个人保护以及关于此种数据自由流动的第45/2001(欧共体)条例》[10] 来处理。

 
【译者简介】
欧福永,男,1975年8月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法学博士、博士后。
朱丹,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生

【注释】
[1]OJ L 188, 18.7.2009, p. 93.
[2]出口生产商是指任何中国制造和向欧盟出口涉案产品的公司,不管是直接出口还是通过第三方出口,包括在其生产、国内销售和出口中任何相关的公司。非生产的出口商通常不能享有单独的税率。
[3]欧盟的27个成员国是指: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尔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和英国。
[4]根据《欧盟委员会关于实施共同体关税代码第2454/93号条例》第143条,仅下例情况当事人被视作是关联的:(a)他们是另一个公司的主管或主任;(b)他们从法律上来看是商业伙伴;(c)他们是雇主 和雇佣的关系;(d)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另一方公司的百分之五或超过优势投票权的股权;(e)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方;(f)双方都直接或间接被第三方控制;(g)他们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h)如果有下列情况发生,他们是被视作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i) 妻子和丈夫;(ii) 父母和孩子;(iii) 兄弟和姐妹(不管是同父异母还是同母异父);(iv) 奶奶爷爷和孙子孙女; (v) 叔叔阿姨和侄子侄女;(vi) 继父继母和继子女;(vii) 继兄妹和姐妹 (OJ L 253, 11.10.1993, p. 1)。在此文中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5]只有当进口商与出口生产商没有关联的时候才能被选作样本。与出口生产商有关联的进口商必须填写为出口生产商准备的问卷的附件1。
[6]关联当事人的定义参见注脚4。 非关联进口商提供的数据也将会被运用到与调查相关的、除了补贴确定以外的其他一些方面。
[8]关联当事人的定义参见注脚4。
[9]关联当事人的定义参见注脚4。
[10]保密文件是指符合理事会第597/2009号条例(OJ L 188, 18.7.2009, p. 93)第29条和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2条的文件。同时也是受到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049/2001号条例(OJ L 145, 31.5.2001, p. 43)第4条保护的文件。
[11]10 OJ L 8, 12.1.2001, p.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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