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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淏洋:WTO补贴规则下的中国汇率政策分析

时间:2013-04-02 点击: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币汇率问题被世界所关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对人民币汇率的一项主要指责是:人民币汇率的低估构成了对出口产品的补贴,从而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本文根据出口补贴的三个构成要件对人民币汇率政策进行论证分析,确定其没有构成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没有给予出口商以利益,在法律或事实上也都不以出口实绩为要件,由此认定人民币汇率政策并未构成出口补贴,完全符合WTO的规定和要求。本文的分析紧紧围绕SCM协定原文和WTO相关判例,从法律角度出发,不仅可以为业内学者的研究提供新思路,也可以使读者远离纷繁复杂的媒体报道评论,找到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是补贴的法律依据,更能为将来更好地应对欧美的“人民币汇率补贴之诉”提供服务。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出口补贴;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一、前 言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复苏不可缺少的一环。中国经济的增长得益于其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据资料显示,我国2011年进出口总额高达236402亿元[1],较2010年增长约22.5%,主要归功于中国产品的物美价廉,使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然而正因为如此,以欧盟、美国为首的发达成员与中国的贸易摩擦加剧,频繁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向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贸易救济之诉。与此同时,它们纷纷聚焦人民币汇率问题,尤其指责人民币汇率的低估构成了禁止性出口补贴,从而违反了WTO之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简称SCM协定)。
本文针对西方国家指责人民币汇率低估构成补贴这一问题,着重从法律上分析构成WTO所禁止的出口补贴的三个要件,即通过分析是否存在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是否给予出口商以利益、是否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者,从而认定人民币汇率政策并不构成禁止性出口补贴,因而不违反SCM协定。
由此,笔者以为西方对人民币汇率的指责不仅给予政治上的偏见,更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汇率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合法行使其汇率主权应当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和保护。
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之前,作为计划经济的一部分,中国一直实行严格的汇率限制与管控政策。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开始,汇率体系逐渐改革,形成了双汇率制度,即固定汇率与自由汇率并存。到1994年,中国废止了双汇率制度,开始正规的实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该制度的核心就是严格盯住美元。
1995年至2005年7月之间,中国将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固定为1美元兑换8.28人民币。到2005年7月,中国最终终止了盯住美元的政策,将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升值约2.1%,并且由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干预,开始逐渐管理人民币的升值。
截至2008年底,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大约升值20%,即1美元兑换6.83人民币。与此同时,中国对美国出现贸易“双顺差”:对美贸易顺差达到175亿美元(2008年9月份数据),中国累计外汇储备为19亿美元(2008年10月的估计值),相当于约20%的美国国债[2]。2008年至今,人民币仍在不断升值之中。
(二)国际社会对人民币问题的关注和反应
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猛,目前更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使得人民币汇率问题在国际社会引起的反应逐渐强烈。一直以来,人民币汇率就面临着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美欧各国不断要求中国政府将人民币升值,以缓解其所面临的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在G8峰会、中欧合作论坛以及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等各类重大场合,人民币汇率问题被广泛而频繁地讨论。尤以美国政府的反应最为强烈。
近年来,美国政界针对人民币汇率问题不断提出各种法案,包括著名的舒默-格雷厄姆法案(The Schumer-Graham Bill[3])、301法案(The Section 301 Petitions[4])、莱恩-亨特法案(The Ryan-Hunter Bill[5])等,在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引起了重大反响。这些法案最主要的焦点在于:中国的人民币汇率制度是否构成SCM协定项下的禁止性出口补贴。美国政界凭借此类法案多次敦促主管对外贸易政策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简称USTR),要求其直接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提起诉讼,解决人民币汇率的“WTO违规”问题。
鉴于世界各国对中国汇率制度的关注,以及该问题诉诸WTO的可能性,对于人民币汇率政策是否确实构成了违反SCM协定的出口补贴,有必要进行法律上的探讨和论证,为将来一旦被诉能够更好地应对提供新思路,同时也为决策者在制定金融政策时提供一些法律意见,可以更好地符合WTO协定的要求。
三、WTO补贴规则下的中国汇率政策分析
考察人民币汇率是否构成SCM协定项下所禁止的出口补贴,首先应确认其是否为补贴,只在补贴成立的前提下,才谈得上构成出口补贴的可能性,毕竟出口补贴仅为补贴中的一类。而就SCM协定而言,首先明文规定了“补贴”的三大构成要件(第1条),即存在“政府或者公共主体提供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2)由此给予了接受者以利益;在此基础上,SCM协定又进一步对“出口补贴”做出界定(第3条),将其定义为“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并添附《出口补贴列示清单》予以例证。可见,在补贴成立的情况下,判断是否构成出口补贴的标准在于是否“在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条件”。
对人民币汇率政策的考察,理论上应审视上述关于“补贴”及“出口补贴”的所有构成要件。然而,鉴于该汇率措施的性质状况,论证其是否构成补贴时,可先考虑是否满足了其中两项要件:(1)存在“政府或者公共主体提供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2)由此给予了接受者以利益。如若前述要件无法满足,则补贴必不成立。同时,假设补贴可以成立,也要看该汇率措施是否满足出口补贴的要件,即:“在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条件”。
综上,对于人民币汇率政策是否构成SCM协定项下所禁止的出口补贴,我们可集中论证以下三个条件:(1)存在着一种“政府或者公共主体提供的财政资助”或者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2)因此给予了接受者一种利益;(3)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6]。
笔者将在下文分别讨论以上三个要素:
关于人民币汇率的补贴问题,笔者认为重点在于分析出口补贴的三大构成要件,看人民币汇率政策是否满足了SCM协定的要求。根据SCM协定第1条和第3条的规定,如果构成出口补贴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存在着一种“政府或者公共主体提供的财政资助”或者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2)因此给予了接受者一种利益;(3)该补贴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7]笔者将在下文分别讨论以上三个要素:
(一)人民币汇率政策并不构成“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就补贴的第一个要件而言,人民币汇率既不能构成“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的财政资助”,也不能构成“收入或价格支持”。
1. 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的财政资助
(1)政府或者公共机构
根据SCM协定第1条的规定,提供补贴的主体必须是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落实到人民币汇率问题,首先,即使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有向出口商提供资助,这种财政资助是由各大商业银行提供的,而非政府所提供。出口商在对外交易中获得外汇后,可以自行选择去哪家商业银行换汇。也就是说,换汇行为的交易主体是出口商和商业银行,而非政府,与政府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只不过,各商业银行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但是不必然)与中央银行产生直接的外汇交易[8]。
其次,各大商业银行在执行国家的汇率政策时,并不能被视为构成SCM协定项下的公共机构。根据WTO专家组在“美国双反案”中的解释,SCM协定项下的公共机构是指拥有、执行或者被授予政府职权的实体[9]。在判断是否一个实体是否为公共机构时,重要的是看该实体是否被授予行使政府职能的职权[10]。而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这一点要求显然没有满足。商业银行在兑换人民币时,仅仅是在执行政府的政策,并不是行使政府职权;如果换汇这种很简单的汇兑行为都可以算作是行使政府职权,那么所有的行为都可以称作政府行为,因为每一个企业都必须执行、遵照国家的政策法规。这样的解释不符合SCM协定的立法宗旨:即“并不是所有的政府干预行为都落入本协定的涵盖范围”[11]。
(2)财政资助
总体上来讲,正如WTO专家组在“美国出口限制案”中曾指出的,“财政资助”所指为一项措施的本质,而非其效果[12]。本质,就笔者的理解,是一项措施最根本、最根源的属性,而非具体表现出来的措施的效果。而根据WTO专家组在“美国软木案”中的解释,财政资助的本质是经济利益的转移[13]。
反观人民币汇率,从其本质上来讲,是一个国家的货币政策,是货币主权的体现。汇率制度作为一种调节经济的手段,其本身带有极强的金融工具的属性。虽然,人民币汇率被低估确实会在某种程度上给出口商带来某种经济利益,但这种经济利益的转移只是汇率政策带来的偶然的效果,而并非汇率政策的本质的体现。就此而言,人民币汇率很难被认定为“财政资助”。
此外,SCM条文本身以及WTO争端解决的实践都表明,不能仅仅依据人民币汇率被低估使得出口商受益这一事实,就认定人民币汇率构成了SCM协定项下的“财政资助”[14]。正如WTO专家组在“美国出口限制案中”曾明确表示的那样,“不能将所有经济学理论上可能扭曲贸易的政府干预都视为SCM协定下的补贴。否则,财政资助这一标准就将被另一种标准所替代,即政府措施能够产生扭曲贸易的影响” [15]。
具体而言,根据SCM协定第1.1 (a)(1)的规定,若要满足财政资助这一条件,争议措施必须落入该条款中(i)至(iv)项所明示的范围内。根据“美国民用飞机案”专家组的报告,这四项列举是穷尽的[16]。也就是说,如果一项措施未落入这四项的范围内,就不可能成为SCM协定项下的财政资助。很明显,(i)至(iv)项的规定中并未涉及有关汇率的规定,即,人民币汇率低估从字面上来看并未落入任何一项的范围内。如果SCM协定的起草过程中确有考虑涵盖汇率低估的问题,则起草者应当会在起草时予以明示,而非事后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解释来达到这一目的。
当然,我们都无法明确了解起草者当时的意图。也正因为如此,很多学者都试图通过解释人民币汇率的运行机制,将其纳入SCM协定1.1(a)(1)中的(i)至(iv)项中。就这几项列示的内容看,人民币汇率最有可能被诉违反(i)项和(iii)项。下面将重点讨论这两项。
1)关于(i)项,即:直接性资金转移(direct transfer of funds)
笔者认为,这是人民币汇率制度最有可能落入的一项。因为从某种角度看,中国的汇率制度要求特定的银行以政府规定的汇率兑换人民币,即:中国出口商在获得外汇后,以低估的汇率将外汇卖给政府,并以此取得人民币。中国出口商将每一外币以低估的汇率兑换为相应的人民币,就相当于将更多的人民币转移到出口商手中,这实际上算是中国政府通过直接提供资金的方式为出口商提供了财政资助。
然而,仔细分析该条款所明文列举的例子——补助金、借款、注入股份,笔者认为,这三种形式都是单方行为,即由政府单方面向接受者转移资金,并没有交换的性质。而就人民币汇率制度本身看,实际上是一种交换行为,即出口商必须用外币来交换等价的人民币。因此,人民币汇率既不符合三项例子中的任何一项,也有别于三项举例所具有的“单方面接受”这一本质,故不属于SCM协定下的直接性资金转移。
此外,根据“美国出口限制案”中专家组的裁决,在国际贸易中,仅有那些导致公共账户或政府预算中产生费用的措施,才可能构成补贴。根据传统的衡量方法,等同于有据可查的财政预算指出或目标明确的财税减让,但是各国政府公共财政从来没有将汇率低估作为财政支出项目列示,也从来没有将汇率变化财政支出或收入的一种形式[17]。
综上,笔者认为人民币汇率政策并不能构成SCM协定第1.1(a)(1)(i)项的直接性资金转移。
2)关于(iii)项,即:政府提供除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a government provides goods or services other than general infrastructure, or purchaes goods )
首先,对于“货物”这一点,根据专家组在“美国软木案”中的解释,其并不包括金钱[18],而人民币汇率是政府的货币政策,是一项金融工具,显然与政府提供货物无关。
对于“服务”这一点,美国曾有政界人士提议将人民币汇率被低估视为该条款项下的“政府提供服务”而起诉,理由是这种人民币汇率制度实际上为出口商提供了一种汇率远期对冲机制,即防止人民币与美元之间汇率变动风险的服务[19]。而SCM协定的附件I中,确实有一个列举式出口补贴列表,并且其中也确实包括了汇率保险或者汇率担保[20]。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汇率政策可以被看成是SCM项下构成补贴的一项服务,那么所有汇率有可能被低估的国家(绝大部分是采用固定汇率的国家)都有可能被诉违反SCM协定。这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否定了固定汇率制度。然而,IMF协定第4条第2款赋予了各会员国广泛的外汇安排权,即:成员国可以自由确定其本国货币相对于其他货币的价值,如盯住其他国家的货币实行自由浮动政策[21]。如果认为人民币汇率被低估即构成第(iii)项所指的“政府提供服务”,则将与IMF协定相悖,这不符合应避免两者之间的冲突的原则。
此外,笔者认为,即使人民币汇率构成了政府提供的服务,也只是“一般基础设施(general infrastructure)”而已。第(iii)项明确排除了一般基础设施构成补贴的可能性,因为如果所有政府发挥职能提供的服务在SCM协定下都看作是补贴而被禁止,显然政府就无法发挥自己的职能了。而依据WTO法理,WTO专家组对于“一般性的基础设施”解释是:“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指被认为是国家经济基础的设施和服务、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共事物的基本框架[22];而“一般(general)”,则是指包括、涉及或者影响一个组织、团体或者区域的全部或者几乎全部[23]。言及汇率制度,其作为政府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自然可以被认为是国家经济基础的一部分。这符合专家组对基础设施的前述解释。而且人民币汇率制度则并不仅仅针对出口商或者任何一个团体,而是在全国普遍适用,自然也符合前述专家组的解释。笔者由此认为,人民币汇率构成“一般基础设施”,故不属于第(iii)项所指“服务”的范围。
总之,WTO争端解决机构似乎不可能仅仅根据“低估的汇率提供了利益”这一很不确定的论断,就证明人民币汇率构成了财政资助,毕竟该论断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也混淆了“财政资助”与“给予利益”是两个作为判断是否构成补贴的相互独立的因素[24]。
2. 关于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依照SCM协定第1条,作为补贴的首个构成要件,若非“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的财政资助”,可考虑其是否为“收入或价格支持”(第1.1(a)(2)条)。笔者认为,人民币汇率也应不在此列。
关于“收入支持”,WTO争端解决机构从未对此作过解释。而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认可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的条约解释通则(第31条),“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25]”从其通常意义出发,“收入(income)”的字典含义是“因劳动、商业或者投资等事项而获得的金钱或者其他资产”[26]。在此可见,收入应为从具有商业交易性质的活动所获得报酬或回报。就人民币汇率而言,出口商因人民币被低估而获得更多的人民币,既非来源于劳动、商业或投资这三项字典中明示内容的范围,在本质上也非因具有商业交易性质的活动所获得的报酬或回报,也就不能构成“收入”。因此,人民币汇率政策并不构成SCM协定项下的“收入支持”。
关于“价格支持”,WTO专家组曾在“中国取向性矽电钢案”中做出解释,认为价格支持作为SCM协定的门槛,应当关注的是政府措施的本质,而非该措施的效果,故价格支持的范围应当较小,包括政府直接干预市场,将价格固定在某一等级[27]。笔者认为,很难证明中国产品的低廉价格源于人民币汇率被低估,更谈不上后者形成了价格支持。毕竟产品的价格取决于很多的因素,包括产品的性能、客户的需求、生产企业本身的营销策略、劳动力成本等。如若援引“价格支持”方面的条款规定,则须证明人民币汇率造成了出口商收入的增加,以便确认确实形成了价格支持。
即便人民币汇率被认定满足前述“财政资助”或者“收入或者价格支持”的要件,根据SCM协定第1.1(b)的规定,补贴的成立还有赖于继续判断“财政资助”或“收入或价格支持”的接受者的是否因此被授予了一项利益[28]。
尽管SCM协定并未明文给出“利益”的准确定义,但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在不同的案件中对其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如上诉机构在“加拿大民用飞机案中”解释道,与利益接受者无财政资助时相比,当一国政府的财政资助使得接受者在市场上享受到更有利的优势时,利益便存在了[29]。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进行利益分析时最适宜的基准就是市场[30]。
而就人民币汇率问题而言,市场的选择是很有争议的。如果选择全球外汇市场作为基准,很有可能不存在利益,因为人民币汇率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市场都是一样的;如果选择人民币在自由市场上的汇率作比较,当汇率被低估,就一定会产生利益,但这就要求有一个真实有效的人民币汇率市场。就这一点而言,对于采用双汇率制度的国家,其固定汇率市场较之自由市场是否给予了出口商以利益,是比较容易判断的。但在人民币汇率的问题上,由于中国并不存在这样一个自由市场,人民币汇率统一适用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无法找到一个真实有效的自由市场,自然也就无从比较,结果是无法证明是否存在着SCM协定项下的利益。
解决上述问题可能需要判断什么是正确的市场汇率,及其被低估的具体数量。鉴于在浮动汇率体制下很难确定真正的市场汇率是多少,所以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们都不敢做这样的判断[31]。因此,很难证明中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是否授予了出口商以利益。
根据以上两个部分的阐释,笔者认为,人民币汇率并不构成SCM协定项下的补贴。
即使人民币汇率制度被认为构成了补贴,笔者认为,要证明这种补贴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是以出口实绩为条件——从而构成禁止性的出口补贴,也是非常困难的。
1. 法律上的以出口实绩为条件
根据上诉机构在“加拿大汽车案”中的解释,当可以从相关立法的字面上看出条件的存在,即可被理解为SCM协定第3.1条所规定的“在法律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 [32]。而人民币汇率政策是否属于这类情形,连对华颇为抵触的美国产业界也予以了否认[33]。美国产业就新能源进口产品发起的“301调查”申请(The Section 301 Petitions)中,美国产业明确承认:没有任何中国立法规定了中国的汇率政策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34]。据此可以推断,要证明人民币汇率制度是在法律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即便有可能,也将是非常困难的。
2. 事实上的以出口实绩为条件
对于这一法律要件,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在于“contingent”一词的解释。WTO专家组及上诉机构曾多次对该词进行解释。上诉机构在“加拿大民用航空案”中将其解释为“以...为条件的”或“依赖其他事物而存在” [35]。此外,SCM协定的脚注4对解释“contingent”这一法律概念也至关重要。
脚注4的规定表明,当补贴的授予没有在法律上明确以出口实绩为条件之际(即不构成法律上的出口补贴),如果有事实表明该补贴的授予在事实上与实际的或可预期的出口或出口利润绑定(tied to),则满足前述认定标准,即构成事实上的出口补贴。但是,仅凭补贴给予了从事出口的企业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认定出口补贴的构成。在此,应特别关注脚注4中的“tied to”一词,其一般含义为“受制于或限于某一行为;有关行为、地点或者条件的限制” [36]。显然,这一标准强调的是条件性和依赖性,是脚注4所确立的法律标准的核心,不容忽略[37]。也就是说,这种条件性的存在,需要从全部的组成及与给予补贴有关的事实的组合中推测出来,任何一个单独的事实都不可能是决定性的[38]。
笔者由此认为,仅仅根据人民币被低估给予了出口商以利益这样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人民币汇率是在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首先,中国的产品即使不出口,也仍然可能获得利益。就人民币汇率的整体设计而言,其所针对的并不仅仅是出口商,而是整个国家。换言之,即使是个人通过提供劳务等方式获得外汇,也仍然可以获得利益,而并非只有出口商才可以获得利益。从这一角度来说,如果不出口就不能获得利益的说法,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是不成立的。
此外,人民币汇率制度规定的仅仅是汇兑行为。而后者与SCM协定第3.1条项下规定的出口行为不同。人民币汇率制度仅针对换汇这一环节,即怎样、以什么样的汇率可以将其他国家的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这种汇兑行为属于出口行为的下一环节,即只有获得了外币才能兑换。由此,人民币汇率制度本身与出口行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而这种偶然的联系,并不能满足WTO专家组在“澳大利亚汽车皮革案”中所认定的“需要具有紧密联系”[39]这一条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难以证明人民币汇率政策是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更不必说其有可能构成SCM协定项下的禁止性出口补贴了。
四、对中国政府的建议:
(一)加强WTO法律人才的培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未来世界最重要的竞争即是人才的竞争。在法律领域更是如此。虽然多哈回合谈判举步维艰,世界各大主要贸易国家纷纷掀起成立自贸区热潮,但是笔者认为,只要多边贸易体系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多边贸易体系就不会死亡。在可以预见的将来,WTO法律制度仍将是多边贸易制度的核心,因此人民币汇率问题在未来有可能被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可见,大力推广WTO法律教育、培养高素质的WTO法律人不仅仅是积极解决人民币汇率问题的应对之道,更是提高我国制定政策的WTO合规性的根本途径。
(二) 不断加强国际政治影响力,获得国际社会理解
从政治角度来说,提高话语权,获得国际社会理解至关重要。如何使其他国家理解我国贸易政策,除了要提高政策设计的能力、透明度外,外交手段必不可少。在综合国力不断提高的今天,我国具备一定的国际社会话语权,因此,我国应学会善用话语权,在各大国际场合加强舆论宣传,在可能的范围内解析人民币汇率政策制定的合理性、科学性,获得国际社会舆论支持。此外,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及WTO密切合作,积极配合,加强自身在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也是一大解决之道。
人民币汇率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加速融入全球化市场步伐,人民币汇率政策将不断地改进与完善。与此同时,中国在世界经济中令人瞩目的崛起及其骄人成绩,将使其国内金融政策——包括人民币汇率政策,继续成为各国(尤其以美欧为首的对华贸易伙伴)关注的焦点。而作为世贸组织的重要成员,中国的汇率政策面临多边贸易体制的检验也是势在必行。事实上,将该问题推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平台的势头一直有增无减。
根据上文的法律分析,人民币汇率制度并不符合SCM协定下认定补贴乃至出口补贴的三个主要构成要件,即:人民币汇率制度既不是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也不是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同时,人民币汇率没有给予出口商以利益;更有,即使人民币汇率制度确实是一种补贴,这种补贴在法律上及事实上也不以出口实绩为条件。
虽然以美、欧等为首的发达成员对中国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多加指责,但是上述论证显示,尚无任何WTO成员能令人信服地证明人民币汇率制度属于SCM协定下所禁止的出口补贴。可以预见,欧美各国会持续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促使人民币升值以满足其各自的利益需求。面临这一形势,中国政府应重视法律技术上的应对,本文即是对从法律上分析中国汇率政策的WTO合规性的有益尝试。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在国内政策设计、国际社会理解支持、提升国际话语权等方面有所突破,才能真正实现在国际舞台上的和平崛起。
【作者简介】
闫淏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内容出处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2/indexch.htm
[2]     See Dong Yuan: China’s selfish Exchange Rate Policy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Europe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2010, P32-33
[3]     S. 1586[108th], A Bill to authorize appropriate action if the negotiations wit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garding China’s undervalued currency and cyrrency manipulation are not sucessful.
[4]     See Jackson/Davey/Sykes,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4th Ed.) 2002,pp.332 et seq.
[5]     See Bacchus/Shapiro, Re:The consistency with the WTO Oblig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H.R. bill, Letter to the Chairman of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ffairs Policy Group,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nufacturers, 12, September 2006.
[6]     SCM Agreement, Art.1, Art.3
[7]     SCM Agreement, Art.1, Art.3
[8]     参见黄韬、陈儒丹《WTO法律规则视野之中的人民币汇率争议》,《国际金融研究》2007(9)
[9]     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para 317
[10] Ibid, para.318
[11] See Panel Report, US- Measures Treating Exports Restraints as Subsidies, para. 8.63
[12] Ibid.
[13] See Panel Report, US- Investig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 IV, para. 52
[14] 参见贺小勇管荣,《WTO与IMF框架下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 2010(3) P158
[15] See Panel Report, US- Export Restraints, para. 8.62
[16] See Panel Report, US- 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Large Civil Aircraft Large Civil Aircraft(2nd complnaint), para.7.955
[17] 参见韩龙:《人民币汇率构成对中国出口产品的财政资助吗?》,《河北法学》,2008年9月, P61
[18] See Panel Report, US- Softwood Lumber III, paras. 7.22-7.23
[19] See Stewart and Stewart, King &Spalding, Petitions for the Imposition of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Coated Paper from Indonesi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quest for Proprietary Treatment and Accompanying Certifications,C-570-959(23Sep.2009) at130
[20] SCM Agreement Annex I, item (j)
[21] Se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Article IV of the Fund’s Articles of Agreement: An Overview of the Legal Framework, prepared by the Legal Department in consultation with Policy Development and Review Department, approved by Sean Hagan, June 28, 2006
[22] See Panel Report, EC- Large Civil Aircraft, para. 7.1036
[23] Ibid
[24] See Panel Report, US- Exports Restraints, para. 8.65
[25] 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para.17
See also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7/content_5003752.htm
[26] See 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sixth edition
[27] See Panel Report, China- Countervailing and Anti-dumping Duties on 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para. 7.85
[28] SCM Agreement, Art.1.1(b)
[29] 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 Canada- Measures Affecting the Export of Civilian Aircraft, para.157
[30] Ibid
[31] See Dong Yuan: China’s selfish Exchange Rate Policy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Europe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2010
[32] 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 Canada-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tvce Industry, para.100
[33] Available at http://waysandmeans.house.gov/media/pdf/110/currencypetition.pdf.
[34] 贺小勇、管荣《WTO与IMF框架下的人民币汇率问题》P164
[35] 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 Canada- Aircraft, para.166
[36] See Panel Report, Australia- Subsidies provided to Producers and Exporters of Automotive Leather, para.9.55
[37] 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 Canada- Aircraft, para.171
[38] Ibid, para.167
[39] Ibid


 


国家统计局,内容出处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2/indexch.htm
See Dong Yuan: China’s selfish Exchange Rate Policy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Europe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2010, P32-33
S. 1586[108th], A Bill to authorize appropriate action if the negotiations wit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garding China’s undervalued currency and cyrrency manipulation are not sucessful.
See Jackson/Davey/Sykes,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4th Ed.) 2002,pp.332 et seq.
See Bacchus/Shapiro, Re:The consistency with the WTO Oblig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H.R. bill, Letter to the Chairman of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ffairs Policy Group,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nufacturers, 12, September 2006.
SCM Agreement, Art.1, Art.3
SCM Agreement, Art.1, Art.3
参见黄韬、陈儒丹《WTO法律规则视野之中的人民币汇率争议》,《国际金融研究》2007(9)
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para 317
Ibid, para.318
See Panel Report, US- Measures Treating Exports Restraints as Subsidies, para. 8.63
Ibid.
See Panel Report, US- Investig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 IV, para. 52
参见贺小勇管荣,《WTO与IMF框架下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 2010(3) P158
See Panel Report, US- Export Restraints, para. 8.62
See Panel Report, US-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Large Civil Aircraft Large Civil Aircraft(2nd complnaint), para.7.955
参见韩龙:《人民币汇率构成对中国出口产品的财政资助吗?》,《河北法学》,2008年9月, P61
See Panel Report, US- Softwood Lumber III, paras. 7.22-7.23
See Stewart and Stewart, King &Spalding, Petitions for the Imposition of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Coated Paper from Indonesi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quest for Proprietary Treatment and Accompanying Certifications,C-570-959(23Sep.2009) at130
SCM Agreement Annex I, item (j)
Se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Article IV of the Fund’s Articles of Agreement: An Overview of the Legal Framework, prepared by the Legal Department in consultation with Policy Development and Review Department, approved by Sean Hagan, June 28, 2006
See Panel Report, EC- Large Civil Aircraft, para. 7.1036
Ibid
See Panel Report, US- Exports Restraints, para. 8.65
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para.17 
See also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7/content_5003752.htm
See 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sixth edition
See Panel Report, China- Countervailing and Anti-dumping Duties on 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para. 7.85
SCM Agreement, Art.1.1(b)
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 Canada-Measures Affecting the Export of Civilian Aircraft, para.157
Ibid
See Dong Yuan: China’s selfish Exchange Rate Policy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Europe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2010
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 Canada-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tvce Industry, para.100
Available at http://waysandmeans.house.gov/media/pdf/110/currencypetition.pdf.
贺小勇、管荣《WTO与IMF框架下的人民币汇率问题》P164
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Canada- Aircraft, para.166
See Panel Report, Australia- Subsidies provided to Producers and Exporters of Automotive Leather, para.9.55
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Canada- Aircraft, para.171
Ibid, para.167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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