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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规则谈判综述

时间:2012-11-02 点击:
【内容提要】世界贸易组织(WTO)于2002年1月31 日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多哈回合谈判。规则谈判是多哈回合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旨在就现行的《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澄清和改进进行谈判。鉴于谈判结果将对将来各成员国的贸易救济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各成员国均给予了高度重视。经过2002年-2007年“指明问题”的提案阶段,谈判从2008年开始,现仍处于实质磋商阶段。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规则谈判工作,以“澄清和改进规则、加严纪律、防止滥用”为总体立场和目标,通过会上积极发言、提交书面提案、开展双边磋商和协调等方式,全程深度参与了多哈回合规则谈判,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Abstract: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e"WTO") launched a new round of trade access negotiation on 31 January 2002, i.e. the Doha Development Round (the “DDA”). Rule negotiation is an important agenda of the DDA, which aims to clarify and improve the current Agreement on Anti-Dumping and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Members attach great important to the rule negotiation, as the negotiation result is expected to produce profound impacts on members’ trade remedy practices. The negotiation witnessed the phase of “dictating issues” from 2002 to 2007 and came to substantial consultations since 2008. Sticking to the general position of “clarifying and improving regulation, strengthening discipline and preventing measures from being abused”,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s a major player in the trade remedy area, was deeply involved into the rule negotiation through active representations, submission of proposals, bilateral consultations and negotiations. Our participation made an contribution in advancing the negotiation.

 【关键词】 WTO 多哈回合 规则谈判


一、多哈回合谈判的启动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作出了两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决定:第一,会议决定正式接纳中国成为WTO第143个成员;第二,会议决定于2002年1月31 日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多哈回合谈判,旨在推动全球自由贸易的发展。这两项决定意味着,中国正式加入了WTO、享受WTO赋予其成员的各项权利,同时也要遵守WTO的基本规则、承担相应的义务;中国开始以WTO成员身份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新成员而言,如果说遵守规则、履行义务是挑战,那么参与规则的谈判和制订则是更大的挑战。

多哈回合谈判是WTO成立以来发动的首轮多边贸易谈判。该谈判的议题包括:农产品市场准入、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贸易、规则修订、贸易与环境、知识产权和公共健康、贸易便利化以及发展等多个领域。其规模和难度都堪称迄今之最。多哈回合自启动以来进展一直不明显,各成员方在农产品及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贸易等谈判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经过近10年谈判仍无法达成一致。

规则谈判(又称新一轮规则谈判)是多哈回合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多哈部长会议宣言》第28段对规则谈判进行了如下授权:(各方)同意进行谈判,旨在澄清和改进《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项下纪律,同时保留这些协定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有效性以及相应的制度和目标,并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1]根据此授权,2002年2月,WTO总理事会成立了规则谈判小组,就现行的《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包括渔业补贴)和《区域贸易协定》的澄清和改进进行谈判。其中,《反倾销协定》的修订则是规则谈判中各方关注的焦点。


二、规则谈判概况

 

(一)谈判的两个阶段

规则谈判采取成员全会(正式会议和非正式会议)、诸边磋商会议(部分核心成员参加)、技术专家小组会议、主席之友协调等多种方式进行。截至目前,谈判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1) 2002年2月至2007年10月的提案阶段; (2) 2007年12月至今的实质磋商阶段。

在第一阶段,各成员对现行反倾销规则、补贴及反补贴规则进行了详尽的讨论,共提交了近300份规则修订提案。各方提案包括:阐述各自谈判立场和原则的概念性文件(即第一代提案);提出协定需要澄清和改进之问题并附修改建议的文件(即第二代提案);针对协定条款的具体修改案文(即第三代提案)。各方提案为规则谈判小组主席起草和出台主席综合案文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第二阶段,2007年11月30日,WTO规则谈判小组主席向各成员散发了规则谈判启动六年来首份主席综合案文。[2]自此,规则谈判进入主席综合案文的实质性磋商阶段。2007年12月12日-14日,时任主席召集规则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就综合案文举行首次磋商;2008年1月-5月,规则谈判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就主席综合案文又进行了五次磋商。大多数成员在肯定主席案文包含一些积极因素的同时,对反倾销案文内容表示失望,认为其缺乏总体平衡、没有全面反映大多数成员的意见,要求主席尽快出台综合案文修改稿。2008年12月,规则谈判小组主席散发了第二稿主席修订案文。[3]2009年-2010年,围绕第二稿主席案文,各成员又进行了12次磋商。总体上看,各成员对主席修订案文中提高透明度和保证程序公正方面的修订内容达成了较多的共识,这也是目前规则谈判所取得的主要进展。但在反倾销的归零、日落复审、反规避以及反补贴的管制价格、外部基准、低于成本融资等问题上,各方立场对立、分歧明显、斗争激烈。

(二)最新进展情况

2010年首尔20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以及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确定2011年为完成多哈回合谈判的最佳时机。为抓住2011年的机会之窗,谈判对作为多哈回合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倾销、反补贴规则议题明显加大了磋商密度。2010年下半年规则谈判小组新主席上任后,新一轮密集技术磋商开启,全会和诸边磋商会议的密度和力度明显加大;同时,规则谈判被列入大使磋商内容,部分成员大使在2010年底和2011年初进行了3轮深入磋商,显示出成员提升谈判高度、争取尽快达成一致的雄心。2011年以来,规则谈判采取小范围诸边磋商、“主席之友”磋商、“联系小组”磋商、技术专家组磋商等多种模式密集开展谈判,继续讨论2008年主席案文议题及成员提案。规则谈判小组新任主席高调表示,争取2011年4月出台第三稿主席综合案文,为2011年完成多哈回合一揽子谈判打下基础。2011年4月底,主席出台第三稿《反倾销协定》修订案文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修订磋商报告。[4]主席在肯定密集磋商成果和共识的基础上,强调成员仍存在重大分歧。与此同时,多哈回合其他领域谈判也遭遇困境,一揽子谈判模式陷入了僵局。为推进谈判,WTO总干事拉米在5月底的贸易谈判会议上提出“多哈回合早期收获路线图”计划,争议性较大的规则谈判议题被放入其中的慢速通道,预计在2012年继续商谈。

(三)主要成员方基本立场及关注

多边贸易谈判矛盾错综复杂,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之间存在矛盾,发达成员之间也有矛盾,还有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也存在矛盾。各方立场随着谈判的进展会不断变化和调整,但根据规则谈判小组到目前为止的磋商情况,一些主要谈判方的立场和关注已较为明晰:

“联谊小组”(FANs):“联谊小组”的主要成员有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巴西、智利、挪威、瑞士等,是修改规则的主要推动力量,而日本又是联谊小组的牵头人。联谊小组中多为出口导向型或主张自由贸易的成员,其在反倾销规则谈判中的立场非常明确,认为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已成为变相的贸易壁垒,主张对《反倾销协定》进行实质性修改,加严反倾销纪律。具体包括:(1)严格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条件,防止反倾销措施的滥用;(2)限制反倾销调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减轻应诉企业接受调查的过重负担;(3)强调反倾销措施的运用应当限定在抵消倾销和损害的必要限度内;[5](4)改进反倾销复审制度,特别是到期(日落)复审制度,要求措施到期(5年)应强制终止(即强制“日落”);[6](5)加强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公正性、可预见性与透明度;(6)要求禁止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归零”做法。[7]在反补贴规则谈判中,“联谊小组”总体上支持加严纪律、完善相关规则。

美国:美国是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成员方,也是其他成员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目标。美国在反倾销规则谈判中的立场比较保守,不主张对现行规则做实质性修改,强调完善程序性规则。具体而言:(1)坚持规则谈判应保存现有协定的基本概念、原则及其有效性,维护反倾销制度的贸易救济作用,从而消除贸易扭曲行为;(2)强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公平性、可预见性、透明度,防止其他成员滥用反倾销措施;(3)反对全面禁止“归零”做法和措施到期强制终止;[8](4)反对发展中成员提出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坚持WTO贸易救济规则应统一实施。在反补贴规则谈判中,美国主张对政府参与经济、扶持企业的行为进行限制,提出扩大反补贴措施的适用范围,并为此提交了相关提案。

欧盟:欧盟既是反倾销措施的主要使用者,也是其他成员反倾销措施的针对目标。欧盟对于完善程序规则、加强措施监督、防止滥用反倾销措施更为关注,其谈判立场较为灵活。欧盟的立场及关注是:(1)支持澄清和改进《反倾销协定》有关规定,包括改进调查程序规定、减轻调查成本、确保利害关系方的程序性权利,将反倾销措施限制在消除对国内产业损害的限度内,强化公共利益审查及低税原则;(2)吸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报告中的认定及结论,完善和澄清协定有关条款;(3)建议折中保留“归零”做法,反对措施到期强制“日落”;(4)可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但首先应当制定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一般原则,然后在此基础上研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有关规定。在反补贴规则谈判中,欧盟立场与美国相同,欧美相互支持对方提案,并经常联署提案。

中国:中国已成为其他成员反倾销、反补贴的最主要目标,深受滥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之害,因而在规则谈判中的基本立场是:支持澄清和改进现行规则,主张在实体和程序上加严反倾销、反补贴纪律,增强透明度,防止滥用措施。在反倾销规则谈判中的主要关注是:(1)反对纳入“反规避”条款;[9] (2)支持全面禁止使用“归零”做法;[10](3)主张措施实施最长10年,到期强制终止;[11](4)改进实体和程序规则,限制调查机关的过度自由裁量权。在反补贴规则谈判中的主要关注是:(1)反对纳入“管制价格”和“外部基准”条款;(2)反对纳入“低于成本融资”和“对信用不良国企贷款及投资”条款;(3)修改、澄清 “公共机构”定义;(4)改进程序规则,限制调查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

其他主要参与方:在规则谈判中较为活跃的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发达成员和巴西、印度、埃及、土耳其等发展中成员。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成员是反倾销措施的传统使用者,其谈判立场较为温和,主张对现行规则进行澄清和适度完善,支持在程序上加严纪律。印度、巴西的总体谈判立场也是支持澄清和改进规则、防止滥用措施;埃及、土耳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行政资源和技术能力有限,在增强透明度和加严纪律问题上持保守态度。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国家)谈判集团将谈判重点放在争取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上,其立场和主张得到中国、印度、埃及等发展中大国以及东盟国家的支持。


三、中国参与规则谈判情况

 

(一)参与谈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参与谈判是中国行使WTO成员方的权利、承担中国作为贸易大国的责任的重要体现。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作为全球重要的贸易大国,中国参与制订国际贸易规则的话语权和能力也在不断提升。中国积极参与规则谈判,有助于推动建立公正、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改善国际贸易环境,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因此,中国参与WTO规则制订,既是行使作为WTO成员方的权利,也是承担作为国际贸易大国的责任。

2、参与谈判是维护中国整体经济利益的需要。

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谈判是多哈回合一揽子谈判的重要内容,将对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多边规则走向和各成员方的相关立法与实践产生深远影响。因此,积极参与规则谈判对完善中国经济贸易发展的外部环境、维护中国整体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3、参与谈判可以推动改善国际贸易环境,从规则上遏制贸易保护主义。

由于多边贸易救济规则本身存在漏洞和缺陷,使得一些成员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对正常的国际贸易造成阻碍。近年来,中国一直是某些成员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中国积极参与现行规则的修订谈判,推动改进规则、加严纪律、增强透明度,有助于从规则上遏制贸易保护主义、防止滥用贸易救济措施。

(二)中国参与谈判的具体情况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规则谈判工作,以“澄清和改进规则、加严纪律、防止滥用”为总体立场和目标,全程深度参与了多哈回合规则谈判。中国谈判代表团对各方立场、修改提案及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制定详细谈判预案。谈判中,就涉及中国重要利益和重大关注的议题,中国代表团积极发言,有理、有力、有节地阐明中国主张和观点;同时,积极开展双边磋商和协调,扩大与相关成员方的共识,约见规则谈判主席及关键人物,加强沟通交流。

1、积极提交书面提案及修改建议。在谈判中我们特别重视书面提案工作。谈判早期阶段,各成员对修订反倾销规则关注较多,提交许多修改建议和提案,中国也提交了关于谈判总体立场、立案评论期、申请人资格、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反对归零做法、反对纳入反规避条款等问题的修改提案。在前两稿主席案文公布后,中国针对主席案文提出了详细的、有技术支撑的修改建议,并根据中国参与谈判的关注利益,呼吁加大修订反补贴规则谈判力度。中国提交了3份有关加严反补贴调查纪律的正式提案,分别是“立案前磋商”[12]、“新增补贴项目的处理”[13] 和“可获得事实的使用”[14],旨在从多边规则层面加严反补贴纪律、改进完善程序、增强透明度。至今,中国已书面提交16份提案、6份工作文件、30余份会议发言。

2、合理主张及修改提案得到采纳。在谈判中,中国主张规则修订应更趋公正、公平、合理,体现各方利益平衡,反对纳入对中国有歧视的不公平条款。在谈判中,中国代表团向WTO成员阐述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的成就、解释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积极主动与其他成员沟通交流、协调立场,以实现增信释疑、化解分歧、扩大共识的目标。中国谈判合理主张和修改提案在主席综合案文中得到不同程度体现。

3、锻炼和提升了谈判能力。中国的谈判人员认真钻研规则,结合中国贸易救济调查实践和应对贸易救济调查经验,拟定谈判方案、提出合理主张及修改建议,对修订、完善规则发挥了积极和实质性作用。中国代表团表现出的谈判能力得到规则谈判主席和谈判各方的认可,中国不仅进入由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印度、巴西等核心成员组成的“诸边磋商组”、成为诸边磋商的“常任理事国”,也成为反倾销谈判技术专家组重要成员。在2010年12月召开的谈判会议上,中国又成为谈判主席指定的7个核心谈判成员之一、担任 “主席之友”协助起草新的主席综合案文。

多哈回合规则谈判给我们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参与规则谈判有助于我们运用贸易救济规则有效维护公平、开放的贸易环境,积极妥善应对贸易摩擦,为中国经济贸易持续、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规则环境。但我们需对规则谈判的困难和曲折保持清醒认识,认真做好全面、深入、细致的工作预案,坚持中国谈判立场和目标不动摇,坚决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作者简介】
周晓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局长。


【注释】
[1] 参见: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da_e/dohaexplained_e.htm#antidumping。
[2] 规则谈判文件号TN/RL/W/213,可在以下WTO网站搜索、下载: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rulesneg_e/rulesneg_e.htm,以下引用规则谈判文件均可在相同网址查阅。
[3] TN/RL/W/236.
[4] TN/RL/W/254.
[5] TN/RL/GEN/43.
[6] TN/RL/GEN/74, TN/RL/GEN/104.
[7] TN/RL/GEN/126.
[8] TN/RL/GEN/147.
[9] TN/RL/W/216.
[10] TN/RL/W/215.
[11] TN/RL/GEN/149.
[12] TN/RL/GEN/161.
[13] TN/RL/GEN/160.
[14] TN/RL/GEN/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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