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WTO《补贴协议》附件5规定了搜集严重侵害信息的程序。该程序由申诉方提出请求,DSB做出决定,指定代表负责实施。指定代表需要确定附件5程序的工作步骤和进程;制订保护商业机密信息程序;完成调查问卷以及向专家组提交报告。所有这些工作都是在与当事方协商的情况下完成的。附件5程序搜集的信息可以适用于严重侵害的诉讼请求,专家组裁定该信息也可以适用于禁止性补贴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 《补贴协议》附件5程序 搜集严重侵害信息 指定代表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以下简称“《补贴协议》”)规定补贴方实施的补贴行为造成以下结果时,可能构成对另一成员方的严重侵害:第一,在本地市场中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同类产品;第二、在第三方市场中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同类产品;第三、压低或抑制另一成员方产品的价格或使其销售受损;第四、补贴方产品的世界份额持续增长。这里的另一成员方和补贴方在WTO反补贴争端解决程序中就是申诉方和被申诉方。由于严重侵害的信息掌握在被申诉方、享受补贴的企业或第三方手中,这就给申诉方的举证带来很大的难度。为此《补贴协议》附件5专门规定了搜集严重侵害信息的程序(以下简称“附件5程序”)。到目前为止,在WTO的反补贴争端中涉及附件5程序的案例有3个,分别是印度尼西亚-影响汽车工业的某些措施案(以下简称“印尼—汽车案”)、美国—高地棉补贴案(以下简称美国—高地棉案)和韩国—影响商用船舶贸易措施案(以下简称“韩国—商用船舶案”)。学者们对《补贴协议》以及所涉案例进行过较为丰富的研究,唯独与此有关的附件5程序未能进入研究视野。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研究的完整性,还是我国补贴争端愈来愈多的实践上来看,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是必要的。
一、附件5程序的启动
附件5第2段规定申诉方可以请求DSB启动附件5程序。一般认为申诉方向DSB请求启动附件5程序都会自动得到允许。但事实并非如此。在美国—高地棉案中,巴西在成立专家组请求中要求启动附件5程序。[1]
这一要求遭到了美国的反对。美国反对的理由是:第一、巴西没有确定第三方市场的范围,这会阻碍相关第三方履行向DSB提交信息的义务,也使得美国无法判断哪个国家的代表可以作为指定代表的适当人选。同时,美国也不同意第三方参与附件5程序,因为印尼—汽车案就有此先例。第二、当日的DSB会议议程中没有包括启动附件5程序和确定指定代表。如果属于DSB议事日程的话,按照习惯做法DSB应当在会前10天发出通知,事实上DSB没有通知。第三、美国不同意DSB主席在之前协商中建议的2个指定代表人选。DSB主席的态度是他为此事一直在与争端当事方进行协商。由于协商没有结束,因此他没法确定指定代表。[2]最终在整个专家组审理过程中,DSB始终没有启动附件5程序。DSB主席的前述解释一旦在以后的案件中被遵循,则将会产生这样一种实际效果:通过赋予被诉方阻止适用附件5程序的机会,因而使得该程序受制于积极协商一致规则。
附件5第4段规定DSB决定启动程序的同时需要确定一名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事方协商产生;另一种是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由DSB主席指定。指定代表是为了使搜集信息的程序更加便利,他的具体工作包括安排工作步骤与进程;制订调查问卷;发放、搜集与整理问卷;制订保密规则;决定有关争议以及向专家组提交报告等。
在韩国—商用船舶案中,欧共体[3]在要求DSB成立专家组的同时,请求DSB根据附件5第2段启动附件5程序,并确定指定代表。为此,欧共体准备向DSB提出自己的指定代表人选,并就此问题希望与韩国协商。[4]之后,欧共体再次发表声明要求DSB启动附件5程序以及确定指定代表。欧共体指出它就指定代表人选问题已经与韩国进行了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欧共体只得要求DSB主席确定一名指定代表。[5]欧共体的请求得到了DSB的回应。在接下来设立专家组的会议上,DSB主席确定了指定代表。
指定代表工作的第一项任务是安排工作步骤。在韩国—商用船舶案中,指定代表与当事方协商后确定了如下工作步骤:第一步:当事方将问题提交给指定代表。第二步:指定代表制作调查问卷,并将问卷送达当事方和第三方。第三步:当事方和第三方答复问卷。第四步:对当事方和第三方答复的补充提问。第五步:对补充提问的答复。第六步:指定代表向专家组提交报告。[6]
附件5第5段规定搜集信息工作需要在60天内完成,时间从《补贴协议》第7.4条规定的“将此事项提交DSB”起算。在韩国—商用船舶案中,专家组是2003年7月21日成立,同时确定了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确认成立专家组的时间是“将此事项提交DSB”的时间,因此60天的期限截止于2003年9月19日。在印尼-汽车案中,各方对此问题的看法明显不同。应日本和欧共体请求,1997年6月12日,DSB成立专家组,该日也是附件5程序开始的起算日。60天的期间从1997年6月12日到1997年8月11日。应美国的请求,1997年7月30日,DSB成立专家组,该案由日本、欧共体请求成立的专家组合并审理。DSB确定美国的附件5程序期限从1997年7月30日到1997年9月22日。这个期限实际上只有55天,由此引起美国的反对。应美国要求,各方同意在附件5程序结束后4周,申诉方提交第一次意见书。这也意味着专家组的整个时间表被迫推迟。[7]
二、保护商业机密信息
在韩国---商用船舶案中,搜集信息的工作还没有展开,各方就遇到了棘手的问题——如何保护可能获取的商业机密信息。韩国要求指定代表通过附加程序保护商业机密信息。欧共体也认为有此必要。附件5没有此类规定,指定代表要求韩国和欧共体提交各自的程序草案。依据欧共体和韩国的程序草案,指定代表制订了《保护商业机密信息程序》。韩国和欧共体都认为该程序应当既适用于附件5程序,又适用于专家组的审理案件过程。指定代表认为附件5程序和专家组审理过程确实都应当保护商业机密信息,但将此程序适用于专家组审理过程还得专家组同意,他无权决定。于是韩国和欧共体要求指定代表将他们的意见提交给专家组。指定代表接受了这个请求。2003年9月4日专家组同意在其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适用该保护商业机密信息程序。[8]《保护商业机密信息程序》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概念的界定。《保护商业机密信息程序》详细界定了被认可人员、商业机密信息、专家组程序结束、商业机密的确定、秘书处雇员、便利人(DSB的指定代表)、外聘咨询专家、专家组成员、当事方、常设专家组成员、代表、安全地方和第三方等13个概念。
商业机密信息的获取、使用和披露。只有被认可的人员可以获取商业机密信息,但要尽可能避免使用电子版[9];如果需要复印的话,复印的份数不得超过被认可人员的数量,且所有复印件都要按序编号。被认可人员只能在为了附件5程序的目的或者专家组审理程序和可能随后的上诉机构审理程序中使用商业机密信息,绝不能将之用于其他目的。被认可的人员可以向其他被认可的人员披露商业机密信息,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专家组在其报告中可以依据商业机密信息做出陈述或得出结论,但不应披露商业机密信息。
第三方是否有权利获取搜集到得信息呢?附件5没有做出规定。在韩国---商用船舶案中,欧共体要求指定代表将在附件5程序中收集的信息,包括商业机密,可以让第三方获取,至少参与附件5程序的第三方可以获取。韩国辩称这么做没有依据。指定代表认为在附件5程序中收集的信息不需要让第三方获得。因为依据DSU第10.3条,到专家组第一次会议时,第三方才有资格接受所有当事方提交给专家组的意见书。在附件5程序中提交的信息还不构成向专家组提交的意见书,这些信息处于DSU第10.3条规定之外。指定代表指出附件5程序对待第三方应当与DSU的规定保持一致。[10]
被认可人员的指定。当事方应当事先向其他当事方、指定代表和专家组提交一份代表和外聘咨询专家名单,以便这些代表和外聘咨询专家获取商业机密信息。同样,总干事或其指派的人员也应当向当事方、指定代表和专家组提交秘书处需要获取商业机密信息的工作人员名单。对于外聘咨询专家,只要没人反对,专家组就应当认可;如果有人反对,专家组应当立即对该反对做出裁定。如果专家组驳回反对,提出反对意见的当事方提交的商业机密信息不得披露给该人员;且可以撤回商业机密信息,指定代表、专家组和其他当事方应当立即返还包含商业机密信息的相应文件或其他记录。
商业机密信息的确定。每个当事方都可以确定对问卷答复的哪些信息和意见书应当被作为商业机密信息。如果指定代表和专家组认为对商业机密信息限制范围确定不当,他们有权利以适当的任何方式进行干涉。一般情况下,商业机密信息应当作为附件5问卷答复或者意见书的附件。当事方或第三方若要在专家组会议上提交或参阅商业机密信息,就需要提前通知专家组。在专家组会议期间提交意见书和讨论商业机密信息时,专家组应当排除非被认可人员或非第三方指定代表。
商业机密信息文件的返还和销毁。专家组程序结束之后,专家组和当事方应当返还包含商业机密信息的任何文件。当事方也可以向专家组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将会被销毁。事后当事方还要以书面的方式证明包含商业机密信息文件已经被销毁。有第三方参与的会议结束时,第三方应当返还包含商业机密信息文件。秘书处可以保留一份包含商业机密信息文件作为WTO的档案。如果专家组报告被上诉,秘书处应当将包含商业机密信息的文件送达上诉机构作为专家组诉讼记录的一部分。[11]
三、问卷调查
附件5程序虽由申诉方启动,但双方都有权互相提问,也有权向第三方提问。在韩国—商用船舶案中,指定代表首先要求欧共体和韩国提出各自的问题,然后指定代表与双方协商,最后确定问卷内容。问卷内容应当符合附件5第2段的规定,即搜集的信息应当属于“自给予补贴成员的政府获得确定补贴的存在和金额、接受补贴企业的总销售额以及分析补贴产品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所必需的信息。”在确定问卷内容的过程中,韩国向指定代表提出错开提交问题的时间,欧共体将问题提交给指定代表7天后,韩国才提交问卷问题。韩国担心欧共体向其他第三方提交的问题与向中国和日本这两个第三方提交的问题会有所不同。[12]欧共体认为韩国的担心是多余的。它已经在声明中表明:它考虑的相关市场是世界市场。但为了避免给WTO其他成员构成不必要的负担,又能够获得解决争端有代表性的充分信息,它们打算向中国和日本这两个第三方提出问题。[13]指定代表也指出欧共体只打算向中国和日本这两个第三方提交问题,因此没有必要施行错开程序。指定代表答应当事方会给他们一个评议问卷草案的机会,确保问题没有被遗漏。
接着,韩国要求评议欧共体提交的问题,以便确认这些问题属于严重侵害指控性质。针对韩国的这个请求。指定代表认为附件5没有要求对问卷问题的合理性进行正式的事前评价。当事方只能对问卷草案的内容进行核对,以便确保指定代表没有遗漏他们的提问。指定代表也指出:当问卷答复被整理出来之后,每一方都可以自由地评论问题的合理性。尽管如此,欧共体还是将它的问卷草案复印给了韩国,韩国对这些问题做出了许多评价。指定代表没有对这些评价做出回应。虽然声称没有受到韩国评价的影响,而是依据工作程序授予的特权,指定代表还是修改或删除了欧共体提交的许多问题,其中有些修改或删除涉及韩国提出的异议。指定代表认为这是为了确保欧共体的问卷内容没有超出附件5的范围。指定代表制订的问卷草案出台之后,欧共体评论了针对韩国的问卷草案。欧共体声称在这份问卷中,虽然指定代表已经将问题涉及到关于商用船舶贸易的设立韩国出口银行法和项目,但与此有关的严重侵害诉求未能包括船舶建造部分或出口商。指定代表认为依据欧共体磋商请求和设立专家组请求,将基本问题集中在与商用船舶贸易有关的问题上是适当的。[14]指定代表最终确定了调查问卷的内容,并将问卷送达当事方和中国、日本这两个第三方。附件5第7段规定各方对答复问卷应进行合作;对不予合作的当事方,专家组将作出反向推定。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问卷调查实施过程中,韩国要求暂停附件5程序;否则当事方和第三方对问卷的答复只能提交给指定代表,指定代表再将这些信息提交给专家组,而不能提交给当事方。欧共体反对韩国的提议,认为韩国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会打断附件5的进程。指定代表认为他打算依据DSB的授权完成附件5程序。所以他拒绝接受韩国提出的两个方案。他补充道他的授权是为了确保及时收集必要信息,以便于专家组的审理。[15]指定代表拒绝后,韩国又将此事提交于专家组。专家组也拒绝了韩国的请求,理由是:第一,信息收集程序是DSB依据附件5第2条发起的。附件5没有任何条款设想收集程序被DSB自己或其他任何机构暂停。没有哪个条款授权专家组暂停该程序。因此专家组无权同意韩国暂停附件5的要求。第二,附件5第4条的意思是信息收集程序在DSB的代表控制之下。依据附件5第4段,专家组无权干涉与附件5有关的程序问题。第三、韩国的要求已经被指定代表拒绝。[16]
答复问卷的程序结束后,当事方提交的一部分文件不是以WTO的工作语言起草的。特别是韩国,接近一半的文件部分或全部是韩文撰写的。韩国认为它有权不以WTO工作语言的方式提交全部信息。不过韩国也意识到指定代表或专家组可能会责令它做出必要的翻译。欧共体声称未使用WTO工作语言撰写的文件内容相当于没有内容,所以属于不合作的情形。显然欧共体提出异议的目的是希望专家组对韩国作出反向推定。指定代表认为由于附件5程序是DSU第1.2条意义下的特殊或复加程序,因此它是正是的WTO争端解决程序一部分。所以他认为附件5程序必须使用WTO的3种工作语言之一。为了有充分的时间将文本翻译成WTO的一种工作语言,与当事方协商一致后,指定代表延长了完成附件5程序的最后期限,把2003年9月19日向专家组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推迟到2003年11月10日。[17]
四、信息的适用范围
韩国指出欧共体运用附件5程序获得了非造船部分的信息,但是它的严重侵害诉讼请求只限于造船部分。韩国推断欧共体是为了获得支持禁止性补贴诉讼请求的信息,但是禁止性补贴诉讼请求不在附件5程序的范围之内。因此欧共体滥用了附件5程序,韩国请求专家组对于欧共体的禁止性补贴诉讼请求,应当排除通过附件5程序获得的证据或信息。专家组裁定欧共体禁止性补贴和严重侵害诉讼请求时,韩国甚至请求将附件5程序获取的所有证据都予以排除。
专家组认为韩国反对的核心在于这些信息与预付款退款保证(APRG)和装船前贷款(PSL)这两项补贴措施有关。在要求韩国提交交易专向性的预付款退款保证和装船前贷款信息时,指定代表将要求限制在与“公司”有关的预付款退款保证(APRG)和装船前贷款(PSL)交易范围之内,这类公司涉及商用船舶的贸易。韩国提交的专向性交易信息也没有超出商业船舶部分。这些相关信息涉及补贴的存在,也是欧共体提出严重侵害诉讼请求的依据。专家组认为附件5第2段将收集这类信息视为“建立补贴的存在与数量”所必要。另外,附件5第5段规定指定代表向专家组提交的报告应当包括“有关争议补贴在数量上的数据”。所以,专家组认为这些信息用于支持欧共体的严重侵害诉讼请求,也是欧共体通过附件5程序中合法取得的。因此欧共体没有滥用附件5程序收集这些信息。
在附件5机制下搜集的关于争议补贴存在的合法信息, 已经被欧共体用于支持它的严重侵害诉讼请求。那么,这部分信息是否可以针对相同的争议补贴,用于支持禁止性补贴诉讼请求呢?欧共体认为预付款退款保证(APRG)和装船前贷款(PSL)这两项措施既构成可申诉补贴之严重侵害,又构成禁止性补贴。专家组在确定严重侵害之前,首先需要裁定这两项措施是否构成补贴。同样专家组在确定禁止性补贴之前,也需要裁定这两项措施是否构成补贴。专家组是否有必要对这两项措施作出两次分析与裁定?由于有关这两项措施的证据都是从附件5程序获取的,如果专家组在确定严重侵害时,分析了这些证据并作出裁定,然后又将裁决的结果用于确定禁止性补贴,这就等于将附件5程序中信息用于禁止性补贴。而《补贴协议》规定附件5程序是为了搜集严重侵害的信息。专家组认为《补贴协议》确实没有要求完成补贴存在的分析后需要再把它分析一遍。
DSU第13.1条规定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专家组认为如果在欧共体禁止性补贴诉讼请求下,分析补贴存在时排除附件5 搜集的信息,就会迫使专家组依据该条向韩国“寻求”同样的信息。这部分信息还是会提交到专家组面前,只是晚一点而已。专家组认为要求裁定有关附件5程序信息不能直接运用于欧共体禁止性补贴是没有文本依据的。[18]
基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裁定欧共体可以使用在附件5机制下合法收集的有关补贴存在的信息。欧共体既可以合法地依据这些信息支持严重侵害诉讼请求中补贴的存在;也可以合法地依据这些信息支持禁止性补贴诉讼请求中补贴的存在。
笔者对专家组的裁定存在两点质疑。第一、专家组认为如果要求排除附件5 程序搜集的信息,就会迫使专家组DSU第13.1条向韩国“寻求”同样的信息,专家组还是可以得到同样信息的。专家组的这个裁定可能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①这一裁定意味着申诉方可以不用要求DSB启动附件5程序,直接要求专家组适用DSU第13.1条规定就可以获取有关严重侵害的信息。这样附件5程序将被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使本来使用率就很低的附件5程序处境更加尴尬。②附件5程序是为专家组审理程序服务的,指定代表的工作是使附件5程序顺利开展。但指定代表应当相对独立于专家组和各当事方,在附件5程序中有自己独立的职权范围。专家组在其报告中也承认这一点。[19]这样的制度设计目的应当是指定代表能够中立地搜集到客观的信息。如果专家组依据DSU第13.1条搜集禁止性补贴或可申诉补贴信息,作为“审判庭”的专家组难免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可能造成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都无法实现。③专家组的裁定可能导致这样的结果:申诉方为了获取禁止性补贴的相关信息,声称某一措施同时属于禁止性补贴和可申诉补贴之严重侵害,进而启动附件5程序,导致附件5程序被滥用。#p#分页标题#e#
第二、专家组认为要求裁定有关附件5程序信息不能直接运用于欧共体禁止性补贴是没有文本依据的。诚然《补贴协议》确实没有禁止将附件5程序搜集的信息用于禁止性补贴。但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3条“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之最能调和各约文之意义”的规定,附件5程序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与严重侵害有关的信息。因此按照《补贴协议》及其附件5的目的,运用这一程序得到的信息只能用于严重侵害诉讼请求,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很大程度上,附件5程序是由当事方和指定代表协商与协作完成的。指定代表虽然“主持”工作,但他似乎更倾向于各方的协商一致,最大限度地克制自己使用权力解决问题。附件5程序搜集的信息为申诉方通过DSB解决争端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如何完善附件5程序,使其运作的更加流畅,是WTO各成员方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Study on Procedures for Developing Information Concerning Serious Prejudice: from cases
Wang Yongjie
Abstract: Annex V to SCM Agreement in WTO provides procedures for developing information concerning serious prejudice. The Annex V procedure is requested by the complaining Member, initiated by DSB and facilitated by the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The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need adopt procedure steps, adopt additional procedur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business / strictly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make his questionnaire, and submit the report to the Panel. His job is done in the context of the parties’ consultations. The information gathered under the Annex V procedure is properly relied on in support of serious prejudice claims against certain alleged subsidies. The Panel determined the same information could also be used in the context of the prohibited subsidies claims concerning the same alleged subsidies.
Key words: The Annex V procedure to SCM Agreement; Develop Information Concerning Serious Prejudice; the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注释】
【作者简介】王永杰(1972—),男,安徽寿县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理工大学讲师,主要从事WTO规则研究工作。
[1] Reques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anel by Brazil, UNATED STATES---SUBSIDIES ON UPLAND COTTON, WT/DS267/7 (Feb.7, 2003).
[2] MINUTES OF MEETING, Para. 25—37, WT/DSB/M/145, (March 18, 2003).
[3] 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生效,同日欧共体在WTO中正式使用“欧盟”这个名称,之前WTO文件中欧共体的名称仍然保留。本文研究的欧盟案例发生在2009年12月1日之前,基于此,本文仍然使用“欧共体”这个名称。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09_e/mn09a_01dec09_e.htm(2010/09/13访问)
[4] Reques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anel by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 WT/DS273/2, (June 13, 2003).
[5] 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 WT/DS273/3, (July 11, 2003).
[6] Procedure under Annex V of 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the Report to the Panel from the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ATTACHMENT 1 to 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 Para. 5—6, WT/DS273/R (March 7, 2005).
[7] Report of the Panel, INDONESIA---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BILE INDUSTRY, Para. 1.17---1.19, WT/DS54/R, (July 2, 1998).
[8] Procedure under Annex V of 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the Report to the Panel from the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ATTACHMENT 1 to 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 Para. 9—10, WT/DS273/R (March 7, 2005).
[9]之前欧共体发表的声明中指出:欧洲委员会贸易总局负责处理WTO争端。欧共体要求依据附件5程序提交书面信息,如果可能的话,将电子版提交给在日内瓦的欧洲委员会的代表。欧共体要求电子版信息可能是为了便于传递给布鲁塞尔总部。欧共体的要求是否因保密的原因而遭到拒绝,专家组和指定代表的报告中都没有提及。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 WT/DS273/3(July 11, 2003).
[10] Procedure under Annex V of 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the Report to the Panel from the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ATTACHMENT 1 to 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 Para. 13, WT/DS273/R (March 7, 2005).
[11] PROCEDURES FOR THE PROTETION OF BUSINESS CONFIDENTIAL ONFORMATION, ATTENMENT 2 to the Report of the Panel, 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 WT/DS273/R (March 7, 2005).
[12] Procedure under Annex V of 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the Report to the Panel from the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ATTACHMENT 1 to 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 Para. 14--15, WT/DS273/R (March 7, 2005).
[13] 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 WT/DS273/3(July 11, 2003).
[14] Procedure under Annex V of 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the Report to the Panel from the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ATTACHMENT 1 to 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 Para. 16--20, WT/DS273/R (March 7, 2005).
[15] Procedure under Annex V of 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the Report to the Panel from the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ATTACHMENT 1 to 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 Para. 21--22, WT/DS273/R (March 7, 2005)
[16] The Report of the Panel, 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 Para. 7.1, WT/DS273/R (March 7, 2005).
[17] Procedure under Annex V of 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the Report to the Panel from the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ATTACHMENT 1 to 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 Para. 23--25, WT/DS273/R (March 7, 2005).
[18] The Report of the Panel, 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 Para. 7.5, WT/DS273/R (March 7, 2005).
[19] The Report of the Panel, 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 Para. 7.1, WT/DS273/R (March 7,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