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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一三零):利益与利益机制视域下农业补贴制度的体系化建构逻

时间:2011-02-04 点击:

摘 要:农业补贴制度通过国内支持与价格补助,提高农业生产者、经营者等的积极性,引导利益的正确追求,促进利益的正当生成,保障利益的合理分配,完成利益的全面和谐,可以说利益与农业补贴制度相伴而生。在利益与利益机制视域下农业补贴制度的体系化建构需要体系化的建构思路,在从存量利益与增量利益的制度化分割逻辑、农业利益集团与其他利益集团的组织化矛盾逻辑、多样性利益需求与单一性利益机制的体系化冲突逻辑建构的同时,还要从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中利益机制的国内与国际双重建构逻辑去建构相应的制度机制体系。
关键词:农业补贴制度;利益;利益机制;体系化建构逻辑;国际利益机制体系

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所谓利益,从哲学的主客体二元对立出发,就是独立于主体世界的彼在,是能够使社会主体的需要获得某种满足的生活资源,而这种资源满足的程度是以客观规律、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所认可的范围为限度的。利益的历史在根本上就是人的历史本身,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追求、追问利益的历史,也是人的利益理念与利益实践双重生成的历史。[1]
  在利益关系日益明显化的当代社会,重大利益关系已经构成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与此同时,也构成了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社会危机的基础。原有的利益关系均衡被打破,利益群体的形态由隐变显,利益冲突由暗变明,利益差距和矛盾更加明朗,利益群体的利益观逐渐变强,利益冲突亦日益突出。在处理和协调个体之间、群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群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过程中,利益集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利益集团是指一种在其成员所持的共同态度的基础上,对社会上其他集团提出某种要求的集团。[2]当今社会,利益集团的存在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利益博弈和政策博弈上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因此,从利益与利益集团视角来研究农业补贴制度显得十分重要和有意义。
        一、起点逻辑:存量利益与增量利益的制度化分割逻辑
  经济活动中已经实现的利益(即既得利益)总表现为一定的存量,尚未实现的收益(如产品利益)相对成本来说往往表现为一种可期待的增量。因为收益在投入经济成本之始,直至收益创造出来并实现这一阶段,总表现为可期待的、潜在的、不确定的增量(变量)。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既得利益因其总表现为一定的存量,是一种存量利益,而期待利益表现为一种可期待的、潜在的、不确定的增量,是一种增量利益。[3]
  随着利益的分化和整合,产生了利益的多元化和更多的利益主体。在不断调整既得利益及其利益关系的同时,又在不断产生出新的既得利益。由于利益刚性的客观存在,利益增量通过各种途径转化为既得利益后,就成为可调整性较差的利益存量。因此,要确保增量利益可持续的源源不断的产生,就必须通过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调整,引导人们的行为,进而改善人们之间的关系,从而尽可能多地获取增量利益。即在经济组织内部较好地协调共同创造、实现、分配增量利益关系,促使人们选择良好的分工协作方式、适当的分配方式,进而较好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要实现增量利益的创造,还要求在生产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利益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合理分配权力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使生产组织结构合理化,创造出巨大的增量利益;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协调好竞争,共同创造、共同实现增量利益关系,促进生产组织结构合理化,引导市场主体进行“合作博弈”,保障不因竞争而损失可望获得的增量利益;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协调好增量利益的创造、实现与增量利益的再创造、再实现之间的循环关系,社会增量利益的可持续创造和实现就能保持稳定和增长的趋势。
  在农业补贴中,供农民参与分配的利益会逐渐增多,在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主体生存权与发展权要求下,应使农民在存量利益与增量利益的分配过程中改变传统弱势身份,通过个人和政府的双重选择进行利益重构,以发展利益为理论基点,从发展权的原点出发,以农村社区为发展权的时空载体,在动态发展中寻求农民权益保护。[4]
         二、组织逻辑:农业利益集团与其他利益集团的组织化矛盾逻辑
  早在18 世纪,马克思、恩格斯就已经从唯物史观角度出发,精辟地阐述了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动因是对利益的追求。处于社会利益结构体系中的个人只有成为利益集团成员才能维持其社会、经济地位和保证其根本利益。利益集团使公民的利益要求得以集中提出,有助于将个体的真实呼声和利益诉求通过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来表达,在法律的平等框架下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一个国家内部来看,国家并非是一个具有一致利益偏好的统一体。围绕一国的农业贸易,国内的利益集团大致可分为两大阵营——农业利益集团与非农业利益集团。[5]
  目前,中国的利益集团广泛分布于社会各个领域。一些强势非农业利益集团凭借自身拥有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本,以超政治权力的方式,在制度的边缘和政权的默认下,日益收获因影响公共政策所带来的超额租金。而以农民为典型代表的弱势群体、阶层,由于资源和社会资本的匮乏,其表达利益诉求的活动受到制度的强制而无法合法化,只能以潜在利益集团的形式存在于政治生活中,缺乏有效的政治参与效果。这种政治利益集团和潜在利益集团在政治参与中的不平等,反过来巩固和加剧了不同阶层、群体或集团之间在资源和社会资本拥有方面的结构性不平等。[6]
  在社会中,相对于其他群体,农民在公共决策中的话语权十分微弱,农民在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活动中成为遭蚕食的对象。这正如美国学者戴维·赫尔德(1996)曾解释过的一种残酷的“置换战略”,其核心是“一方面是把政治和经济问题的糟糕后果分散给最软弱无力的集团;另一方面安抚那些能够最有效地调动公众呼声的集团。这并非说政府一定要这样做,但是,如果政治是可能的‘艺术’;或者,民选政府一般都力图确保现有秩序的最平稳延续的可能性,那么,他们除了安抚那些最强有力、最能有效调动资源的人以外,几乎别无选择。”[7]
  农业补贴的利益本质是社会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结合,两者互相联系、彼此作用。一方面,农业补贴体现着对社会个体利益的尊重。农民作为社会主体的一部分,一直为社会发展作着自身的贡献,我们在实现着其他社会主体利益同时,不能忽略农民个体的利益诉求,这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重视农民个体利益要求解决农民利益问题,解决农民利益需要“多予”、“少取”、“放活”、“促生”等多种手段共同作用,在此过程中,农业补贴就是减少对农民利益的索取,尽量增加农民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农业补贴从长远来看体现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农业补贴是社会整体利益追求的一个方面,农业补贴更应该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在农业补贴中,不免会产生短视的个体利益追求,这就需要社会整体利益对之进行平衡协调,其实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就是为了对社会个体利益长远的、可持续的追求。农业补贴不仅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还为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奠定稳定的基础,通过农业补贴,可以提高农业产出与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可以较好消除利益不和谐因素。
  在中国的社会群体博弈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农业利益集团与强势非农业利益集团力量对比相差悬殊,广大农民不是以组织化的形态,而是一个个单独地面对一整套国家机器与社会其他强势利益集团。在中国的社会博弈中,农民在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制定——政策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始终不能形成积极的参与和有效的影响,不能通过组织化来争取自己的利益。[8]在中国,代表工人、妇女、青年人等不同群体的法定组织分别有工会、妇联和青联,有各种各样的社团和协会,就连私营企业主都有自己的协会,并且做得很成功,而农民却没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目前虽然也有形形色色的专业化合作组织(如技术指导协会等),但大多流于形式且规模太小,或异化为政府职能部门(有的就是由政府直接牵头举办的),无力或不愿代表农民去争得应有的公共决策参与权或话语权。[9]
  从国际上看,经济发达国家中几乎所有的社会群体都有各自的利益集团代言,这些利益集团构成了相对制衡的社会利益结构体系。世界上一些农业大国的农业利益集团更是在各国农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法国的农会常设委员会和日本的农协。可见,中国的农业要发展,中国农民要改变自身的弱势地位,保护自己的权益,必须通过制度安排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建立能代表农民利益,反映农民意愿的合作组织或利益集团,即农民自己的农业利益集团,使其在一个大的行动框架内统一目标、协调行动,将个体农民的利益诉求进行提炼和融合,通过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来表达集体意志,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群体在与其他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单兵作战、势单力孤”的弱势地位,以期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农民群体在与其他利益集团的博弈中的弱势地位。[10]因此对于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协会等方面构建农业利益集团,通过在法律的框架内就“三农”问题进行利益表达与矛盾疏导,以改变农民、农业在参与社会发展与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时的弱势地位,在政府、社会各利益集团和农民之间构筑起缓冲与调和的通道,有着巨大的政治与经济意义。
        三、机制冲突逻辑:多样性利益需求与单一性利益机制的体系化冲突逻辑
  利益是利益客体相对于一定的利益主体而言的,没有好的利益机制,利益是无法真正实现和保护的。农业补贴是对现有利益以及未来增量利益格局的重构,农业补贴促进利益机制的形成,利益机制反过来又成为影响农业补贴利益分配的关键性因素。
  (一)国内主体多样性利益需求与单一性利益机制之间的冲突
  从我国国内来说,特定历史造成的强势利益集团与弱势利益集团之间在利益的代表和表达机制、利益的产生和分配机制、利益的协调和保障机制上处处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有必要从农业补贴制度入手,以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为中心,以国际和国内为双重视角,对多样性利益需求与利益的代表和表达机制、利益的产生和分配机制、利益的协调和保障机制之间的关系作一个比较。
  1.多样性利益需求与利益代表机制之间的冲突
  利益代表机制的中心是依法确立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维护农民权益的代表者。这些代表者可以通过宪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安排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真正地代表和维护农民利益,形成能与其他利益集团抗衡的代表农民利益、维护农民权益的利益集团。提高农民利益集团在社会利益分割与制衡中的话语权和行动力,是保护农民权益、解决农民问题的客观需要。在农业补贴中,农民补贴利益之所以在某些方面得不到满足、认可和保护,农民利益之所以存在丧失和被侵蚀的现象,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单个分散的农民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无力维护自己的补贴利益,在补贴利益冲突中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发达国家都有自身各种各样不同名称的农业协会,这些农业协会在代表农民的利益、维护农民的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以农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中间层组织并不健全。
  2.多样性利益需求与利益表达机制之间的冲突
  利益表达机制不仅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政治权力得以有效运作的重要条件。如果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无法给公众提供平等的利益表达渠道,则随着社会利益分化所带来的贫富差距扩大,弱势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如果说一个群体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力取决于利益表达的力度和有效性的话,那么国家对一个群体权益的保护力度和准确性则取决于其利益表达机制架构的科学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因此,一个公正的政治制度设计必须以兼顾社会各方利益为基本前提建立起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这也是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在利益多元的现代社会里,公平的利益表达是社会公正的体现,它不仅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政治制度得以有效运作的重要条件。当某一群体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得不到保护时,当群体的利益仅有自己利益的代表者,但其代表者又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充分表达而难以行使其权利时,就难以体现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目前农业补贴制度来看,农民利益表达存在着利益表达失真、无法表达、不愿表达等多种情况,通过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相适应的合法有序的制度化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维护农民具体权益,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证。
  3.多样性利益需求与利益产生机制之间的冲突
  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有学者认为剥夺农民利益的力量有两种:一种是制度剥夺的力量,一种是市场剥夺的力量。笔者认为:如果市场剥夺农民利益是由于诸如农民竞争力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话,那么我们仍可以发现造成农民竞争力低的主要原因仍是制度剥夺的力量所造成的。如户籍制度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分割并封闭了农民在竞争中获取利益的时空,制度化地延缓了农民获取利益的速率,阻隔了农民获取更多利益的途径,形成了一个不利于产生农民利益的制度机制。应该看到,市场经济强调公平竞争、地位平等,强化效率与效益,客观上要求对市场参与者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但长时间以来,各种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已造成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公平竞争的条件,处于制度下和事实上的弱势地位,用特殊的法律制度安排去改变这一状况应是我们这个社会最可行的选择。旧制度的结果需要新制度去改变,人为的结果更需要用新制度的优越性去变革。供给新的法律制度,让农民快速增加自己的利益,改变其弱势地位,应是建立和谐全面发展、实现人人平等、公正社会的希望所在。
  在农业补贴中,农民有多种多样的利益需求,这就需要有多种多样的农业补贴对之进行满足,单一的农业补贴利益产生机制不仅不利于利益需求的满足以及其他利益产生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而且反而会对此单一的利益机制产生损害。如我国现行的农业补贴制度缺乏引导社会团体、组织和企业等参与农业补贴的机制,补贴几乎由国家财政一方承担,资金来源单一,而且补贴的力度明显不足。长此以往,不仅不会产生很好的补贴效果,也会给国家财政造成重大负担。
  4.多样性利益需求与利益分配机制之间的冲突
  利益分配机制是与利益产生机制密切联系的。农业补贴利益分配机制的中心是依法合理地对补贴的利益在农民与农民之间、农业组织与农业组织之间以及农民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有限的农业补贴在各主体之间分配的合理与否, 直接关系着补贴的实际效果及其作用的发挥。从农业补贴的目的性价值看来,补贴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从这个目的出发,补贴的利益应该多用在直接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上。而现实的实际情况就是这种利益分配并不能在各主体之间公平地分配,并不能给予农民这一特殊主体更多的照顾。
  5.多样性利益需求与利益协调机制之间的冲突
  有利益就必有利益冲突,有利益冲突就需要利益协调。在利益冲突中除了存在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内在利益与外在利益等之间的冲突外,还存在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不断地展现于个体、集体、国家和社会的活动中。冲突不是和谐。按照“和谐社会”理论,决定和谐的首要因素是财富的分配,财富分配的本质就是经济利益的分配。现实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差距与利益需要不同,不公平感参差不齐。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并未真正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层面群众的利益。通过利益协调机制可以将悬殊的利益分配予以整合调整,在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法律政策、开展实际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同时,我们应通过法律制度安排重组利益关系。
  6.多样性利益需求与利益保障机制之间的冲突
  法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法更是保障和实现利益的重要手段。在法调整社会主体利益机制的权利和义务中,权利以利益为前提和基础,义务以利益实现为条件和保障。权利最直接地体现了社会主体的利益,义务虽不是为了义务人自身的利益,但它却是保障权利人利益实现所必需的。[11]从某种意义上说,义务在保障权利人实现利益的同时,也间接保障了自身利益的实现。法以规范的形式将各利益主体的各种社会利益联系起来,通过调整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而实现对利益的规制,从而保护各利益主体自身合法利益的实现,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利益保障机制。
  (二).国际多样性利益需求[12]与单一性利益机制之间的冲突
  从国际上来说,虽然WTO框架下一直致力于赋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权利和尽量少的义务,但基于种种原因,目前发达国家普遍拥有一整套健全的利益机制,并且在其国内利益冲突、利益协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利益机制欠缺和不发达的情况,这样即使在正常的农业贸易中,发展中国家并不能获得比发达国家多的优势利益。上升到国际层面上,发达国家并没有将自身建构社会中间层组织的经验运用在国际利益机制的构建上,也没有在为建立国际利益机制的过程中付出更多的努力,导致国家间多样性利益需求,特别是处于国际农业贸易不利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并不能在国际层面上得以满足。因此,国家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严重缺乏一整套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协调的利益的代表和表达机制、利益的产生和分配机制、利益的协调和保障机制。#p#分页标题#e#
四、机制协调逻辑: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中利益机制国内与国际双重建构逻辑
  (一)国内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中利益机制的建构
  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中国必须按照WTO规定设计农业制度,实行最大限度的对外开放。但由于中国农业生产高度分散,规模狭小,生产成本高,组织程度低,市场信息不充分,生产技术落后,所有这些使得中国与发达国家农业经济实力相比显得过分悬殊,因此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农业与巨大的竞争力,与农业相对薄弱的中国相比具有竞争上的绝对优势。面对中国的现实情况,制定符合国际规则,而又能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补贴利益机制是当务之急。
  在农业补贴制度中,保护农民权益的利益机制体系应包括如下三组六个方面的内容:[13]
  1.利益代表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
  由于利益主体的发育程度不同,使得他们争取自身利益的能力也不断分化,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差距更加明显。当强势群体拥有了相当的社会力量之后,在政策制定和利益分配上的话语权就会不断增多,这一切影响着整个社会生活;相比之下,弱势群体在争取自己的利益上则显然处于一个无力的局面。造成这样局面的原因不仅在于弱势群体在中国政治架构中缺少利益代表,更重要的在于缺少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制度。
  农民利益代表缺失的现状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利益代表机制,在当前形势下,从立法源头上确定中国农会的法律地位,制定促进中国农会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农业行业组织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14]使亿万农民在农业补贴中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为自身在农业补贴中争取更多的补贴权利和利益。农民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离不开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其问题解决的关键就在于“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补贴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补贴利益而奋斗”,即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随着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出现和利益要求的复杂化,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愈益凸现,这就必然要求有新的利益表达渠道与之相配套。如果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沟通反馈不及时,就会造成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冲突。虽然利益主体都有一个利益表达的问题,但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更为重要,如果不为他们开启利益表达的大门,矛盾日积月累,势必酿成危机,影响社会的稳定。构建利益表达机制,关键是要给弱势群体一个说话的地方。政府与农民、农业企业与职工、强势集团与弱势集团之间要有一个对话的机制,进行协商谈判,通过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相适应的合法有序的制度化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维护农民具体权益,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证。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中心是依法确定农民利益代表者通过制度规定的多种渠道表达农民真正的利益诉求;当农民权益受到侵蚀时能代表农民行使表达权利,表达农民心声,从而使农民利益的代表者真正行使代表、表达、争取、维护农民权益的基本职能。
  2.利益产生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 
  农业利益是中国最基础性的利益,农民利益是中国最大阶层的利益,重视与解决农业和农民利益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兴衰存亡问题。把农业利益和农民利益保护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路径。在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路径中,应形成有利于农业和农民利益的产生、发展机制,使得在保护农业、农民获得存量利益的同时,用制度去源源不断地为农业、农民产生新的增量利益。利益的创造和增加贯穿于“三农”问题解决和“三农”发展的全过程。只有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才能在各利益主体间进行分配,才能使参与各方都有积极性,农业、农民利益才能持续产生和发展。农业补贴中的利益产生机制是指利用相关制度依法促使可持续农业补贴利益的产生。农业补贴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产品,自身效益低社会效益高。对于这样的准公共产品,国家应该成为主要的供给主体。因而,农业补贴的产生问题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政策价值取向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社会团体、组织和企业也可以并且应该成为农业补贴的主体,如扶贫慈善机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它们对农业补贴的产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利益分配机制是与利益产生机制密切联系的。利益分配机制的中心是依法合理地对农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利益进行分配,它既包括农民与农民之间、农业组织与农业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又包括农民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农业补贴制度中,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与投入其实就是利益在政府与农民之间或与农业相关的一切利益主体之间进行的一种分配,也可以说是利益在非农业利益集团与农业利益集团之间进行的一种分配。魁奈通过对利益机制与“政府之手”的有机结合、合力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阐述,并提出了政府对农业和公共设施的投资对农业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他认为,利益机制作用的发挥,就得以“政府之手”予之保护为条件。他说,“利己心必须会使人去选择优越的有利的事业。”在农业受到保护时,就没有一种职业能和农业一样可以保证获得确实的利益。因此,农业可以由那些把必要的财富来投资的人而获得复兴。在魁奈看来,足够的预付(资本)是促成农业复兴和发展大农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也是使财富得以不断增进的一大要素。因此,政府应设法确保资金流向农业。“推动社会各种机关建立一般秩序的政府,必须发现适当的方案,使这些资金自然地流入农业部门,以使它能对个人更有利,对国家更有益。”[15]建立利益分配机制的作用就是要更好的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协调社会矛盾,保证社会公正。社会公正的内涵就是社会劳动和再分配的公正,也就是利益的取得和分配的公正。因此可以说,利益分配机制的公正度和公平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程度。
  3.利益协调机制与利益保障机制 
  和谐背景下的农业补贴,不同的利益主体在此过程的竞争中都希望获利,共赢成为各方力求的结果,于是不仅自己要极力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要做出相应的妥协和让步才能达到共赢,因此要和谐推进农业发展、农村富裕和农民增收,就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协调好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减少或避免矛盾冲突,使各个利益主体都能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共同作用于“三农”问题的创新和解决。在农业补贴制度中,利益协调机制通过价格、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和协调着各个利益主体间的协调、稳定和平衡。协调的对象主要是农业补贴的相关参与者,如政府及各管理部门、农业企业、农民、普通居民、开发投资商等,他们是农业补贴的参与者、推进者,也是农业补贴的得利者。但由于他们所处的位置不同,利益的分享不均,相互间矛盾错综复杂,必须通过利益机制来平衡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当然,这里的平衡不是平均,而是充分调动各个利益主体的积极性,让他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协调的内容主要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人们对农业补贴的利益追求是多方面的,经济利益是最主要的方面,但也不能忽略人们在政治、文化、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利益诉求。因此,农业补贴进程中,应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通过利益机制的协调,促进社会全面发展进步。另外,农业补贴的健康运行,离不开劳动、知识、资本、技术、管理和信息等各种要素作用的充分发挥,而只有通过利益协调机制的联结和整合,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和谐社会是能够保护全体社会成员权益的社会,而完善的利益保障机制是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物质基础。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政策扶持的结果,而制度化的解决方式并没有形成。因此建立利益保障机制就是要将农民所得的利益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不仅保障农民已经得到的利益,也要保障属于农民应有却未得到的合法利益。在此过程中,失地农民、农民工均属于弱势群体,当其合法权利遭受侵犯时,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因寻求救济所需的成本(包括时间、金钱、必要的法律知识等),因此,政府有责任为他们平等地享有救济的权利建立畅通的渠道。
  (二)国际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中利益机制的建构
  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中,除了要建立健全国内利益机制外,在WTO视野下,还应建立针对国际压力和挑战的利益机制,以求更好的维护农民的权益。
  从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出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加入世贸组织所期待的利益是不同的。从农产品贸易的角度看,农业补贴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基于保护本国的农产品贸易而进行的一种利益博弈手段,具有政策战略性意义。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由于自身经济实力的限制,不可避免要对相关产业进行保护。其中,进行战略性补贴政策是一个可行的选择,这也是WTO规则所允许的。根据西方的新贸易理论:在没有扭曲的情况下政府对贸易的干预能够改善福利的可能,也就是通过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来增进本国福利。农产品贸易是一国对外贸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实施具有贸易战略性意义的农业补贴政策可以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加本国福利,从而带来更多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农业补贴是国际贸易的内在要求。
  1.利益代表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
  国际利益代表机制的中心是依法确立能真正代表国家正当利益,维护国家正当利益的一系列的国际组织和机构。这些组织和机构可以通过国际法规、惯例等制度的安排在各种农业经济活动中真正地代表和维护国家正当利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利益,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农业利益分割与制衡中的话语权和行动力。国际利益代表机制是发展中国家利益、解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不平等问题的客观需要。
  与国际利益代表机制密切相关的是国际利益表达机制,所谓国际利益表达机制就是使不同的国家利益需求都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正常渠道。公平的国际利益表达机制是国际社会公正的体现,对国际社会公正的维护需要通过对不同国家利益的一体化保护手段来实现。在国家利益需求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国家利益表达问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表达问题,是非常重要,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当某一国家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得不到保护时,当国家的利益的代表者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充分表达而难以行使其国家权利时,就难以体现和实现国际社会公正。
  2.利益产生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 
  国际利益产生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国际利益产生机制的缺乏,产生的基础和前提不足导致利益供给的不足。相对来说,发达国家内部利益产生机制健全,而发展中国家内部利益产生机制欠缺,国际上更是缺乏一整套力求保障发展中国家农业利益、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农业利益平衡协调的利益产生机制。
  在农业补贴中,利益的创造和增加贯穿于国际问题解决和国际社会共同发展的全过程。只有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才能在各国家主体间进行分配,才能使参与各方都有积极性,各国农业、农民利益才能持续产生和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以国际利益产生机制和制度使农业、农民获得可持续的利益增量,应是解决各个国家农业利益和农民利益问题的主渠道。没有增量利益,就没有发展的动力。
  国际利益分配机制不仅与国际利益产生机制密切联系,而且与一国内利益产生机制紧密相联。国际利益分配机制的中心是依法合理地对农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利益在各个国家间进行分配。它既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又包括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其主要矛盾就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各自的经济实力、所处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巨大差异导致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农业利益分配上的严重不公。
  3.利益协调机制与利益保障机制 
  国际利益协调机制的核心和实质是对国际利益关系进行重新合理定位,国际利益协调机制的直接目标应是通过利益协调缓解一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利益协调的核心目标是最终实现全人类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协调发展。要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维护作为利益协调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的主要依据,在全世界形成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
  目前国际上尚缺乏一套完整的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利益保障机制。虽然《多哈部长会议宣言》认为进行农业谈判应给予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但这种特殊和差别待遇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发展中国家利益获得完全的保障以达到与发达国家实质上的平等。农业补贴中国际利益保障机制的中心就是通过制度安排依法保障发展中国家补贴利益的实现,使其不至于受到发达国家农业补贴政策的侵害。
 

  
  
  

  
【注释】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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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长健.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以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为中心[J].河北法学,2009(9):13-15.
[5] 马述忠.国内支持、利益集团与多哈回合——对美国立场的政治经济学诠释[J].管理世界,2007(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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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闫磊,阙巍.农业利益集团的国际比较研究及其启示[J].农业经济问题,2005(12):42-46.
[11] 孙国华.论法与利益之关系[J].中国法学,1994(4):42.
[12] 本文此处的国际多样性利益需求并不排除地区的利益需求,其实际上包括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下文类似。
[13] 李长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J].中国法学,2005(3):125-127.
[14] 在WTO规则要求下,为适应农业生产力向现代化水平发展的需要。作为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农民利益代表组织有进行制度创新和角色重塑的必要。作为制度创新,农民利益代表组织创新是对原有制度安排的调整或改变,是在生产关系方面的革新,其本质是产生一种更有效率的制度,创立和完善一种协调人们利益关系的新制度形式,即企业制度。在交易的社会中,制度安排有三种形式,即企业制度、市场制度和政府制度。企业制度不仅是一种规范人们利益关系的制度形式,而且还有利于促进市场制度效率的提高和政府制度的公平。农民利益代表组织制度创新的核心,是形成一种有效的利益代表机制;作为角色重塑,农民利益代表组织创新就是塑造现代农业发展主体,培育和吸纳现代生产要素的先进农业生产力组织形式。角色塑造的核心,是塑造农业发展主体的激励机制,实现充分激励。在中国农业发展新阶段和农业市场化进程中,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绩效的衰减,在制度意义上表现为原有利益代表机制的失效,新的机制在充分发挥激励作用基础上的根本职责就在于始终代表农民的利益,争取为农民的正当利益说话。所以,农民利益代表组织创新的任务,就是在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和角色重塑,构造适应市场经济和发展现代农业需要的利益代表机制。
[15] 魁奈经济著作选集.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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