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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五十一):单边NPR-PPMs标准与WTO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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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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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今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协调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早已成为WTO争端解决中的焦点。从GATT/WTO的三起典型案例即GATT时期的1991年和1994年的两起金枪鱼海豚案与WTO时期的1998年海虾海龟案的分析着手,部分学者推断海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报告是单边NPR-PPMs(只要在措施的目的和实施方法都符合严格的条件)能够在WTO体制(符合第20条的例外)中得到认可的一个开端。但毕竟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不具有先例作用,所以为解决单边NPR-PPMs与GATT/WTO规则之间关系的这种不确定性,笔者提出了一些协调措施。
关键词:单边NPR-PPMs标准自由贸易环境保护
和平、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的三大主题,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综合体即为可持续发展。但是,在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中,必然面临着如何协调全球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关系的问题。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紧密联系、互相影响环境措施可以合理的规范自由贸易,促使其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也可能成为新的绿色贸易壁垒的合法外衣;自由贸易有利于环境禀赋型国家利用本国的环境资源的比较优势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更快地经济发展,从而增强自身改善国内环境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也可能基于贸易的环境效应中的结构效应和规模效应而加剧穷国的环境污染,并最终扩及全球整体的环境恶化。在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的这个大话题中,单边PPMs标准便是其中最具争议的一个问题,本文即欲从单边PPMs标准与WTO规则的冲突与协调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对PPMs的基础知识介绍
PPMs标准这一术语起源于1979年GATT《与贸易有关的技术壁垒协议》(TBT协议),在1991年美国和墨西哥的金枪鱼之争中,第一次以专门术语出现在GATT专家小组的报告中。环境标准有两类,一类是产品品质环境标准,即产品本身的品质要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一类是产品生产环境标准,即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要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而这里的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即为PPMs,英文全称是Processing and production Methods,它是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对该项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环境保护状况的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进口产品的尺寸、形状、样式、作用和性能或者产品在出卖前的标记和包装的方式等在内的产品的要求。【1】产品品质环境标准是从生产的末端上对环境污染进行规制,而PPMs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种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从摇篮到坟墓的思想。
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根据PPMs对产品最终性能的影响将它分为两类。其中一类会影响产品的最终性能,导致该产品的运输销售或使用消费给环境带来污染或伤害消费者健康,被称为与产品相关的PPMs(即product-related PPMs,简称PR-PPMs);另一类PPMs虽然在生产过程中会破坏生态环境,但不会影响到产品的最终性能,这被称为与产品无关的PPMs (即non-product-related PPMs,简称NPR-PPMs)。【2】在提倡环境保护的初始阶段,人们尚将注意力集中在PR-PPMs,随着自由贸易带来的全球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环保主义者开始关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NPR-PPMs即适用于产品的上游阶段(产品的生产过程中)。PPMs标准涉及到一个市场准入的问题,但PR-PPMs标准由于与产品本身的性能和品质有关,在国际贸易中可以通过区分是否为相同产品(like product)适用WTO的相关规则;然而单边NPR-PPMs标准与最终产品本身的性能品质无关,使用此标准就势必导致消费国的环境政策、法规和标准的效力溢出到生产国境内,这属于一种法外治权,其往往具有单边性和域外性和贸易保护主义特征。
二、PPMs在WTO体制中的体现
在WTO条约体系中,与PPMs相关的规则包括GATT1947第1条(一般最惠国待遇)、第3条(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第11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和第20条(一般例外),另外,GATS、TRIPs、TBT、SPS、SCM、政府采购协议及《农产品协议》都有相关的规定。
通过对MFN和NT中对相同产品的解释,《TBT协定》【3】和《SPS协定》【4】的相关规定,以及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相关案件的报告的分析可以总结出:PR-PPMs在WTO体制中的合法地位已经得到确立,这一结论在学界基本不存在任何争议。现在争议焦点集中在NPR-PPMs在WTO规则中的地位的问题,例如:现有WTO体制中是否已容纳NPR-PPMs或是否应扩大解释为已容纳NPR-PPMs?如何协调NPR-PPMs与WTO条约体系的关系?本文即主要欲通过分析WTO的相关案件并结合其中相关法条来阐述此问题。
三、单边NPR-PPMs与GATT/WTO的法律规定和争端解决实践中的冲突
在GATT/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实践中,有三个著名案例涉及到NPR-PPMs,即GATT时期的1991年和1994年的两起金枪鱼海豚案与WTO时期的1998年海虾海龟案。下文即从分析这三起案例的角度来阐释GATT/WTO体制下的自由贸易与NPR-PPMs的关系。
案情简介:案例1:第一起金枪鱼海豚(Tuna/dolphin)案【5】(下文简称金枪鱼案Ⅰ)是美国1972年《海生哺乳动物保护法》(MMPA)规定海豚是需保护的濒危动物,并禁止捕获和进口哺乳动物到美国,除非有明确的许可。根据该法案,向美国出口金枪鱼的国家需证明他们有和美国类似的捕获金枪鱼的法规,并要证明其渔船对海豚的平均附带捕获率没有超出同期美国渔船平均捕获率的1.25倍。受此法案禁运影响的国家包括直接被禁运国家(墨西哥等)和中间被禁运国家, 1991年,墨西哥指控美国禁运令违反了GATT第3条、第11条和第13条;美国则认为其符合第3条或属于第20条(b)(g)两项的例外范围。案例2:第二起金枪鱼海豚(Tuna/dolphin)案(下文简称金枪鱼案Ⅱ)是欧共体、荷兰等国家于1992年对上一案中美国的中间国禁令提出的起诉,其大致案情事实和申诉请求和上案基本相同。案例3(1998年海虾海龟案)【6】:美国根据其1973年的《濒危物种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 ,简称ESA)发布的规章及其后的修订案,要求本国拖网虾船在对海龟可能有重大伤害的规定区域捕虾时使用批准的海龟驱逐设施(Turtle Excluder Devices,以下简称TEDs)。1989年美国国会修正《ESA》增加了609条款推动其他国家采用TEDs以相应提升海龟保护力度,并经1996年美国国务院修正颁布新版609条款实施细则将其延伸适用于所有国家。根据该条款,禁止所有未符合TED装备使用要求、达到相应美国海龟保护标准的国家或地区捕获的野生虾及虾类制品进入美国市场,并且只允许从经过美国国务院认证的国家进口这类产品。1996年,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先后指控美国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虾及虾制品违反了GATT1994的第1条、第3条和第11条的有关规定;美国则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
(一)GATT第3条和单边NPR-PPM标准的关系
上述案例中美国实施的贸易禁运措施无疑都是以NPR-PPM为依据的。分析GATT第3条和NPR-PPM标准的关系则需理清两个问题:(1)基于NPR-PPM采取的禁止贸易的措施能否被第3条覆盖;(2)符合一定NPR-PPM标准的本国产品和不符合NPR-PPM标准的进口产品是否是第3条NT所规定的相同产品。
在两起金枪鱼案中专家组考察了美国的进口禁令究竟是应该适用GATT第11条【7】,还是属于美国声称的第3条【8】中在产品进口时适用的有关国内法规【9】。这将决定该类限制进口的措施可否由第3条管辖。
在金枪鱼案Ⅰ中,专家组指出第3条(以及第3条注释)只管辖影响产品本身的措施,而美国MMPA规定的捕金枪鱼必须减少附带对海豚的伤害。不能把这种管理当作实行于金枪鱼产品本身,因为它并不影响作为一种产品的金枪鱼的销售。【10】在金枪鱼案Ⅱ中专家组认为第3条不适用于涉及不影响产品本身的政策和实践的法律规章。【11】由于美国的贸易禁令措施不符合第3条,专家组据此认为美国的措施违反了第11条第1款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专家组这一结论的关键就在于其区分了产品本身(金枪鱼)和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捕获金枪鱼的过程是否附带对海豚造成伤害),其认为GATT第3条中的相同产品是指最终产品本身,而不能基于NPR-PPM将相同产品区别为不同产品而进行差别对待。
这里则涉及到一个相同产品的认定标准问题,GATT/WTO条约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定何为相同产品,在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例如上述两起金枪鱼案,委内瑞拉和巴西与美国的汽油标准案【12】,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的汽车措施案【13】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中一般都主张主要应该依据在一个特定市场中产品本身的性质、关税分类、消费者的品味和习惯以及产品的最终用途、竞争产品之间的替代性等因素来区分是否为相同产品,从这里可以看出,它将注意力集中在最终产品本身的性能品质,只要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改变了产品本身的性质(即PR-PPM)则可将其区别为不同产品而给予区别对待;而对于与产品本身的性质无关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NPR-PPM)则不是相同产品的认定因素,不能基于产品不同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而将其认定为不同产品。这种对产品本身和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区分被很多学者称为产品过程区别(product/process distinction)【14】,根据这一准则,产品的相同性要依据产品的客观特征(产品的最终性能、品质)来判别,而不能依据产品的主观特征(诸如NPR-PPM、不同的生产者、不同的立法目的)来判别,这就明确了一国政府由于进口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方法而要对其给予歧视待遇的行为是违反GATT/WTO的相关规则的,除非生产过程和方法对产品本身的性质具有某些影响。
所以,基于NPR-PPM采取的禁止贸易的措施不能被第3条覆盖,不能仅依据不符合NPR-PPM而将最终性能、品质相同的产品区别为不同产品。
(二)GATT第20条(b)、(g)项和单边NPR-PPM标准的关系
在GATT/WTO框架下审查各种贸易争端时的基本分析方法是:首先,审查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GATT/WTO的相关条款;其次,如果这个行为违反了有关条款,则需继续审查其是否属于有关例外条款的情形(例如:GATT第14条的非歧视原则的例外、第20条的一般例外、第21条的安全例外等)。由于如上述GATT第3条尚且无法管辖NPR-PPM环境贸易措施,接下来则需分析其是否能得到第20条(b)、(g)项的豁免。
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中有关环保例外条款的相关部分如下:本协议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arbitrary)或不合理的(unjustificable)差别待遇,或者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b)为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属必需的(necessary to)
(g)关系到养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凡这类措施同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道有效实施者。
被诉NPR-PPM环境贸易措施若想得到第20条的豁免,则需受到严格的审查,以防止它们被用于形形色色的保护主义者藩篱和承诺更为单方面社会福利考虑的借口。【15】在美国汽油标准案中,上诉机关认为根据第20条审查有关措施时分有步骤的两步走:第一步首先审查争议措施是否在第20条(a)项或(g)项所涵盖范围之内;如被涵盖其中,则有必要进行第二步即确定其是否符合第20条引言部分包括的条件。
1.环境例外:第20条(b)、(g)项
(1)首先来分析(b)项的内容为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necessary to)。在这一简短的条文中反映出两个需要确定的问题:a.有关措施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必须是为了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在两个金枪鱼案中,专家组和当事方都承认保护海豚的生命和健康是符合此要求。在这一点上争议不大。b.关于必需的(necessary to)的解释。一些案件的专家组报告将其解释为要求缔约国设计合理可行的最低限制性选择方案以达到第20条例外要求的目标(即防止例外条款的滥用)。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缔约国政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方案可供选择,或当存在对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具有同等效力的方案时,选择对贸易造成更多限制的方案就不是必需的。【16】在金枪鱼案Ⅰ中,专家组认为美国的措施不符合必需的要求,因为美国没有向专家组证明美国已经用尽了所有能合理的提供给它来保护海豚并符合GATT规则的其他选择措施,尤其是通过谈判来进行国际合作项目的措施。在金枪鱼案Ⅱ中,如果有关措施要求其他国家改变他们的政策,并且该措施只有在这些改变才能有效实施的,这样的措施不能被认为是为保护动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同时,专家组还特别指出,如果接受美国对第20条(b)项的扩大解释,允许缔约方任意采取单边行动,GATT将不再是全体缔约方间的多边贸易框架体系,而只是给少数有类似国内条件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提供法律保障。【17】从这里可以看出,专家组对必需的的解释还是基于对强调维护贸易自由化的角度进行从窄解释,以防其成为一国单边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2)有关第20条(g)项:关系到养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凡这类措施同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道有效实施者。。该项包含三个要求:a. 有关措施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必须是为了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在两起金枪鱼案中,专家组和当事人对于金枪鱼属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问题不存在争议。在海虾海龟案中,投诉国认为,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仅指诸如矿产品等有限的资源,而不是生物或可更新的资源;但是,上诉机构结合《WTO协定》序言明确认知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进行解释,认为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应被看作兼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资源,活的物种虽丛理论上说是可以‘再生的’,但由于人类的活动,在某种情况下确实是可以耗尽、用竭并灭失的。活的资源和石油、铁矿石及其他非生命资源一样,也是‘有限的’。这反映出上诉机构根据现代的观点修改了以前GATT的有关分析。【18】b.欲援引例外的措施需与养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在加拿大蛙鱼和鲱鱼案【19】中,专家组指出有关应解释为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primarily aimed at).在两个金枪鱼案中基本参考了这种解释;在海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提到它在美国汽油标准案中的发现,即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的设定指标规则与养护美国空气清洁之间的这种实质性关系(the substantial relationship)是一种目的和手段密切而真正的关系,从而认为美国的609条款的手段(means)和养护可用竭的海龟之间的目的(ends)是密切而真正的关系(close andreal relationship)。【20】这反映出对相关一词解释的一些发展和变化,即从GATT的主要目的在于发展到手段和目的的实质性关系。c.与限制国内生产与消费一起有效实施的措施。在美国汽油标准案中,上诉机构将与一起有效实施的措施(measures made effective in conjunction with )解释为为了养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施加限制的措施必须对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一碗水端平(even-handedness)即公平措施(even-handed measures),海虾海龟案即是遵从这一解释方法,认为609条款从原则上说是一碗水端平的。
2.第20条的引言部分
如果被诉NPR-PPM的环境贸易措施符合第20条(b)(g)项的情形(获得暂时合法性),接下来则还需审查其是否符合第20条的引言部分,即被诉措施不构成武断的(arbitrary)或不合理的(unjustificable)歧视,或者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该引言部分主要是要考察实行该措施的方式方法 而不是该措施的具体内涵本身,从而避免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的滥用。
(1)何为武断的歧视(arbitrary discrimination)
在海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认为美国实行609条款时构成了武断的歧视,因为在其实行时强加给了一个单一的、严格的而僵硬的要求,要求出口国采取了一种和美国本国颁发基本一样的综合管理办法,而根本不管该办法是否符合出口国的实际情况。这种严格、缺乏灵活性构成了不合理的歧视。【21】
(2)何为不合理的歧视(unjustificabe discrimination)
在海虾海龟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中对此确定了两个标准:第一,为了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达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努力进行认真严肃地谈判;第二,有关措施的灵活性。美国对各海虾出口国适用609条款种种手段不同,这些待遇上的差别在进入美国海虾市场而需要证书的各出口国之间构成了不合理的歧视。
所以,一个环境例外措施要想不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主要有三个要求:第一,在实施单方面规定的禁止进口措施以前,进口国有义务和所有有利益关系的出口国进行认真的谈判,谈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而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第二,进口国必须要考虑到有关措施对出口国主要情形的适当性;第三,执行单边措施的过程必须是灵活的,实行措施不应该主要以适用特定方法或标准为目的,而是以达到特定的目标(环保)为主要目标。
(3)何为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由于在海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认为美国实行609条款的措施构成了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因此没有继续对变相的限制进行审查。所以对其的解释,我们可以借助于美国加拿大金枪鱼案、美国汽油标准案、欧盟石棉案【22】等。在这些相关案例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介绍了三个标准:第一,公开性检验(即相关贸易措施被公开通告过);第二,与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一起审查;第三,从有关措施的设计、体系构成和有启迪作用的结构中确认该措施的实施是否具有保护贸易的目的。#p#分页标题#e#
从以上对第20条的分析看得出,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对NPR-PPMs适用第20条例外条款的态度似乎有些转变,即从一味的强调NPR-PPMs的实施不得危害自由的国际贸易转变到越来越倾向于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在两起金枪鱼案,专家组认为:在一国管辖权范围之外实施的NPR-PPMs环境贸易措施不属于第20条(b)(g)项的例外范围;但随着1995年WTO成立及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DSB对第20条的解释也呈现出一种泛化的趋势,逐渐承认NPR-PPMs有可能获得第20条的豁免,只要其同时符合第20条规定的某项或某些项的例外情形并在实施手段上符合第20条的前言部分的严格条件。
但同时我们亦须注意到一个现实情况,GATT/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具体案件的报告虽然对以后相似案件具有重大的影响力,但其毕竟不构成先例,从而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这就势必产生一个问题,即单边NPR-PPMs与GATT/WTO规则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这也正是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环保主义者和自由贸易主义者对是否应该允许一国采取单边NPR-PPMs环境贸易措施的争论所在。
(四)单边NPR-PPMs与WTO规则的协调
基于上文中提到的两者关系的不确性问题(矛盾所在),本部分则主要讨论到底应该如何认识和协调这种矛盾。
在海虾海龟案中,虽然美国的措施最终因不符合第20条前言部分而被认定为违反了GATT/WTO的规则,但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的相关论述得到了发达国家、环保主义者及世界很多学者的广泛好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引起了发展中国家和自由贸易主义者的诸多不满。前者认为上诉机构的报告意味着单边NPR-PPMs(只要在措施的目的和实施方法都符合严格的条件)能够在WTO体制(符合第20条的例外)中得到认可的一个开端;后者则认为上诉机构报告中的这种放宽解释为以后的绿色贸易保护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即允许一国利用单边贸易措施来抵消不同环境标准的竞争效果,或者试图强迫他国采用本国所倾向的环境政策,这势必引起WTO自由贸易体系的一个巨大滑坡(slippery slope),就像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盒子,将来使诸如劳工标准、人权保护等问题都可能纳入到第20条的例外范围中。
对于发达国家、环保主义者与发展中国家、自由贸易主义者的上述争论,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看待呢?我认为这就存在一个发展的过程性和必然性的问题。我认为从短期来看,仍然难以协调两者之间的争论;但随着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理念更加的深入人心和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方面提到普遍的提高(这需要发达国家在经济、技术上的援助),最终必然使单边NPR-PPMs在立法上得到WTO规则的认可(前提是符合严格的审查标准,具体审查标准为何还取决于WTO成员之间的谈判,但可以借鉴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有关报告中对第20条的解释阐述的标准:从一国实行单边NPR-PPMs的动机和方式两方面来规制)。
那么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世界各国应该做什么事呢?我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一些协调措施。
首先,从总体上来看,矛盾的协调需要矛盾主体间的积极合作,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针对单边NPR-PPMs在WTO中的地位问题应该积极通过多边谈判和协商的方法来解决,特别是需要发展中国家在澄清单边NPR-PPMs与WTO规则的关系问题上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我认为在国际法这个体制下,各国意志的协调就是一门互相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妥协的艺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必须在追求某些目标时恰当的放弃另一些利益。
其次,需要一个权威的机构来澄清单边NPR-PPMs与WTO规则的关系问题,这个权威的机构可以是WTO的部长会议(其实主要还是在部长级会议上各国的谈判和协商),或者也可以由WTO总理事会形成一个对GATT第20条的谅解,就NPR-PPM问题进行澄清,明确对有关措施进行审查的标准,形成官方的正式解释,使其有具体准则可以遵循。这一方面兼顾了环境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避免有关国家任意使用基于NPR-PPM的措施,使其成为破坏自由贸易的不合理壁垒。而不应该仅仅将此问题留给DSB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来解释,这会给WTO规则的适用带来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再次,在杜绝单边的同时,应积极采用多边的形式。虽然目前利用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条约(MEA)与WTO规则亦存在诸多矛盾,但其毕竟是一种多边形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有益于协调好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而且多边形式的环境条约相比单边NPR-PPMs更具有确定性、透明性和稳定性,减少南北之间的冲突。在现有的200多项多边环境条约中,已有20多项是涉及到利用贸易手段来保护环境。例如:CITES禁止和非缔约国进行濒危物种的贸易;《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要求缔约国限制或禁止破坏臭氧层物质及含有这些物质的产品的贸易等。
第四,必须首先解决好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技术提高的问题。发展中国家的贫穷是最大的环境问题,试问一个经济上过度贫穷的国家哪来保护环境的高尚理念。因此,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必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发达国家应该在帮助发展中国家保护环境的经济和技术援助承诺方面加强执行力度,帮助发展中国家利用合乎环境要求的PPM,提高PPM方面的环境政策,从而也有利于减少发达国家单边NPR-PPMs对自由贸易的破坏作用。
最后,用自愿PPM生态标志(例如:德国的蓝天使项目和北欧国家的白天鹅项目等)代替单边的强行生态标准。采用自愿的PPM生态标志更加体现出市场的自由调节作用,它能促使市场主体主动的采用符合生态标准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技术,刺激其提高环境技术,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各国的环境政策、标准逐步地提高,也避免了单边的强行生态标准的受诉度。
总之,若欲协调好单边NPR-PPMs与WTO规则之间的关系,最终还是需要加强南北合作,通过多边机制来规范单边的NPR-PPMs成为绿色贸易壁垒的可能性。发达国家要在经济和技术上对发展中国家以实际的帮助,发展中国家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重视环境的保护,恰当的提高自身的环境政策和标准。朱榄叶教授在此问题上也谈到:有些国家提出的成立世界环境组织的设想不具可操作性;解决贸易与环境所谓的冲突的关键还是应当在于珍惜GATT/WTO多年来的多边和会谈判的结果,以自由贸易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作为发展中国家重视环保的犒赏。这需要WTO组织加强其本身的改革,以适应当前一浪高于一浪的呼唤可持续发展的浪潮。【23】通过WTO本身容纳性的有限制的扩张实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双效益。
作者:邓伟龙,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1】参见黄辉:《WTO与环保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155页。
【2】张媛媛:《试析NPR-PPM在WTO体制内的法律地位》,厦门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3】比如,《TBT协定》附件1第1条对技术法规的定义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4】比如,《SPS协定》附件A第1条指出: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所有相关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或与在运输途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要求在内的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5】Canada V. United States Prohibition of imports of tuna and tuna products from Canada (BISD 29S/91),at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gt47ds_e.htm..
【6】India, Malaysia, Pakistan, Thailand V. United States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WT/DS58),at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58_e.htm; Philippines V. United States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WT/DS61),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61_e.htm..
【7】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税和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8】GATT第3条第1款:各缔约方认识到,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令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需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第4款: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其国内销售、许诺销售、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9】按GATT附件九关于第3条的注释:第3条第1款提到的对进口产品和同类国产品适用的所有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以及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对进口产品当其进口之时适用的情况下,仍然作为第3条第1款提到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以及法律、法规和规定,适用第3条的规定。
【10】转引自赵维田主编:《美国对某些虾及虾制品的进口限制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11】转引自鄂晓梅:《单边PPM环境贸易措施与WTO规则:冲突与协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1页。
【12】Venezucla V.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WT/DS2), at: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2_e.htm; Brazil V.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DS2,DS4),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4_e.htm..
【13】United StatesV. Indonesia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bile Industry(WT/DS59),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59_e.htm.
【14】转引自鄂晓梅:《单边PPM环境贸易措施与WTO规则:冲突与协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15】[美]John H Jackson:《GATT/WTO 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钢、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483页。
【16】[美]John H Jackson:《GATT/WTO 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钢、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480页。
【17】转引自张媛媛:《试析NPR-PPM在WTO体制内的法律地位》,厦门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8】转引自鄂晓梅:《单边PPM环境贸易措施与WTO规则:冲突与协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页。
【19】Canada Measures affecting exports of unprocessed herring and salmon (BISD 35S/98),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gt47ds_e.htm.
【20】赵维田主编:《美国对某些虾及虾制品的进口限制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94页、第996页。
【21】赵维田主编:《美国对某些虾及虾制品的进口限制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6页。
【22】CanadaV. European Communities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Asbestos(WT/DS135),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135_e.htm.
【23】朱榄叶编著:《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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