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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四十三):多哈回合谈判下的“贸易便利化议题”及我国的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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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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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后,随着关税壁垒的逐渐减少,复杂的、不透明的通关手续作为一种隐性壁垒严重阻碍了货物的自由流动。减少和消除阻碍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建立简便、协调、高效的贸易体系已经成为众多国际组织的目标。WTO自成立以来开始对贸易便利化问题进行了全面考虑和专门分析,并将其作为新加坡议题中的唯一议题纳入多哈发展议程。本文简要地介绍了多哈回合谈判下贸易便利化议题的概念及其谈判进展,分析了贸易便利化在谈判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并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审视了我国在贸易便利化进程中所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贸易便利化 法律问题 对策建议
晚近,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纵深发展,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达成,关税壁垒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已经降至历史最低水平。然而货物在跨境流动中所遭遇的烦琐的、互不协调的通关程序和复杂的、彼此重复的单证要求,使得贸易界普遍感到因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所带来的收益正在被抵消。据联合国贸发会的一项统计表明,平均来说,一项海关通关程序要涉及到20~30个不同的部门、40个文件、200个数据元(其中30个重复至少30遍),并且60~70%的数据至少重新输入一遍。由于全球关税的降低,在很多情况下,遵守海关的繁文缛节所带来的成本比关税的成本还要高。贸易界要求各国政府转变管理理念,改革管理贸易的法律和政策,简化和协调通关和单证申报程序,便利合法贸易的呼声日高。由此,贸易便利化开始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日益受到包括WTO在内的众多国际组织和贸易界的关注和重视。贸易便利化是中国入世后第一个从谈判伊始就全面参与的多边贸易规则谈判,其谈判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尤其涉及到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协调和标准化程序的统一,这必将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贸易管理体制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加强和深化对贸易便利化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WTO贸易便利化的涵义
贸易便利化(Trade Facilition)一词在各种文献中已屡见不鲜,许多国际组织、专家和学者都基于各自的认识对贸易便利化提出了不同的理解。迄今为止,在世界范围内尚无一个被普遍接受的统一定义。有的国际组织从侧重阐明贸易便利化所涉及的内容海关手续的简化和协调来进行阐释。如:WTO(1998年)和UNCTAD(2001年)均认为,贸易便利化是国际贸易程序的简化和协调,而这里的贸易程序系指在收集、提交、通报和处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流动所需的数据时所涉及的活动惯例和手续,其通常涉及海关程序、国际运输、贸易保险和支付以及过境时必须履行的正式程序和手续。[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2001年)对贸易便利化的表述是:国际货物从卖方流动到买方并向另一方支付所需要的程序及相关信息流动的简化和标准化。国内也有学者侧重从贸易便利化所涉及的内容的角度来提出自己的见解,将贸易便利化定义为简化和协调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的数据收集、提供、交流和处理的贸易程序。其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进出口程序(海关和许可证程序)、交通惯例及交付、保险等其他金融手段。[2]
尽管各国际组织、专家和学者对贸易便利化涵义的表述五花八门、莫衷一是,但一般而言,实施贸易便利化的主旨是简化和协调贸易程序、加速货物跨境流通,并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实施贸易便利化的路径是以高度协调并简化各国海关通关程序以及国际公认的标准和惯例为基础,以提高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为理念,在倡导贸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货物跨境流动,则是毋庸置疑的。
二、WTO贸易便利化的谈判进展
2004年8月1日凌晨,在日内瓦召开的WTO总理事会会议上,147个成员方经过为期两周的艰苦协商和妥协,就多哈回合主要议题达成了一揽子框架协议《多哈工作议程》,明确表示将以附件D(以下简称模式文件)中规定的贸易便利化议题的谈判模式来启动贸易便利化谈判。
自2005年2月以来,关于贸易便利化谈判的提案数量迅速增加,谈判获得实质进展。为便于各成员方掌握贸易便利化各项提案的进展情况,WTO秘书处将各成员方提出如何改善及澄清GATT第5、8及10条的措施,汇编为第TN/TF/W/43号文件,并随谈判进程进行了多次增订。迄今为止,其最新修订本为2008年7月9日汇编的第TN/TF/W/43/Rev.15号文件。到2005年底,《香港部长会议宣言》将贸易便利化纳入到附录E,指出各成员方必须于会议后尽开展贸易便利化规则的起草工作,并及时完成以条文为基础(text-based)的谈判工作。
自2006年6月以来,贸易便利化谈判已进入到第三代谈判提案即文本起草阶段。然而, 2006年7月24日,在日内瓦贸易谈判委员会非正式会议上,由于与会六方(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巴西和印度)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农产品的国内支持、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三个核心议题上的分歧无法弥合,WTO总干事拉米先生正式建议全面中止已持续近5年的多哈回合全球贸易谈判,且不为恢复谈判设定任何时间表。在此情况下,多哈回合贸易便利化谈判又遭搁浅,陷入僵局。[3]
2007年2月8日,继关键国家在瑞士达沃斯就重启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多哈回合全面重启,作为一揽子谈判一部分的贸易便利化谈判得以恢复。长期以来,发展中成员就贸易便利化的提案,虽然涉及到与执行贸易便利化措施相关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TACB),世界银行、世界海关组织等国际组织,在改善海关环境和提升贸易能力的计划和行动方面,也颇具成效,然而在多边谈判中,欲对个别成员的技术需求和基础建设等所需成本进行客观有效地评估,仍然存在不少困难。有鉴于此,2007年3月12日,世界银行在同WTO秘书处和列于附件D的其他国际组织展开合作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WTO贸易便利化谈判自我评估指南的提案,[4]以协助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估定自己在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需要和优先事项,帮助它们更好地实施成员方关于澄清和改进GATT第5条、第8条和第10条的建议。[5]此外,作为谈判成员方之一的中国,也积极参与谈判,并于2007年6月18日,向谈判工作小组提交了一份有关风险管理的概念、建议、文本草案以及发展中成员方和最不发达成员方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提案。[6]但总体而言,这一年度提案数量不多,谈判进展缓慢。
2008年7月21日,代表WTO153个成员的35个主要成员参加的WTO小型部长会议(绿屋会议)[7]在日内瓦举行,试图在农业和非农领域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形成谈判模式,从而为在年内完成多哈回合谈判作出关键性的努力。7月29日,在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巴西和中国等7个成员就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谈判中,由于美国拒绝作出让步,谈判以失败告终,贸易便利化谈判也随之搁浅。由于在随后的一两年中,美国、欧洲以及印度、巴西等国家都将相继进入到新一轮政府的更迭之中,届时谈判人员和核心成员也将有可能随之改变。这将使谈判参与方的信心受挫,从而给谈判的重启蒙上了阴影。
综上所述,多哈回合的贸易便利化谈判进程,历经风雨坎坷、跌宕起伏,而又峰回路转、柳暗花明。截至2009年2月23日,谈判各方共提交了158份议案,大部分涉及GATT第5、8、10条。虽然当前谈判因各方分歧难以弥合而暂时中止,但这绝不意味着谈判的终结。如果各成员方仍然抱有强烈的政治意愿,一如既往地朝着规则为基、开放为基、妥协为基和发展为基的方向阔步迈进,那么可以预见的是贸易便利化谈判依然会有美好的前景。一旦谈判恢复,必将主要围绕文本建议展开,在协调各方立场、润色文字的基础上最终形成贸易便利化协定案文。
三、WTO贸易便利化谈判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按照该模式文件的规定,在WTO贸易便利化谈判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澄清和完善GATT1994第5、8、10条、成员方贸易便利化需求和优先事项以及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以下予以简要分析。
(一)对GATT1994第5、8、10条的澄清和改进
1. 对GATT1994第5条的澄清和改进
GATT 1994第5条规定了过境运输时应该遵守的多边纪律。成员方十分强调过境运输的非歧视性待遇政策。以欧盟为主的发达成员方认为,对过境运输应给予国民待遇,不得实施有任何偏见的法律、法规、规费等。[8]针对海关征收的规费和费用,欧盟等发达成员方坚持认为,为了使跨境运输的规费和收费可预测和更加透明,成员方要对征收的规费和费用所涉及的项目和标准提前公布,严禁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规费和收费,并且在实施新的或修改的收费标准之前为利益相关方留有充足的时间供其知悉。[9]一些发展中成员方建议每个成员方都要定期对过境运输的征费项目进行审查,并适当考虑贸易界和其他成员方提出的建议。在过境手续和文件要求方面,以欧盟、日本、加拿大为主的发达成员方认为,各成员方应及时公布与过境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通关要求以及通关程序,并且使得利益相关方和其他成员方能够知悉上述公布的信息,成员方还要定期公布其主要港口的平均通关时间。成员方应适用现存的国际标准来简化其海关手续和单证要求。[10]海关手续和单证要求要合理,不能对过境运输造成不必要的延迟或限制。成员方应当定期审查其海关手续和单证要求,确保其要求与WTO的承诺相一致,减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在提高合作和协调方面,成员方提议建立政府间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内陆国家和其邻国可以建立跨境协调机制,采用不同形式处理与过境运输有关的问题,[11]如建立联合检查站,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处理与过境有关的问题,避免过境手续的重复要求,减少对过境运输不必要的延迟或限制。笔者认为,上述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加速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但由于各成员方立法制度和发展水平各异,因此统一协调并非易事。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给予发展中成员方和最不发达成员方以特殊和差别待遇,以避免他们因缺乏有效执行贸易便利化协议的能力而面临被其他成员诉诸争端解决机制的困境。
2.对GATT1994第8条的澄清和改进
GATT 1994第8条是关于进出口规费和输出入手续方面的规定。简化通关手续和明确征收费用范围一直是贸易便利化的主要任务。为了澄清GATT 1994第8条的规定,成员方对简化海关手续使其标准化和明确征收范围予以了充分讨论。发达成员方依据世界海关组织的倡议提出了简化通关手续的观点,如美国建议根据第8条建立具体的收费参数,并不断减少海关收费的种类和限制收费的标准;[12]韩国建议实行单一窗口,进出口货物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向一个统一的口岸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然后再由这个单一窗口向其他相关的部门发送数据和文件。[13]以陆为邻的两方可以建立单一的海关通道,进出口手续一次性完成,文件一次性送交。应建立预申报制度,即在货物入关前,就已经完成相关书面文件的递交和审批工作,以避免货物在通关口岸被耽搁;对报关单的填写进行简化,省却发票、装箱单和提单等包含的内容,以避免冗长的填单过程。应对具有不同特性的货物加以区分以提高工作效率,如可将货物分为一般货物、易燃易爆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和敏感货物(容易走私和假冒的货物,如烟酒类)。[14]一些成员方建议各国海关建立风险管理程序,针对不同的货物采取不同的通关措施。其设立和运用应贯彻透明、公正、合理和非歧视的原则,不得对跨境贸易构成限制。成员方还可以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来处理与通关有关的数据信息。有成员方认为应对中途停靠和转船运输的通关手续加以区别,因为前者一般不会涉及到走私和其他一些违法活动,海关手续可更为精简。[15]贸易方之间应提倡建立货物运输协调制度,由双方共同建立一个机构监督运输协议的执行,也可互免海关收费和某些不必要的检查。应提倡采用国际标准和惯例以简化海关手续,如采用统一大小的纸张和统一的海关文件格式。成员方应定期对所征收的费用和规费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贸易商和其他成员方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评论,发现某一收费项目已失去存在的必要,应立即予以取消。[16]新的或修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公布,不得依其收费,所征收的规费和费用的数量大体上不得超过其提供的服务的成本,不得针对咨询服务收费。笔者认为,利用某些国际标准来简化海关手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可以避免WTO重复其他国际组织的工作,但在利用前必须对相关标准的运行机制和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定期审查,由于各成员方发展水平各异,不宜设置严格的审查期限,应考虑安排过渡期,以渐进方式实现目标。
3.对GATT1994第10条的澄清和改进
GATT 1994第10条主要对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时应当遵守的多边纪律进行了规定。对于澄清和完善GATT1994第10条,各成员方关注的问题集中在:
第一,明确公布信息范围,建立有效的公布途径。成员方澄清了公布法规的范围,以欧盟为主的发达成员方认为,公布的贸易法规的范围除了GATT 1994第10条所列的法律法规之外,还应当包括海关和其他与边境相关的机构处理与进出口有关的信息、上诉程序(包括上诉时间和条件),如果上述信息有重大的修改和完善也应当公布。日本和中国台北作了进一步补充,当公布与过境运输有关的主要程序的处理时间,如果程序延长,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也应公布。关于公布上述信息的方式,美国、欧盟等成员方认为应该在政府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布上述信息,
第二,建立事先裁决机制(advance ruling)。以加拿大为主的发达成员方对建立事先裁决机制态度积极。加拿大建议各成员方的海关部门应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在进口产品的关税分类、税率、税费以及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等提前通告。这种具有约束力的事先裁决不仅能加强影响货物贸易的海关规则的透明度,还可以减少交易延误、摩擦和纠纷以及可能的贸易诉讼。[17]美国就事先裁决涉及的范围提出建议,认为应该包括关税分类、海关估价、海关征收的税费和进口产品原产地标准。新加坡对建立事先裁决态度积极,要求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提供必要的材料,以申请海关的事先裁决。
第三,建立行之有效的上诉程序。以欧盟为主的发达成员方强烈要求建立行之有效的上诉程序。各成员方对于海关和其他与边境有关的机构针对进出口货物和跨境运输的货物的裁决,应当设置一个非歧视的上诉程序。成员方应对裁决作出的期限、上诉人享有的权利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尤其要保证上诉人有权在上诉的任何阶段聘请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理诉讼,上诉费用的收取,应与其提供的服务一致。
笔者认为成员方的上述建议,在实施过程中,除了应考虑发展中成员方和最不发达成员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外,还应考虑如何与成员方国内法规定相衔接的问题,如建立和完善事先裁决机制就会涉及到各成员方国内体制的协调问题。因此,有关该问题的谈判不会一帆风顺。即使谈判达成,为了便于实施,发达成员方还应为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
(二) 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SD)
《多哈回合框架协议》要求磋商的结果应充分考虑对发展中国
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成员方认识到这一原则应该延伸并超出为了执行承诺而给予的传统过渡期。特别是进入承诺的程度和时间应该和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的执行能力联系起来。成员方进一步同意这些成员不必承担超出他们能力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三)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
在贸易便利化谈判的过程中,有关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问题一直是发展中成员方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发展中成员方囿于其自身在资源和能力方面的限制,在推进贸易便利化的过程中遇到的障碍要比发达成员方多得多。如果没有得到发达成员方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发展中成员方将难以负荷。基于发展中成员方的强烈要求,模式文件以较大的篇幅规定了发达成员方要对发展中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目前,发达成员方和发展中成员方对提供技术援助已形成共识,但对具体的援助程度仍存有争议。发展中成员方要求发达成员方给予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援助,但美国、欧盟等发达成员方却以WTO不是发展援助机构,国内相关立法和预算机制等存在困难为由,拒绝承担资金援助的硬义务,只承诺给予必要的技术援助,并考虑对不同的发展中成员方采取不同的政策。[18]在今后的谈判中,发展中成员方应当努力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共识:第一,根据不同的发展中成员方的发展水平设置不同的承诺;第二,建立有效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审议和协调机制;第三,综合利用国际资源,允许私营部门适当介入并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第四,发展中成员方可以实施更长的过渡期保护。
四、中国在贸易便利化进程中的对策建议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经济全球化时代,贸易便利化不可避免地已成为影响国家和地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WTO贸易便利化谈判是我国入世以后首次以完全成员资格参与的谈判,是我国从被动遵守游戏规则到主动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奠定我国在国际经贸事务中的重要地位,从而在更深层次上融入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重要战略举措。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体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理应积极参与谈判,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海关业务制度的改革、管理理念的创新、执法水平的提高和工作效率的提升。中国政府在推进贸易便利化的进程中,应采取的对策,可以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两个方面入手来进行考察。#p#分页标题#e#
一、法律层面
(一)增强我国法律法规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世贸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增强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不仅要求法律法规必须统一,不能存在互相冲突;而且还要求法律法规必须公开透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法律法规的公布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却未作出任何规定。而这些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十分广泛,上至国务院,下至地方口岸管理部门;文件数量十分庞大,贯穿于行政管理过程的方方面面,实践中正是这一类规范透明度极低,不仅公众难以知悉,且执法标准不一,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阻碍了货物的流通,显然有悖于WTO协议的规定。 对此需要通过制定新的立法(如行政程序法)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公布作出规定,以改变这种不合法、不合理的现状。
(二)协调我国的口岸管理法律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在进出口环节上实行海关、检验检疫、港口、税务、外汇等多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单独领导、分别执法的管理模式。管理的规章制度繁多,难以达到单一窗口的要求,导致了我国的口岸管理法律制度与WTO的贸易便利化存在着不协调的地方。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当按照新颁布的《对外贸易法》、《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继续清理、合并、精简和协调我国的口岸管理法律制度,为建立单一窗口,提供制度保障。单一窗口的建立,可以使进出口商只向一个机构即海关递交以往应向多个政府机构递交的单证,避免了数据的重复输入,从而提高了通关效率。
(三)尽快开展与通关事务有关的行政行为互认的法律协调
在WTO贸易便利化谈判中,鉴于各成员方已经充分认识到减少并限制手续和单证要求、使用国际标准、统一海关编码等措施的重要性,建立一套便捷和高效的与通关事务有关的行政行为互认的法律协调体系,已经成为贸易便利化的迫切要求。通过行政行为的互认,可以减少风险评估和查验环节,减少多样而复杂的报告要求,以实现各国监管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虽然在我国现行海关法律制度中没有符合WTO贸易便利化规则意义下互认监管结果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通过签署地区性协定和双边条约的形式与周边国家或地区海关之间,就互认监管结果已经有了积极的尝试。如我国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在车辆车体的X光机查验结果互认、拱北海关与澳门海关开展的对澳门进口单证的认可、昆明海关与越南边境海关在使用统一单证方面的探索等。然而,鉴于上述行政行为互认的法律协调,涉及到各成员方的国内法规定,因而其难度可想而知,需要各成员方付出极其艰辛的努力,才有望达成步调一致的结果。
二、技术层面
(一)加快大通关建设,发挥电子口岸公共信息平台的作用
大通关是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系统工程的简称,是指通过运用电子化手段,改革现行的口岸货物通关流程,整合监管资源,建立统一的口岸数据平台,规范、畅通口岸进出口货物的信息流、单证流、货物流和资金流,实现口岸数据信息共享,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为企业提供最好的服务,提高口岸管理部门行政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大通关涉及海关、国检、港口、机场、税务、外管、银行、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货主等单位,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协同配合。电子口岸是依托国家电信公网建立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公共数据中心和数据交换信息系统。系统集中存放有关进出口企业信息流、货物流、资金流等电子数据,为海关、外管、工商、税务、国检等口岸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电子数据交换、核查服务,同时也向企业提供网上报关、报检、结付汇核销、出口退税、网上支付等实时在线服务。当前,我们应该进一步扩大电子口岸的覆盖领域,在海关、政府管理部门、口岸单位、生产企业、商业企业,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各个环节,都建立和完善电子口岸系统,以逐步实现大通关主要业务流程在电子口岸的全程贯通和口岸通关、物流、商务管理的信息化。
(二)推广前推后移的新通关管理模式,实现口岸快速通关
传统的通关模式是货物运抵口岸,进入海关监管场所后,企业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按照审单、征税、查验、放行的程序实施监管,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物流畅通,增加企业通关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而新的前推后移的通关模式则通过监管时空的延伸避免了上述情况。前推,就是在现有的舱单提前申报基础上,推行提前报关,货到放行的监管新模式。对此,我们宜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海关的先进做法,在货物进口或出口之前,提前对申报情况进行预归类、预审价等综合分析,确定监管重点,为货物运抵后快速通关奠定基础。所谓后移,是指改变将海关监管重心局限于口岸的做法,通过稽查、统计、缉私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依托企业动态信息库和统计部门的数据资料,以企业和商品为单元,加强对结关后货物流、资金流的跟踪监控分析,从而大大缩短了货物在口岸滞留的时间。
(三)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通关管理效能
海关应通过运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加强对物流动态的分析和风险预警,从粗放式管理向集约式管理转化,实现有效的物流监管,从而达到加快物流通关速度的目的。一是完善查验决策辅助系统的功能。主要做法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结合口岸进出口动态开展风险分析,对风险较高的进出境货物进行布控。通过对海关风险管理系统数据信息的综合运用和分析,辅助风险分析人员在实时监控状态下于第一时间内,对相关的进出口单证信息做出准确的判断。通过对风险的考察和评估,将进出境企业、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及运输线路等分别分成若干个等级,将海关监管的重点在风险等级中加以区分,保护守法,打击非法,提高海关监管的效能。二是全面推行查验绩效评估。依托H2000 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风险管理、业务统计等系统,完善评估体系,围绕布控指令、查验实施、查验结果三大类指标,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提高查验工作质量。
(四)信息技术加快无纸化报关的建设步伐,实现通关管理网络化
实行无纸化电子报关是解决纸质单证通关速度慢、重复性审核多的一个有效途径。这意味着所有与通关有关的部门都必须实行网络化管理,以便实现海关内部、海关与其他口岸单位间的数据互动和资源共享,更好地完成通关的各项任务。如海关可以通过与港务的联网获取货物在库场中移动、存储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杜绝利用假冒放行章走私行为的发生。此外,通过与质检、商务、银行等口岸相关部门的联网也能够减少审核通关单、许可证、外汇凭证的时间,在提高海关监管效能的同时优化通关环境。
作者:吴敏 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讲师。
[注释]:
[1]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亚太经社委员会驾驭全球化委员会曼谷《驾驭全球化选定交叉问题贸易和运输便利化》 E/ESCAP/CMG/1,第1页。
[2]薛荣久、樊瑛等:《WTO多哈回合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
[3]世贸组织总干事拉米先生曾经多次把多哈回合谈判比喻成马拉松,并称完成马拉松80%靠意志,20%靠体能。但如今这场已经进行了5年的马拉松却不得不因为缺乏利益驱动而暂时中止。
[4]http://www.iadb.org/intal/aplicaciones/pub/gjjjfw/images/uploads/ponencias/Curso_BID-INTAL_OMC_2007_07_05.pdf,last visited on Aug 1,2008.
[5]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tn/TF/W143.doc,last visited on Jul 10,2008.
[6]http://docsonline.wto.org/GEN_viewerwindow.asp?http://docsonline.wto.org:80/DDFDocuments/t/tn/TF/W148.doc,last visited on Jul 8,2008.
[7]本次小型部长级会议讨论的是自多哈回合启动以来最具政治敏感性、最难以取得一致的的议题,包括对造成贸易扭曲的补贴的限制、总体关税削减、敏感产品、特殊产品、棉花和热带产品等内容。与会的虽然只有35个成员的政府官员,但他们几乎代表了WTO所有的重要谈判联盟。在WTO中,几乎所有决策,尤其是多边贸易谈判协议这样的重大决策,都需要全体一致同意。但是为了便利谈判,WTO建立了一种被称为绿屋的机制。绿屋原指英国剧场中供演员候场的小房间。而WTO的绿屋机制是允许主要谈判方成员在总干事的支持下,就有争议的问题非正式地寻求一致。
[8]http://docsonline.wto.org/DDFDocuments/t/tn/TF/W46.doc,2008年7月10日访问。
[9]http://docsonline.wto.org/DDFDocuments/t/tn/TF/W77.doc,2008年7月15日访问。
[10]http://docsonline.wto.org/DDFDocuments/t/tn/TF/W79.doc,2008年8月12日访问。
[11]http://docsonline.wto.org/DDFDocuments/t/tn/TF/W45.doc,2008年8月12日访问。
[12]http://docsonline.wto.org/DDFDocuments/t/tn/TF/W13.doc,2008年9月8日访问。
[13]http://docsonline.wto.org/DDFDocuments/t/tn/TF/W138.doc,2008年11月10日访问。
[14]戴常明:《贸易便利化进程现状》,《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5年第11期,第41页。
[15]http://docsonline.wto.org/DDFDocuments/t/tn/TF/W102.doc,2008年11月8日访问。
[16]http://docsonline.wto.org/DDFDocuments/t/tn/TF/W6.doc,2008年10月9日访问。
[17]http://docsonline.wto.org/DDFDocuments/t/tn/TF/W55.doc,2008年12月5日访问。
[18]孙振宇:《WTO多哈回合谈判中期回顾》,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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