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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三十五):绿色壁垒下我国食品出口贸易的现实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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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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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绿色壁垒是近几年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有力的绿色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绿色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贸易构成巨大障碍。一直以来,我国学界对于绿色壁垒反对之声不绝于耳。笔者认为,绿色壁垒的情况十分复杂,很难一概而论。从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背景来看,它是人类科技和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内涵上的合理性。因此,我国当前食品出口贸易面临的现实选择,只能是理性地、辩证地认识绿色壁垒,正视现实,顺应绿色潮流。
关键词:绿色壁垒 食品出口贸易 合理性
一、绿色壁垒:我国食品出口贸易面临的最大障碍
1、国际食品贸易中绿色壁垒高筑
绿色壁垒是指国际贸易中的商品进口方以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及动植物健康与安全为由,通过颁布实施严格的环保法规和苛刻的技术标准等,使出口方商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从而在事实上达到保护进口方商品和市场的目的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绿色壁垒是近几年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由于WTO限制利用关税来保护本国或本地区商品和市场,各进口方便纷纷以环保和安全等为由,限制或禁止进口方商品进入,致使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大大增加。
绿色壁垒主要表现为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标签、绿色认证、绿色包装、绿色检疫、绿色环境标志等形式。
绿色技术标准是以环保和安全等为由,通过立法等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检查,以限制或禁止其进口。一般涉及环境保护标准、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现行的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对食品的安全卫生等技术标准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欧盟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欧盟食品与饲料安全管理法》进一步拉长了食品安全控制的链条,要求食品生产与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即始于农场止于餐桌的全过程,都要符合新出台的一系列标准,否则欧委会将取消其进口资格,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
绿色标签法规最完备的国家是美国,在其1992年实施的《食品标签法》中,对除新鲜肉类、家禽、鱼类和果蔬之外的所有包装食品都强制必须使用规定的标签,标明营养成分、添加剂(防腐剂、品质改良剂、合成色素等),否则禁止销售。在其它一些法规中,还对标签的格式、字体大小和线条精细及加贴方法等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消费者更准确方便地了解食品的详细信息,客观上也起到限制或阻止国外食品进口的作用。
绿色认证是一项特殊的产品质量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身份认证,取得相关证书并加贴认证标志后,方能进口、销售和在经营场所使用。为统一各国的绿色认证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95年4月制定并颁布了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对环境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态评估和环境行为评价等若干方面做了统一规定。但由于该标准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仅供各国选择适用,实践中各国多规定了更为复杂的质量认证制度,如欧盟的ASOUN9000标准、日本的有机食品认证制度和农产品认证制度等,大大提高了食品进口的门槛,极易造成绿色壁垒。
绿色包装是指能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排放,用后可以回收再利用,易于自然降解,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无害的包装。由于包装材料及其所形成的废弃物等可能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越来越多的国家竞相立法,明令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如日本1991年颁布的《回收条例》、1992年颁布的《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德国1992年颁布的《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等。通过立法手段制定绿色包装制度,成为防止外国食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条重要途径。
绿色检疫主要是对食品中所含的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等进行繁琐严格地检测,涉及最终产品标准、加工和生产方法、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以限制或禁止那些对人类及动植物健康有害的外国食品的进口。发达国家对动植物病虫害十分重视,迄今都制定了严格的卫生检疫制度,不仅禁止进口患有病虫害的食品,已进口的也要就地销毁。此外,还要禁止从发生病虫害的国家和地区禁止进口有关食品,而不论该食品是否已染上病虫害。但由于各国技术标准的水平和检测方法的不同,在检验指标的设计上存在巨大的差异,极易造成国际贸易中新的壁垒。
绿色环境标志是一种附着在产品上或其包装上的图形标志,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人类健康没有损害。绿色环境标志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欧洲,现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了这一制度,其中多为发达国家,如欧盟的EU制度、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新加坡的绿色标志制度等。在实行绿色环境标志的国家,进口食品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绿色环境标志后方能获得绿色通行证。
2、绿色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贸易构成巨大障碍
相对国外高筑的绿色壁垒,我国目前尚缺乏有力的绿色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产品质量差、农药残留高、生产经营主体标准化意识淡薄、生产经营方式落后、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检验检疫手段落后、认证能力低、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到国内绿色食品的安全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作为食品生产大国,食品出口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绿色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制度缺失,加入WTO后,世界市场的大门并没有向我国完全打开,取代传统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绿色壁垒正成为一些发达国家限制和阻止我国食品进入其市场的重要措施和借口。
(1)我国食品出口总量下降
据商务部调查显示,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进而扩展到畜产品和水产品,几乎覆盖了我国所有出口食品。2005年日本颁布的《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的肯定列表制度》(以下简称《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在2006年的6、7月份,对日食品出口即出现了负增长。【1】在以对日出口为主的山东省,2008年上半年对日农产品出口仅11.9亿美元,同比下降11.8%,比去年同期回落15.8个百分点,其中葱蒜、花生、蔬菜及加工品、畜产品加工品等山东省传统优势农产品出口分别下降36.6%、80.4%、37%和31.7%。同时,受水饺事件等问题影响,对日农产品出口波动较大,特别是2、3月份分别下降了34.2%、39.9%。【2】
(2)食品出口企业成本增加
各国纷纷增加检测项目、提高限量标准,使得企业不仅要增加检测人员,还要购买检测设备,为此支付的费用必然增加企业成本。如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下每种食品涉及的残留限量标准平均为200项,有的甚至超过了400项,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的预测,每批对日出口食品的残留检测成本将为此增加4万元。出口成本的大幅上升,降低了出口经营的经济效益,严重的话还有可能导致部分企业效益严重下滑,甚至停产、破产、工人失业。
(3)国际市场份额面临缩减
近年来,我国食品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多为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成员,公众环保意识强,环境标准严,环保技术先进,我国食品常常会因为达不到他们的绿色标准而被禁止或限制进口。再加上出口成本的增加,严重削弱了我国食品的出口竞争力,不仅影响到出口市场的巩固和扩大,已经取得的国际市场份额也面临缩减的危险。仅以山东为例,随着日本对我出口农产品绿色壁垒的增加,全省已有296家农产品出口中小企业退出日本市场,现有的1100家对日出口信心也不足,正在逐步调整市场结构。【3】
二、贸易保护与促进环保和安全:绿色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分析
我国食品出口不断遭遇国外的绿色壁垒,致使众多企业停产关门,行业损失惨重。因此,一直以来,我国学界对于绿色壁垒反对之声不绝于耳。有的学者认为:绿色壁垒一般都打着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幌子,貌似合理,实则是限制进口的不合理的制造贸易障碍、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4】有的学者认为:绿色壁垒是发达国家凭借其贸易大国的地位和先进的技术优势,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苛刻的技术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贸易歧视。【5】只有少数学者提出不同看法,主张对于按WTO相关协议设置的绿色壁垒不能无端非议,只能适应和改革,而对于背离协议的绿色壁垒就可以有力的反对。【6】笔者认为,绿色壁垒的情况十分复杂,很难一概而论。 尽管目前绿色壁垒给我国的食品出口贸易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但从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背景来看,它是人类科技和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内涵上的合理性。
1、 顺应国际环保的要求
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加剧了资源的开采,增加了污染物的排放,扩大了有害物质和细菌的传播范围,使人类的健康和生存受到威胁。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使人们对环境和贸易关系有了更为深刻的辩证认识,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已成为WTO新一轮谈判的主要议题,绿色壁垒的产生和存在正是对这一问题的积极响应。
2、 顺应国际绿色消费浪潮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生存的健康程度,对绿色产品产生了愈来愈大的偏好和需求。据有关民意测验表明,80%的德国人在购物时考虑环保问题,77%的美国人由于企业的环保形象而影响他们的消费倾向,66%的英国人愿意付高价购买绿色产品【7】。发达国家的绿色消费潮流为绿色壁垒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市场基础。
3、符合WTO相关规定
在WTO诸多文件中,有两个文件对绿色壁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和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SPS协定首先明确,各成员方有权采用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包括:保护人和动物生命免受来自食品、饮料中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有毒物质或致病性生物的危险;保护人类生命免受来自植物或动物携带的疾病的危险;保护国家免受来自害虫进入、存留或传播所造成的损害。在TBT 协定中,也允许各参加国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安全、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等提出一些例外规定,并授予各成员方采纳技术法规、标准及一致性评估程序的权利。
但须注意的是,从WTO相关规定的措词来看,对基于这一目的所采取的措施是受到限制的。如SPS协定第2条在规定各国有权限制贸易来保护健康的同时,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基础上,并且不应对情况和条件相同的成员构成随意的不合理的歧视,也不能对贸易产生隐藏的限制性。TBT协定与SPS协定基本相同,也强调非歧视性,不设置非必要的贸易壁垒。可见,WTO相关协定虽然认可了绿色壁垒的客观存在,但同时又对其正常使用做出了限制,即不能是歧视性、非必要的,不能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
WTO的目标是力求通过制定多边规则,指导规范各成员方制定和实施绿色壁垒的行为,在满足进口方保护人类与动植物安全健康、保护环境的需要的同时,又不会对国际贸易形成不必要的障碍和影响。但从实施情况来看,WTO相关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实施提供了可能之机。如SPS协定第5条虽然对第2条进行了阐释,要求SPS措施的制定必须采用危险评估的的办法,在制定适宜的保护水平时,应考虑经济损失和成本效益,及减少对贸易的负面影响。但对于何谓危险评估,何谓适宜的保护水平,如何考虑经济损失和成本效益,协定缺乏明确的约束条款,实践中较难把握。再如TBT协定,对于不设置非必要的贸易壁垒这一原则,协定第2.2条也做了阐释,要求技术法规除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需的条款外,不应有额外限制贸易的条款。 但这里所说的正当目标包括了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规定较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各国政府在制定安全与健康规范时任意扩大范围,将贸易保护主义隐藏在健康环保的大旗之下。如美国根据自己的国内法《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令》,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及其产品,理由是墨西哥渔民采用的一种金枪鱼捕捞方法可能对海豚产生危害,从而把对海洋哺乳动物的保护纳入到其绿色贸易壁垒之中;比利时也曾对一种食品添加剂是否有害健康不做审查,致使使用了该种食品添加剂的鱼卵无法进入其市场。可见,WTO抽象原则的条款对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是软弱无力的,它实际上在为绿色贸易壁垒的使用披上合法的外衣,为缔约方的贸易保护提供法律借口。
三、顺应绿色潮流:我国食品出口贸易的现实选择
从历史经验看,每当世界经济增长减速时,贸易保护主义就会抬头。2008年,美国经济陷入衰退,全球贸易出现持续滑坡,必将引发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潮流,导致贸易摩擦增多。目前,发达国家贸易政策的调整更趋谨慎,绿色壁垒借环保、健康之名,隐蔽于具体的贸易法规规定和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中,构成阻碍我国食品出口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但由于WTO相关规定只限制绿色壁垒的滥用,并不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如何理性地、辩证地看待绿色壁垒,成为我国当前食品出口贸易面临的现实选择。
1、辩证地认识绿色贸易壁垒
当前食品贸易壁垒正逐渐转向以强调食品质量安全、健康、优质等内在固有品质为标准的新形态,尽管实施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有贸易保护主义之嫌,但这与全球发展绿色生态农业、维护地球可持续发展及保障人们身心健康的理念是不谋而合的。随着全球经济的绿色化,那种寄希望于通过多边贸易谈判抵制绿色壁垒的愿望越来越不切实际。鉴于绿色壁垒的情况十分复杂,很难一概而论,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分析和认定,既不能一味的否定,也不能无保留的接受。判断其合理与否的依据主要是WTO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WTO的相关规定、带有科学合理成分、确实属于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方面的绿色壁垒,我们只能去适应它;对于违反WTO规则、企图实施贸易保护的绿色壁垒,我们应坚决予以抵制,并通过磋商加以解决。
2、正视现实,顺应绿色潮流
绿色壁垒的提出是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的积极响应,符合人类对健康和安全的重视,顺应绿色潮流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加快食品产业升级和调整
当前应以应对绿色壁垒为契机,尽快把忽视环境、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发展模式转变为经济、社会、环境相互有机结合的发展模式,把环境作为社会成本纳入核算体系,强化环境保护;同时应加大宣传、指导、监管力度,引导企业改变目前产供销脱节的分散经营状况,建设公司+基地的一体化产业模式,通过风险共担,保证食品加工企业对种、养殖企业的监管和控制,从根本上解决农兽药残留问题。同时,由公司统一农资、统一生产标准,推动从产前的良种、肥料、饲料等的选择,到栽培、饲养、管理,再到产后的分级、贮存和加工、包装等各环节的全面标准化生产,确保出口食品的安全质量,树立我国绿色食品的良好形象。
(2)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绿色食品管理标准和机制
根据SPS协定第3条关于协调一致的原则,成员国应尽其所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特别是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医办公室及国际植物保护条约框架下的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工作,以推动这些组织根据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各方面内容,定期审议有关标准、准则和建议。这里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应以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作为协调各国食品标准的依据,以国际兽医办公室及国际植物保护条约的标准为基础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WTO在解决国家食品贸易争端时,也是以这些标准作为裁决的依据。因此,为避免发生贸易争端或在争端解决中输掉官司,就必须深入研究国际游戏规则,并以此为基准,加强我国食品质量标准立法,健全和完善贯穿于食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技术法规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绿色食品管理标准和机制。
(3)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目前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和科技优势,发达国家往往肆意抬高绿色标准,甚至将其一些国内标准、国内立法上升为国际标准和国际立法,为其实施贸易保护提供可乘之机。而从WTO的规定看,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的优惠待遇是WTO长期坚持的原则。WTO有专门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款,SPS协定中的例外条款就明确规定,执行SPS协定要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优惠的待遇,允许其保护当地技术,而不需要与国际标准一致,在一定时期内,可全部或部分免除义务。有鉴于此,我国应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联合行动,统一对外,迫使发达国家在制定和实施绿色壁垒时,也要适当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困难。在参与国际多边协定中贸易与环境等问题的谈判,参与国际公约和标准的制定和完善时,应坚决反对违反WTO非歧视原则的做法,同时可以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身份和国际上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责任和义务的呼声,在食品出口贸易中争取最大的自身利益。#p#分页标题#e#
作者:杨文丽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教师。
高凛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注释】:
【1】李敏:《出口食品贸易技术壁垒如何应对?》,《亚太经济时报》2007年5月10日第C07版。
【2】《山东省对日农产品出口下降》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n/200807/20080705693010.html,2008年10月14日访问。
【3】《山东省对日农产品出口下降》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n/200807/20080705693010.html,2008年10月14日访问。
【4】李杰:《中国农产品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与反壁垒》,《商业时代•理论》2005年第15期,第83页。
【5】陈依慧等:《绿色壁垒:国际贸易中的新障碍》,《改革月报》2001年第10期。
【6】薛荣久:《如何跨越绿色贸易壁垒》,《国家贸易问题》2002年第12期。
【7】全毅:《国际农产品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现状与趋势》,《国际经贸探索》,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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