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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三十八)论中国应对外国反规避措施的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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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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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外提起的对华反规避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我国企业出口在国际竞争中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甚至受到被驱除国际市场的严重威胁。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直面接踵而至的严峻挑战,深入研究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与必要。本文对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制度的研究与分析就是在我国入世后,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和贸易摩擦的日渐频繁的情势下,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所展开的尝试性探讨。
关键词:反规避 WTO 国际贸易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的冲击下,随着关贸总协定下的多边贸易谈判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关税逐渐降低,出口商为了增加其竞争能力,也有意将产品倾销到进口国。与此相应的是,各国又纷纷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等贸易保护措施抵消国际贸易中低价倾销行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以便为本国的国内工业提供持续有效的救济。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出口商往往是通过生产方式和贸易方式的改变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诸如此类的规避行为使各国及WTO反倾销法的目的无法实现。在国际贸易的制度实践中,各国又开始了反倾销法的立法尝试,并且为了维护反倾销法的有效作用,各国也持续性的关注立法的实际效果并及时修订反倾销的相关法律规范,增加了反规避条款的特别规定,以期通过法定的措施对此类规避行为进行限制或制裁。
从世界范围看,制定反规避法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但是,由于各国对反规避制度的概念、内容及适用范围等存在颇多争议,迄今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国际反规避法律规则。曾经制定统一国际反规避立法的第一次尝试就由于各国的立场不一,无果而终。即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最终被删除。值得欣慰的是,在其后的多边贸易谈判过程中,反规避问题又被列入反倾销议题。且不论其成效如何,单就反倾销议题本身而言,就足以证明反规避问题已被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与承认。此前草案中反规避条款的最终删除,只能说明在国际贸易领域还缺乏一个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反规避规则。
一、中国遭受反规避之诉的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进出口额连上新台阶,然而,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新问题,规避反倾销税就是其中之一。【1】
有资料显示,从2001年我国加入WTO至今,我国已遭遇反规避调查案件共19起,其中,欧共体就有12起,涉案产品先后有氧化锌、活页环、钢丝绳和钢缆、钢铁管配件、滚珠轴承、香素豆、活页夹、节能荧光灯等形式各样的出口产品。而且,国际贸易的实践告诉我们,有关规避与反规避问题的争端与摩擦,往往是树欲静而风不止,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比如,就在2005年欧共体针对我国皮鞋出口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余波未定之时,2007年欧共体又提出针对中国企业出口的皮鞋实施反规避调查。加之我国一些企业对欧共体的反规避制度知之甚少,无疑为中国对外贸易的困境雪上加霜,导致无法对出口到欧共体产品是否违反其反规避法律制度进行预测,从而进行自我保护。从贸易实践看,近年来反规避事例频繁发生。如2007年5月13日,土耳其外贸署曾发布公告,宣布对来自中国的打火机和活页进行反规避调查,理由是我国企业在上述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之后,从越南、印尼和马来西亚进口的上述产品数量激增。土耳其外贸署怀疑上述进口产品是中国的打火机转口所至,于是决定对原产于我国的打火机予以正式谴责。2007年9月欧共体对我国鞋类制品提出的反规避调查,欧共体宣称,一些中国企业在其产品遭到反倾销后,为了规避反倾销税,通过澳门进行加工再出口到欧供体,或者通过澳门转口至欧共体,对我国经澳门转口的鞋类制品的反规避调查旨在确保欧共体2006年以来对中国鞋类制品开征的反倾销税的持续有效性。【2】再如,2008年1月12日土耳其对我国空调提起反规避调查。从下表显示可以看出,在已发生的19起反规避调查中,欧共体对我国的反规避调查案为最多达12起。
面对数次尴尬的处境,如何认真研究、密切关注、透彻把握规避与反规避的理论基础就成了学者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对本国产业实施有效的保护已成为对外贸易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总体看来,反倾销措施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对外出口产品经常遭到的反倾销调查;第二,我国相关产业也经常遭受来自外国产品的倾销及规避的损害。就我国遭受的来自外国产品的倾销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我国产业正遭受来自国外产品规避的侵害,但自反倾销第一案(新闻纸反倾销案)产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管理部门很少动用反倾销措施。我国反规避制度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无用武之地,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不存在规避现象。在实务中,规避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我国反倾销法存在反规避制度漏洞,致使某些行为无法用反规避制度加以规制。如出口商利用港澳地区对我国大陆实施产品规避;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使本来可以通过反倾销措施解决的贸易摩擦难以得到解决,结果导致我国很少对外国产品提起反规避诉讼,即使采取反倾销措施,出口商也会想方设法规避这一制裁措施,以逃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规制。
从既已发生的事实看,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外国出口商将大量的产品倾销到我国,已经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如美国的柯达彩色胶卷和日本的富士彩色胶卷,上世纪80年代以来就以低廉的价格在我国销售,结果导致我国相关产业遭受沉重打击而无法生存,最终不得不宣告破产。因此,建立和完善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反倾销、反规避法律制度以弥补我国反倾销法律漏洞是非常必要的。【3】
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国内出口商与外国进行贸易往来之前应该对出口国的反规避制度、投资法律制度、原产地规则等法律制度了如指掌,并研究制定出合法规避反倾销的各种预案,学会运用欧美反规避制度进行合法规避,如在欧共体的反规避法规中,25%规则和60%规则就是对外出口企业必须把握的重要尺度;另外,我国现已成为WTO的成员国,应善于运用WTO基本原则处理与其它WTO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对任何不公正的反规避措施应及时提起诉讼,以求得WTO争端机构公平地解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对中国提起的反规避调查案中,除了2005年美国对我国石蜡蜡烛提起的反规避调查所适用的是反规避调查中的轻微改变与后期开发规则以外,其余的16起案件均适用反规避法中的第三国组装规则。可以说,在反规避已成为中国出口产品所面临的一个新贸易壁垒的同时,反规避调查中的第三国组装壁垒也已成为中国出口产品所面临的杀手锏。如美国反规避法对第三国组装的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中,需要考虑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生产厂商与在美国或第三国(地区)境内的装配厂商之间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规定就有违反WTO国民待遇之嫌,曾受到日本等国家代表的指控。仔细分析和认真研究各国反规避法中第三国组装规则,特别是研究欧盟反规避法中的第三国组装规则已成为中国出口企业所面临的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重要课题。
二、中国应对来自外国反规避之诉的对策
面对国外对中国产品频繁的反规避指控,中国企业应积极采取对策,避免不必要的指控:必要时运用适当的规避方法进行合理的规避,使受到倾销的产品重新打回国际市场。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最根本的方法是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以质取胜才是应对反规避的有效途径。
1、了解欧美反规避制度
企业必须意识到,反规避是国际贸易竞争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应保持自身对市场信息变化的敏感性,未雨绸缪,争取第一时间把握主动权,运用国际贸易法规来保护自身的权益。世贸组织各成员的反规避制度虽然秉承了《反倾销协议》的基本精神,但具体规定却各有特点。如欧美在规避行为的种类、反规避调查、规避行为认定的标准等很多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知已知彼,百战不殆,只有熟悉了解各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事,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国外提起的反倾销、反规避等诉讼,一旦涉案,也才可以从容应对。
2、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依法办事
我国现行的原产地规则仅仅是为了进行国别统计和海关征税,标准比较低。我国在原产地规则方面的漏洞被许多国家的生产商利用作为规避欧美反倾销税的手段。而欧美在对这种规避行为进行制裁又往往会波及到我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对我国的生产商造成附带的损害。【4】另外,反规避调查与反倾销调查一样,要求企业能够提供从原材料的供应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以便核查,因此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规范财务管理,按市场化运作,准确反映运营成本。产品的价格是反倾销、反规避的源头,企业应规范产品成本、销售价格的核算工作,第一,在生产成本和日常管理费用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市场平均价格和目标市场平均价格建立企业的动态定价系统;第二,加强和生产相似产品的国内外其他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国外经销商、代理商的沟通,以科学的数据作为定价决策的依据。掌握成本和市场价格信息后,不仅可以合理定价,而且在遭到反倾销、反规避指控时可以及时提供应诉材料,应对进口国 的各项核查,为自身争取好的裁决结果。
3、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打造非价格竞争优势
企业应转变观念,改变以往低价出口的竞争策略,主动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通过扩大产品的非价格方面的特征来拉大 与竞争产品的差距,从而增加产品定价的自由度,为企业摆脱低价竞销、制定具有竞争性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
根据欧美反规避制度有关规定,如果通过改进产品使得产品的物理特性、消费者效用、最终用途、贸易渠道、宣传广告等方面与被指控的产品不同,或者提供了一种以上不同于原被裁定倾销的产品的主要功能,均可使其不遭受反倾销或反规避指控。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注重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发挥自身特色,在国际市场培养和创造 企业全新的竞争优势,是规避反倾销的长远之计。
4、充分利用欧美的量化标准,合法规避反倾销税
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后,相关企业可以转换国际市场进入方式,从出口进入过渡到投资进入,绕开反倾销壁垒进入发起国市场。当然,这很容易有规避反倾销税之嫌,操作不当容易授人以柄。各国对规避与海外直接投资的区别均加以分别界定,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前须全面了解进口国的有关反规避法规,研究制定合法规避的方法。如在欧共体的反规避法规中,25%规则和60%规则就是企业必须把握的度,如果零部件的价值为达到总价的60%就可以免除反规避税。另外,有关的反规避法律还规定,如果此种装配活动带来的增值占成品总价值的25%以上,欧委会就认为规避行为不存在,【5】再如美国的反规避法中的小的标准。
5、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企业改革
中国政府应积极地进行宏观调控并对企业加以引导,要进一步减少对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的干预,目前当务之急是促使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减少对产品的行政定价和对企业的财政补贴。因为这些做法会使企业的行为和市场结果发生扭曲。目前,首要任务是要对出口秩序进行监管,整顿外贸秩序,引导企业自律。其次是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提高出口效益。在国际市场经济程度越来越高的背景下做大做强。我国的企业规模巨大,但是大不等于强。要做强就必须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在技术创新和设计创新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这才有利于减少外国对我国产品提起反规避之诉。实际上,我国企业中相当大一部分生产经营仍处于产业链的低端,其加工装配、贴牌生产的形式是一种低层次生产制造形式。政府要强化行业进出口产品协会的协调与管理作用。各进出口产品协会对其所辖出口产品的质量、档次、价格、标准等要充分发挥协调和监督作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规者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制裁和经济处罚。
加快产权改革有助于减少中国企业在对外出口过程中的倾销行为的产生。目前个别企业为了完成出口任务不惜自相残杀以及政府盲目鼓励出口而导致的低成本出口,这些都和产权界定不明有关。在许多起针对中国企业的反规避调查中,很多企业根本不去应诉而甘愿退出市场,除了小部分是因为应诉成本太高外,大部分企业是不负责任,其深层原因也是产权问题。有效的产权安排能够减少企业在出口中的倾销行为,并激励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为了自身的利益积极应诉,从而减少反规避造成的损失。深入的产权改革可以使中国的企业和外国的企业在相同的条件下竞争。
6、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为打赢反规避应对之战,企业不仅要及时聘请律师,还要了解国内国际同行业的商品价格、市场份额、成本走势等信息,这是大多数企业力所不及的。因此,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我国涉案企业,为其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对中能够发挥如下作用:首先,价格协调。为避免企业在国际市场竞相压价,行业协会应主动协调行业产品价格,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不出现恶性竞争。其次,作为反倾销申诉中的提诉人。从各国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申诉提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第三,帮助企业应诉。如果应诉外国反倾销诉讼,出口国生产商必须就出口产品不存在倾销和未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际损害进行答辩,同时还要了解进口国实际情况,这些都必须由协会出面协调才有好的效果。此外,反倾销应诉费用一般都相当高,这也需要协会出面,协调企业间的分摊问题。
7、请求政府出面干预,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出口企业屡遭反规避,损失惨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欧美反规避制度的实施带有随意性,另外在实施反倾销过程中,它们一般不给予我国企业以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实行替代国政策,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对我国企业提起反倾销、反规避的可能性。【6】针对于外国对我国出口企业采取的不合理的反规避措施,在没有通过双边磋商解决的情况下,我国要适时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WTO目前没有就反规避进行规定,但我们可以基于WTO的基本原则将他国不合理的反规避措施诉诸专家组。这样一方面是维护我企业以及国家经济利益的最后的途径,另一方面也可以 显示我国坚决的态度,约束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或拟实施反规避措施的国家在进行反规避调查时的不公平做法,也可以对其他有意对我国进行反规避调查的国家起到一定 的威慑作用。
8、积极参与反规避多边规则的谈判和制定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代表,积极参与WTO多边规则的谈判和制定,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呼声是我们的权利更是我们的义务。虽然WTO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并未就反规避措施达成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多边协议,但是可以预见,将反规避措施纳入WTO多边规则体系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我们应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以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出发,以积极的姿态和坚定的立场参与反规避多边规则的谈判,争取在反规避的多边规则中更多的融入发展中国家的意见,最大限度地做到平衡与合理。
9、充分重视反倾销、反规避预警机制的作用
为积极有效及时应对国外的反规避措施,我们应积极运用WTO反倾销有关规则,参照欧美反规避成功经验,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定期或不定期的发布预警信息,实现产业保护工作的前置化,以达到有效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7】日前已先后建立了汽车、钢铁、化肥等易受冲击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立了商务部、行业协会及商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四位一体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为监测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适时发起反倾销调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总之,作为贸易大国,我国在不断受到反规避调查的情况下,必须加强政府、行业与企业间的联合、协调,共同应对反规避调查。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平贸易,保证WTO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完善反规避立法,保证贸易的有序性和公平性。
作者:侯连琦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1】王林生、张汉林主编:《反倾销热点剖析》,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页。
【2】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披露,中国鞋业背负出口欧洲16.5%的反倾销税重税之后,下月恐将迎来欧盟的反规避调查。欧盟已发出照会称拟对中国皮鞋出口澳门又转道欧洲的情况发起反规避调查,预计正式立案将于9月后公布。继去年开始被欧盟征收高达16.5%的反倾销税后,我国企业将可能遭遇欧盟的反规避调查,这对于我国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记者昨天获悉,在刚刚举行的中国鞋业组织联席会成立大会上,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处长程永和透露,欧盟因发现我国许多鞋类产品通过澳门转口欧盟,已于8月7日发出照会称拟对中国皮鞋出口澳门又转道欧洲的情况发起反规避调查。京华时报,2007年08月28日。#p#分页标题#e#
【3】加入WTO后,我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规避与反规避的纠纷日益增多,而现行的《反倾销条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我国加强反规避法,对来自国外的规避行为进行规制。我们应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建立和完善国内产业的法律保护机制,从而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企业正当权益。
【4】蔡庆辉主编:《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例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6页。
【5】蔡庆辉主编:《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例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6页。
【6】孔祥俊、吉罗洪主编:《反倾销法律制度及申诉应诉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49页。
【7】宋和平主编:《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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