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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构筑

时间:2009-04-16 点击:
高 凛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绿色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中一种新的非关税贸易障碍,它是一把双刃剑,既对人类有益,又随时都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限制进口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贸易保护措施,这对我国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面对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正视绿色贸易壁垒的存在、正视环境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充分认识到我国在环保与贸易之间法律协调的欠缺,趋利避害,将环境措施的贸易影响纳入环境立法中,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并合理利用绿色贸易壁垒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发展绿色产品、改善环境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尽快完善国内有关贸易与环境立法,构筑我国完善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体系,促进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贸易;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和产业免受他国的冲击,许多国家构筑了自己的绿色贸易壁垒制度。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绿色壁垒、环境壁垒)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对国外商品进口所设置的一种非关税贸易障碍。  与绿色贸易壁垒相关的法律制度应该包括与环境有关的外贸法律制度和与外贸有关的环境法律制度两个方面。我国环境立法中很少考虑贸易行为,而贸易立法中也较少涉及环境因素,使得对外贸易中难以实行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视角来构筑我国的绿色壁垒,建立我国完善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体系。
 
一、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计环境成本地发展经济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有可能对WTO的自由贸易宗旨产生负面影响,而自由贸易的发展也会对环境造成破坏。有学者指出:若无法协调好环境保护与削减贸易壁垒两者之间的关系,国际社会在过去半个世纪中为推动贸易自由化所艰难积累的点滴努力将化为乌有。  绿色贸易壁垒对一国进出口贸易利弊共存,但对于不同国家而言,其利弊得失各不相同。由于在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资金投入、环境技术水平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对绿色贸易壁垒所提供机会的利用能力较低。从出口市场和出口产品的状况来看,我国出口市场多为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的阻碍作用不断加强,而且我国出口产品是以初级加工、低附加值产品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面对日益加剧的国际竞争,在短期内我国受绿色贸易壁垒的负面影响远大于积极影响。#p#分页标题#e#
(一)绿色壁垒对我国的积极影响
首先,绿色壁垒制约了许多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产品的生产和交易,促进了有利于生态环保的产业和产品的发展及贸易。其次,绿色壁垒虽然对贸易造成一定的障碍,但是其初衷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因此可以防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进口,从而有利于保障本国的人类和动植物自身的安全与健康。再次,绿色壁垒的实施对我国的出口企业在近期内会造成较大的冲击,但从长远来看,则会刺激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绿色产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通过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可以促进我国企业发挥生产和技术上的优势,并根据比较利益原则,合理配置和利用优势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二)绿色壁垒对我国的负面影响
国外绿色贸易壁垒的负面效应已使其成为阻碍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主要非关税壁垒。由于我国绿色贸易壁垒制度的缺失,客观上造成了我国无法对发达国家采取报复措施,使得发达国家更加无所顾忌地对我国实行绿色壁垒,对我国的贸易和经济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首先,严格的环境标准限制了我国产品的出口。发达国家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较高的科技水平,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标准,而且其标准不仅针对最终产品,而且还涉及产品的原材料、生产过程、包装、使用和废弃后对环境的影响等诸多方面。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贸易国大多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产品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它们约占我国产品出口总额的80%左右。  由于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整体技术水平不高,我国出口贸易所遭遇的绿色壁垒成为阻碍我国产品出口主要障碍。仅从1997年至1999年三年中,我国因遭受绿色壁垒而受阻的出口产品价值达到200亿美元。  据统计,仅在2000年,遭受绿色壁垒限制的出口贸易金额超过450亿美元,严重影响了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 2002年7月至2003年3月美国利用绿色壁垒限制进口最多的国家是中国。  绿色贸易壁垒成为近年来对我国产品出口产生影响最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之一。
其次,绿色壁垒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甚至导致一些产品退出国际市场。绿色技术标准的设置增加了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使我国产品丧失了价格优势。我国企业为了满足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及要求,不得不增加环保投资的出口产品;为了获得国外绿色标志,需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等费用,以及认证申请费、标志使用年费。由于成本上升,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明显下降,对我国出口企业的效益造成不良影响。我国的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服装和纺织品等,因存在各种不符合环境标准等问题而被拒绝进口。#p#分页标题#e#
再次,绿色壁垒的影响广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绿色壁垒削减了我国主要出口行业可以带来的贸易利益,使得我国的出口产品深受影响。同时,绿色贸易壁垒涉及多个方面,涵盖了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等各个过程,影响较为深远。因此,“绿色壁垒将成为21世纪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出口贸易发展面临的最多也是较难突破的壁垒。” [P334] 该壁垒对我国外贸经济的负面影响非常明显,从有形产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及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几乎涉及到所有外贸领域,使得我国许多产品很难进入进口国的市场展开公平竞争。
与此同时,我国自身绿色贸易壁垒制度的缺失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健康状况也带来了严重损害。
首先,我国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中国的改革开放,需要进口国外大量的产品、设备和资金,但中国尚没有建立完善的绿色壁垒制度,而有着宽松的环境标准,于是发达国家便将污染转移的视角转向中国,他们一方面将旧船舶、废汽车、旧电器等工业垃圾输入我国,另一方面他们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将一些在发达国家因严格的环境标准和高昂的环保收费而无法立足的诸如化工、冶金、印染等高污染、高消耗产业转移到我国。  这些工业垃圾和高污染产业严重污染了我国的生态环境。其次,我国公民健康受到威胁。由于我国绿色壁垒制度的缺失,发达国家的含有病虫害的农产品、带有传染病的旧服装、带有各种病毒的旧医疗设备等长驱直入,给我国公民的健康带来严重影响和危害。再次,我国企业竞争压力增大。由于我国的环保标准较低甚至没有标准,导致了发达国家许多环保水平低的产品大量进入我国,抢占国内市场,对我国国内企业产生巨大的竞争压力。
 
二、我国绿色壁垒立法现状分析
绿色壁垒所涉及的法律制度主要为对外贸易法和环境保护法的交叉部分,包括与环境有关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和与外贸有关的环境法律制度两个体系,内容涉及对外贸易和国内环境管理等方面。
(一)与环境有关的外贸法律制度
我国有许多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包含了环境保护的内容,对于应对国外的绿色壁垒和构建自己的严格进口环境措施体系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作用。
1、《对外贸易法》的相关内容。我国于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对于外贸活动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外贸易法》第16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第26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部门的基本法,其原则性的规定成为我国制定具体环保性的外贸法律、法规的依据。#p#分页标题#e#
2、《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内容。这三部法律组成了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的核心,与绿色贸易壁垒有着较为直接的联系。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是一项国际上通行的对外贸易管理措施,这项措施有利于维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本国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一项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2002年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4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1991年10月制定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也有部分相关规定。例如该法第4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3、《海关法》的配套规定。我国2000年7月修订的《海关法》第40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
同时,国务院制定了一些与保护环境有关的外贸行政法规,例如1996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2001年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2年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1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的《进出口关税条例》、2005年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等,对于应对国外绿色壁垒、完善我国环境措施、构建我国严格的环境标准等至关重要。此外,还有数量较多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这些法规和规章是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和地区化。
(二)与外贸有关的环境法律制度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环境标准以及地方环境法规和规章组成的环境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或对于进出口贸易规定了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或涉及产品的清洁生产、环境标准或包装标识等,目的是为了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应对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p#分页标题#e#
1、《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于1989年12月制定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是各专项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基础,该法第33条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第33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该法就相关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2、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规定。1989年4月施行的《标准化法》、2003年1月施行的《清洁卫生促进法》、2004年8月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12月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此外,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例如2002年3月施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3年10月施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5年10月施行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2001年11月生效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5条第3款规定:“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该条文为我国国内生产、出口更多的环保产品提供了法律依据。
3、环境标准体系和环境标志制度。在涉及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技术标准方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的四级标准体系。同时,我国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就是由各类组织自愿采用的最重要的一项国际环境标准。
 
三、我国环境贸易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同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环境贸易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现行的环境贸易法律和环境管理法律还处在一个初级发展阶段,主要体现在(1)法律体系不完整;(2)在某些方面存在法律空白;(3)已有法律的内容疏漏较多;(4)法律条款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等等。而且,我国现有的环境政策法规在环境管理和限制措施方面,多偏重于针对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较少考虑贸易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也缺乏针对贸易活动的控制措施。因此,在制定或修改有关环境法规时,应该吸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充分考虑对贸易活动的环境管理,制定强制性环境贸易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增加环境与贸易协调发展的要求,以减少我国对外贸易中涉及的环境污染问题。#p#分页标题#e#
(一)构建我国的环境管理法律体系
1、从法律上完善绿色环境标志制度
绿色环境标志是一种附着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以表明该产品不仅符合质量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均无损害。  该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之后迅速扩展到全世界,现在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了绿色环境标志制度,例如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瑞典的“良好环境选择制度”、奥地利的“生态标志”、欧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环境选择制度”、日本的“生态标识制度”、新西兰的“环境选择制度”、新加坡的“绿色标志制度”等。
环境标志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环境措施,它为消费者提供了产品的环境质量信息,促使企业设计和生产对环保有益的产品,从而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环境标志制度的确立和实施,超越了以往的末端治理模式,强调产品在整个生产周期的无害化或低害化,备受公众欢迎。取得绿色环境标志,也就取得了通向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实践表明,凡是取得环境标志的产品,在国际市场具有很强的竞争力,青岛海尔冰箱取得欧洲环境标志,从而获得了进入欧洲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就是很好的例子。  我国于1993年决定开展实施环境标志制度,1994年5月成立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并颁布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等文件,但这些文件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这就使得我国环境认证标志的权威性和可靠性不足。随着我国和世界各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发展,使我国环境标志制度走上法律轨道,提高环境标志制度的法律层次,将更有利于我国环保和贸易的发展。但是从我国目前来看,对于绿色环境标志制度还缺乏完备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证,而通过法律形式确认完善环境标志制度具有以下四方面的优势:(1)有助于环境标志的管理有法可依,实现环境标志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2)有利于监控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有助于加强执法的监督作用,从而确保环境标志的真实性、可行性和权威性;(4)有利于提高商家的绿色环保意识,增强出口竞争力。  为了使环境标志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环境标志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权威性,我国应尽快制定适合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对环境标志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和程序、使用要求、使用期限、管理机构、对绿色标志持有者的法律保护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因环境标志管理而引起的救济问题、获得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的制定等问题,都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措施。确保所有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都能获得环境标志认证,并对盗用环境标志等违法行为予以严惩。#p#分页标题#e#
我国推行环境标志制度的法律保障措施主要是对环境标志进行商标注册,与认证合格者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书,并通过现行法律法规来保障环境标志被正确使用。 [P329]
2、采用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
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和欧洲的一些企业为提高公众形象,减少污染,率先建立起自己的环境管理方式,形成环境管理体系的雏形。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183个国家和70多个国际组织出席了大会。会议通过了“21世纪议程”等文件。标志着在全球建立清洁生产,减少污染,谋求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管理体系开始,也是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得到广泛推广的基础。1993年6月,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了新的技术委员会——ISO/TC207(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其制定的一系列国际标准通称为ISO14000标准。它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深化、环境标志、生命周期分析等国际环境管理领域内的许多焦点问题,目的是指导各类组织取得正确的环境行为。ISO14000的目标是通过建立符合各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的国际标准,在全球范围内推广ISO14000系列标准,达到改善全球环境质量,促进世界贸易,消除贸易壁垒的最终目标。
ISO14000标准体系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96年正式制定和颁布的,其具体含义是:一项关于某个组织与实施,维护或完成其涉及大气、水质、土壤、天然资源、生态等环境保护方针有关的包括计划、运营、组织、资源等整个管理体系标准。该标准强调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要求“对企业的清洁度生产、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环境标志产品、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以审核,要求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经常的检查和评审,使得环境质量有持续的改善” [P166]。其目的是在于通过制定环境方针、环境目标和环境计划,并通过第三方认证的审核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的有效约束机制,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帮助企业自觉地实现环境和经济目标,支持环境保护和预防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企业产品只要获得ISO14000认证,就可以直接进入国际市场,不受任何“非关税”的拦截。我国企业技术水平较低,实施ISO14000标准并非易事。但是,为了适应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带来的变革以及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的环保要求,建立产品生产的环境质量保证体系,与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制度相衔接,我国应该尽早在全面范围内推广实施ISO14000环境标准及其认证工作,并且尽快出台与之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完善绿色包装法律制度#p#分页标题#e#
在国际上,绿色包装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设置绿色标准的主要内容之一。绿色包装也称为“生态包装”或“环境之友包装”,是指完全以天然植物或有关矿物为原料研制成的,能循环和再生利用、易于降解、可促进持续发展的,且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生态环境、人体和牲畜的健康无害的一种环保型包装。简言之,绿色包装就是指其包装产品从原材料选择,产品制造、使用和废弃的整个生命周期,均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绿色包装涵括了资源再生和环境保护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以节约资源能源为目标,重视资源的再生利用;另一方面,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准则,强调生态平衡。 [P321-322] 关于产品绿色包装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第20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该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我国尚未制定单行的包装法规,可以借鉴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成熟的包装立法经验和欧盟的生态包装系统立法的做法,综合国情,采用单行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形式,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包装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出口产品的包装制定合理的环保技术标准,以立法的形式严格禁止或限制有毒、有害包装材料的选用,禁止使用污染环境的包装技术及设备,建立严格的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制度。同时,用法律法规来明确责任,推行“谁污染谁治理,谁的包装谁负责处理废弃物”的原则。
(三)实施绿色补贴制度
应依据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补贴制度。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根据补贴的性质将其分为三种类型: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其中不可申诉是指成员方在实施这类补贴措施时一般不受其他成员的反对或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绿色环保补贴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新的环境要求而给予有关企业的资助”规定,属于不可申诉补贴,这种补贴通过增加对环保产品的投入,降低其产品成本,从而间接提供产品的国家竞争力。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绿色补贴进行鼓励和约束。为了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我国应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给予环保产业、金融、信贷、税收等方面的补贴措施,利用补贴资助企业的技术改造,使企业提高生产过程和成品的环境标准,增强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p#分页标题#e#
(四)建立绿色关税制度
绿色关税又称环境进口附加税,是进口国对一些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除征收一般关税外,再加征额外的关税,以强制出口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规定的义务。GATT1994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1条对环境关税作了若干原则性规定,可以说世贸组织肯定了环境关税的地位。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应该对进出口关税结构进行调整和完善,顺应国际贸易中环境标准日趋完善的发展方向,实施环境关税制度,实现关税绿化。  环境关税中的进口税的征收对象是那些对环境有一定的污染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和技术。征收进口关税与国际上通行的“污染者负担”原则是一致的,作用在于提高进口质量,增加环保产品的进口,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目前,我国在进出口关税法律制度中未体现绿色化倾向,在进口关税方面我国未按照进口产品环保能力的强弱、对环境的影响不同等加以区分。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应逐步改变原来只根据“制成品——中间产品——原材料”顺序降低关税税率的思路,而应根据产品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来确定其进口关税,即实现进口关税的绿色化。  在出口关税方面,国外的通常做法的:确定征收出口关税的重点对象为污染企业(如造纸业、冶金业、皮革加工业等)的出口产品;综合考虑产品的加工程度征收出口关税;以科学的依据确定出口税率等。  我国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根据环境因素设置相应的出口关税并制定有差别的税率,实现出口关税的绿色化,冲破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
(五)实行环境成本的内在化
所谓环境成本内在化是指将国际贸易中的各种环境成本打入货物的价格中,并由货物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承担,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有效保护,它是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关键。从理论上讲,环境作为一种有价资源,应该计入商品的生产和贸易的成本中,包括治理费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需要的费用等。  环境成本内在化的理论认为,以往的出口生产和国际贸易没有把生产活动所造成的污染空气、污染水源、恶化环境资源甚至造成跨国境或全球性环境问题等环境资源的价值计入成本中,这就可能加重市场失灵,实际上等于恶化环境。而环境成本内在化就是把商品生产、使用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流失所形成的损失计量在生产成本或交易成本中。一方面,目前自由贸易体制的理论基础是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但它只包括了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并未反映产品的环境成本。#p#分页标题#e#  将环境成本内在化以后,包含环境成本的比较成本就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产品的成本。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也有利于消除由环境而造成的贸易壁垒,即绿色壁垒,促使贸易的自由化。另一方面,企业是现代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追求经济效益、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最终目标。当生态环境没有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时,企业对环境保护往往缺乏主动性,只有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结合起来,使其尽可能考虑减少产品的环境成本,这样可以使得企业主动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也可以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国绿色贸易战略。1972年经合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关于环境政策的国家经济方面的控制》中首先提出这一原则,规定:“排污者必须负担又公共当局决定的减少污染的费用,以保证环境处于一种可被接受的状态。”“排污者付费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源、消除环境污染和赔偿受害人的费用,促使排污者积极主动地治理自身产生的污染物,否则将受到经济制裁。“排污者付费原则”体现了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的精髓,在国际贸易中应将这些费用内在化到产品的成本中去,由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负担。
应该充分认识到,低环境标准国家的资源会加速退化,环境污染加剧,最终导致竞争力的进一步下降。而高环境标准国家将会从善待环境的技术和产品中获利,从而在环境保护产业领域占据优势地位,在国际贸易中更具竞争力。我国应根据绿色壁垒的发展趋势,加快制定和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促使对外贸易的环境管理与国际环保法律、法规和惯例接轨。国际社会在处理贸易与环境争端案件时,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往往倍受重视,所引用过的几百个国际环境协议都没有受到置疑和责难。从已经处理过的贸易与环境争端的一些案例的裁决来看,只要引用的国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准确、有权威性,维护环境利益的一方往往胜诉,对环境保护不利的一方往往败诉。  我国在加快对外贸易环保立法时,应该把环境保护的法律精神体现在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尽快将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原则具体化,在环境立法中明确规定政府的环保职责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环保贸易法律制度,为我国外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法方面的支撑和依据。
 
结 语
贸易自由化和环保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主题,作为环保时代的贸易保护手段,绿色贸易壁垒将会继续存在和发展。建立完善和正当的绿色壁垒制度将会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要求我们逐步树立生态化和全球化的立法理念,有效确立环保的国际协调与制约机制,正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较为悬殊的环境差异,寻找合理的环保手段。我国的环境立法应当吸收国际环境保护立法的经验,把环境保护立法的内容从防治污染和保护自然环境扩展到对企业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把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国内经济立法,完善环境与资源法律,加强与国际环境公约相配套的环境贸易法律法规,在对外贸易中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在环保立法中也应积极考虑外贸因素,构筑体现可持续发展精神、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需要的、协调发展的绿色壁垒法律体系。#p#分页标题#e#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中国绿色贸易壁垒法律制度研究》
(项目编号:06SJD8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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