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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森教授“WTO法律制度与金融海啸背景下全球化治理研讨会”上的演讲(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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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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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按语:2009年3月7日,由对外经贸大学主办的“WTO法律制度与金融海啸背景下全球化治理研讨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成功召开。这次研讨会,是由经贸大学法学院发起,并由法学院和WTO研究院合力承办的。在这次会议上,素有“WTO法学之父”之称的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约翰·杰克逊教授,以对外贸大学名誉教授身份,作了主题演讲。这次研讨会同时也是其新著《国家主权与WTO:变化中的国际发基础》一书的中文首发式。该书的英文版于2006年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基于这样的背景,他的演讲主要是围绕这部新著的内容展开的。他在演讲中系统地阐述了其在该书中提出的“现代国家主权观”,精彩地概述了他所独创的“权力分配理论”。他认为,这一理论尽管是2006年之前创立的,但是对于在今天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之类的全球挑战,非常具有价值。他的此次来访是他的第五次来华学术访问,经贸大学是他访问的首站,而这次活动是他此次来华后的第二场活动。】
非常感谢整个介绍以及所有的欢迎。我们也非常高兴能来到中国。我想,我第一次来到中国几乎是在30年前,那一次来的就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所以,经贸大学一直是我们日常关注的焦点。能够成为经贸大学的名誉教授我倍感荣幸。观察所发生的一切,一直是非常有趣的一件事。因为其它的一些任务,我不能够经常过来。但是每一次我来的时候,在中国好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每一次来到这发现的变化都是引人注目的,并且非常有趣。
我不得不说,世界上的许多人,也包括我自己,相信中美两国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这两个十分重大的经济体之间的合作,对于世界、福利以及和平来说,意味深长。我认为,思考这些关系是有必要的。我们知道,这两个社会,特别是经济方面,存在某种差异。我认为,这一差异在过去的十年中发生了变化,已经不像几十年前那样对比强烈了。但是,差异依然是存在的。为了使充分而重要的合作得以存在,对于这一差异我们必须有所了解。由于我现在大部分工作聚焦于经济和法律领域,因此对于其它领域我不多说。但是,我们知道中美之间,以及世界许多部分之间,关系是十分复杂的。
应该说,我对我的又一本新著得以翻译成中文我无比高兴。据我所知,我们仅仅准备好了几本,而这就是其中一本。我非常开心。在此由衷地感谢这本书的主要译者,其中包括今天在坐的赵龙跃教授、盛建明教授等人。我知道,这本书的翻译,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确实,通过今天在这里以及前两天的交流,我意识到翻译我手头这样的一本学术著作有多么的困难!这本书部分基于五六年前我应邀在英格兰的剑桥大学劳特派特中心的一系列讲座。那些讲座成为这本书的基础。而这本书比起那些讲座,内容更多,更加广泛。然而,正是这些活动鼓励和促使我坐下来思考一些十分严肃的问题,当然我在过去的岁月里一直和这些问题打交道。但是,这是一个机遇。而这本书就是把这些东西聚拢起来。所以,我今天将聚焦于这边书的内容,并加入一些稍微时下的东西,以及我们如何看待这个世界中事物的运行。#p#分页标题#e#
有一件事情要说一下,这本书在许多方面都比三年前也就是2006年出版的那本书,更加适时。因为这个世界正在步入一种危机模式,而这一次确实是超乎寻常的麻烦。这场危机的许多因素都联系到我在这本书中、以及我进一步讨论和工作中已经讨论过的一些问题。所以,我希望,也非常高兴这本书被翻译成中文,因为这意味着世界上更多的人将可以更容易的接触到这些思想。我必须说这本书也被翻译成了许多其他语言,特别是西班牙语。我认为,通过英语、西班牙语和中文,这本书覆盖了世界的很大部分,使得这本书更容易获得。所以我很高兴这本书被译成中文。我再次感谢译者们,他们为了推进这项工作真的不辞辛苦。现在,我想按照这本书的结构走。毕竟,这本书至少是我此行的部分主要原因。考虑到翻译工作,以及译者们和出版者鼓励我来展示这本书的一些要素,我将按照这本书的结构进行介绍,但我也将有额外的东西说。
让我来告诉你们这本书的结构是怎么样的。其实,这总共有七个部分,某些部分将会很短。我会避免拖得太长,因为我确信,你们希望我做出一些评论和对你们问题的回答。
第一部分将会是介绍。对于这个介绍,我倾向于称之为概况扫描。这就是我们如何看待今天的世界——一个全球化的世界。我们可以从介绍章节中看到这些。
第二,我转向国际法的技术方面。而这一部分当然是包括国际经济法。但是我将,如我这本书一样,概括介绍适用于当今的国际关系——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涵盖的所有问题的国际法的一些基础。所以,我将在第二章中处理这个问题。
第三,我将处理专注于主权概念的一章。你们中的许多、或者全部,可能对主权概念十分熟悉。而我是对传统主权概念怀疑的人中的一员。我将在那一章的语境下进行解释。
在新著的第四和第五章中,我把目光转向了WTO的法律制度。
在许多方面,你可以发现这本书被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这个世界的问题,这一部分试图联系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法来识别这些问题。这将是概念性的、哲学的和法理的问题,并阻碍机制的建立和合作的开展,而机制的建立和合作的开展对于世界的和平与繁荣来说绝对是核心的。
我所提及的那三章是这本书的第一部分,这部分是观察问题。然后,这本书的第二部分聚焦于WTO。我认为研究这些焦点是有价值的,因为WTO是当今有效运转的国际法体系的首要例子,当然它还不够完美。但是从主要方面来看,WTO创设的国际法体系在运转,也是当今所存在的最强有力的司法或法庭类型的国际法机构。然后,这本书的第三部分关注一些实施问题,我将简要谈谈这一部分并得出一些结论。#p#分页标题#e#
所以,我将先谈前三章。然后,正如我所说,第二部分包含有关WTO的两章。有关WTO的第一章是第四章,即WTO概论:WTO机制是什么等等。但是,第五章对于我们这些有司法倾向的人来说,是一个关键。因为我们是律师,或者是将来的律师。因此,我们对法律体系感兴趣。这本书的第五章详细介绍 WTO所设立的法律体系。所以我在这一方面将花费比其他主题更多的时间。最后一部分有两章。我刚刚很快的提了一些东西的第六章,是有关国际经济法之外的其他主题的实施问题。最后在第七章,我关注于结论、前景、理解和思考。这就是七个部分的大致描述。我将尝试着提示这些东西,以帮助你们跟上我所奉行的逻辑。
第一部分,形势,我们拥有什么?我们拥有一种叫全球化的东西。经常有人说,“全球化”这个词有瑕疵,因为它的含义太多而显得十分模糊。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但是,我认为存在着一种我们都拥有的意识,即当今全球化的世界意味着什么。它是一种状况,在此状况之中不同种类的力量,特别是经济力量,迅速地在国与国之间移动。在许多情况中,政府想要独立的进行监管,即各国各自管理各自的,是不可能的。因为政府没有可用的工具在需要国际合作才能取得成果的领域进行监管,而这一结果是为了国家的全体选民。这一结果将巩固家庭在其寿命内享受生活以及类似事情的机遇
为什么我们拥有全球化?它的属性是什么?某些属性是相互依存。我已经提到过,一些属性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人组织——数量巨大的非政府参与者——的更高的参与。在一些会议中,数以千计的参与者是非政府组织。这就是一些属性。更深层次的是什么?是什么创造了这一状况,使这一状况与之前的全球化相对立,例如,20世纪初期前后的全球化?那个时代被定义为全球化的时期,但是与我们今天面临的全球化很不相同。是什么造成了差异?这就是在至少过去四十年中有关通信和交通的技术的发展。对于今天我们所看到的世界的治理和经济来说,他们是两个根本性的技术革新。
为什么?
看一下运输。今天的运输比起以前的运输,便宜许多、没那么昂贵,并且显著的更加快捷。我们可以看到大型飞机载着这世界的货物在全世界飞。例如,我们可以看到从中美洲来的鲜花在全世界销售。我们看到不同的食物被大飞机运往全世界,因此他们可供各处的消费者进行广阔的选择。这是不同的,并且每天都发生。例如,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些大型飞机着陆。我来自华盛顿特区。我们看到大型飞机降落在这一地区,并卸载货物。甚至有时就在那个晚上,你就可以享受那些来自很远的国家的食物,例如远离美国的澳大利亚和夏威夷。得知这些发展真的是太不可思议了。#p#分页标题#e#
我所提及的另外一个因素是通信。当前,通讯是即时的,你们对此很了解。我猜想实际上在这一房间的每一个人都使用E-mail,并且知道通过动动手指头就可以和世界上的任何部分进行即时通信的方法。这是值得注意的。这也意味着金钱可以很快地转移。数额巨大的金钱可以在几分钟之内被转移。在去年,11月金融危机变得很严重的时候,欧洲某国的某些活动显示极有可能会向其银行的储蓄账户提供银行担保,然后担保被立即宣布并实施。这立即给新西兰这样的国家施加了压力,同样也对美国施加了压力。美国必须在数小时之内,以相似的担保做出回应,因为数额巨大的金钱的移动将会是十分迅速的。这对于世界来说是一个风险。这是全球化的风险。我们必须拥有多边的和国际的措施来应对这种风险。如果我们要使我们选民的生活满意,我认为那两个问题,在经济危机和全球化问题中至关重要。 这些移动得很快的活动的负面影响之一就是,对欺诈暴露出一定的脆弱性,例如犯罪。所以,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我们必须有能力以某种方式应对他们。
现在我想转向我的第二章。这有一点技术性。你们若是学过国际法和或国际经济法,我认为应该跟得上。我想就此深入谈谈。
什么是国际法?数世纪以来许多哲学家和法学人士,包括我自己,研究并试图发展一套国际法的理论。我会说,在今天这些理论不是很成功。许多这些理论是建立在主权的概念之上,我将在下一章略微谈一谈。这些有关主权的理论在许多角度来看已经过时,真的不适用于今天的世界。如果你观察一下这些基础,即国际法的基础的、根本的结构或是哲学结构,而这在许多方面源自于主权的概念,可以发现主权的思想就是每一国家是独立自主的,是最高统治者,无论是存在一个国会、个人或是拥有完全垄断权力的其它。起初,它对于世界上的其它力量或统治结构一无所有,除非后者同意。这就是国际法只适用于同意的国家的国际法的同意理论。他在许多方面是很麻烦的,因为我们拥有如此众多的、不同的国家,如此众多的、不同的单位,我们现在看到一些国家,管理其公民的方式是极端犯罪性的,它们采取坏得难以形容的措施。即使不谈这个,达到世界所需要的特定的合作机制依然困难。我们面临着这些机制,我们在当前的经济危机中面临着一个困难的时期,部分因为国际法和国际法框架的缺陷。所以,国际法的事项需要一些重新思考。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抛弃这种理念,它被认为是重要的,但是我们需要一些重新思考。
让我在这方面多谈一点点。你们肯定都熟悉国际法的一般概念,它被划分为两种类型:国际习惯法和条约。国际习惯法依赖于发展成为规则的国家行为,一种不仅仅出于实践和礼貌的规则,而是一种认识到遵循它的国家意识到自己有义务遵循它的规则。国际习惯法的问题是巨大的。它十分模糊,没有谁能确切的知道要花多长时间来改变国际习惯法。有人说改变国家习惯法的唯一途径就是违反它。国际习惯法的确存在许多问题,现在我不能再深入,有许多论文讨论国际习惯法的不足,特别是过去十年。#p#分页标题#e#
然而,在国际经济领域,很大程度上说,这并不是问题,因为国际经济法更多的依赖于条约。它主要依赖于条约,很少依赖国际习惯法。
所以,我现在将转向条约。你可以说条约当然是以同意为基础的,条约仅仅适用于加入条约的政府。在国际法中也发展了一些例外,特别是在《联合国宪章》中有规定,该条约适用于某一国家,即使其没有加入条约,特别是在人权领域,以及其他一些被称为国际强行法的措施。这是技术性的一面。
让我们看看条约的问题。现在我们可以以WTO条约的形式来思考,以《乌拉圭回合协定》作为主要例子。仅仅是你拥有一个条约的事实,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国际法的概念问题,因为条约不是一切。我们必须了解,这就是现有概念和现有哲学破裂的地方。你必须了解不同种类的条约,在解释和遵守方面需要不同种类的态度予以对待。
有一种条约我肯定有资格获得不同的对待。这就是我所称的“宪政条约”。在某些地方使用“宪法”(constitution)这个词被认为不好。我们都不对国际的东西使用“宪法”这个词。我甚至听到一位杰出的英国法官曾经做出一段陈述说,宪法这个词的使用仅仅在国家层面上有效。这是没有意义的,不是真的。“宪法”这个词含义广泛,它可以意指很多东西。一个邻居俱乐部拥有宪法,一个学校有宪法。它意指一个国家有宪法,它也意味着一个国际组织,像联合国和WTO都有宪章或宪法性的文件。
在宪法性条约的体系下我们能看到什么?我们通常有数量很多的成员。在WTO中,我们有153个成员。而我们通常看到一个依赖于多数意见或一致意见的决策程序。例如,在 WTO的情况下,我们有153个否决权。正如你想象,这造成了一些十分显著的问题。在宪法性条约的体系下,经常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在我的文章以及许多人的文章中提到的条约僵硬。这意味着,一旦经过初始谈判、接受和通过,你使一个条约生效,实际上是不可能再修正它。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改变,发展的深入,如经济发展,这个组织将落后于时代。
你如何来补救?一种补救的方式就是,拥有一个解释程序。他们可以研究这个条约,然后说我们不能夸大其语言,但是我们可以研究其语言,来看它是否能使我们以若干不同的方式来做事。而这其中的一些方式,对于使得其中的词语得以更正而使该组织延续执行其所授予使命的能力,是必要的,例如,WTO在贸易领域。这给与你对于争端解决体系的另外一种体会。当然,在这个体系中,对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给与了许多的注意,特别是处理解释的第31条和第32条。#p#分页标题#e#
但是这些我将随后陈述的原则是不够的。该公约作为一个研究框架是有用的,但是它破裂了,对于我们未来的需要是不够的。
现在,让我转向第三章和主权问题。“主权”这个词本身就存在许多的模糊性,它来源于一个1648年的条约,即《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其原始理念是:国家的领导人是独立自主的和不依赖他人的,对于他的公民可以为所欲为,砍头、砍手、剥夺财产以及他想做的一切。这就是基础的理念。没有人认为这种观念仍适用于今天的社会。但是仍然存在一种观念认为,某些保留下来的重要活动,仅限于国家,或只能通过国家来使用。也存在一些将会表现的属性。现在,主权被一些学者描述为“有组织的伪君”(organized hypocrisy)。因为,事实上“主权”这个词,经常被使用为某种护盾,某种政治杠杆来保护特殊利益集团和特定的国家利益,而这些利益都不适合于这样的保护。
所以,我在这本书第三章所建议的就是,我们以不同的角度审视主权。我主张揭示主权的问题,而不是抛弃它。有些作者说,我们将抛弃整个主权理念。我不赞同这种观点。我认为,主权理念中有一些重要的东西,我们需要保留下来。我们要在地区层面、在国家层面保留一定量的决策制定。所以,主权的真正问题就是权力的分配。主权的真正问题就是,联系它如何能最好的在各地提供福利、更好的生活、有效的经济和避免像我们今天看到的危机的风险等等,来研究政策结构。
我们如何能做到?我们能否仅仅依靠一个国家的权力而做到?答案将会是,不能,我们不能完全做到。所以,简短来说,需要问一个特定问题,无论是什么问题,例如竞争政策、反垄断政策、知识产权或者其他领域的问题,我们是将解决问题的决策权力交给哪一个机构才能是问题得到更好的处理?是交给WTO呢,还是交给华盛顿特区的美国政府?是交给在加利福尼亚的萨克拉门托县,还是交给加利福尼亚的某个城镇如伯克利、甚至交给某一社区呢?而你所需要做的就是,深度研究为什么你需要将某一特定决策的权利放置于某一层级。这意味着,特定的事物并不需要全部限于某一地方。也就是说,某些事物可能在维也纳决定某种程度上说重要,而另一些在华盛顿决定重要,或在北京等等。也就是说,我们要切分主权。主权的切分的确变得很重要。这也以某种简化的方式,例证了我有关主权提到的问题。
现在,我转向第四章,也就是今天的第四个主题:WTO概论。在我看来,WTO是一个组织法条约,尽管我因使用这一术语而遭受批评,然而我将保留这些超越常规的东西。但是,组织法条约当然不是一个双边条约,它当然不是可以不定时地轻易修改的、存在于一小组国家间的条约。它十分巨大。它经由超过一百个的国家谈判而来,因此,这一谈判的文本显著地包含模糊和空缺。我们没有办法使得120到150个国家参加谈判,并得出大家一致接受的东西,除非我们加入一些模糊和空缺。所以,你必须拥有一个机制来处理这些空缺和模糊。这就是WTO的争端解决系统。总的来说,它很伟大,我等下将回过头来讲这个。#p#分页标题#e#
现在,我们来看一看WTO的一些基本政策,我们都很熟悉这些。我们想通过市场机制的使用而增进福利。市场机制需要一个监管结构。我将回过头来说这个。我们需要一个机制,可以应对风险和危机,它可以应对维护和平的任务。这就是GATT的原始理念,这一理念源自《布雷顿森林协议》,该协议并不覆盖贸易,但是其将GATT加入到IMF和世界银行的视野。原始的理念是为了维护和平,这就是 1944年设立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一切原因。当你研究它的时候,有理由相信它很成功,所以我们真的要感谢1944年设计这些机制的领导们。但是,它们变得落后于时代了。它们落后于时代的显著例证就是,IMF和世界银行的治理结构没有给与中国足够的参与,而中国现在拥有力量、权力、意志和智慧来在这些组织中承担更多的领导职责。这就是组织僵硬的例证,它需要以某种方式改进来达到一些结果。GATT的历史是麻烦重重的。它的整个历史不是一个纯粹的条约,它是临时适用的。所以仅仅当WTO通过乌拉圭回合并于1995年缔结条约而成立的时候,我们才拥有一个真正的贸易领域的国际组织。WTO是世界上的第一个这样的组织,它接管了GATT的职责。所以WTO在这方面非常成功。作为一个起点,它有很多麻烦,我可以给你们念出一个长长的麻烦清单,但是,我不会,因为这花费太多的时间。
我们有一些委员会,我参与了其中一些,这些委员会致力于研究我们需要对WTO或其他国际组织结构做什么。我们需要继续这一工作,我们对这方面需要给与更多的注意。但是GATT或现在的WTO是很成功的,许多国家正在排着队等待加入。当然,中国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成员,这意义深长,我必须说中国将会是一个很具有建设性的成员,它每年都在学习如何能在处理争端和组织内的其他事项过程中更具有建设性。
所以,存在着许多争议。但是我想转向争端解决程序本身。这就是我的第五个主题,这也是我这本书的第五章。我们在这有什么?我们拥有,现在被学者和政策制定者普遍理解为现存的权力最大的国际法司法机构。所有政府都通过条约同意,就有关WTO条约的任何问题都通过这个程序来解决。它之所以是强有力的,是因为它是一个程序过程,有的时候甚至是强制性的。然而,其详尽之细节,提供了一个通过司法途径或司法系统的有效的、公平的解释程序。它是一个法院类型的系统,但是谈判者们并不喜欢“法院”这个词,它们甚至不喜欢使用“法庭”这个词。所以我使用“司法的”这个词,这是一个涵义广泛的词。这就是我们所拥有的。我们有很多控诉,这是一个通过控诉而启动的系统。在这个组织13到14年的历史里面,截止到今年1月我们收到319份控诉。这是国际法院每年收到控诉数量的好几倍。我们已经有116个案例报告——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组报告。我们有很大数量的案例记录——大概4万页的案例记录。这些案例记录中,有大量有关条约的解释该如何开展和完成的细节。这有许许多多的经验。随着我们在这个世界继续发展,它们将会很有价值。#p#分页标题#e#
请就今天经济系统的崩溃和这个世界发生了什么的角度来思考。这场崩溃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国家和国际机构没有进行充足的监管,特别是国家。美国对金融交易的监管需要从头再来。在我和其他许多人看来,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你也看到这一点被反复提到,你也看到它被美国的新总统说到,你也看到它被美国那些在经济领域有数十年经验的领军人物说到:对于诸如银行业等事物被监管的方式,我们需要重新思考,我们必须拥有一种成功的监管。这个我稍后会谈到。所以,这就是我们现在需要担心的一些事情。
让我向你们介绍我归纳的司法系统或争端解决系统重要性的五步法逻辑,以在此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例证。
第一个主张就是,市场是极其有益的。市场体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最近的几十年中,在很多方面,带来了无以言表的好处。所以,市场拥有巨大的有益潜力。
而第二个主张经常被诺贝尔奖得主提到。第二个主张是:除非市场有一个体制性结构,否则其不会运转,因为,由于市场失灵的缘故,市场不会按照亚当·斯密所称的看不见的手来运转而崩溃。而有一些市场失灵的领域被广泛认可,例如,垄断就是被经济学家广泛认同的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也是一种市场失灵,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获得信息的能力不平等,而只有双方都获得知悉,才有可能在双方之间得出合适的协议,所以信息不对称是另外一个例子。接下来一个例子是各种各样的公共物品。有很多东西都是公共物品,例如教育、高速公路、法院和通信系统,这些东西仅仅依靠私人市场系统是很难运作的。他们需要一个政府结构。所以,第二个主张就是,为了市场运转,我们必须拥有一个体制性结构。
第三个主张因而是,市场的基础结构就是规则。这不是拥有结构的唯一方法。你可以有政治活动。但是,规则倾向于成为为市场结构的核心。规则就是法律。它通常是市场结构的精华部分。
第四个主张是,如果规则是必须的,为使它们运转,它们必须有效,规则必须被实施、被遵守。如果不是这样,它们将会是无用的,你就不会拥有一个市场结构。
最后一个主张是,增进规则被遵守的一个体制性途径,就是创设一个争端解决系统,即一个裁决机制。在WTO中我们正是有这个系统。我刚刚讲的逻辑,就证实了这一点。
现在让我做一个假设,来例证这一点。假设我们有一个来自英格兰的人,他很富有,他有几百万英镑希望进行投资。现在他可以投资于伦敦市场,他的投资可获得的可能是很平常但不会很刺激的回报。但是他想“我想去世界上的其他地方试一试,来看我能不能获得一个更高的回报,我愿意准备资金投资于另外一个国家”。举例来说,他的咨询师建议哥斯达黎加,一个拉丁美洲的小国家,在美洲的中部。他们基于许多原因而推荐哥斯达黎加,因为那会是一个投资的好地方。而他们建议他在哥斯达黎加安排、建立、筹资一个鞋厂,而那将会是利润丰厚的,那应该可以给他带来比起伦敦市场高得多的回报率。然而,他的咨询师也注意到了其他一些问题。他们说,当然也有一个问题,就是哥斯达黎加是一个小国家,为了能使你的工厂能够开发一款能在市场成功销售的鞋子,它必须是一个有效率的工厂,而效率依赖于一定的产量,你必须生产超过你能够在哥斯达黎加销售的鞋子的数量。所以,为了你的主顾能够投资成功,你必须能够在其他拉丁美洲国家进行销售,特别是售往北面的大国——美国。#p#分页标题#e#
现在,假设没有条约,这个投资受制于政府的左右,如果政府限制贸易。但是,我们有一个条约体系,一个非常精巧的条约体系,这就是 WTO体系。而WTO体系规定了大量的可预测性。这就是关键词。“可预见性”这个词在WTO的《争端解决谅解备忘录》第2条第3段中的条约语言中使用。可预见性是争端解决系统的首要目标。这一目标使投资者减少了风险,换句话说,经济学家称之为风险溢酬的减少。这在全世界范围内蔓延,这最终只有一种活动,就是风险溢酬减少带来的效率和福利的提高。所以,这就是我提到的这些原则,实际运行而带来的情形。
现在,在这个程序中,细节太多也带来麻烦。我们继续我对争端解决系统的分析。我们在这4万页丰富的案例记录中——这是一个丰富的、构建巧妙的、即使不完美的案例记录——发现一个严重的法理问题。它有许多问题。一个持续的问题,也是今天的主题之一是,国家和国际合作机制之间权利分配的紧张。你可以看到这在案例记录中上演。几乎每一个WTO案例记录中的案子,都是将特定权利份配给国家与分配给国际体系之间的紧张。这涉及所有类型的程序规则:一个特定的案子中举证责任在哪一方,所要求的证据规则是什么,何种证据应该被出示。一次又一次,从如何在国家和国际体系之间分配权利的主题中,你们得到发展。
这些很重要,但是我不能关注他们的全部。在结束之前,我要略微关注一下的是条约解释问题,因为我们所处的情形中,对于条约的解释有太多忧虑,我们忧虑一个国际司法机构拥有太多这样的权利。这应该被忧虑。我们必须制约权力在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的行使。我们必须以一种个案分析的方式进行思考。但是,对于WTO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国际解释机制轮廓,我们有着太多的依赖。我确信,你们中的许多人都很熟悉这个公约。他是一个重要的公约。但是WTO有超过60个成员没有通过这个公约。也就是说有超过60个WTO成员不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成员。而这包括许多重要的国家,例如:美国、巴西、法国、印度尼西亚和其他非常重要的国家。所以,作为条约的维也纳公约,在WTO中并不像条约一样被适用。在另一方面,学者们说维也纳公约代表着条约解释的国际习惯法。这很好,这是分析条约解释的一个很好的起点。但是,我们不能仅限于可从维也纳公约中找到的大约20个解释原则,因为这排除了一些其他的重要原则。
那些原则包括什么?首先,对于准备工作,这意味着我们有的时候叫做立法历史或是查看主张的谈判记录的东西,维也纳公约没有做充足的处理。我们必须有一个更好的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以及有关于此的结构性问题。#p#分页标题#e#
我们也需要偶尔能够使用目的解释或是目的论解释,就是研究这个组织的目的是什么。因为,在语言中包含很多种态度,必须对语言进行解释,以最好地实现该组织的延续来实施其使命的目标。正如我所完全意识到的,把过多的权力分配给国际体系的确有风险。所以这么做的时候我们必须谨慎。有一点很清楚的是,由于条约僵硬或者其他原因,我们必须在一些案件中这么做。
还存在一个发展解释的问题。对于那些研究过Shrimp-Turtle案的人来说,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点。在我看来,这个案子是WTO案例记录最重要的组织法案例。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我们需要认识到,在国际法法庭中有一套先例体系在运行。这在某些人看来,有点超前,因为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有一条明确规定在国际法法庭不存在先例体系。第59条的语言是,国际法院的判决仅仅约束争端双方和争端案件。而这不是这个世界的运转方式。事实上,这个世界运转的方式有许多先例效应。请注意,这不是普通法的先例概念。很多人对此很迷惑。它是一个拥有不同等级用法的先例体系。我们有一个先例效果的阶梯——有很强的先例、有很弱的先例等等。也许,最强的先例效果是普通法概念。但是,这不适用于大部分世界和国际法体系。但是,当你研究在国际上发生了什么的时候,例如国际法院和欧洲委员会,他们明确的使用先例体系,他们也这么说,法官们也这么说。再看一下WTO,WTO的上诉机构一直依赖于各种各样的之前的案例。在大约4年前有一个钢铁特保措施的案子,中国有参与来起诉美国,最后中国也赢了这个案子。在这个钢铁特保措施的案子中,专家组裁定——之后才有上诉机构裁定——有几千页长。那几千页中,有5,800个对 WTO案例记录中之前案例的引用脚注。所以,你不能告诉我说,不存在先例效力。在最近的上诉机构意见中,我们又加强了先例效应的理念。
我第六个评论就是,在其他一些领域我们可以适用上述的某些原则,如竞争政策、劳工标准和环境。今天的气候变化问题,与WTO有巨大的联系。这非常困难,因为WTO规则可能没有足够地处理气候变化的复杂政策概念,例如开普敦贸易体系或其他贸易体系带来的概念。所以,我将跳过这些。如果你看一些书,就可以发现,现在发生的更多事情使得这些问题更具价值。有一本新书将由华盛顿特区的国际经济研究所,即皮特森研究所出版,它系统地研究了这些问题。一条底线就是,对于许多困难和纷繁复杂的争议我们还没有答案,例如,在WTO框架下如何处理环境问题。#p#分页标题#e#
所以,让我来到我的新书中的最后一章,这一章的标题是结论、启示和展望。总的来说,我仅仅想提及一些要点,来特别强调我希望你们能从这场讲座带走什么。例如,全球化的影响,以及他将如何适用、创造困难和制造潜在机会,而这都依赖于通信和运输技术的发展,并被其影响。
第二,主权。我仅仅使用一个词,来提醒你们需要研究什么。
第三,概念框架的问题,变化中的国际法基础。
第四,条约解释,以及许多不同的解释技术,特别包括先例。
现在,随着我们继续试图处理世界经济问题,我们可能有需要,比起以前来更好的在国际上和国家上处理监管问题。研究WTO经验是值得的。也许 WTO在某些监管中有参与的角色。但是,即使它没有,在WTO的纪录中也有案例记录和经验。希望这能帮助我们,经过某些时间在某种程度上爬出这场困难。所以我把这些留给你们。这也正如我告诉我的学生,“看,如果你聚焦于WTO法,你知道那有一些空缺和模糊,因为这是一个巨大的组织法条约所无法避免的。所以你有一生的时间来工作,来试图填补这些空缺和模糊,并创造新的组织法。”我把这些思考留给你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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