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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与资本流动和金融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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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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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WTO下的金融自由化与资本账户的放开并非等同。GATS允许成员方有选择地进行金融承诺的特点为成员方通过对金融自由化政策的科学管理来实现金融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条件。不同服务提供方式和不同部门的自由化对金融稳定具有不同影响,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国内建立商业存在(但不过分限制其业务经营)、覆盖范围广泛的金融自由化通常对金融稳定具有良好的效果。这一研究视角及结论为我国管理金融服务政策提供了有用的分析工具和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GATS;金融服务贸易;政策管理;金融稳定
世贸组织(WTO)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简称金融自由化或自由化)对资本流动及通过资本流动对金融稳定的影响问题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亚洲金融危机后这一问题的争论越来越激烈,但争论所存在的一个误区是没有把资本流动与可能引起资本跨境转移的金融服务贸易区分开来,因此,自由化对资本流动、进而通过资本流动对金融稳定影响的分析难免出现偏颇。本文在探讨自由化与资本流动的基础上,分析资本流动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及有关的决定,以期对我国所有裨益。
一、金融自由化与资本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于金融自由化仅要求有限的资本流动自由化。GAST第十一条是关于国际支付与划拨的重要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除第十二条(即为保障国际收支而采取的限制)规定的情况外,一成员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性交易实施国际支付与划拨方面的限制。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GATS的任何规定不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在《基金组织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前提是该成员方不得对任何资本交易实施与该交易的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除非该限制系依第十二条之规定或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但GATS第16条的有关解决似乎缩小了成员方承担资本交易义务的范围。该注释指出,如果一成员方作出了与跨境提供有关的市场准入承诺,如果跨境资本流动构成该服务的必需部分,该成员方有义务允许有关资本的流入和流出的自由化;而对于商业存在,要求对与服务提供有关的资本流入实行自由化,但对与服务提供有关的资本流出不承担义务。虽然该解释没有具体指明与服务提供有关的资本流入仅仅是指建立金融机构所需要的资本和设备,还是包括与服务提供有关的资本流入,也没有对第一种模式下构成服务的必需部分进行进一步解释,但仅此可以看出,成员方仅承担了跨境提供有关的资本流出入义务和与商业存在有关的资本流入的义务,而对于与商业存在有关的资本流出则不承担义务。
金融服务的开展通常需要有服务的提供者、服务的需求者和服务本身(其中多数以资本的提供为服务内容)等要素。根据GATS之规定,服务贸易提供的方式有四种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就金融服务而言主要是跨境提供和商业存在。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的和以任何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都需要国际资本流动(详见以下表)。以银行借贷为例,借贷服务可以由国内金融机构提供,也可以由设在国外金融机构提供。如果国内银行使用国内资本向国内客户发放贷款(如表中情况Ⅰ),那么,既不会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也不会产生国际资本流动。如果国内银行使用国外贷款向国内客户发放贷款(即表中情况Ⅲ),只会产生国际资本流动而没有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设在外国的金融机构使用国内资本发放贷款(表中情况Ⅱ)则仅产生国际服务贸易而没有国际资本流动,而只有设在外国的银行使用国际资本提供的贷款才同时产生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表中情况Ⅳ)。在以上四种情况中,只有两种情况构成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而其中仅有一种情况同时引起资本流动。如果从政策角度来考虑上表,我们可以发现完全封闭的金融体系(包括服务提供和资本流动两方面)只能产生表中情况Ⅰ的交易。实行资本流动自由化会把可能交易的范围扩大到情况Ⅲ,实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而不允许国际资本自由流动仅会导致情况Ⅱ的交易(包括那些不需要资本流动的交易如金融信息提供)。服务和资本流动的双重自由化会开放包括情况Ⅳ项下的所有机会。#p#分页标题#e#
在以上表中,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是位于国外的银行,如果该银行通过其在东道国境内的商业存在如分行、子行等提供服务,那么,就会出现为设立金融机构而必需的国际直接投资的流入,上表也会出现以下变化(见表2),意味着实行以商业存在方式进行的自由化需要金融业直接投资流入的自由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至少得出以下结论:第一,WTO下的金融自由化与资本账户的放开并非等同,成员方除承担上述义务外并不承担资本账户开放的义务。即便对GATS项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实行完全的自由化,也并不需要资本账户的完全自由化。用上表来衡量,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仅意味着允许情况ⅡPⅡa项下的所有交易和情况ⅣPⅣa项下的一部分交易。正因为如此,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资本流动某些限制的存在是一致的。第二,只要一国作出金融承诺,该国就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资本流动义务,从而对国内的金融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事实上,在GATS金融承诺中许多发展中国家通常通过对第三种服务提供模式即商业存在的金融自由化承诺选择直接投资流入的自由化,同时相对地通过限制第一种服务提供模式即跨境提供项下的金融承诺限制跨境资本流动。第三,自由化对资本流动进而对金融稳定影响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金融承诺的方式即各国的金融自由化政策。
二、自由化所导致的资本流动对金融业稳定的影响
资本流动的水平、结构和强度都会对金融稳定产生重要影响,WTO金融服务自由化不同程度地伴有资本流动,因而对金融稳定有着重要影响。这种影响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
就正面影响来说,以外国金融机构的商业存在为例,外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外国银行的进入能够提供更加稳定的资金来源,使金融体系在金融动荡中保持生机。19941995年阿根廷(当时外国银行拥有阿根廷银行资产的22%)和墨西哥金融危机期间,外国银行与国内银行相比能够从离岸金融市场上取得融资,因而表现出了更强劲的贷款增长,贷款波动不大,从而促进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1〕这种稳定性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即大的国际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在需要资金支持时能够求助于其总部,而总部与国内金融机构相比通常持有更加多元化的国际资产组合,收益受特定国家金融动荡的影响较轻,且更容易进入全球金融市场获得融资,因而通常能够为其分支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外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危机期间有发挥积极作用的一面。一方面,危机期间外国金融机构从境外拆资对当地金融机构实行并购或对其当地金融机构注资进行拯救有助于当地金融业从危机中得到恢复。在墨西哥、委内瑞拉、波兰、匈牙利以及新西兰等国,外国银行在银行改造和重新注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外国金融机构购买了陷入困境的银行〔2〕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外国金融机构纷纷收购遭受危机打击国家的金融机构。同时,许多例证还表明,危机期间外国金融机构的总部往往给其海外的机构以资本支持。在匈牙利,当当地分支机构受俄罗斯金融危机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时,其总部迅速注入了资本〔3〕。1999年巴西货币贬值后,葡萄牙的艾斯杉顿银行(BancoEspiritoSanto)对其在巴西子行(BancoBoavistaInteratlantico)进行注资以弥补该子行经营共同基金所遭受的损失。1998年法国信贷银行(CreditCommercialdeFrance)也为其巴西子行(CCFdoBrasil)注资以吸收该子行因1997年金融市场波动而造成的损失〔4〕。虽然外国金融机构的收购或注资拯救意在进入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或维持在这些国家的商业存在,但客观上为这些国家金融业重整和恢复元气提供了有力支持。#p#分页标题#e#
另一方面,外国银行的进入还有助于留住外逃资金,维护国内存款基础的稳定。大量的事实表明,当国内发生金融危机时,本国居民住往倾向于将存款转移至国外银行以逃避风险。外国银行在国内金融市场的存在往往能够起到替代境外外国银行的作用,存款人由于认为外国银行比国内银行稳健通常将存款转移到当地的外国银行而不是国外。1980年阿根廷一家银行倒闭引起的金融危机导致了对其它三家银行的挤兑现象,而当时在阿的外国银行成了资金逃向稳健银行的收益者〔5〕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亚洲一些国家普遍发生了将存款从金融公司和小银行转移至信用可靠的大银行,特别是外国银行的现象。1997年1月至1998年7月间外国银行在韩国和印尼的存款份额增长了三倍,1996年12月至1997年12月外国银行在泰国的存款额占泰国总存款的比重从2%上升到了5%〔6〕。存款在境内银行间的转移阻止了资金的外逃,客观上起到了稳定国内存款总量和金融局势的作用。就负面作用而言,如果有关国家金融服务贸易政策不当,金融自由化会鼓励境外短期借贷,引剧烈的资本流动,并在金融体系薄弱的情况下加剧金融业的困难。具体来说,大规模的资本流入能够动摇货币政策,资本流入与松散的规制政策相结合还会刺激风险借贷和资产泡沫。高强度的资本流动能够动摇对宏观经济和汇率的管理,恶化银行流动性和偿付能力,进而加剧金融业的困难,甚至引起国际收支平衡危机。不平衡的融资结构如主要依赖短期借贷而形成的外债结构会加大资本流动的强度,因为短期贷款可以轻易地被收回而不能被滚动延续。在亚洲金融危机和此前的其它危机中,大量的境外银行贷款一遇金融危机便望风而逃,使遭受危机的国家雪上加霜。由于金融危机的成本巨大,所以,有人提出对短期资本的管制有助于避免过度的短期债务、投机和资本流动的强度,认为没有开放资本账户的国家应当对金融市场和资本帐户的开放持谨慎态度,特别是在适当的规制和宏观经济政策框架还不到位时更是如此〔7〕。
三、金融自由化所致资本流动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
如前所述,,资本流动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有着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问题的关键是,什么类型的金融服务贸易能够高质量的资本流动,即该资本流动的水平能够为经济所吸收,能够具有平衡的期限和工具结构并且不会造成太大的波动?本文以下拟从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和经济环境的质量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金融服务贸易政策 金融服务贸易政策范围很广,本文拟以服务提供方式、自由化所覆盖的部门范围和对准入的外国金融机构经营的限制等为代表考察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对金融稳定的效果。#p#分页标题#e#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障碍,商业存在可以使外国金融机构就地收集信息,从而便于对当地市场和企业的信用和风险进行较确切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长期投资和接受长期承诺,避免过度的资本流动和剧烈波动,并避免跨境提供易于导致的对短期借贷的依赖。尤其是在东道国市场透明度不高的情况下,外国金融机构的商业存在有助于克服信息障碍,致力于东道国市场的远景目标,避免跨境提供因信息障碍而偏重于提供短期资本而造成的债务期限和结构等问题。一个有力的例证是,1997年6月至1999年6月国际上对亚洲的跨境债权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减少了36%,而当地外国银行的债权仅减少了6%,其中在韩国还上升了19%〔8〕跨境债权与当地债权变动差异反映出外国银行在当地的商业存在培育出了当地金融许可价值并致力于市场的远景,而主要从事跨境借贷的金融机构的当地金融许可价值则通常很小。同时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进入可以了解到当地市场的需要和潜力,为市场的深化和发展以及开发新服务提供良机,有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深化了的和更发达的金融市场,使融资的期限结构和工具结构更加平衡和有效率,并吸引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而有效率的融资结构和信息状况的改善反过来会减少资本流动的强度和资本的过渡流入〔9〕。相比而言,跨境提供趋于依赖短期借贷,加剧资本流动的剧烈性。不仅如此,在外国金融机构在当地具有相当的业务基础的情况下,它们还可能扮演市场主持者(marketmakers)和流动性提供者的角色。此外,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无疑能够带来金融行业的一些好的做法,同时给国内的同行和监管当局以压力和动力,促进其参照和采用。当国内金融机构采用这些做法达到了外国金融机构的水平,那么,国内金融监管状况会得到极大的改善。
就金融自由化含盖范围的政策而言,含盖范围广泛的金融自由化如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广泛的而不限于存贷的金融服务,那么,这些提供者会有助于发展证券市场,即导致市场的扩大和深化。而证券市场的活动通常比借贷要进行更多的信息披露,因而证券市场的发展加上证券评级的完善和证券价格的变动有助于信息障碍,增加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稳健和信用的透明度〔10〕同时,随着市场的扩大和深化,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和完善的机遇,而远期合约外汇、利率的套期保值工具出现,为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提供了条件和便利。不发达的金融市场通常造成对直接借贷的严重依赖,且贷款结构通常趋于短期,造成短期资本流动加剧,因为国际金融机构通常采取的借短放长、流动提供的贷款方式,造成短期债务大量增加和债务结构的不合理,并在国内经济出现波动时迅速撤离,诱发金融或经济危机。广泛的金融自由化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可以更好地平衡融资的工具结构和期限结构提供有利条件,有利于减少对短期借贷的依赖,从而减少资本流动的扭曲和流动强度。而信息和融资结构的改善又反过来减轻资本流动的强度和资本的过度流入。相反,如果国内金融市场不发达,必然产生对直接贷款的严重依赖。#p#分页标题#e#
就限制外国金融机构商业存在的经营活动的政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而言,如果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准入而限制其在境内筹资,那么就会迫使其将目标转移到国际金融市场。如果该限制与借款人信用信息的缺乏以及当地金融市场的不发达相结合,还会造成资本流入增加并取向于短期资本借贷。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开设分支机构会使其大量地集中于金融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相比,在批发业务中机构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人易于调动资金和迅速进出入市场,因为更易于引起金融业的动荡。同时,没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很难建立起广泛的国内存款基础,从而不得不更倚重于境外融资即资本流入。将外国金融机构股权参与比例限制在较低的水平从而导致丧失对经营的控制和了解同样会造成资本流动在期限和工具结构的扭曲。因此,成员国金融自由化政策是改善资本流动质量和加强金融稳定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对准入的外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限制由于削弱了其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需要和依靠还会妨碍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并因外国金融机构参股比例低等原因造成其丧失提高参股金融机构效率的投票权。
从以上不同角度的考察可以看出,不同的金融自由化政策对金融稳定具有不同影响,因此,一国采取的金融服务政策是影响金融稳定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就以上分析本身而言,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商业存在、覆盖范围适当广泛以及不过度限制外国金融机构商业存在经营活动的自由化政策,能够有效地改善资本流动的水平、结构和强度,加强金融稳定。
(二)经济环境 资本是追逐良好的经济环境而动的,如果一国经济环境良好加上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对头,外国金融机构没有理由不长期致力于该市场,外国资本也不会大量地出现宰一刀就跑(cutandrun)的现象。有关亚洲金融危机的情况显示,外国银行对新兴市场国家的态度与其对特定国家市场的长远计划密切相关〔11〕,而金融机构的长远计划通常与该市场的环境密切相联。在一些国家如新西兰,金融业大多是在外国人控制之下,但这并没有引起资本的急剧外流或对货币政策产生不良影响。相反,在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早期,在严格的资本管制和有限的外国金融机构准入的条件下资本从发展中国家逃离。这说明金融自由化并不是资本外逃的主要原因。决定资本外逃的典型原因恰恰是不当的和非一致性的政策、政治的不稳定性和高额、多变的税收,这些使国内市场成为没有吸引力的危险投资场所〔12〕。许多研究表明,在条件不成熟特别是在宏观经济不稳定的情况下实行资本流动自由化,能够加重汇率的波动,导致资本外逃。相比较而言,在经济稳定和有效监管的条件下,自由化通常进行顺利〔13〕因此,金融自由化并不必然导致资本流动的负面效果的出现,经济环境宏观经济状况和政策是决定金融稳定的又一因素。#p#分页标题#e#
四、启示
我国入世后将逐步开放金融服务,且WTO新一轮金融服务贸易谈判正在进行,以上研究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由于篇幅所限,本文略择一二,简述如下:首先,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并不等于资本帐户的自由化,因此,仅仅因担心金融自由化对资本账户自由化的影响而在金融自由化问题上裹足不前,只能会无谓地改变改革的进程,丧失自由化本业能够带来的潜在的利益,因而是不可取的。
其次,成员方的金融政策和宏观经济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资本的流动和金融稳定。一国多边金融承诺是该国金融自由化政策的具体体现,这些政策对金融稳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现有的WTO金融自由化架构下,维护金融稳定应当重视从自我做起,增强政策决定金融稳定的意识,加强对自由化金融政策的科学管理,做到科学规划、科学论证、科学制定和科学实施。同时,应积极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监管,为金融自由化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应当看到,我国在宏观经济环境和金融监管方面都存在不足。在宏观经济方面,许多国有企业尚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经营困难,亏损面大。如果这种状况继续,就难以维持金融肌体的健康。在许多地方,政府干预、操纵、主导金融机构和企业具体经营决策活动的现象仍大量存在。金融机构的许多不良资产和国有企业的一些决策性失误与政府主导贷款和干预企业经营有密切关系。在金融监管方面,监管制度不健全和监管不力等问题仍十分突出。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总体数量仍在增长,证券业弄虚作假、操纵市场等弊端普遍存在,银广厦丑闻在入世和加强监管的强音中爆发,这些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一系列漏洞。正因为诸如以上弊端的存在,可以说自由化导致我国金融不稳定的隐患依然存在,因此,加强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管体制建设成为我国实施WTO条件下金融自由化的当务之急。为了适应入世的需要,我们应当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在进行宏观经济改革和监管体系建设中更新观念,实现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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