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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协定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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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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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无疑为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提供了保障,同时,作为维护国际经贸活动秩序的WTO协定,也必将对我国的法律产生深远的影响。时下,探讨和研究WTO协定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无疑会对我国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活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一、WTO协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为规范涉外经贸活动,各国相继制订出了许多相关的法律。在这些法律中既有规范双方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也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法。无论是私法还是公法,由于这些法律规范都是由各个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和需要独立制订出的,因此,各国的法律规定必然相距甚远。各国法律规定的不一致,严重阻碍了国际经贸活动的发展,为此,国际社会为解决上述问题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首先,在解决各国私法规定不统一的问题上,国际社会采取了以下的方法:
一是在承认各国私法规定不统一的前提下,通过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引所适用的法律,以此来解决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所面临的冲突。比如说,我国有我国的合同法,美国有美国的合同法,一旦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在解决该纠纷上到底是适用我国的合同法还是美国的合同法,各国依靠其制订的解决法律冲突所适用的法规来解决上述问题,便是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所发挥的作用。
但是,通过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虽然在承认各国私法规定不统一的前提下是一种可行的方法,但是,该方法以调整国内关系的法律去解决国际经贸活动所面临的法律问题,难免提襟见肘。为此,通过制订统一各国私法的国际公约成为了国际社会努力的又一个方向。在此方面国际社会分别采取了以下两种手法。
一是采取通过制订统一各国无论是调整涉外法律关系还是涉内法律关系的私法的国际公约对各国的私法进行统一的方法。通过此种方法成立的公约一般称之为世界法型的统一私法。《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以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等可以说是在此方面的杰作。
二是在承认各国调整其涉内法律关系规定不统一的前提下,为保障各国涉外经济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通过采取制订统一各国调整涉外关系的私法的国际公约的方法。通过此种方法成立的公约一般称之为万民法型的统一私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可以说是在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p#分页标题#e#
各个国家在独立制订规范涉外经济贸易活动的私法的同时,还出于保护自己的本国产业、保持国际收支的平衡以及维护本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制定出了许多公法规范。以我国为例,我国所制订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汇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的公法规定等,在保护我国的产业、保持国际收支的平衡以及维护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各国公法规定的不统一,同样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为促进国际经贸活动的健康发展,统一各国的公法规定,成为了各国共同努力的方向。在此方面,国际社会采取了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双边条约。
双边条约包括许多类型。较为常见的有: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所谓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指为解决两国间的贸易、航海以及其他一些经济贸易活动中所涉及的问题而签定的一种双边条约。
2、特定的双边条约
所谓特定的双边条约,是指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所涉及的特定问题而签定的一种双边条约。比如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以及双边税收协定等。
由于双边条约在适用上仅仅对双方两个成员国有效,其作用难以满足国际社会的需要,因此,统一各国涉外方面的公法规定,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在当今所成立的统一各国公法规定的国际公约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WTO协定。
二、WTO协定对我国法律的影响WTO协定是当今国际社会从整体上较为全面规范国际经贸活动的唯一的多边国际协定。WTO协定由《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和附属协定构成。其附属协定包括:
(1)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附件1A)。该协定包括了以下具体协定:
1994年关贸总协定
农产品协定
动植物检疫协定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反倾销协定
海关估价协定
装船前检验协定
原产地规则协定
进口许可程序协定#p#分页标题#e#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保障措施协定
(2)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B)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C)
(4)争议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协定(附件2)
(5)贸易政策评审机制(附件3)
除上述这些对一切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协定之外,还包括一些多国间的贸易协定(附件4),这些协定仅对愿意接受该协定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这些协定是民用航空器协定以及政府采购协定。
由上述这些协定可以看出:
1、WTO协定涉及到了关税、投资、知识产权的保护、动植物的检疫、保障措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解决国家间贸易争端的程序等众多领域,范围十分广泛。同时,除上述的多国间贸易协定外,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其成员国在加入该组织后对上述的国际协定必须同时接受。因此,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我国在法律的制订以及适用上必须与协定保持一致。从这个角度上看,我国在制订以及修改法律方面,将面临一场深刻的革命。
2、WTO协定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为基础推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上述原则可以说是WTO协定的生命所在。这对于我国来讲,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将构成我国今后开展涉外经贸活动时的主旋律。
3、我国至今成功地解决了中美贸易争端、中日贸易争端、中韩贸易争端等许多国家间经济贸易争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我国,在解决上述这些争端中,一般均采取了双边协商、相互制裁的解决争端的模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解决国家间贸易争端方面,我国将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要求,由此转变为双方协商、交付世界贸易组织处理的模式。因此,在解决国家间经济贸易争端方式方面我国将迎来一个革新。
三、对WTO协定未来的展望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在这一进程中世界贸易组织无疑发挥着先导性的作用。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作为当今世界较为全面、系统规范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WTO协定,也正面临着以下棘手的问题和挑战:
1、由于WTO协定涉及到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众多领域,该协定的出现与国际社会已经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如何进行协调,或者说哪一方将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这将是国际社会拭目以待的一个课题。
2、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的前后,国际上相继成立了诸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许多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这些组织是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补充和发展还是地区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抬头表现,世界贸易组织如何协调与上述这些组织的关系,对此将是摆在世界贸易组织面前一个急需解决的严峻的课题,特别是近期FTA的动态尤其令人关注。#p#分页标题#e#
3、由上述可以得知,WTO协定从性质上讲是公法性的国际公约。众所周知,公法较私法更加深深地打上了国家利益的烙印。如何协调以及能够多大程度地协调国际经贸活动中所引发的国家利益间的冲突问题,这也将是世界贸易组织所面临的一场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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