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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协调:WTO贸易与环境政策评析

时间:2008-10-29 点击:
【摘要】贸易自由化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流,对环境的影响日益显著。WTO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给予很大关注,有关环境保护政策与措施规定诸多,并有其特点。但WTO贸易与环境政策面临不少冲突。在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协调中,WTO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强化环境保护;加强WTO规则与多边环境保护协定的协调,努力实现贸易与环境立法的趋同化;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加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作用,重视DSB对贸易与环境规则的解释。
关键词:贸易自由化,环境保护,WTO,可持续发展
贸易自由化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流,对环境的影响日益显著。世界贸易的稳步增长,使人类经济的规模和范围走出了地域的限制,同时也使环境问题跨越了国界的限制,从而使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WTO的贸易自由化宗旨与环境保护本来就是问题的两个方面,其不可避免要发生撞击与冲突,为此,WTO及其前身GATT就试图将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作为一个专门问题予以关注,在其之间取得协调。然而由于WTO体制本身的不完善导致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协调解决止步不前。
一、WTO贸易与环境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所谓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指由于贸易与环境之间具有某种内在联系,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各国控制国际贸易的手段,而国际贸易也被各国及国际社会用来解决国内、区域以及全球环境问题,由此而产生的贸易自由化与全球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1]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理论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不少环境学家认为,如果一种商品的生产和消费对环境有负面影响,那么,贸易自由化引起该商品产出的增加会引起环境更大的破坏,并且,贸易流动的增加还将加剧与之有关的运输的破坏性。许多经济学家则认为,贸易自由化常常是有利于环境的,没有理由能证明通过贸易的繁荣,提高人均收入会损坏环境,因为人均收入的增加可以增加更多的资源来抑制环境的破坏,使居民认识到需要贡献一定的资源来保护环境;并且,贸易自由化也可能通过提高生产效率而减少对环境的压力,因为国家愿意专门生产其要素相对密集的产品,使其向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变化。[2]
在WTO成立之前,GATT长期以来强调贸易自由化而并不关注环境保护,以国际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多边国际环境协议(MEA)与以国际贸易自由化为目的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各行其是。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与经济贸易活动息息相关,发展经济贸易必然要考虑到环境因素。而进行国际环境保护,最有效的措施就是贸易制裁,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日趋紧密。因此,在重建全球最大的贸易多边体制时,WTO在促进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也必须促进环境保护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WTO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给予很大关注,但目前WTO并未达成贸易与环境的专门协议,其相关的环境贸易政策与条款分散在8项协议和协定之中:《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WTO协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农产品协议》、《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p#分页标题#e#
(一)WTO贸易与环境政策的主要内容
1、WTO将“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作为与“贸易自由化”平等的宗旨和目标。《WTO协定》序言明确规定:缔约方在处理贸易与经济事务时,应当努力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发展、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同时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使世界资源得到最优利用,并根据各自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寻找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达到上述目标的手段。这是第一次明确将可持续发展确定为新的多边贸易体系的基本原则和宗旨之一。
2、WTO允许各缔约方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使用特殊的国内措施。GATT 1994第20条规定:允许WTO成员可以采取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和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但不能对国际贸易造成武断的或不公平的歧视和限制。SPS、TBT等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规定历来被认为是与环境保护最密切相关的条款,赋予WTO成员方“环保例外权”。
3、WTO允许各成员方为了环保目的在贸易中采取预防措施。SPS协议的许多内容与环境保护有关,并规定了成员方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各成员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果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可以采取临时的预防措施。TRIPS协议第27条规定:出于维护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目的,包括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成员方可以拒绝授予发明的专利权,并可以阻止某项发明的商业利用。
4、WTO允许各成员方采取“绿色”补贴。《农产品协议》附录二规定,对于环境保护项目有关研究和基础工程项目所给予的服务与支付,对于按照环境规划给予农业生产者的直接补贴,可以免除国内补贴削减义务。SCM协议第8条第2(C)款规定:改造现有设备,使之适应由法律和/或法规所提出的新的环境要求而提供的资助,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可申诉的补贴。这实际上是规定了成员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国内补贴扶植措施可被视为“绿色”补贴而免除承担相应的削减义务。
(二)WTO贸易与环境政策的主要特点
1、在WTO的相关协议中,有关环境保护政策与措施基本上是以例外条款的形式出现,其法律地位较低。作为一个全球性的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宗旨的国际经济组织,WTO在平衡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之时,必然会选择偏重于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但同时也注意协调与环境保护的冲突。WTO现行的贸易与环境政策并不象投资、知识产权等问题那样是以专门协议(单独文本)出现的,而是分散在WTO监管的有关关税、技术性壁垒、农业、补贴、知识产权和服务等数个协议和协定之中,并且通过设定环境保护“例外条款”来平衡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的冲突。例如,GATT第20条普遍被认为是WTO各成员方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的一般例外条款,而其中的第(b)和(g)两款中规定的情形:成员方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和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又被普遍认定为“环保例外条款”。#p#分页标题#e#
应当说,“环保例外条款”在协调有关冲突方面采取了一种非常务实且稳妥的策略,不仅承认冲突的存在,而且试图通过例外条款来限制或平衡冲突。“限制或平衡贸易自由化,保护其他人类利益的条款也是国际贸易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因为这些条款支撑着市场全球化。”[3]但该理论与方法还是比较保守的:在理论上,把贸易与环境方面本来相对平行的两种制度作主次划分,并不妥当且非长久之计;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自由贸易体制发展完备,而环境保护机制则处萌芽,例外条款更使环境保护寄生于贸易自由化原则之下,不可能使冲突获得全面的平衡;让贸易自由化成为一般原则,而让环境保护成为例外,也让环境主义者无法接受。
2、在WTO的相关协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与规定较为原则、措辞含混,易引发贸易争端。由于在贸易与环境政策的制定上难以准确地找到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点,WTO对一些尚存争议的问题只能作出原则性或含糊的规定,对一些关键概念缺乏严谨的界定,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使争议方都认为条款体现了他们的意图,便于接受。例如,GATT第20条规定了成员方的“环保例外权”,但对其中何为“情况相同”、“武断的”、“不公正的”均没有规定具体的衡量标准,对于“变相限制”、“必要的措施”等重要概念也未作出明确的界定。
WTO的贸易与环境政策强调了各成员方的“环保例外权”,这突显出WTO对环境保护的关注。然而条款却对行使这项权利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有效的约束规范,加上条文措辞本身模糊性,这就给条款留有极大的解释空间,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准确化,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容易引发贸易争端。这种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也给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可乘之机,可以借此而设置隐蔽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构成巨大的威胁,进而严重挑战自由贸易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等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影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这种模糊性和不确性还会使成员方依据WTO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变得不可捉摸,从而可能导致成员方对世贸组织产生难以预测的不信任危机。
3、WTO争端解决机构对贸易环境政策进行了发展性解释,但也带来了不可预见性。由于WTO贸易与环境政策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实践中产生了不少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争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WTO在规范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缺陷,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审判实践中肩负着对有关条款解释的重任,并试图努力协调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在GATT体制下,环境保护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GATT专家组对环境保护采取比较冷漠的态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环境也日益恶化,环境保护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影响日益彰显,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在价值取向上逐渐向环境保护主义倾斜。DSB对贸易环境政策中的模糊词语从开始的“从严解释”,逐渐因地制宜地走向“有限度地宽松解释”。例如,对于GATT第20条(g)款中“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概念的解释,在美墨“金枪鱼――海豚案”中,专家组回顾条款起草者的意图,认为仅指“采取保护措施的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自然资源”。然而,在两年之后的“美欧金枪鱼案”中,针对同一个美国政府的法令,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考察条款起草者的意图。这里的“自然资源”可以是位于采取保护措施的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也包括该国管辖范围之外的,还可以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领域的。其他还有多起案例中,DSB对模糊词语作了发展性解释。#p#分页标题#e#
专家组的这种解释是顺应情势变迁的,但在“对其含义做了发展的同时,也给该条的真正含义带来了不确定性。使得贸易的当事方不能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合理的预期’。从而不但不能很好的解决争端,有时还有可能会对争端当事方的贸易环境造成恶化,不利于世界贸易体制健康正常的发展。”[4]这样的解释不能实现裁决的一致性和连贯性,还会使WTO规则缺乏法律规则所应有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二、WTO贸易与环境政策面临的冲突
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本来就是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与对抗,为了协调二者的关系,WTO作出了不小的努力,但其规定还存在不少问题,许多方面还不成熟,尤其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1、WTO与多边环境协议的冲突。现在的200多项多边环境协议中包含了20多项贸易措施,以此来控制有害于环境的产品贸易。由于保护全球环境与促进贸易是两种体制下的不同基点,因此,这些贸易措施与WTO的一些规定就会发生冲突,出现如何履行义务和如何解决争端的问题。同时,WTO允许成员方利用国家政策来保护环境的做法,只要这些措施不对国际贸易构成武断的和不公正的歧视和限制,从这种意义上讲,WTO是尊重国家主权的。多边环境协议的规定并不考虑国家主权问题,更注重保障人权,许多多边环境协议都允许贸易强制和歧视的措施,这就造成了WTO 与多边环境协议间的冲突。为了实现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政策相互支持的目标,应当协调WTO体系条款和为达到环保目标的贸易措施之间的关系。
2、环境保护政策与非歧视原则的冲突。非歧视原则是GATT/WTO的最基本原则。首先,环境保护政策与非歧视原则的冲突体现在对“相同产品”的认识。对“相同产品”的认识,WTO依然沿袭GATT的观点,不论以什么方式生产的产品,只要其具有相同的物理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然而从环保的角度来看,对相同产品的不同加工和生产方法可导致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即以不同的加工和生产方法生产出的产品不应视为相同产品。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要求出口国的产品符合进口国的PPM标准,这显然有违非歧视原则。尽管WTO规则目前不允许依据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而施加贸易限制,但在“海龟—海虾”的上诉机构终审报告中,WTO争端解决机制批准了美国提出的从环境角度实施贸易制裁的要求,这对原来WTO不允许的境外贸易制裁或基于PPM标准的出口许可限制等提出了挑战。其次,环境保护政策和非歧视原则的冲突来自对国民待遇的认识。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企业应适用东道国环境标准还是母国环境标准?如果适用东道国的环境标准,则会造成环境成本外部化,给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嫁污染提供了条件;如果适用其母国的标准,则会构成双重标准,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p#分页标题#e#
          3、环境保护政策与公平贸易原则的冲突。为了维护公平贸易环境,WTO强调各国政府不得对出口企业给予贸易补贴和向别国进行倾销。由于发展中国家国内企业自身无力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和责任,政府出于对本国生态环境的考虑,给予这些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的补贴,这种补贴是否违背公平贸易原则?同时,由于环境管制标准不同而引起的“生态倾销”问题也直接冲击着公平贸易原则。因此,应当加强多边协商,对“补贴”概念重新定义,维护真正的公平贸易原则。
          4、预防在先原则与市场准入的冲突。预防在先原则是指除非能够证明某一产品(如转基因作物)或生产加工过程(如在牲畜饲养过程中使用生长激素)不会对环境或人体在目前或将来造成任何已有或潜在的损害或风险,否则诸如禁止进口、强行标签等合理环保措施将一直保留其存在的合法性。该原则已在WTO的一些规则中得到具体化,如在TBT协议和SPS协议中,某些从技术角度对贸易的限制。由于环境损害的滞后性和不可挽回性,预防在先原则有其必要性,但是这一原则较易演变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用来限制市场准入,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科技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很容易借此而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因此,应当认真考虑预防原则与多边贸易体系规则间的恰当关系,限制那些能够被发达国家当成贸易壁垒的措施的范围;同时,保证多边贸易体系规则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法律空间,以预防在先原则为基础制定和实施国内环境和健康保护政策。
          5、环境保护政策与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的冲突。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历史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无法与发达国家同等地享受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收益。因此,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尤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WTO扩大了优惠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相关的贸易领域承担非对等的义务,享受优惠的待遇。这种优惠待遇原则有利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关系的公平化,从而促进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的经济合作,实现国际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在环境保护政策方面,WTO没有很好地顾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对其一视同仁。如SPS协议规定,允许成员方在处理国际标准上享有更大的灵活性,只要成员方认为是合适的,就可以实施比国际标准更为严格的环境标准。在实践中许多发达国家依据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不考虑或极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对进口产品实施比国际标准更为严格甚至苛刻的环境标准,建立起一道道绿色壁垒,使得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WTO有关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原则,减轻绿色壁垒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负面影响。#p#分页标题#e#
三、WTO贸易与环境政策的协调与完善
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作为当今世界的两大潮流,其经常发生撞击和冲突将直接降低了自由贸易的效率,同时也影响了环境保护的质量,最终会阻碍人类生存目标和福祉的进程。为此,“我们需要一个框架以便合法利益被平等地考虑,实现不同政策目标事实上的协调,容许平衡各种基本利益。”[5]在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协调中,WTO应该并且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强化环境保护。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本身并不矛盾,要使自由贸易可持续地发展,就必须保护环境,要保护环境就要有经济发展的基础。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只是考虑的角度有所不同。“自由贸易有其自己的价值追求,即人类的福利。环境保护也有其价值追求,那就是为了人类的生存。从价值的最基本层面上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都有着相同的目标。我们应该以此为纽带,连接贸易与环境”[6]这个共同的目标与纽带就是“可持续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不能因为单纯地追求经济发展而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不是以停止经济增长和阻止生活水平提高为代价,要在贸易与环境相互补充的领域内使经济利益最大化。《WTO协定》已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平行的宗旨和目标之一,这就要求在处理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时,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保护环境的手段,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包括完善有关贸易与环境政策的规则以及增强其实践操作性。
(二)加强WTO规则与多边环境保护协定的协调,努力实现贸易与环境立法的趋同化。对于WTO有关协议中现在所规定的环境政策,环境保护者和贸易自由者都感到不满意。环境保护者认为它们没有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因为在规定“环保例外权”时又规定了许多限制措施,不能达到绿色贸易的要求。而从贸易自由者的角度看,这些环境规范是设置了新的贸易壁垒,为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堂而皇之的理由。[7]这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即目前现存的多边环境保护协定中许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是与WTO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说到底是人类自己制定的制度产生了冲突。因此,如何将多边环境保护协定与WTO制度之间的矛盾协调统一,探索规则整合的新模式,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难题。所谓“规则(制度)整合就是指在承认各制度、规则相对独立、平等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实现规则各自的和共同的价值使命,强调在规则间实现建设性连接,使规则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结束规范的无秩序状态,从而实现贸易与环境规则的全面协调。”[6]地球生态环境平衡是全人类共同的资源,保证国际贸易不损害人类生存的环境也是WTO的责任与任务,不能放任自由贸易加速环境恶化的可能。同时,世界各国都应当认识到,自由贸易制度是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前提。多边环境保护协定不能给予国际贸易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限制,阻碍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提高生活水平。任何打着环境保护的旗号实际上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都会阻碍国际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从而根本上不利于全球环境保护。因此,必须树立WTO规则与多边环境保护协定没有主次差别,两种体制有着相同的目标,可以协调冲突,实现互相支持、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观念。应当在两种体制之间建立一个平等、自愿、富于合作精神的多方位协商对话机制。WTO可以利用其全球性的平台优势,定期或不定期与多边环境保护协定组织以及有关各国进行协商,明确双方的共同目标以及分歧所在,通过谈判,对话和妥协,实现WTO原则与多边环境保护协定的趋同化。#p#分页标题#e#
(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加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从全球范围来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更多地表现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需求与发达国家的环境政策的冲突。环境保护是全人类共同的任务,发展中国家有意愿也有责任积极参与,但由于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发展中国家首先要消除贫困,优先实现经济发展,迫切希望扩大对外贸易以推动本国的经济发展。发达国家已经完成工业化过程,公众环境意识加强,凭借其经济、科技方面的优势,极力将环境与贸易挂钩,认为国际贸易应优先考虑环境,并以此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来保持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主导地位。由于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环境意识和不同的利益需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各自的环境标准有很大不同,因此,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的协调将是一个艰苦而漫长的过程。历时五年的多哈回合以失败(无结果)而告终就是一个明证。联合国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作为处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国际环境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在WTO体制中,应当坚持做到:首先,发达国家应当对当今世界严重的环境恶化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是它们造成全球75%以上的环境污染问题,发展中国家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就是发达国家的生态侵略,没有理由要求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中来偿还发达国家所欠下的环境债务,更不能因此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与其经济能力相适应的环保制度,在发展中创造保护环境的条件,逐步实现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目标。其次,WTO应当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对国际社会“弱势群体”发展中国家的优惠领域,对现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加以完善和细化,增加可操作性,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以求实现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共同发展的目标。再次,WTO应当关注对发展中国家技术援助和提高能力建设。发达国家有责任加强环境技术的国际传播与合作,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消除交流障碍,建立合理的转让机制,帮助发展中国家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设备,掌握先进环保技术;还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人员和法律援助,帮助其提高环境保护管理能力。第四,依靠WTO团结大多数国家参与环境标准的讨论,以国际合作的形式协调全球环境标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谈判协商,听取在可持续领域中的专家意见和建议,互相汲取环境保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并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履行达成的协议。最后,发展中国家之间要加强合作,全面沟通,积极参与WTO事务的决策和规则的制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以求制定既发展贸易又保护环境的公正平等的WTO国际规则。在这些方面,WTO有许多工作要做,它既是合作的主导者,又是合作的组织者、协调者,要为合作协调提供平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也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认真对话,适当妥协,积极履行义务,以求实现世界共同繁荣的目标。#p#分页标题#e#
(四)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作用,重视DSB对贸易与环境规则的解释。虽然WTO未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明确建立“遵循先例“的原则,DSB也无任何造法的权力,然而DSB的裁决丰富了WTO规则的内容,扩充并澄清了WTO有关协议的含义。由于WTO贸易与环境政策规定较为原则,概念模糊,措辞含混,故而WTO成员方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之间的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凸显。当这些争端诉诸WTO后,DSB就必须承担解释WTO贸易与环境规则的责任和义务,并通过个案解决的途径来平衡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微妙关系。在新的贸易与环境规则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时,DSB在这方面的实践以及对贸易与环境规则的发展性解释将倍受世人关注。随着发展中国家整体实力的上升,发达国家已不能再独霸贸易与环境规则的制定权与决策权,他们开始转向重视对规则的解释权,以实现对利益的最大限度追求。为此,WTO各成员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不仅要争取贸易与环境规则的制定权,更应当重视对规则解释的主导权。WTO组织应当更加充分地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作用,平衡WTO各成员方,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对DSB的参与权,从而切实推进DSB的发展性解释朝着公正平等、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如何实现既促进贸易自由化又不破坏生态环境,这是WTO的重要任务。然而,道路并不平坦,历时五年的多哈会合谈判宣告失败,表明了在WTO体制下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任重道远,为了世界经济繁荣和人类美好家园,WTO应当作出更大努力。
 
参考文献:
[1] 秦天宝.《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协调[J].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六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93.
[2] 高峰,刘福祥.“入世”对中国环境贸易影响的分析[J].经济问题,2002,(2):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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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吴峰.论GATT94第20条的发展前景及中国的应对[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6,(10):13-19.
[5] Cottier,Thomas.Trade and Human Rights:A Relationship To Discover [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5,2002.
[6] 孙法柏,李泓.论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理念冲突及规则整合[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6,(3):29-33.#p#分页标题#e#
[7] 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6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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