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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体制精髓利益平衡

时间:2008-10-07 点击:
WTO 协议址利益平衡体系的法律确定形式与利益平衡博弈的游戏规则.WTO 协议及里(生成、演变与实施过程,无不昭示WTO 体制的运行规律是生成利益平衡、利益平衡演变与维持利益平衡。
WTO体制的利益体系
WTO体制内的利益,就在WTO 协议的规范下,各类主体(如作为组织体的WTO ,各成员方、各成员方内的经济组织等)通过开展经济活动所实现的满足其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客体对象。WTO 体制的利益主体层次可分为WTO 体制内各成员方公共利益(WTO 体制的公共利益)、成员方公共利益、各成员方内具体经济主体的利益(以下简称经济主体利益)。
第一,WTO 体制的公共利益是由成员方公共利益、经济主体利益所组成的,不但利益层次高于前二者,而且利益总量大于二者的机械之和。它是WTO 体制内各类主体所有利益的有机系统整体,具有其组成要素的机械之和所不具有的层次与质量;第二,成员方公共利益,是指作为WTO 成员方的主权国家、单独关税区和欧共体,在WTO 体制内所享有的利益,如WTO 体制内中国的国家利益;第三.经济主体利益是指WTO 各成员方内部各类经济主体的利益,如进口商、出口商、生产商、消费者,以及它们所组成的利益集团的利益等。由于WTO 协议是由政府通过谈判签署的,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产品制作者、服务提供者和进出口商进行商业活动,经济主体的利益是WTO 体制利益体系的根基和归宿。
WTO 体制的利益体系就是WTO 体制内的各类利益,相互交换、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利益关系的有机统一体。其中最容易把握的是各类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如WTO 所有成员方的公共利益与成员方公共利益的关系,成员方之间的公共利益关系,成员方公共利益与其经济主体利益的关系.不同成员方内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利益主体的角度看,它们组成WTO 利益体系的整体结构。
WTO 体制的利益体系平衡性
WTO 体制的经济原理是“比较优势”原则它是指各国获得繁荣首先是通过利用其可用的资源.集中生产所能生产的最佳产品,然后是通过将这些产品与其他国家所能生产的最佳产品做交易。这也是WTO 体制利益关系生成的基本原理。因为各国等各有利益比较优势,存在增进他方利益的潜能如果双方或多方合作,就能实现利益之间的互换、互补以至互相增进利益。而且在利益的驱动下,又不宜通过战争强夺他方利益,各国等只有可能坐在一起和平谈判,寻求双方或多方交换利益,增进利益的各类贸易协定。WTO 体制利益关系的生成和变动过程就是以谈判的方式实现的。谈判方式从起点到过程决定了WTO 体制利益体系的平衡性。#p#分页标题#e#
法是分配利益的方式,也是“定纷止争”、解决利益冲突的工具。从根本上讲,WTO 协议是法,是国际法。相对于国内法.其利益平衡性更为典型。这是由国际法反映、调整的利益关系.以及国际法规定、实施的方式所决定的。WTO 协议的法律形式是多边国际条约,其运行的一个基本规律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通过分析WTO 协议的原则与规则可以加强我们对其平衡性的认识。
WTO 的理沦背景是申请方与成员方都是在既定条件下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与“理性人”假设。它们在WTO 体制内反复博弈,历经谈判的协议,只有在平衡各方利益后才能最终达成一致。WTO 协议的一系列原则,如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优惠原则,明确地宣示了利益平衡的理念与导向。
非歧视原则,即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在实施某种限制和制裁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非歧视原则是由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两个原则来实现。二者的实施能够保证本国与他国经济主体地位的平等,从而为各类国际贸易主体充分竞争.实现双燕提供前提保障。互惠原则是指WTO 成员方之间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相互给予优惠待遇,即通过关税减让等互惠互利方式来保持成员方经济贸易上权利义务对等.实质为各成员方对等地向其他成员方开放本国市场,从而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方市场的机会。互惠互利是多边贸易谈判和合作的前提,是建立共同行为规范的基础,是WTO 协议框架下利益交换的指导性原则,也是WTO 成员方利益平衡的主要方式。优惠待遇原则针对成员方四分之三是发展中成员的现状,WTO 要求发达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成员给予必要的优惠条件,而不应要求相应的直接互惠。发达成员这样做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们不能过分要求发展中成员做出与其经济贸易发展不相称的贡献,损害发展中成员经济发展.以致出现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利益分配的严重失衡,致使发展中成员经济萎缩,最终损害其自身经济发展。因而WTO 有必要保障发展中成员也从WTO 体制公共利益的增长中获得相应的份额来维持其经济可持续发展,进而为WTO 体制公共利益的增长作出贡献。可见,优惠原则主要反映WTO 体制长远利益、间接可得利益的平衡运动。
不同类别的利益在WTO 协议框架下相互作用,通过谈判的方式最终由WTO 规则确定下来。因而WTO 规则就是申请方与WTO 成员方讨价还价后确定双方利益关系的规则,它所规定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质上就是平衡利益的载体。在WTO 协议中,典型地确定利益平衡的是关税协议。可见.WTO 规则运行的基本规律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WTO 规则的利益平衡性、非单方性、非法定约束性、协商一致性、义务豁免性、利益妥协性、成本与利益综合性、兼容性与多元性。不过,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不是在数量上的简单对等,而是WTO 各成员的各种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的综合平衡。这种利益平衡也不是只体现在一个协议之中,而是在WTO 的一揽子协议曰总之,WTO 从本质上说,是各成员方通过讨价还价而达成的一种利益均衡,其各项规则也都是为了确保这均衡状态的持续.各成员之所以承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法典中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是因为其对利弊得益进行了.总体的权衡。#p#分页标题#e#
深的不信任,唯恐贸易救济机关“胳膊肘儿往里拐”,实施贸易保护主义,而违反WTO 协议规定。因此《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都不同程度的要求成员方在其宪法与法律的框架内制定贸易救济审查程序,设立以独立于贸易救济机关的贸易救济审查机关为主体的贸易救济审查机制。
WTO 的主要成员方已经建立各自的贸易救济审查机制,如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美国《 1980 年海关法院法》、《 1984 年贸易与关税法》等及其规定的国际贸易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欧盟《尼斯条约》及其规定的欧洲初审法院与欧洲法院。
WTO 协议这样规定的直接目的是在国际贸易商不服贸易救济行政行为时,要求成员方为其提供法律救济,纠正与监督贸易救济行政行为从利益平衡的视野看,贸易救济行政行为是“依法”平衡本国或本国贸易商因受害而利益失衡的行为。贸易救济审查则是在前者出现“矫枉过正”,超过WTO 协议规定的平衡点时,应外国贸易商依法请求审查贸易救济行政行为的行为,从而在成员方国内实现失衡利益的平衡。
WTO 体制利益体系的平衡机制法的生命在千实施,法的使命在于平衡。WTO 协议是反映、确定WTO 体制各类利益关系平衡性生成、演变的国际法。为了保障其平衡性的实现,WTO 协议规定有国际层面的利益体系平衡机制,并要求各成员方建立国内层面的利益体系平衡机制。
国内层面的利益平衡机制
国内层面的利益平衡机制主要包括两部分:贸易救济机制与贸易救济审查机制。WTO 成员方建立贸易救济机制是根据WTO 协议的相关规定,本国贸易商的利益受到外来报害,且本国贸易商依法申请救济。WTO 协议深受美国法的影响,其理论基础之一是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力分立”的思想。它对贸易救济行政权抱有深深的不信任, 唯恐贸易救济机关“胳膊肘儿往里拐” , 实施贸易保护主义, 而违反协议规定。因此《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都不同程度的要求成员方在其宪法与法律的框架内制定贸易救济审查程序, 设立以独立于贸易救济机关的贸易救济审查机关为主体的贸易救济审查机制。
的主要成员方已经建立各自的贸易救济审查机制, 如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美国《年海关法院法》、《年贸易与关税法》等及其规定的国际贸易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欧盟《尼斯条约》及其规定的欧洲初审法院与欧洲法院。#p#分页标题#e#
协议这样规定的直接目的是在国际贸易商不服贸易救济行政行为时, 要求成员方为其提供法律救济, 纠正与监督贸易救济行政行为从利益平衡的视野看贸易救济行政行为是“依法”平衡本国或本国贸易商因受害而利益失衡的行为。贸易救济审查则是在前者出现“矫枉过正” , 超过协议规定的平衡点时, 应外国贸易商依法请求审查贸易救济行政行为的行为, 从而在成员方国内实现失衡利益的平衡。
国际层面的利益平衡机制
国际层面的利益平衡机制国际层面的利益平衡机制主要包括WTO 体制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rade Review Mechanism , TPRM )与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 DSM ) ,其中发挥作用最直接,最明显的是DSM 。
WTO 协议的附件三规定的TPRM 是贸易政策审查机构定期对有关成员方的贸易政策、立法和惯例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实行审议并提出相应建议来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WTO 协议附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凉解》(DSU )在其第3 条第2 款、第3 款显示,DSM 的目的在于维持、恢复各成员之间在有关协定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平衡。而且DSM 以公正、公开、合理、客观为原则运行,可防止贸易大国以实力单方面主宰贸易争端的解决,保障发展中成员方在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实现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成员的矫正公平,维护各方在淡判中达RTT的利益平衡格局更重要的是,DSM 能够向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保障和提高国际贸易活动的预见性.发挥维护各成员国在各项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此等协定的各项既存规定.确保WTO 协议的有效实施可见DSM 的目的是维护成员方的利益平衡,它指导着DSM 的具体运作过程、不过,在实现方式上,DSM 与TPRM 其有很大不同如果说TPRM 通过大面积的审查来监督WTO 成员方的政策、立法与惯例是否违反WTO 协议,从而防止成员方利用它们实施贸易保护,偏离WTO 协议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平衡,那么DSM 作为刚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则是利用磋商、斡旋与调停的外交手段.以及强制管辖、两级审理的司法机制,通过解决个案的方式实现争端各方的利益平衡。就具体过程而言.既有争端方通过淡判,自愿让步等达成利益平衡性的解决、也有争端方各不相让,一路争到底,最后败诉方在DSB 的监督下执行DSB 的裁决.或者在WTO 协议涵盖下自愿补偿,或者最终遭到胜诉方的报复,而出现被动性利益平衡。然而需要注意,1947 年关贸总协定与WTO 争端解决活动实践表明,成员(国)恶意滥用争端解决程序.会对维护国际贸易中的脆弱平衡造成困难,甚至导致这种平衡的崩溃,因此需要谨慎善意地使用争端解决机制。#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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