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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贸易救济制度与中国的对日贸易

时间:2008-09-27 点击:
[摘 要] 在发达国家中,日本实行的是消极的贸易救济制度。日本一方面成为其他国家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对象国,另一方面却几乎不对他国实行贸易救济措施。因此,与中国对欧美贸易有所不同,中国的对日贸易至今为止受到日本贸易救济制度影响比较小。但是最近日本对韩国进口的D-R AM发动了反补贴措施,以此为契机,日本开始出现向积极的贸易救济制度转变的动向。这一转变必将对中国的对日贸易产生影响,我国政府和企业必须对此有所准备,加强对策。
关键词:中国的对日贸易,消极贸易救济,积极贸易救济,WTO
前言
日本与欧盟、美国同样,是中国三大贸易伙伴之一。去年中日贸易总额第一次突破2000亿美元,并且没有出现重大的贸易不平衡现象。[1]尽管中日两国关系饱受政治、历史等因素的影响,但是两国贸易关系基本正常。应该说,这与日本长期以来实行消极贸易救济制度是有一定关系的。然而随着中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有可能取代日本成为世界最强劲的出口大国,日本的贸易救济制度开始出现某种变化的迹象。这一转变势必会对中日贸易关系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目前对于日本的贸易救济制度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本文准备对日本的贸易救济制度的历史、现状进行归纳,然后探讨日本的消极贸易救济政策的实施原因以及转向积极的贸易救济政策的可能性,分析这种转变有可能对中日贸易造成的影响,最后就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对这种转变得策略提出适当的建议。
一、日本的贸易救济制度
日本的贸易救济制度的法律依据是来自1910年制定的《关税定率法》[2]的相关条款,历经多次修改而成。当时制定该法的时候并没有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概念,因而贸易救济法规主要采用了政令(相当于我国的国务院条例)的形式。
反倾销法规的法律依据《关税定率法》第8条第1、4、9、12、22、26、32、37款。最早于1980年制定出专门的法令,即《关于反倾销税的政令》[3],主要是为了履行GATT东京回合谈判成果《反倾销守则》而制定。1994年日本加入WTO之际,根据WTO新的《反倾销协议》,日本重新颁布了新的《关于反倾销税的政令》,目前的现行政令是在2004年颁布的[4]。该政令除了与WTO《反倾销协议》相一致的规定外,主要规定了日本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各种机构、权限和程序等。其中第3条、第10条第1款第4项、第2款是关于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特殊规定,主要是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反倾销调查中价格认定方面的市场经济条款的特殊规定。#p#分页标题#e#
反补贴法规的法律依据《关税定率法》第7条第5、13、18、23、29、33款。最早于1980年制定出专门的法令,即《关于反补贴税的政令》[5],主要是为了履行GATT东京回合谈判成果《反补贴守则》而制定。1994年日本加入WTO之际,根据WTO新的《反补贴协议》,日本重新颁布了新的《关于反补贴税的政令》,目前的现行政令是在2004年颁布的[6]。该政令没有关于中国贸易的特殊条款。
保障措施法规的法律依据《关税定率法》第9条第15款。最早于1961年制定出专门的法令,即《关于实施紧急进口关税等的政令》[7]。1994年日本加入WTO之际,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日本重新颁布了新的《关于实施紧急进口关税等的政令》,目前的现行政令是在2004年颁布的[8]。《中国入世议定书》中中国关于特殊保障措施作出了若干承诺,而《关于实施紧急进口关税等的政令》并无相关规定,于是日本同时还颁布了关于中国特殊保障措施方面的专门政令:《关于中国货物紧急进口关税的政令》。[9]
由此可见,日本的贸易救济制度并不是根据日本本国贸易法制自然形成,而是随着GATT-WTO的相关体制的建立而建立起来的配套措施,没有国内法的传统和基础。所以,日本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谈不上很完备。
二、日本贸易救济制度的消极适用传统
在关于贸易救济制度实施的世界格局中,日本一直与欧美等积极适用贸易救济制度的国家和经济体有着显著的不同,即日本是一个消极适用贸易救济制度的国家。到目前为止,在反倾销方面日本共计发起3件:1991年对巴西进口硅钢发起反倾销调查,1993年决定实施反倾销税,1998年实施反倾销税5年期满。1993年发起对20号棉纱反倾销调查,1995年决定实施反倾销税,2000年期满,中途部分进口上获得豁免。2001年对韩国和台湾产部分种类化纤实施反倾销调查,2002年决定实施反倾销税,2007年7月期满。在保障措施方面,于1995年、1996年和2003年一共对中国产品发起过3起调查,都没有最后实施保障措施。而在反补贴方面日本于1983年对巴基斯坦棉纱发起过一起调查,没有实施反补贴税。[10]2004年对韩国D-R AM数字储存器发起反补贴调查,2006年决定实施反补贴税。该案被韩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上诉机构于2007年11月28日公布了最终报告,认定日本败诉。[11]
因此,日本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只有区区四件。为何如此少,原因很复杂,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贸易救济制度缺乏日本国内法律传统根基。如上所述,日本的贸易救济制度是通过接受GATT-WTO相关体制而建立起来的。而日本的商业传统从来就没有反倾销与反补贴的习惯,包括日本的关于不正当竞争方面的传统法律均缺乏任何与贸易救济相关的内容。所以,日本社会普遍缺乏对贸易救济制度的基本认识,外来的贸易救济制度与日本水土不服。#p#分页标题#e#
第二,历史原因。日本在战后经济崛起,以技术革新为核心提高产品品质向欧美国家发起出口攻势,取得后发优势,占领来欧美市场。欧美国家为了抵挡日本产品的攻势,在当时GATT体制框架下采取了反倾销、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手段限制日本企业,让日本企业吃了大苦头。因此,贸易救济制度在日本具有很强烈的负面印象和痛苦经历。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日本都是致力于消除欧美滥用贸易救济的做法,而几乎没有考虑过积极利用贸易救济来保护本国产业。[12]这样,日本政府和企业对于采用贸易救济措施持有非常消极的态度。
第三,日本政府根本就没有在政府机构中采取措施充实人力。与欧美国家政府动辄数百名职员专门处理贸易救济案件相比,日本政府在相关政府机关经济产业省和财务省总共只有区区数十人的规模,以至于办案人员人手不足。日本政府发动一次贸易救济措施,以及随后可能发生的WTO案件应诉,就必须动员政府机构的全部相关公务员,根本没有能力向欧盟、美国、韩国、印度等国家和经济体那样同时提起数起案件还错绰绰有余。[13]
第四,日本企业没有具备全面挑起贸易救济争端的能力。日本企业虽然深受欧美对日本大肆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之苦,并非没有复仇之心。但是客观现实却使得他们心有余而力不足。日本国内律师的门槛比较高,导致日本的律师人数与欧美国家相比偏少。至于精通贸易救济,能够为日本企业申请启动贸易救济程序,并熟练运作相关调查取证的律师人数就更少了。一想到还要聘请费用极高的欧美贸易救济律师,日本企业不禁望而却步,在加上整个日本社会普遍对贸易救济的不好印象,导致日本企业并不积极采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自己。由于日本政府本身也没有积极采用贸易救济保护日本国内产业的愿望,日本企业也就基本没有指望能够依赖政府实施贸易救济。
结果,日本在贸易救济措施方面的立场就显出与其他国家很不相同的特征。
首先,日本与欧美积极适用贸易救济的做法针锋相对,直接反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特别是反倾销措施。日本国际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反倾销规则不完善,很容易被滥用作为保护主义工具,对其持批判态度。他们的观点以日本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曾任WTO上诉机构首任大法官的松下满雄为代表。[14]所以,日本在参加GATT-WTO关于贸易救济规则谈判中采取了严格限制适用和制定详尽规则的态度,并且得到其他一些深受贸易救济之苦的国家与经济体的附和。在多哈回合关于反倾销议题谈判中,日本和其他同为反倾销措施主要对象的韩国、巴西、智利、哥伦比亚、香港、以色列、挪威、中国台湾、新加坡、瑞士、泰国共13个国家与经济体共同组成“反倾销之友”(Friends of Anti-dumping),主张修改WTO反倾销规则,制止滥用反倾销措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与美国、欧盟等形成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对立。[15]#p#分页标题#e#
其次,日本在贸易救济措施实践上一直采取了道德制高点立场,即使针对那些对日本滥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家与经济体也原则上不采取针锋相对的报复措施,慎用贸易救济措施。韩国、墨西哥等同日本一样深受贸易救济措施之苦,但是他们在抗争未果的情况下,毅然采取对抗措施(当然是以其他事项其他名义),一方面继续反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另一方面在最近这些年迅速成为了世界上有数的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大国,开始在贸易救济领域实行对抗战略。而日本至今为止仍然实行的是非对称战略,以身作则反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日本的主要注意力与其说放在对抗,倒不如说是放在在如何在GATT-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胜诉。事实上日本在争端解决机构中的胜诉率是比较高的。[16]不管怎样,与日本在GATT时代曾是最大的反倾销对象国,而WTO成立最初10年又接受了120多件反倾销调查,最终被发动85件相比,日本已经成为世界上首屈一指的贸易救济措施纯受害国。
三、韩日D-RAM反补贴案
    日本埃尔皮达储存器公司(エルピーだメモリ社)与麦克龙日本公司(マイクロンジャパン社)于2004年6月16日向日本财务省和经济产业省申请,要求对韩国海尼克斯半导体公司(Hynix Semiconductor Inc.)与三星电子公司(Samsung Electronics Co. Inc.)制D-RAM(数字储存器)进行反补贴调查。日本财务省和经济产业省受理后于同年8月4日开始进行联合调查。调查持续近一年时还没有得出结论,于是财务省和经济产业省与2005年8月2日决定延长调查期限6个月,并于2006年1月20日经过内阁会议决定后,1月27日开始对韩国海尼克斯半导体公司与三星电子公司征收27.2%的反补贴税。
    1997年韩国发生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的经济危机,很多企业面临经营困难。韩国政府作为经济危机对策对当时的金融机构发出指示或委托,要求对一些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金融支援。而海尼克斯半导体公司与三星电子公司就是受到金融支援的企业。由于在本案中韩国方面提不出相关的政府正式文件材料,所以日本政府采用若干客观证据对韩国政府对该企业的财政支持进行了综合判断认定。具体就是采用了美国和欧盟对韩国海尼克斯半导体公司与三星电子公等经营正常化作为其经济政策一部分,韩国政府对于银行施加了相关影响,当时海尼克斯半导体公司的经营现状是陷入资金困难并难以从市场获得资金救济,韩国政府多次发表了支持海尼克斯半导体公司的态度,韩国银行做出了海尼克斯半导体公司资信判断并非基于商业性的。于是,日本方面把韩国金融机关到2003年为止对该公司等的贷款、协调融资、出口保险、接受公司债券、债转股等各种支援措施纳入调查对象,计算的结果为:海尼克斯半导体公司等从2001年10月和2002年12月韩国政府的金融机关和民间银行获得支援得到的补贴幅度为27.2%,于是决定对该公司向日本出口的D-RAM征收27.2%的反补贴税。[17]另外,日本政府还就进口显著增加、价格下挫、各种国内经济指标、工资和雇佣减少等方面证明了韩国海尼克斯半导体公司等制D-RAM的进口已经对日本造成了产业损害,并且补贴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p#分页标题#e#
    韩国政府对于日本的这一举动大为震惊,于2006年3月14日向WTO提起申诉,认为日本政府在该案中所采纳的关于韩国政府对海尼克斯半导体公司的补贴所采用的欧共体案中的证据事实还没有被最终认定,并且日本政府关于进口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与美国以及欧共体两案相比欠缺说服力,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就日本政府违反GATT第6条第3款、第10条第3款,SCM协议第1、2、10、11、12、14、15、15.5、19、19.1、21、22、32.1条进行审查。
    同年3月27日和29日,美国和欧盟相继要求加入磋商,日本同意它们加入磋商。根据韩国要求,6月19日DSB成立了专家组,认可了美国、欧盟和中国的第三方身份参加。
    2007年1月26日,专家组宣布不能在规定的6个月内完成报告,请求延长工作到2007年5月。2007年7月13日专家组发表了报告,拒绝了韩国关于日本违反了SCM协议第12.7、12.9、1.1(a)1(i)、2、15.5条的主张,但是支持韩国关于日本违反了SCM协议第1.1(a)1(iv)、1.1(b)、14、19.4条的主张。其结论是,一、专家组认为日本应该根据SCM协议第1、2条规定承担关于韩国政府补贴的举证责任,而由于证据的缺乏不能认定韩国政府对企业实行了财政支援和企业从中获得利益。二、日本以有缺陷的利益分析作为基础进行了反补贴税征收违反了SCM协议第19.4条和GATT第11.3条规定。三、日本不适当征收反补贴税违反了SEM协议第32.1条规定。其结果是日本基本败诉。[18]
    日本对此不服提出了上诉,而上诉机构在终审报告中除了对于专家组报告中非结论性部分的次要内容作了部分更改外,认可了专家组的结论,责成日本采取措施严格执行SCM协议,事实上全面败诉。[19]日本国内也广泛报道了这一消息,引起国内震动。[20]
四、日本贸易救济制度的重大转变
    如前所述,日本并没有发动反补贴措施的先例。但是日本的此次断然发动反补贴案调查,并最后演变成了日本首例反补贴措施,实际上标志着日本的贸易救济政策上开始出现重大转变,即它正在从一个在适用贸易救济制度比较消极的国家向着比较积极的国家转化。[21]
海尼克斯公司D-RAM案则反映了日本社会对日本贸易救济现状的不安,导致了日本的贸易救济政策的重大转变。日本贸易振兴会的报告认为,通过这次案件,日本政府已经向日本企业清楚地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在面对外国产品的倾销、补贴和不正常进口急剧增长的事态,日本政府已经改变过去不作为的态度,准备向遭受损害的日本企业提供贸易救济保护。这将有助于日本企业和政府的密切沟通和配合,应对来自亚洲国家的进口攻势。因为日本现在的贸易环境已经远远不同于上个世纪后半期了。[22]所以,我们不能把该案看成是一个单独的案件,而应该看出是贸易救济政策转变的信号。#p#分页标题#e#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是一个日本经济产业省的外围机构,有着极其浓厚的官方背景。它发表的该报告明确地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日本应该积极采用贸易救济措施,因为现在日本的贸易环境与过去大不相同,面临的是来自亚洲国家的进口攻势,主要是中国、韩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以及印度。二、这些亚洲国家发展工业多有政府补贴的背景,因此反补贴措施可以成为日本贸易救济的主要手段。三、日本应该积极学习欧美国家,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人员应该得到充实,并且应该使企业和政府密切配合,创造与欧美相似的贸易救济制度的法律和社会环境。四、最大限度利用WTO规则,鼓励企业利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自己的产业。[23]
    既然日本已经有了转变贸易救济政策的动向,那么谁会成为日本贸易救济措施的对象国呢?日本会主要采取那种贸易救济措施呢?值得注意的是,该报告书附录列举了三个国家作为潜在反补贴对象国,介绍了中国、韩国、印度的产业政策和补贴制度。[24]韩国的补贴制度由于1997年金融危机对策建立起来,早就成为欧美各国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对象。而印度则由于以往政府长期对企业实行补贴政策,成为各国争相对印度产品实行反补贴措施的主要对象。而中国作为一个前计划经济国家,虽然存在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和支持,但是由于目前并没有享有无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所以还没有成为各国反补贴措施的主要对象国。仅有的案件是加拿大和美国对中国发动的个别反补贴调查,基本上是无果而终。但是根据日本的报告看来,日本已经对于向中国发起反补贴措施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五、日本贸易救济政策的转变对中国对日贸易的影响和对策
    中国入世后经济得到高速发展,经济实力大增,也带来了外贸出口的强劲增长,加剧了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摩擦。但是在中国的贸易额超过2000亿美元的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中,唯有日本几乎没有对中国实行贸易救济措施,使得中国和日本的贸易基本上无大的风浪。虽然在小泉纯一郎任首相的时期中日政治关系比较冷,但是日本方面在中日经贸关系上一直比较谨慎处理,使之不致于在非常危险的政治关系上火上浇油。但是在中日政治关系解冻的今天,再加上中日经贸关系已经出现某种逆转,中国产品大量进入日本市场,中国的对日贸易已经进入到了一个现实利益冲突交锋的时代。
    今天,包括中国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对象国都在充实自己的贸易救济法制,积极适用贸易救济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正当进口贸易的损害。这个时代要指望日本今后也长期保持实施消极贸易救济制度,仍然基本上不对中国产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也是不现实的。中国早已取代日本等国,成为当今世界最大的贸易救济措施对象国。仅在WTO成立后最初10年,中国就遭到了434件反倾销措施,高出第二名韩国一倍以上。[25]因此可以预料,如果日本实现了贸易救济政策的转变,也像其他很多“反倾销之友”国家或经济体那样,实行积极贸易救济制度,那么作为其最大贸易伙伴的邻国中国很有可能会首当其冲。#p#分页标题#e#
    在反倾销措施方面,中国目前在欧美容易遭到反倾销措施的产品都有可能成为日本反倾销措施的对象。日本已经有反倾销的先例,而且日本的《关于反倾销税的政令》专门设置了中国非市场经济条款,而日本目前也无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日本方面可以利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市场经济条款发动对中国明显不利的反倾销措施。
    在反补贴方面正如前述,日本已经活用此次韩日D-RAM案败诉的教训,做好充分准备,将中国、韩国和印度作为三个反补贴潜在主要对象国,其中具有大量国有企业、出口退税、企业优惠政策的中国也将首当其冲。
    在保障措施方面,日本至今为止发动的三次保障措施调查都是针对中国产品,并且日本专门制定了关于中国特殊保障措施的单行政令,更加预示了日本的保障措施的主要对象将是中国。特别是对中国产品发动特殊保障措施的条件比对其他WTO成员方发动一般保障措施的条件要宽松得多,所以可以预料保障措施将是日本对中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重点。
    面对日本贸易救济政策从消极转向积极,中国政府和企业必须要有充分准备,以便能够采取适当对策。
    首先,应该借中日政治关系好转之机,尽早开展旨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谈判,争取在中日贸易关系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领域早日结束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待遇。其实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高,不亚于多数WTO成员方。在中日政治关系良好的背景下,向日方充分说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事实,提前认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还是有可能的。这样就可以防止中国企业和产品在日本受到差别待遇。
    其次,中国政府职能部门要做好应对,在日本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情况下,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比如这次韩日D-RAM案,在欧盟和美国都曾对韩国D-RAM发动反补贴措施,韩国在投诉WTO后已有败诉的情况下还能对日本翻盘胜诉,说明政府职能部门应对得当,是完全有可能胜诉的。目前日本在贸易救济方面作为被告的经验还很贫乏,这不利于日方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的贸易救济争讼,是我们可以利用的。
    第三,中国企业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应对来自日本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管齐下的贸易救济浪潮。以往那样的向日本出口最多遭到技术壁垒和卫生检疫壁垒,而不必担心贸易救济壁垒的时代即将过去。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对日贸易方面要和对欧美贸易一样启动贸易救济预警机制,培养通晓对日贸易救济制度的法律人才,以应付日益增多的日本的贸易救济调查和诉讼。#p#分页标题#e#
最后,进一步强化中国自身的贸易救济机制,在其他国家利用贸易救济机制保护国内产业的情况下,中国也应该坚决启动贸易救济机制。鉴于日本已经出现了放弃消极的贸易救济法制的动向,因此和日本、韩国等“反倾销之友”建立防止滥用贸易救济大同盟的幻想已经破灭。在世界贸易救济机制没有出现重大转机的背景下,任何放松贸易救济法制的做法都只能是束缚自身的手脚,有损于自身的国家利益。
 
注释:
[1]商务部:《2006年中日贸易额首次超过2000亿美元》,具体达到2073.6亿美元。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gzdt/2007-01/16/content_497546.htm。
 [2]関税定率法,明治43年法律第54号。
 [3]不当廉売関税に関する政令,昭和55年政令第137号。
 [4]平成6年12月28日政令第416号、平成16年3月31日政令第107号。
 [5]相殺関税に関する政令,昭和55年政令第136号。
 [6]平成6年12月28日政令第415号;平成16年3月31日政令第107号。
 [7]緊急関税等に関する政令,昭和36年政令第161。
 [8]平成6年12月28日政令第417号;平成14年3月31日政令第114号。
 [9]中華人民共和国の特定の貨物に係る緊急関税に関する政令,平成14年3月31日政令第115号。
 [10]见日本经济产业省网站:http://www.meti.go.jp/index.html。
 [11]WT/DS336/AB/R,28 November 2007.
 [12]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经济分析部国际经济研究课:《補助金制度に対する相殺関税制度――米国・EU・日本の制度比較および事例について》,2006年3月,第62页。
 [13]同上,第62-63页。
 [14]参见松下満雄:《国際経済法》,有斐閣1999年,第102-104页。现在该书已有第三版,但是该部分内容不变。
 [15]参见俞燕宁:《多哈回合议程关于反倾销的若干问题》,国际经济法网,http://www.intereconomic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5457。
 [16]见日本经济产业省通商政策局通商机构部国际经济纷争对策室编:《2007年版不公正貿易報告書:資料編1 WTOの紛争解決手続》,第6-7页。日本作为原告13个案件中,1个案件未审结,4个案件中断或和解,1个败诉,其余7个全部胜诉。 
 [17]《日本第13号内阁令》,《财务省第17号通知》,2006年1月27日。#p#分页标题#e#
 [18]WTO官方网站: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336_e.htm。
 [19]WT/DS336/AB/R,28 November 2007.pp.95-97.
 [20]読売新聞2007年11月29日:韓国製半導体への「相殺関税」で日本側敗訴。
 [21]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经济分析部国际经济研究课:《補助金制度に対する相殺関税制度――米国・EU・日本の制度比較および事例について》,2006年3月,第69页。
 [22]同上:第64-65页。
 [23]同上:第69-70页。
 [24]同上:附录“中国・韓国・インドの産業政策・補助金制度”,第74-137页。
 [25]见WTO官方网站: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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