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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机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时间:2008-09-07 点击:
 [摘 要] 现行的多边贸易体制是以WTO为中心的贸易体制,这是一个将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兼收并蓄的混合体制,这一多边贸易体制具有不可动摇的经济学基础。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WTO规则的经济性,WTO机制体现的经济学内涵,探讨了WTO机制所具有的经济学含义的价值观。
关键词:WTO机制,公平;效率,科斯定律
现行的WTO体制是强势发达国家与弱势发展中国家妥协的结果,是贸易自由化理念和贸易保护体制碰撞的产物,是通过协商达成的多边管理贸易体制,其机制是通过对贸易的有序管理来促进贸易扩大。这一多边贸易体制具有不可动摇的经济学基础,但也面临一系列的经济政治矛盾,从而产生了以务实、折中、规则导向为特征的WTO机制。WTO及其法律框架的出现是国际经贸法律制度的一大改革。广义法范畴的WTO规则,分别散布在WTO的各项协议中,诸如货物贸易多边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由于WTO是一个以提高人类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商品的生产和贸易以及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为目的的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所以经济职能是WTO所具有的首要职能。这一职能的宗旨是,取消贸易障碍,将使各国获得基于比较优势的国际分工带来的利益。因此,其所涉及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问题,往往与经济问题交叉渗透。与此相适应,研究WTO规则的一个主要方法,就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一、WTO机制体现的经济学内涵
(一) 现存的以WTO为中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不是自由贸易体制,但它是以自由贸易理论、贸易自由化政策为导向的。自由贸易理论其科学、合理的内涵是,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更自由的竞争和交换可以实现更有效的资源配置,提高世界生产的效率,增进世界福利。WTO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各成员国的经济体制符合它的这一要求,以期在该种体制下,促使全球范围内的生产专业化,发挥各成员国的比较优势,使资本、劳动力和土地等传统的生产要素以及科技、管理、信息、人才、咨询等现代的有关生产要素都包括在内,从而促成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因此,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WTO以最能节约交易成本的法律形式推动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最终达到实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二)世界经济的发展存在着自由贸易或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历史上,无论是全球性的,还是区域性的,乃至个别国家实行贸易保护政策,例如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高关税保护、战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替代战略以及发达国家的新贸易保护主义,都对相关国家产生了很大的负面效果,这些负面的影响包括直接的贸易利益损失、间接的经济效率的损失和长期发展条件的恶化。因此,减少贸易保护、实行更自由的贸易是各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贸易自由化的背景是,在一个存在扭曲、贸易保护过甚的世界里进行贸易政策改革,减少对贸易的干预,从而建立起中性贸易体制,向自由的贸易体制复归。贸易自由化的实质是建立有效的市场经济机制,无论渐进式的抑或激进式的自由化,最后结果都是市场力量主导地位的确立,相应的要求是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贸易的行政干预,这是贸易自由化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贸易自由化能够在几十年内发展得如此迅速,与其经济合理性有关。它具有两种最根本的效用:其一,它使资源的再配置趋向于各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活动;其二,因为更高效的生产增加了收入,人们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更多商品和服务,各国的消费也就增加了。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在某种商品上具有比较优势,各国要实现财富最大化就不能实行贸易壁垒。因此,WTO十分强调贸易自由化,实现贸易自由化一直是其主题。可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处于不同发展程度、有着不同经济结构的国家实行同时同等的自由化所产生的结果却又有不合理之处,发展中国家超越现实的全面自由化将使之面临贸易条件的恶化,这又与不改变既定贸易条件的设定相悖。事实上,只有在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间实行同时同等的自由化才可能有贸易条件维持不变的结果。因此,对多边贸易体制、贸易自由化的解释就必定要超出纯粹经济学的范围之外。#p#分页标题#e#
(三)WTO的许多协议和原则都旨在支持公平竞争,如非歧视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则,有关农产品、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的协议,政府采购协议等就是要建立一个致力于公平、公开和无扭曲竞争的规则体制。一方面,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会达到生产和分配的效率。另一方面,各国的外贸交易行为被纳入了WTO 的法律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框架里,在交易活动中就有了一个为交易双方所共知的原则和标准,这样交易双方就可以在此原则的范围内,采取相应的交易对策,并且为自己的交易行为后果负责,并且该后果也为交易对手所知晓。由于交易双方对其依法进行的交易行为及后果相互了解,由此产生公平竞争的法律“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一种稳定的预期”功能。(四)WTO原则和规则实际约束的对象是各成员国的政府层面的行为。在法律规制经济学派看来,市场经济也有失灵之时,这就要求各成员国根据WTO的原则和规则,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同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满足消费者和生产者的需求,避免政府的利益偏向,颁布和完善国内的经济法规,其内容应包括反垄断法、税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规,以纠正诸如公共物品、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对称、外部性、风险性等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同时以这些国内法的内容对应行使对WTO 义务的承诺。成员政府对涉外经济活动适度管理的标准首先是合法(公平) ,其次才是合理(效率) 。
二、WTO规则的经济性
WTO是一个专门解决国际经济利益冲突关系的政府经济性合作组织。它把成员政府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直接规定为具有约束力的、体现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内容的国际条约,从而使WTO 规则的内容具有强烈的经济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第一,WTO规则适用于经济领域,而不是非经济领域,它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管理关系。其基本特点是,强调政府对贸易自由和市场调节的充分尊重,为了有效制止成员政府对经济活动管理设立的各种贸易壁垒,以市场经济为基本价值取向,并以成员政府涉外经济管理行为规范为基本内容。
第二,WTO规则强调的是效益最优化。法律经济学的核心观点是,“一个人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将考虑每种可能的行为方案所付出的成本和获得的利益。”[1]就国际贸易而言,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关税或非关税法律或政策措施多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就意味着与该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将以更大的成本为代价。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将会放弃在该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活动。这是因为,根据科斯定律:在交易费用为正数的现实情况下,不同的法律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从而使法律制度对经济体系和经济效率产生了直接影响。#p#分页标题#e#
依据科斯定律,可以推导出WTO规则的基本作用,在于降低因成员政府依法设立的贸易壁垒(如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导致的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交易成本,也就是说,WTO规则的活动空间限于政府缺陷领域。因此,在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即“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如零关税条件下) ,不需要WTO规则,保护交易自由的国际商法(如国际贸易惯例)调节已足够了。所谓的交易成本是“实在的交易成本”,它是WTO规则规范成员政府涉外经济管理行为的基础。因为WTO规则的基本使命是“重现和复制”国际自由贸易市场,即通过国际条约,把财产权利分配给通过市场自由交换可能得到的那些市场主体,从而使交易成本减少到最低程度。可见,成员政府有无必要通过WTO规则对国际贸易进行干预的标准是,这种干预是否促进效益的最大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WTO 规则的经济性真正得以确立。
第三,WTO规则是建立在19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原理”和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利益原理”以及“HOS原理”这三种典型市场经济理论基础之上的[2]。它是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一个制度创新。
三、WTO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由于WTO 规则深受经济学的影响,所以有必要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研究WTO 规则。可以说,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将是公平的法律,而能够降低法律成本的法律才是有效率的法律。为此,采取成本与收益、供给与需求这类典型的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公平与效率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每个参加WTO 的主权国家及WTO 本身都可被假想为市场经济人,它们作为有理性的经济人,是WTO的立法者、组织者及执行者,在WTO的组建和立法中,尽管每一个WTO 的成员国几乎都有机会成本并知道机会成本的存在,但在收益减去成本的净收益大于或等于机会成本时,也就是说参加WTO的收益大于代价时,几乎都是会从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角度去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立法方案,都会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去认同、参与、执行WTO原则和规则。强调“规则取向”的WTO是一种具有公开性、确定性、程序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规则。虽然WTO强调的规则制定和实施方面的实体与程序权利义务的复杂性不可避免地增加了规则制定和实施方面的成本,但是WTO 规则收益也是巨大的。因为除了WTO规则制定成本高和规则实施时间上的迟延以外,WTO规则确立的详尽标准、公开的程序、司法审查的广泛机会,以及相关的WTO 规则内容越广泛和详细,就越具有可预见性和防止腐败、杜绝幕后权钱交易,以及开放市场的巨大经济和社会收益的能力。#p#分页标题#e#
在此,仅以WTO争端解决制度为例,分析其价值取向。可以说,WTO争端解决制度价值的充分实现,有赖于不断向着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发展与改革,成为一种产生效益的制度。其法律经济学分析将对该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
首先,分析WTO 争端解决制度的成本。比照生产成本的概念,争端解决制度的成本是指WTO争端解决机制系统运作的全部费用支出。它具体应包括制定规则、解决争端、执行裁决等各个环节中当事人实现权利、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资源。从法制运作角度,可f鈅櫥_以把效益。一方面,对于WTO来说,是其实体规则得以遵守,WTO 体制良性运行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的增加;另一方面,对于争端的胜诉方来说,是其预期利益的实现或预期不利益的避免所带来的福利的增加。实际上,WTO争端解决机制对WTO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保驾护航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在对WTO争端解决制度进行规范性经济分析情况下,判断该法律制度的制定(包括变革)和实施是否具有效益性,其基本标准是“帕累托标准”,即最优资源配置原理。根据该原理,资源的重新配置,只能在使一些人的境况变好而同时又不使任何一个人的境况变坏的时候,社会福利才是增值的,而且这种资源配置才是有效率的;如果资源的重新配置,既使某些人境况变好,同时又使某些人境况变坏,则不能认为社会福利增值,并且这种资源的重新配置也是无效率的。然而,运用这种效益观来评价WTO争端解决制度有很大局限性。针对帕累托效益观的不足,一种修正的效益观即卡尔多—希克斯效益观就被提出来了。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核心论点是:如果资源配置的任何改变使一些人的福利增加而同时使另一些人的福利减少,那么只要增加的福利超过减少的福利,就可以认为这种改变使社会福利总体实现了增值,因而这种改变也是有效率的。将该标准引入法律领域可以表述为,法律对不同的人产生不同得失,但只要增加的福利超过减少的福利,该法律的配置就是有效益的。WTO各成员方将争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结果一方面表现为败诉方福利的减少,主要通过被诉方撤销不符措施、补偿、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甚至遭遇胜诉方的交叉报复等减少其福利;另一方面表现为败诉方对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使得胜诉方福利的增加,以及WTO规则可靠性和可预见性增强带来的整体效益。因此,WTO争端解决制度追求的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益观。
通过以上对WTO争端解决制度具体程序的成本和效益分析可以看出,其程序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较GATT争端解决机制有所提高,也就是说,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WTO争端解决制度确实是按照卡尔多—希克斯标准不断进行完善与改进,并且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p#分页标题#e#
总之,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原理对WTO 的原则和规则进行研究,可发现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公平、公正、效益、保护产权、促进交易是贯穿于其中的主导价值观。不过,现实的多边贸易体制并不是完美的体制,它自始就是一个以现存各国经济实力为基础形成的贸易体制,贸易大国在该体制打下的烙印、对贸易规则制定产生的影响常常导致并非公平、公正的效果,特别是在一些规则制定领域的选择和具体贸易政策规范界定时,利益天平的倾斜总是偏向实力强大的贸易国一方,这对发展中成员方尤为不利。然而,无论如何,现存多边贸易体制以规则为基础的发展却比过去以实力为基础的无序强权体制要进了一大步。
 
注释:
 [1]科斯定律:它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科斯把经济学中的效益论运用于法的分析而创立的。此原理最通常的表述是,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则不论法定权利的最初配置状态如何,都不会对经济效率发生影响。科斯定律被认为是现代经济学方面的“重大发现”,它提供了依据效益原理来认识法律制度的途径,是法律经济学的最重要的原理。
 [2]其中,“看不见的手原理”强调贸易与政治分离,且政府应尽最大努力追求财富及权力,贸易障碍将妨碍国内福利增长,市场应任其自由化,从而使公共物品利用达到最大化。比较优势利益原理强调贸易的流动应由产品制造的相对成本决定,为扩大利润,国家应专注制造成本低的产品生产,而将其他制造成本高的产品生产交由其他生产要素成本低的国家生产,从而所有的国家将依据其相对成本进行专业生产,并从中获得比较利益。“HOS原理”强调国际贸易的产生,是因为某些国家偏好于某些产品的生产,而使其预期某产品的生产有比较利益,并对该产品予以重点生产,为此国家可以将各种生产要素加以综合管理,以获得最高的贸易比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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