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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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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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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2年全球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和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各种环保意识、法律、规章和措施,越来越多地涉及到自然资源、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及与健康有关的商品国际间流动,甚至扩展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等领域,“贸易与环境”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如何推动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相互协调发展,是WTO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考察了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的关系,对WTO的环保贸易条款进行了深人分析,并探讨了协调环境与贸易的途径。
关键词 环境保护,自由贸易,协调,环境成本内部化
一、环境与贸易的关系
WTO是一个以促进自由贸易为主旨的国际经济组织,贸易自由化对环境保护的影响是多层次的。贸易自由化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可以是正面的,如贸易自由引起的经济规模扩大、收人增加,从而有利于改善环境。同时,贸易自由对环境保护也可能产生加剧环境退化的负面影响,如贸易扩大引起的贸易量的增长而直接对环境产生损害等。
环境保护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也有两方面:一是,环境保护可以对贸易产生积极影响,即促进贸易自由和贸易增长。首先,环境是贸易正常进行的基础,为贸易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能源;其次,保护环境的需要带来了环保产品的贸易需求。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必然采取一些环保措施,引进环保技术,引进环保设备,这就为环保产品的贸易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刺激了环保产品贸易的发展;最后,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压力下,环境政策的推行,将有助于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二是,环境保护也可能对贸易自由产生消极影响,即环境政策和措施可能成为阻碍贸易自由的贸易壁垒。首先,各国根据本国的环境法规及所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在某种程度上会对贸易有一定的限制性影响。其次,政府对环境保护提供财产资助或其他方面的支持,同样可以影响产品的出口成本,从而影响同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再次,一些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环境由于其他国家(指高环境标准的国家)污染产业的转移投资而加剧恶化。[1]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之间的关系是多重的,两者之间既有相互协调和促进的一面:贸易自由化会促进对环境的保护,自由贸易的发展使得各国能够生产具有比较利益的商品和劳务,从而使自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另一方面,良好的环境也为贸易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同时,两者之间也有相互冲突的一面:以不可持续的发展政策为基础的贸易会造成过度消耗自然资源,给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而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给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又带来许多不利因素。环境保护要求对自由贸易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贸易自由则力求减少环境保护的干预。但是,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之间的这种矛盾与冲突是潜在的,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与冲突。因此,国际社会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贸易与环境的协调机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以发展自由贸易为主要宗旨的多边贸易组织―WTO已经解决了多起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p#分页标题#e#
二、WTO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则
从没有具体处理环境问题的协议,但其许多协议中都有跟环境相关的规定,对环境与贸易的规定可划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定。以竹第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限制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或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这一条款历来被认为是与环保最密切相关的条文,赋予W找)成员国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国有权以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为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不受GA竹规定中的约束,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第二类,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其他协定的规定,它从不同角度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作了规定。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前言明确提出:为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该前言第一次明确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新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宗旨之一。
2.《农业协议》提出了“农产品综合支持量”,凡列入这个量度的农业支持措施和开支均应削减,但根据所谓“绿箱政策”,包括环境保护计划所采取的国内支持措施则不在削减之列。
3.《丰卜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为适应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允许进行补贴,其数量可以达到公司成本的20%。此外协议第8条第2款将与环保有关的补贴列为“不可申诉的补贴”,这意味着某些补贴是符合不可申诉补贴的标准,有助于环保技术的发展。
4.《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阐明,各成员方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和检疫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使人畜免受饮食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物和致病生物体的影响,只要这类措施“不在情况相同或类似的成员方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对待”。
5.《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序言中规定:“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可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导致在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手段的一种限制。”这有助确保技术规章、标准和认证程序不至于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p#分页标题#e#
6.《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第l款(b)项规定:“缔约方对国际服务贸易不得实施限制和歧视,但成员可采取或实施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安全和健康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况相同的国家间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
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规定了可以出于环保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授予专利权,并可阻止某项发明的商业性应用。[2]
WTO是世界上唯一的全球性国际贸易组织,为了逐步消除贸易壁垒,实现贸易自由,Wm规定了一系列的贸易原则来确保其目的的实现。但WTO也考虑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WTO对环境问题的考虑和规定对于保护环境显然是有利的,但其为保护环境而规定的贸易限制政策对多边贸易体制也势必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努力实现贸易自由的同时,要协调好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的关系。从GATT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争端时对有关规则的解释的区别可以看出,从门D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立场已经发生变化,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一)提高了对环保问题的重视。在处理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时,GATT的专家组仍然站在传统贸易优先的立场上,更强调维护自由贸易的重要性。但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就对第20条的规则作出了相对宽泛的解释,尽可能使缔约方的与环保有关的贸易措施符合第20条相关条款的规定,然后集中精力以大量事实证明措施的实施方式不符合第20条序言部分的标准。这明显体现了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的态度发生了改变。
(二)逐渐将国际环境协定作为解释渊源。在CATT关于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解决实践中,被诉方经常援引国际环境协定来说明其采取措施的必要性。对于当事方的这些主张,GATT专家组一般强调,其职权仅限于根据GATT的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涉及的措施,而对被援引的国际环境协定则不予考虑。对于国际环境协定是否可以作为争端解决实践中的解释渊源也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但在1995年以后,争端解决机制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回答。在海虾/海龟案中,为说明美国的条款不符合GATT第20条序言的要求,专家组援引了1992年(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条款,认为美国应该通过国际合作寻求保护海龟的措施,并且指出,“一般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都明确提倡利用协商手段而不是单方面措施来解决跨国界或全球环境问题,尤其是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时候;因此,从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环境法两方面的角度来看,显然是应该优先采用协商的解决办法。”不仅如此,上诉机构还根据《濒危野生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说明海龟属于“可用竭自然资源”。同时,上诉机构还在其报告的注释中强调争端各方都是这个公约的缔约国,以说明保护濒危海龟是争端各方的共同政策。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解决与环境相关的贸易争端中,援引国际环境协定作为解释的渊源,已经被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所接受。[3]#p#分页标题#e#
三、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困境及对策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本是为了调和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的矛盾而达成的。在承认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的同时,为了防止一些包括环境措施(如环境检测方法、环境认证程序等)在内的技术手段和检测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负面影响,多边贸易体制制定了这两个协议加以规范,尽可能使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两不误。但实践中协议的一些基本原则并没有很好的得以贯彻,比如两个协议都明确规定的技术援助问题(即成员方之间有义务就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等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相互提供技术援助,尤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加上具体条款中涉及“必需”、“标准”、“程度”等关键词语的不明确性,使得整个协议的价值取向完全向环保主义一边倒,其维护贸易健康发展的宗旨却被埋没了。因此,在执行这些规定时,行为方就有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于是为一些发达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契机。同时,这些条款过于向发达国家利益倾斜,没有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主要表现为:
(l)现有的环保条款涉及的领域都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要价较高的领域,但对于发展中国家关心的领域则不予限制;
(2)由于发展水平不同,发达国家的环境管制和环境标准远比发展中国家要求严格,这就严重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市场准人;
(3)WTO对各国制定自己的环保措施和标准并没有形成实质性的约束,也没有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区别对待。
此外,由发展不平衡引发的难点也是不容忽视的。发展中国家求发展,发达国家求质量。环境问题在各自体系中地位的不同,直接导致解决问题迫切程度的不同。况且部分发达国家也有滥用WTO规则和自由贸易原则以剥夺发展中国家保护环境的合法和正当权力的嫌疑,为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解决又提出了新的挑战。
当前,WTO现有机制不能适应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需要。首先,WTO对环境问题的调整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宗旨和原则的层面,更多体现为对环境保护政治上的回应,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规则体系。其次,WTO现有机制对环境和贸易的协调和讨论主要集中在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中。
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冲突的途径之一是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从短期来看,这一理论似乎会给企业带来增加产品的成本问题,但从长远来看,可以促进企业改善产品结构,增加技术研发,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达到降低污染、增强产品竞争力的目的。环境成本内在化对自由贸易必将产生一定影响,主要表现在边际成本优势的突破,但同时必须承认,环境成本内在化更加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消灭贸易壁垒。只有企业考虑到环境成本时,才会采取许多手段降低该成本,从而引导产业向绿色化发展,绿色贸易壁垒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不攻自破。从这一角度来看,牺牲短期的利益而赢得长远的良性发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展开,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意义就在于弥补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及经济法制的缺陷,代替其只考虑直接的、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效益的理念,从而可以真正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于国际贸易活动的全过程。[4]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国际合作环境成本内在化和各国的环境标准法规可以解决一些局部的、地区性的环境问题。然而,对于相当一部分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全球性的或跨境转移的环境问题,最有效的途径是国际合作。由于有些环境行为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如全球变暖等,一个国家采取措施解决全球变暖既有利于本国,也有益于其它国家。#p#分页标题#e#
此外,有些环境问题具有外溢性,一国的环境间题会影响到相邻的国家,解决这类环境问题,国际合作也是最有效的途径。综上所述,在经济贸易发展的进程中,环境与贸易问题日渐突出,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如何协调好二者的关系至关重要。[5]
参考文献:
[1]刘继勇.WTO体制下的环境贸易政策与中国.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3,(6).
[2]谷祖莎.绿色屏障―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与中国的选择(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3]邓婷婷.WTO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解决实践【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4]刘蕾.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路径选择【J】.沈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5).
[5]戴桂林.如何实现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协调发展【J】,商业研究,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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