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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国际立场与行动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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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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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建设问题,特别是在农业补贴领域,中国所拥有的基本立场与实际行动,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一环。在对中国农业补贴制度的立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发展的制度协调进行展望,提出了中国农业补贴制度的行动对策及建议。旨在探索中国进行农业补贴的制度因素,从而最终构建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又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并强调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以利于合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正确确定中国在农业补贴上的国际立场与行动选择。
主题词: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国际立场,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行动选择
农业补贴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是国家为促进农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当前,中国对农业补贴具体运用不尽合理,WTO相关农业补贴的规定也不能充足为我所用。怎么样保护农民生存权益与发展权益,进而采取政策措施进行的适度协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新时期中国面临的重要选择。21世纪,世界经济体制和国际农业政策与市场情况的变化,将对中国的农业发展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也将对完善中国的农业补贴,实现农业和农村结构的调整起到越来越直接的影响。因此,及时地、准确地认识和把握中国农业补贴的立场,明确中国农业补贴面临的国际环境,并进行制度协调,进而完善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战略性调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中国在农业补贴发展制度上的立场分析
(一)多哈回合农业谈判
多哈回合谈判是到目前为止目标最宏伟、参与方最多的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而农业谈判是多哈回合谈判最核心的内容,是解决其他议题的关键,也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以及发达国家之间分歧最大、争吵最激烈的问题。本该于1999年开始的谈判就因为各成员之间立场的严重对立,一直未能启动。直到2001年在多哈召开的世贸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启动,之后的谈判更是非常艰辛,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
1.谈判准备阶段(2001•3-2002•3)
各成员为了在贸易谈判中维护自身的利益,从2000年3月开始到2001年3月,共有126个成员(占当时成员总数的89%)以个体或联合的形式提出了45份提案和3份技术性文件。[1]其中,引起广泛重视的提案有美国提案、凯恩斯集团提案、欧盟提案和日本提案,另外还有东盟提案、印度和尼日利亚等12个发展中国家的联合提案、巴基斯坦和肯尼亚等11个发展中国家的联合提案,匈牙利、捷克等12个经济转轨国家的联合提案、加勒比共同体提案、南美诸国提案以及加拿大提案、韩国提案、挪威提案、瑞士提案、波兰提案和埃及提案等。上述提案分别代表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国与农产品进口国的利益和要求。2001年11月9-14日,WTO在阿联酋首都多哈举行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又称《多哈宣言》)。根据《多哈宣言》,农业谈判的主要议题有如下三点:第一,实质性地改善市场准入,逐步废除所有形式的出口补贴,彻底削减扭曲贸易的国内补贴;第二,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落后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政策和差别待遇;第三,各成员所关心的非贸易事项。另外多哈宣言还提出,农业谈判要在2003年3月末确定谈判模式(谈判总体方案),9月第五次部长会议即坎昆会议提出减让表的修改方案,2005年1月结束谈判。#p#分页标题#e#
2.模式谈判阶段(2002•3-2003•9)
为了实现在2003年3月末确定谈判模式的目标,以及为坎昆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WTO于2003年2月14-16日在东京召开了非正式部长会议,2月24-28日和3月25-31日又在日内瓦先后召开了农业委员会特别会议。这三次会议围绕WTO农业谈判主席哈滨逊汇总各成员45个提案所提出的第一次方案和第一次方案修改案进行了讨论。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模式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是为实现《多哈宣言》授权的目标制定具体模式、量化指标和新规则的阶段。然而,由于农产品出口国(以美国和凯恩斯集团为首)和农产品进口国(以欧盟和日本为首)这两大利益集团严重的分歧和对立,这三次谈判都未能就第一次方案和第一次方案修改案达成一致,谈判陷入了僵局,3月末确定谈判模式的计划也落空了。
为确保坎昆会议成功,WTO贸易谈判委员会又于4月30日、6月20-22日、7月28-30日分别在巴黎、埃及和加拿大召开了非正式部长会议,6月26-7月1日、7月16-18日接着又在日内瓦先后两次召开了农业委员会特别会议,继续就谈判模式进行了谈判。WTO总理事会主席Carlos Pérez del Castillo在欧美联合提案和其他成员提案的基础上,起草了坎昆框架草案,对农业模式提交了框架提案,[2]希望将多哈目标转变成为改革模式。[3]然而,以削减关税的方式和幅度为中心,围绕市场准入、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这三大谈判的焦点,两大利益集团依然是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五次会议在打破谈判僵局方面都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一阶段是为了实现《多哈宣言》授权的目标制定具体模式、量化指标和新规则的阶段,难度很大。最终由于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在新加坡议题和棉花问题上的巨大分歧,本阶段以坎昆会议的失败为标志而无果而终。
3.谈判进展阶段(2003•9-2005•1)
由于坎昆失败,一些成员和国际舆论对WTO和多边贸易体制暂时困境发出过于悲观的信号,欧共体等成员对WTO的决策机制也产生了巨大的怀疑。后经多方努力,于2004年8月1日凌晨达成了一个宽泛的政策框架,即所谓“七月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4]给停顿的多哈发展议程谈判增添了活力。框架协议规定了将来模式的某些关键方面,但是没有规定细节,也没有精确量化承诺。但达成框架协议这一事实本身就是一项主要的成就。从这个意义上说,框架协议给出了强烈的政治信号,肯定了WTO“合法化”的共识,并使本回合谈判继续进行。[5]美国继续扮演了领导者的角色,强调灵活性,并提交草案提案,向前推动谈判。#p#分页标题#e#
2005年12月13日-18日,WTO第六次部长会议在香港举行(下称香港会议)。此次会议经过6天紧张的讨价还价、艰苦磋商,在闭幕前最后一刻通过了《部长宣言》(下称《香港宣言》)。《香港宣言》的发表,意味着多哈回合谈判在经历了坎昆会议的失败之后,终于迈出了艰难的一步,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根据香港宣言的内容,香港会议农业谈判的积极进展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各成员在2013年前逐步取消所有农产品出口补贴并规范出口政策;(2)发达国家2006年取消各种形式的棉花出口补贴,并大幅削减棉花生产方面的国内支持;(3)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在2008年前向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双免品目数不少于全部品目数的97%,2010年之前对所有品目实行双免;(4)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谈判模式的组成部分;(5)2006年初按会议明确的路线图继续进行谈判,4月末确定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的谈判模式,7月末确定出框架性的减让表,年末结束谈判。其中,确定取消所有农产品出口补贴和棉花补贴的日期,可说是香港会议最大的亮点。
4.谈判冻结阶段(2005•1-2006•7)
根据香港会议确定的路线图, WTO从2006年3月初开始召开主要谈判方和部分国家参加的非正式部长会议,以农业谈判为中心继续进行了谈判。从5月初到6月中旬,WTO在6周内集中进行了农业谈判。6月9日深夜,农业谈判主席法尔科纳向各成员公布谈判《参考文件》,详细罗列了主要谈判方的立场和分歧,希望6月19日能拿出具体协议。然而由于各方对《参考文件》未能达成一致,WTO在6月22日公布的关于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协议草案》,就不得不把760多处涉及具体数字的地方留下空白。
7月23-24日,主要谈判六方非正式部长会议以农业问题为中心继续谈判,目标是争取8月中旬就农产品谈判达成框架协议为年末结束谈判奠定基础。由此,这次谈判就成为实现年内达成协议目标的“关键性谈判”。然而,由于各方依然是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无情的事实再一次令人大失所望。由于无法就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达成一致,2006年年底前结束多哈回合谈判的目标显然不可能实现。 [6]7月27日,WTO总理事会通过了拉米暂停谈判的建议,正式决定冻结谈判。拉米说:与过去相比,现在具备了完成多哈回合谈判的更为有利的政治条件,各方对全面恢复多哈回合谈判充满期待。但我们陷于了极度的困境,面对这个长期以来无法打破的僵局,惟一的选择就是不得不停止全部谈判,以便使WTO各成员可以就当前的形势、各自的立场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检讨。谈判虽然低调恢复,但前景并不乐观。[7]#p#分页标题#e#
5.谈判的重启阶段(2007•1-)
自2006年7月,农业谈判冻结以来,世贸组织主要成员方的贸易部长之间就开始频繁的举行双边会谈。从2007年1月份开始,多哈回合技术层面的谈判也已经恢复。2月23日,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表示,目前多哈回合谈判已在重新进行,在未来几个月内谈判将可能有所突破。5月31日,美国、欧盟、巴西和印度的高级官员在巴黎结束了为期3天的谈判,官员们表达了审慎的乐观,称工作组正确保多哈回合谈判能在6月底取得突破。然而,贸易代表同时也称在关键的农业和非农业市场准入问题上,G4工作组仍存在着重大的分歧,在达成协议之前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6月1日,欧盟和美国在布鲁塞尔举行双边磋商,寻求打破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面临的僵局。多哈回合农业谈判是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的延续,也是WTO新回合谈判最先开始的、最为核心的谈判。
与以前历届回合的农业谈判相比,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第一,集团化现象突出。具体表现为:WTO成员组成了数量众多的集团,通过集团的力量来实现自身在谈判中无法产生的影响力,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在形式上表现为:由以往的成员之间谈判的方式转化为以集团间的谈判为中心的方式。多哈回合中,由于美欧联合提案的提出,为了与之对抗产生了多个国家利益集团:凯恩斯集团、20国集团(G20)、10国集团(G10)、33国集团(G33)、90国家团(G90)等。第二,成员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由于各成员方都有自己的主张,这使得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起来十分困难,而利益集团的大量出现使其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与此同时,利益集团内部成员方之间的关系也错综复杂。第三,体现了“发展”的回合,形成了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集团。在以往历届回合中,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落后、国际地位低,导致自身的力量很有限,所以在谈判中根本没有发言权,即使发言了也得不到重视。而多哈回合中,形成的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集团,使得这些分散的、微不足道的力量得以凝聚,产生了足以与美欧发达国家进行针锋相对抗衡的力量。第四,谈判取得进展愈加困难。成员空前之多,利益关系难以协调。1946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共有创始国23个,现在已经发展到150个,目前还有一些国家正在申请加入。在现有成员方中,有发达国家也有最不发达国家,在发达国家中有农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也有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而要使所达成的协议照顾到所有国家的利益,是非常困难的。#p#分页标题#e#
(二)多哈回合谈判的中国立场
中国作为WTO新成员,积极参加了WTO召开的有关新一轮农业谈判的各种会议和磋商。同时,充分利用机会全面阐述中国在新一轮农业谈判中的立场和关注。经过不懈努力,中国的主要关注在《框架协议》和香港《部长宣言》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基本上实现了既定的谈判目标。
中国在第一次全面参与WTO多边贸易谈判坎昆会议时就表明立场:要求农业谈判要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消除贸易壁垒,减少农业保护,提高发展中成员的市场准入机会,促进农产品公平贸易;要充分考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农业发展实际和需要,保证谈判结果在体现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总体平衡;要切实关注新成员在加入过程中所做的承诺,给予新成员特殊差别对待,新成员不作进一步减让承诺。[8]在日内瓦谈判中,中国的立场在多哈回合所有议题的谈判中都有体现,尤其是农业议题。作为一个发展中成员,中国与广大发展中成员有许多共同之处,捍卫发展中成员的利益,也就是捍卫中国的利益。同时,中国又有一些特殊的利益关注,比如在贸易便利化方面,中国有特殊需求,中国的海关通关便利化现代化程度比较高,并且贸易便利化后,有利于中国商品出口,因此比较积极推动贸易便利化,这恰与发达国家不谋而合。但是由于现代化程度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极力抵制贸易便利化。中国认为,高补贴、高支持、高关税的发达成员应该做出重大的实质性的减让承诺,才有可能打破目前的僵局,从而推动整个谈判的进展。农业谈判的出口竞争、国内支持和市场准入三个方面应当取得平衡进展。在出口竞争问题上,包括中国、巴西、印度在内的20国协调组(G20)联合部分农产品出口国,强调取消所有形式、所有产品的出口补贴,平行削减其他出口补贴措施;关于市场准入问题,G20强调要通过高税多减实质性改善市场准入,充分考虑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产品;关于国内支持问题,G20和主要农产品出口国认为发达成员应大幅度削减国内支持,削减扭曲贸易的所有要素。
(三)后多哈回合谈判的中国立场
作为多哈回合新一轮谈判的既定日程,农业谈判的中心仍将主要围绕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等问题。可以说农业补贴关系到作为我国最大主体的农民这一庞大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农业补贴可以直接维护和发展农民的利益,实现农民与其他各主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9]在新一轮农业谈判中重点要综合研究关税削减、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等农业整体谈判策略,从谈判全局统筹部署争取实现中国全局利益的最大化。基本目标就是在推动其他成员开放市场和减少贸易扭曲的支持措施的同时,保证中国农产品市场得到基本的有效保护。#p#分页标题#e#
第一,在市场准入方面。目前,在农产品关税总水平比较上,中国已远远低于世界农产品平均关税62%的水平,成为世界上关税壁垒最低的国家之一。可以说中国在农产品关税谈判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任何谈判协议都将对中国农产品关税形成实质性削减,这是不可回避的现实。[10]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的粮食安全、农民就业、增收和农村发展始终将面临较大压力。因此,从总体上看,如果采取积极进攻战略,从根本上消除全球关税保护的不平衡性,更有利于中国发挥比较优势,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期战略,更符合中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根本利益。笔者认为,中国应选择“积极进攻,稳妥防守”战略。与之相应的谈判策略:对关税封顶、波段选择、削减幅度、敏感产品范围等谈判,采取积极进攻战略。具体建议:积极推动关税削减谈判,大幅度削减发达成员农产品关税。任何提案都会对发达成员起实质性削减作用。建议加强与其他成员合作,争取在多哈回合有效解决农产品关税问题。支持关税封顶,争取在解决高关税问题上取得突破。考虑中国的关税结构,就目前各国提出的关税封顶建议,不会对中国产生任何影响,而封顶对发达成员将产生实质性削减作用,也是解决发达国家高关税问题的根本途径。将发达国家成员“敏感产品”范围限制在2%范围以内。据初步测算,即使按照关税税目1%比例设定敏感产品数量,发达成员的敏感产品数目将远远超过发展中成员。若“敏感产品”范围超过关税税目的2%,将在根本上抵消多哈回合农产品关税削减谈判的实际意义。[11]
第二,在出口补贴方面。出口补贴是发达国家拓展农产品出口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扭曲国际农产品价格最重要的补贴工具之一。据估计,出口补贴对全球农产品价格扭曲的贡献是13%。《农业协议》虽然要求各成员方对出口补贴进行约束和削减,但由于部分成员方基数太大,削减后仍然有较大的补贴空间。在1997年WTO中国工作组第五次会议上,中国郑重承诺今后不再使用农产品出口补贴。[12]《中国入世议定书》总则第12条也明确规定:“中国应执行货物贸易承诺和减让表中的规定,以及本议定书中具体提及的《农业协议》的规定。据此,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这一规定并非简单的重复,它在强调中国必须执行减让表规定的同时,还排除了中国援用《农业协议》第9.4条的权利,该条款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无需就《农业协议》第9. 1条(d),(e)项所列之出口补贴做出承诺。可以说,出口补贴方面中国在2001年底入世时已放弃粮、油出口补贴,没有进一步减让问题。 #p#分页标题#e#
第三,在国内支持方面。根据中国入世使的承诺,中国可用的国内支持政策只有“绿箱”补贴、8.5%的微量允许“黄箱”补贴与新“蓝箱”补贴三类。总的来讲,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国内支持水平还是相当低的。另外,《农产品框架协议》对农业国内支持的“蓝箱”措施制定了新的规则,本该逐渐削减甚至取消的“蓝箱”措施,现在被发达国家重新定义,并把一些“黄箱”措施名正言顺地转变为“蓝箱”措施,来逃避“黄箱”措施的削减承诺。这不仅使这些国家的一些农产品通过国家支持补贴政策继续保持国际竞争力对其他生产同类农产品国家的农业出口是个巨大的打击,也使更多的农产品被列入支持补贴之内,特别是欧盟、美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或经济体,其国内农业支持政策会对世界农产品的价格产生很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国际农产品贸易格局。从公平贸易的角度出发,中国代表自坎昆会议就明确提出在新一轮农业谈判中的高补贴、高支持、高关税的国家应该做出重大实质性减让承诺,消除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这也可以说是中国今后谈判的主要进攻目标。
在具体方面,中国认为对于国内支持,发达国家要进行实质性地削减。对于关税削减公式。关税分层削减应该遵循世贸组织成员所确定的“高税多减、低税少减”的基本原则,要充分考虑了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的关税结构差异,平衡了两者立场差距。对于关于特殊产品,可以开创性地讨论特殊产品的指标和数量,但在特殊产品的待遇上,必须明确要有部分产品免减、部分少减的待遇。可以说,新一轮农产品贸易谈判的进展对中国农业发展提出了一定挑战,从《香港宣言》达成的一致条款来看,由于中国农产品关税结构简单,约束与实施关税相同,绝大多数产品关税的实质性削减,必将使国内市场对外开放度进一步扩大;随着“蓝箱”、“绿箱”等国内支持政策使用纪律更加严格,监督控制更加紧密,使政策选择受到很多规则的约束;其他成员降低关税、减少国内支持和取消出口补贴,在技术和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等方面非关税壁垒将会更加严格,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对中国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等会提出更高要求。按照入世承诺,中国在后过渡期的优惠措施将逐步取消,在充分利用多边贸易体制规则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同时,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贸易预警机制和产业损害调查程序,有效打击其他国家进行农产品倾销,同时要针对性的研究并建立起产业损害转移支付机制。但是,中国愿一如既往地与各成员一起,按照现有授权,共同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尽早达成一个全面的、符合发展导向的和公平的协议。#p#分页标题#e#
二、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发展的制度协调
关于“制度”一词,在东西方社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说明。[13]制度的本质决定了制度的不同表现形式。弗里德曼认为:“每个法律变化都是特定的历史事件。社会力量,历史和文化不断对法律制度起作用,改变法律规则,或延缓、塑造或是缓和变化。每个法律变化有其自身的生命史。”[1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国家间的制度安排会相互影响。农业补贴制度作为WTO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各国间协调选择的结果。由于我国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农业领域的相关制度和体制变革将更加广泛和深刻。对WTO农业协议性质和基础的深刻把握是我国农业制度转型和政府农业补贴政策改革的逻辑起点,融入新的规则体系后,我国的经济转轨和发展面临着全新的外生制度环境,制度环境的改变必将引致一系列制度安排的变迁。总之,当今世界是一个呼唤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社会,WTO作为国际组织的一员,不仅要注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也要切实促进各成员之间,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实现。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将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平等理论纳入思量的视阈,并体现以生存权与发展权为中心的制度差异性和互补性,无疑是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协调的正义选择。
(一)中国农业补贴制度国际协调的基本思路
第一,以实现全人类整体利益为目标。当前,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大大强化,各国经济的一体化尤其是市场经济在全球的普及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一体化,国内市场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另外,全球共同关心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不仅需要主权者减少和避免利益冲突引起的对抗,而且需要相互间的妥协与协作。原有的主权利益优先的观念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全球化推动并形成诸多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所以,我们不仅应强调国家主权,而且还应看到全人类整体利益,必须实现从国家利益本位向国际社会利益本位的转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趋势,要求主权国家放弃主权利益优先的倾向,应以实现全人类整体利益为目标。
第二,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不仅体现在一国国内的不同阶层、不同主体之间,也同样体现在国际社会,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实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平等。就农业补贴而言,首先,在农业补贴规则的制定中要实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话语权的平等,要让发展中国家从维护本国农业出发,在农业谈判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其次,农业补贴规则的制定要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农业补贴是一国财政对国内特殊产业的保护,对于不同发展程度和农业发展情况不同的国家来说,必须兼顾这些国家的特殊情况,促进其国内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利益保护。最后,在农业补贴规则的执行中实现国家间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这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的,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主体,它们之间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应该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能以牺牲别国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为代价实现自己的发展。#p#分页标题#e#
第三,建立注重保护弱者的倾斜性国际规则。正如罗尔斯所说,对于最缺乏优势的人们,必须遵循差别原则,尽力降低自然天赋给人们带来的不利影响。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应该通过各种制度性安排来改善这些“最不利者”的处境,增加他们的希望,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并且,只有最大程度的有助于最不利者群体的利益,才能是正义的。[15]延伸到农业补贴领域,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当前的“倾斜天平”倾斜度。在制度协调中,必须针对发展中国家所处的弱势地位,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要求,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农民和农业的保护,并给与必要的倾斜性制度保护。
第四,构建互补性权利义务规则。互补性权利义务规则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国际上不同主体间的共同协调发展。国际组织的建立和国际规则的出台往往是国家间权利义务妥协的结果,最终是为了实现本国的发展。国家间的权利义务一般是通过国际规则来实现的,因此,要实现国家间的共同协调发展,就要着眼于国际规则的变化,尽快建立互补性权利义务规则。例如,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主要是通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实现国际贸易收支的平衡,而发达国家的贸易重点则在于工业产品的输出,因此,在WTO规定中,可以给与发展中国家农业补贴的更多权利优惠,对于发达国家则在其他贸易领域给与一定的权利补偿。
(二)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协调的路径选择
在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理念指引下,中国国内的制度设计应该具有差异性和互补性,在农民和市民之间、农业和工业之间进行制度协调,构建差异性和互补性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制度协调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实施:
第一,从国际层面而言,要力求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国际经济制度“公平”价值的重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国家间的制度安排会相互影响。农业补贴制度作为WTO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使各国间协调选择的结果。WTO作为世界上最大、最有影响力的世界贸易组织,其影响力已经不仅仅在经济贸易领域,已经延伸到社会其他领域,任何一项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都有可能影响到各个国家国内的其他社会制度,甚至影响国际社会的走向。权力的失衡不仅在国家内部存在,而且在双边的、区域的或全球的层次上更为突出。……从外部看,主导世界的新的权力首先是为私益服务;从内部看,国际机构内部民主的缺乏常常被用来发展私益的论据或借口。”[16]当今世界是一个呼唤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社会,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分配的正义,即社会基本或主要的福利、利益和物质成果在人们中问进行分配的合理与正当性的问题”。[17]WTO作为国际组织的一员,不仅要注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也要切实促进成员国之间,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实现。#p#分页标题#e#
我们可以预见,为了国际社会的良性发展,今后的国际经济制度协调将比以前更多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利益及其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当前制度的“倾斜天平”倾斜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际化背景下的制度协调要体现制度差异性和互补性。[18]经过坎昆会议的历练,发展中国家今后在多边谈判中,必将更加自觉地加强南南合作,以增强在南北对话中的实力,扩大自己在全球经贸大政问题上的发言权、参与权与决策权,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19]作为一个正在迅速崛起的大国,中国需要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国际政治经济稳定秩序,而只有赋予现有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的秩序的“正义”诉求,这种秩序才能健康良序的稳定发展,对中国有利的稳定秩序才能持久。正是立足于中国的这种国家根本利益,附之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有的道德或正义感,决定中国在创建与维护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公平价值上的两方面战略。一方面,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在创建与维护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公平价值方面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尤其是面对诸如WTO等国际经济组织中发展中国家力量日益分散化与分歧日益增多的局面,不仅在具体的国际经济谈判中必须督促发展中国家齐心协力,求同存异,团结大多数,从而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也必须在如何统一发展中国家谈判博弈的战略与策略,如何使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立场以及要求更好的诉诸到国际社会,并引起足够重视等等理论问题的研发方面,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从而为发展中国家与自身谋取更大福利提供理论指导。另一方面,作为身份颇为特殊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充分利用在当今世界中为数不多的能与发达国家平起平坐的地位,不仅能向发达国家正确传达发展中国家在农业补贴领域的各种合理诉求,并促使其得到实现。
第二,从国内层面讲,要力求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农业补贴制度法制化的实现。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内因,而不是外因。因此,自身的经济与贸易政策的失当、国内市场体制建设以及客观社会环境显然是制约发展的主要原因,而原有的国际经济旧秩序的不平等与国际经济制度背离“社会正义”的倾向,是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外在的重要因素。要解决“发展”问题,不仅要对当前不公平的国际经济制度体系进行改革,同时必须改革国内传统经济制度,为参与经济全球化做好国内市场制度的建构准备。面对全球化的发展大潮,我们认为,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若要想抓住机遇,对自己在国际市场上的正确定位,选择合适、有效的经济发展战略与政策,打造高效、透明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甚为关键。当然,这需要东道国以创建高效、科学的市场机制为目标的全方位努力。而在涉外经济制度方面,立足本国的比较优势,配合贸易与经济发展战略,进行贸易、金融、投资方面的自由化制度创新,以及在维持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符合国情的自由化步伐等等,无疑是正确面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双赢方式”融入世界自由经济体系的可行方式。#p#分页标题#e#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第三代人权的重要内容,生存权与发展权作为第三代人权在国内立法确立也是一个渐进过程。显然,三农问题的困境事实上是农民生存与发展的困境,三农问题关键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利益问题,农民利益主要就是农民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必然需要通过相关利益机制的建构和完善来保障和促进农民的生存与发展权益。农业补贴作为向内倾斜农村公共财政,在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维护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农业补贴来改善农业、农村发展资源瓶颈,农业的稳步发展也就为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创造了现实基础,最终推动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故此,农业补贴的法制化是保障和完善农民生存与发展权益的最佳途径之一。
首先,建立以农业补贴为代表的向内倾斜的差异性农村公共财政。向内倾斜的农村公共财政与一般公共财政相比具有差异性,是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倾斜性保护。农业补贴的支出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的支出。[20]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历史看,由于农民转变为工人、农村转变为城市的速度和工业化的过程基本上一致,农业对工业的支持时间很短,就进入了工业对农业的支持阶段。而我国在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持续增长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农村公共财政体系一直显著向外倾斜,政府从农村集中各种收入远远高于政府对农村的支出,应该由公共财政支出的竟然由农民负担,有人说农村财政是“农民财政”,这与公共财政的本质和职能大相径庭,农村公共财政向外倾斜是造成“三农”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向内倾斜的农村公共财政是其制度环境的必然要求,只有适应这一特征进行制度创新,才能促使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和谐发展。向内倾斜的农村公共财政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制度环境。首先会增强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为提高农民收入和提高农业水平培育合格主体;同时,可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民主水平,为“三农”提供公共品、矫正外部效应、维持有效竞争、针对非价值性物品进行社会性规制、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同时矫正农村市场失灵,弥补市场残缺,帮助发育和完善农业市场,培育市场体系,促进“三农”经济在日益成熟的市场中可持续和谐增长。
其次,构建与向内倾斜的差异性农村公共财政匹配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是制度安排的基础和前提,制度安排必须在制度环境的框架内制定和实施,制度结构与制度环境、制度安排存在着嵌入和耦合关系。要实现工业对农业的反哺,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仅有农村公共财政的变化是不够的,还需要构建与其相关的制度环境。环境是综合性的,是多元的,既包括政治环境,又包括经济环境,教育环境,生态环境,甚至包括人的心理环境。与农村公共财政相关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农村组织制度等正是制度,还有农村文化、农民心里等非正式制度。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考量,我们要构建保障和促进农民、农业、农村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环境,有必要对现行的制度进行改革。一是改革现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赋予农民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主体资格。二是完善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提供发展空间。必须按照客观规律来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积极探索和构建合理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激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合理利用与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对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改造的方向,目前应该是在保留土地所有权共有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排他的、可转让的使用权。三是创新农村组织制度,壮大农民利益集团力量。要通过资本投入型、市场营销型、中介咨询型、社区服务型等各种适宜的组织形式整合各种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的效率提高与城乡社会的和谐发展。#p#分页标题#e#
最后,构建形成工农之间的互补协调发展。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业的稳定就没有工业的稳定乃至国家的稳定,同样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火车头,没有工业的引领就不会有农业的突破性发展和农民的跨越式发展,也不会有国家的富强。因此,虽然当前中国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但是工业和农业的关系是复杂的、密不可分的,两者并不是简单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支持,而是互补协调发展的,只不过在不同的阶段支持的重点不同而已。在现阶段,为了实现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平等,中国的工业和农业之间必须互补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城乡之间互动互补共同发展,经济社会良性循环平衡发展。总之,农业补贴作为向内倾斜农村公共财政,在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维护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农业补贴来突破农业、农村发展资源瓶颈,农业的稳步发展也就为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创造了现实基础,而农业补贴的国内制度协调旨在保障和完善农民生存与发展权益的实现。
第三,从协调层面而言,在发展回合要实现利益集团间的有效协调。多边贸易机制贵在谋求其他成员方的广泛支持,建立在互利共赢或利益交换基础上的贸易谈判需要利益集团的妥协。多哈回合中,就农产品贸易谈判而言,主要谈判方分为五种类型:一是凯恩斯集团,其特点是成员均系农产品强国,奉行低补贴甚至零补贴农业政策,主张全面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大幅削减乃至完全取消具有贸易扭曲作用的国内支持措施;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农产品强国,主张以欧盟高额补贴的削减和所有其他成员更大力度的市场准入来换取其自己的国内支持削减;三是以欧盟、瑞士、日韩为代表的农产品高补贴国,其谈判的立场是尽可能维持对农业的“三高”政策,即高补贴、高支持、高保护;四是以中国、印度为代表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成员,强调出口补贴的削减应奉行逐步推进直至最终取消的原则,但应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执行上述原则时具有更长的过渡期限等更大的灵活性;五是以东欧为代表的WTO新成员,强调其面临的特殊困难和入世谈判中所作的广泛谈判。中国在香港会议坚定地保护不发达国家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在一切有关世界自由贸易的协议中给子这些国家优惠待遇。中国是发展中成员谈判方G20和G33的核心成员,参加了G20,G33单独及联合召开的部长级会议,在会议内外加强了与其他成员方的沟通协调。在发达成员取消出口补贴最后期限问题上,欧盟与多数成员分歧很大,中方建议在适当严格和明确其他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接受欧盟提出的2013年取消出口补贴意见,得到了印度、墨西哥等会议成员的赞成,香港会议实现了中国参加农业谈判的既定目标,发挥了作为发展中大国的重要地位。#p#分页标题#e#
三、完善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行动选择
农业补贴国际规则以《农业协议》为基础,但没有完全形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还正处于角力过程,中国应该在事关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农业补贴谈判居于主导地位,联合各发展中国家,推进新型国际组织形成,促进国内社会中间层组织走向国际社会,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
(一)完善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总体发展思路
第一,强化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农业补贴机制是促进农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权益的最优选择。为此要应积极争取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在推进贸易自由化方面的功效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利益的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衡性。发达国家攫取了大部分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相对沉重的义务使可能的一点好处相形见绌。这种利益分配的不均恶化了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的贫富差距,甚至使部分成员边缘化。因此,在新一轮回合的谈判中我国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和承诺水平,破除两者之间的严重失调,力争新的规则的制定真正体现了世贸组织促进发展和就业的宗旨。同时敦促发达成员认真审视并履行其承诺保证发达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权利义务的平衡,树立我国的经济和政治大国的形象。
第二,当前加强农业补贴制度建设,应该围绕国际与国内农业补贴发展趋势进行理性抉择。当前中国应逐步加大生态补偿性补和公共物品服务类补贴的比重,必须尽早结束对农业的剥夺。农业补贴改革,应围绕保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农民增收、和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做文章。原则上应坚持利用市场机制,经济利益诱导,补贴成本最小化,补贴措施绿色化,并符合国际惯例。补贴的重点应是农业公共资源、人力资源和生态环保领域。应鼓励国际竞争力强的农产品生产和出口,减少高国内资源成本农产品的生产。同时,应建立农业资源环境核算制度与生态价值补偿制度,放开农业投资品与农产品价格,增加则政的农业投入,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
第三,我国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建设应该实现发展理念的嬗变。首先,要体现农业补贴的利益维度。人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因我而存在的”,[21]利益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调节器,其对社会主体活动起着导向作用,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研究的首要内容就是利益问题。农业补贴中的利益主体应是多元的,利益内容有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等),利益中介是投入、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利益机制包括利益代表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利益产生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与利益保障机制,[22]我们要通过对利益纬度的张扬实现在农业补贴领域的发展利益和发展权利。其次,要弘扬农业补贴的人权维度。农业补贴涉及到农民人权的多个方面,比如生命权、财产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和接受物质帮助权等,但是最核心在于平等权,即平等的生存和平等的发展,这与我国发展现状也相吻合,故农业补贴应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社会主义的人权特色主要应体现在平等权上,然而中国宪法在平等权设立上却未能充分反映出这一应有特色,致使总纲中的经济制度表述与平等权表述不相协调。[23]我国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保护的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因此,在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构建中,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需要解决的就是将宪法规定的人权实化到具体农业补贴制度中,也是对农民平等生存权与发展权不足的深刻认识所得出的结论。最后,实现农业补贴法定主体的创新。农业补贴的法定主体主要有政府(国家)、农民、企业、社会中间层,在农业补贴法定主体传统认识中忽略社会中间层,对政府(国家)、农民与企业间关系厘定也不清。农业补贴中,政府应具备主导作用,农民是核心,社会中间层是第三种力量。农民是农业补贴法定主体的核心,农业补贴支持的就是弱势农民,并通过农业补贴改变农民弱势地位和农业弱质性,农业补贴的目标更是促进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平等。社会中间层在农村表现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会及农村社区等形式,它是保持农民与政府力量均衡的第三种力量,我国应该加紧国内农业补贴社会中间层培育,并对已有组织赋予明确法律地位,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这也将为我们国际农业谈判增加筹码。#p#分页标题#e#
第四,要努力实现农业补贴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同农业自身发展相结合。强调对农业进行农业补贴方面的支持与保护,并不是要让农业躺在政府的保护伞下睡大觉、坐享其成,而是要在有关政策措施的作用下,把农业自身的功能充分激发出来、释放出来,使农业内在的机制能够正常、高效地运转,提高农业自身的竞争能力。应该明确保护并不是保护落后,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而农业自身的发展又是对农业最好的保护。首先,实现农业补贴支持与保护的目的是发展。任何国家的农业保护都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保护并不是终极目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自身的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从参与国际竞争来看,还是从与国内其它产业竞争来看,农业补贴对“三农”的支持与保护的目标都是为了“三农”自身的发展。由此可见,保护的目的在于发展。其次,农业自身的发展是对产业发展的最好保护。只有努力提高农业自身的竞争实力,才是对农业最好的保护。制定正确的政策,对农业进行适度的支持与保护,就能够激发农业自身的发展潜能,使农业内在的机制能够正常、高效地运转,从而促进农业健康、持续发展。今后我们对农业支持与保护的空间会越来越小,农业要想持续、稳定发展,更多的要靠自身的力量。要避免国外质优价廉农产品对国内农业生产的冲击,还有一条途径就是,农业企业和农民自觉按市场需求调整生产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运用农业科技成果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这样通过增强农业自身竞争实力的方法,保证在农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不受WTO规则的限制,是保护农业的根本途径。最后,以农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保护。农业良好的竞争实力,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的保护,使农业发展进入一个良性循环过程中,即农业保护促进农业发展,农业发展又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农业。总之,我们一方面不能放弃仅有的支持与保护空间,适度对我国农业进行补贴,使其基础地位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另一方面,又要勇于把农业推向市场,使之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
第五,弱势群体、弱质产业、落后区域是以后农业补贴进行制度倾斜的重点。制度倾斜也即校正正义,是对正义原则的补充诠释,是基于弱势群体、弱质产业和落后区域做出的合理的区别对待,与制度公正并不矛盾,是分配正义与校正正义的有机结合,制度公正与制度倾斜统一才能全面发挥制度的确定界限、形成秩序、提供预期和营造环境的功能。实施制度倾斜的目的有二:一是从生存的意义上保证社会成员的利益为最基本的伦理底线;二是从发展的意义上普遍提升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农业补贴的制度倾斜必须要考虑到制度协调、制度成本、制度收益和制度风险,我们农业补贴的制度倾斜是从弱势群体、弱质产业和落后区域三个角度来理解。首先,维护弱势群体利益,需要农业补贴对之进行有效保护。弱势群体包括个体人、组织体和抽象群体,[24]弱势群体一般可以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由于生理上的缺陷所引起,后者是由于社会结构转型市场与制度双重剥夺引起。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是针对农民的一项特殊的倾斜性制度安排,对农民弱势群体予以倾斜性权利配置,平衡社会各主体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农业补贴也是新时期对待农民弱势群体“多予”、“少取”、“放活”六字方针的贯彻,农业补贴以服务于农民生存与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得到大多数农民群体的认同和遵守,在规范环境下实行,是破解农民弱势难题的重要途径,这保证了农业补贴制度协调性,增加农业补贴的制度收益。其次,强化弱质产业生存,需要农业补贴对之进行积极促动。农业作为极为重要的弱质产业必须予以强力扶持,这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而做出的判断,制度倾斜表达了农业发展对实质公正的诉求。农业产业由于其生产的周期性、季节性,农业生产受自然影响很大,农业产出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农业生产所直接产出利益相对小得多。因此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增大农业补贴数量,扩大农业补贴范围,促进补贴方式合理化,加强农业补贴的针对性,可以比较好的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和改观农民生产的硬件条件。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比较全面,从立法、知法、司法和评价法律制度着手,防止制度倾斜过程中利益保护的简单化,而且农业补贴的评价制度对补贴的相关信息有个较好把握,使得政府在干预市场和私权的过程中,对市场和私权状况及私权主体各种可能的对策行为和道德风险有一个充分的信息把握。[25]最后,促进落后区域发展,需要农业补贴对之进行有效释放。农村是个区域概念,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全面落后,属于落后区域。农村是整个社会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农村发展程度决定着整个社会的运动和变迁的空间,邓小平曾指出:“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是不是好起来,”“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 [26]农村与城市发展的失衡,必须通过制度倾斜来调整,农业补贴在农村区域的制度倾斜具有充分性和必要性。后发优势假说更可以论证作为落后区域制度倾斜表现的农业补贴所具备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制度倾斜可以保证后发优势的最大释放,最终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竞争与合作,这才是社会发展良性状态。#p#分页标题#e#
(二)完善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改革对策
1.思想认识层面,中国对农业补贴制度应有的态度和立场
第一,由国内到全球,由农民到人类是农业补贴视角转向的一个大方向。首先由国内独立发展到全球协调发展的视角转变。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我国农业补贴长期处于封闭经济环境,入世之后,我国经济发展整体融入国际社会,农业补贴的视角也需要有国内转向国外,这样农业补贴更为契合实际。农业补贴全球视角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国内农业补贴应诉求全球分配正义和利益和谐。加入WTO以后,农业不仅面对国内市场,还要面对国际市场,农业也具国际化趋向,那么农业补贴必将国际化,我们农业补贴目标也应着眼于全球分配正义和利益和谐;第二,积极做好适合国际要求的国内“黄箱”、“蓝箱”、“绿箱”具体制度设计。我国黄、蓝、绿三项措施并没有利用好,“黄箱”、“蓝箱”、“绿箱”在国际规则范围可以更好运用,我们国内对其要有制度再设计,既借鉴国际经验,也要符合我国国情;第三,以国内外市场发展规律为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安排与运行的基础;国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将进一步推动农业的市场化进程,从而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市场化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补贴政策、法律体系[27]。另外,国内外市场对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将融为一体,农业补贴需要同时符合国内外市场发展的规律。第四,建立农业补贴国际合作制度。《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规定,“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在国际事务处理上对抗无助于问题解决,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内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28]在关系错综复杂的农业补贴领域更需各国拿出诚意合作才能形成多赢局面;五,积极推动国内社会中间层组织进入国际领域。我国国内社会中间层组织进入国际领域,是我国影响国际经济新秩序、国际经济法新发展和新型国际组织诞生的重要方式,可以更好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其次,由农民自身发展到人类和谐发展的视角转变。农业补贴以农民为视角,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围绕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进行建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研究的逻辑起点在于农民利益,农民视角有助于我们认清农业补贴利益本质、政治本质、经济本质、制度本质与文化本质,防止农业补贴制度的异化。农民视角也应该成为解决农业存在问题总的指导思想,相信农民、尊重农民、发动农民积极参与农业补贴,促使其成为农业补贴法律制度运行中的核心力量。但如果囿于农民视角,农民补贴制度协调性难以保证,人类视角就成为必须。农民视角与人类视角存在差异,农民视角是基本视角,人类视角是最高层次视角,两者互为补充,两者统一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p#分页标题#e#
第二,对中国农业补贴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认识。WTO规则框架下中国农业补贴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充分考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以及中国农业作为弱势产业的现实,借鉴国外农业补贴立法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根据规则和《农业协议》的要求,适时制定有关中国农业补贴方式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原有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农业补贴的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实现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创新,力求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导向,规范、透明、统一的农业补贴法律体系。WTO规则框架下中国农业补贴立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适应规则以及《农业协议》的要求,以国家利益、农业利益和农民利益为标准,充分运用例外条款和保障措施,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遵守规则,利用规则;二是既要体现《农业协议》规则的要求,也要体现中国在减让表和承诺表中所作的对外减让和承诺;三是坚持农业增长与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与农业环境保护,农业补贴与贫困地区援助相结合;四是重视农业补贴程序立法,体现规则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五是以保障农民收入增长为核心,突出“绿箱”政策的地位,合理利用“黄箱”支持,用好用足“发展箱”支持,兼顾农业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的设定;六是权利与义务设定应充分考虑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平衡性,通过对政府义务和行为的约束鼓励贸易秩序的自由化。
第三,参与规则制定,明确农业补贴的目标和任务。维护国家利益的最好方式就是参与,甚至主导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农业补贴国际规则以《农业协议》为基础,但没有完全形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还正处于角力过程,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中国应该在事关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农业补贴谈判居于主导地位,联合各发展中国家,推进新型国际组织形成,促进国内社会中间层组织走向国际社会,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所以,我们尤其强调农业补贴法定主体的创新,这不仅具有国内意义,更具有国际意义。我们应该在符合WTO规则情况下,将“三箱”政策用足、用充分。同时农业补贴不应是一种“应急措施”,对农业的支持和投入进行远景规划是确保农业生产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财政对农业补贴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有效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1)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政策目标不是体现在地区、部门、企业利益上,而是体现在农民利益上。财政对农业的补贴就是通过财政的补贴资金让农民直接或间接受益,不断提高农民的收益水平,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稳定发展。(2)稳定农产品市场,保证粮食等特殊农产品购销政策的畅通。结合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市场的特点,财政对农产品市场补贴的重点目标宜放在收购环节上。对这一环节的补贴,不是再对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而是对粮食的仓储建设、保管费用、正常损耗的补贴。因为现行的国有粮食企业购销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并实现了粮食的顺价销售,不允许、也不可能会出现新的经营亏损。 #p#分页标题#e#
此外,还要强调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补贴立法保护,在提高农业补贴的立法层次的基础上,要通过规范农业补贴方式,直接增加农民发展利益与发展权利。
2.强化立法支持,建立起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立法框架体系
在立法支持方面,要加快农业补贴的法制化进程。完善农业支持法律体系,当前要抓紧做好修改《农业法》和制定《农业补贴条例》工作。要在WTO规则框架下,着手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法》、《农业灾害救助条例》、《贫困地区援助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农业支持法律体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农业补贴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对农业保险方式、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农业灾害救助、贫困地区援助、农业基础设施保障、农业投资、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等方面进行立法关注。与此对应的立法制度内容方面,要加入国际关于农业补贴的规定,实现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相统一协调;继续坚持公平补贴的原则,适当缩小补贴水平的地区间差距;加强现行农业补贴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以农业补贴执法的国际合作促进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评价体系等。通过立法体系与制度内容的双向促动,共同推进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3.管理制度层面,中国农业补贴制度的运行机制
第一,建立和完善农业补贴的“三公”、“三化”制度。在农业补贴中,供农民参与分配的利益会逐渐增多,在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主体生存权与发展权要求下,应使农民在存量利益与增量利益的分配过程中改变传统弱势身份,通过个人和政府的双重选择进行利益重构,以发展利益为理论基点,从发展权利的原点出发,以农村社区发展权为时空载体,在动态发展中寻求农民权益保护。在农业补贴的管理上,不论是补贴资金的投放,还是补贴资金的管理,都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杜绝随意性,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应在多年来农业补贴资金监管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农业补贴管理制度。尤其是,不能把农业补贴仅仅看着是分配资金和办理支出手续,更应注重补贴资金的管理,做到依法理财。应防止补贴资金浪费和违纪现象的发生,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农业补贴资金的安排,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法》,增加预算的透明度,强化预算约束。应加强政府、社会和新闻舆论等各种渠道的监督,实现农业补贴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并对农业补贴的使用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逐步实现制度化。为了提高监督效果,应加大违纪违法的机会成本。具体地,在监督管理环节上,应由现行的事后监督管理为主,转变为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稽核的有机结合,形成多环节、全过程的农业补贴监督管理格局。在违反补贴制度规定的处理上,应从以经济处罚为主,转变到经济、行政和进行法律诉讼处罚相结合;从以处理事件和内部通报为主,转变到处理事件与处理人相结合,解决处罚不力、不严,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问题,提高补贴监督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总之,应逐步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业补贴管理监督体系,加强对农业补贴的申请、立项、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p#分页标题#e#
第二,建立农业补贴的效益评价制度。应实行农业补贴的“成本一效益”评价分析制度。农业补贴的效益评价,不仅要评价经济上的成本和效益,还要评价政治上、社会上、生态上的成本和效益。应真正按照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相统一的要求,把农业补贴的收益和代价弄清楚。为此,要突出重点,提高资金补贴效益。要根据国内外农产品的最新竞争态势,重点补贴优质化、专用化农产品、绿色产品以及精深加工农产品生产,提高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加对符合国际卫生检疫标准的优质和专用农产品出口基地的投入,支持茶叶、蔬菜、花卉等产品出口;加大对动植物良种工程的投入力度,通过品种选育及良种扩繁,改善品质,良种补贴又要向大豆、玉米、小麦和棉花等主要农产品倾斜,以降低这些产品的生产成本;以贷款贴息和直接补贴形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加强现行补贴的薄弱环节,资助农村居民教育培训,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补贴方法,增加乡村教师工资,减免农民孩子学杂费,资助非政府机构开展对农民的各种技能培训等;增设市场营销服务、农产品检验检疫、市场信息与咨询补贴专项,如资助中国农产品参加国际展览会和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减免农产品广告支出;建立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可考虑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产品生产保险的试点。对重点农产品(粮棉油糖),以及畜禽、蔬菜、水果和花卉等主要出口创汇产品由政府出资实施全额保险补贴;设立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补贴资金,对受冲击最严重的大豆、玉米、棉花、油料和小麦主产区,进行转项补贴。
第三,加快农业管理体制改革步伐。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经济的日益国际化,传统管理体制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适应,尤其无法满足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要求,我们应该根据形势的发展,对既有农业管理体制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加有效的方式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促进国家竞争力的提高,服务于农业。一是要建立综合统一的农业管理部门。农业内部各产业,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农业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农业生产的投入与扶持、农业科技的开发与推广、农产品的加工与运销、食品的安全与国际市场的开发等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将这个有机的整体人为地割裂开来,农业生产不可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农业管理和服务的目的也就不能实现。因此,只有建立综合统一的农业管理部门,才能适应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才能保证农业资源利用、农业生产、农产品营销和农村发展等整个农业产业环节的有效管理和协调。二是要加强对农业补贴的集中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农业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中国现行的农业管理体制中,补贴分散在不同的部门管理,补贴政策的效果难以集中体现和发挥出来。加入世贸后,由于世贸组织对农业的补贴有了明确的限制,如果再继续分散下去,必然要影响到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的效果。因此要建立统一管理下的灵活农业补贴政策机制,调整和优化对农业支持的管理体制和支持结构。要根据世贸组织规定,对中国现行的农业补贴政策进行全面的清理,明确哪些是继续保留、逐步取消或是要增加的;哪些是要集中或分散的;哪些是要调整使用方向的。要加强对农业补贴的统一管理,围绕农业补贴总的政策目标,综合制定统一的补贴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并协调组织实施。#p#分页标题#e#
4.模式选择层面,中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发展路径
农业补贴的基本实践模式由政府主导型模式、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市场与社会中间层的协调推进型模式和可持续协调发展型模式。中国政府地位一直比较特殊,制度安排一般都是由上而下进行,市场经济也由政府开启,现阶段政府掌握各类资源的调配权力,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体相比力量薄弱,农业补贴属于制度倾斜范畴,政府主导型模式应该是农业补贴开启阶段的最好选择。然而政府也会存在失灵状况,过于强调政府不利于市场主体经济能力的成熟,农村市场在政府培育下慢慢成熟,并且农村与城市两大市场的并轨和融合是中国市场经济整体演进的必然趋势,这就需要政府在农业补贴上的适度退出,让位于市场主导型。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协调推进型模式是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情况下,农业补贴的模式选择。传统二元社会正向三元社会结构,政府管理活动正引入社会力量,某些政府权力也通过法律授权和行政委托等形式交付社会中间层组织,在国际社会上,国际社会中间层组织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可持续协调发展型模式是应可持续发展现实需求而提出,农业补贴必须要考虑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适应,也要考虑农民主体与其余社会主体协调一致、利益联结。我们认为对这种四种模式,农业补贴都需要运用,只是应用程度不同,现阶段我们应将可持续协调发展模式作为最高指导和努力方向,将市场模式作为基础推进政府主导的农业补贴模式,注重农村市场和农村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培育,发展一段时间后(可以农业补贴的评价制度进行测量),以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的协调型为实践模式。总之,农业补贴制度将长期存在,农业补贴制度也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甚至只要存在农业产业,就会有农业补贴,只是农业补贴的形态会不断变化,但支持农业、重视农业的基本思想是恒定不变的,所以农业补贴的模式应该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5.补贴机制层面,中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四箱”策略
国家间的权利义务一般是通过国际规则来实现的,因此,要实现国家间的共同协调发展,就要着眼于国际规则的变化,尽快建立互补性权利义务规则,其主要对体现就是农业补贴机制的创新发展。农业补贴机制创新或制度创新是关键,尤其是在世贸规则下建立政府提供农业补贴的有效的激励机制,必须改善现有的制度,实现制度的变迁不管是强制性的还是诱致性的,对于农民也是如此。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需要建立“四位一体”的创新体系,科学合理地分配有限公共资源,提高利用效率,进而推动国际社会的良性发展。#p#分页标题#e#
第一,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强化对农业的投入支持。《农业协议》附件 2 规定了“绿箱”措施的详细内容,这些支持措施是免于削减承诺的。而且,根据《农业协议》第 13 条“适当克制”的规定,“绿箱”措施免于起诉或采取其他行动。所以,“绿箱”措施是我国农业国内支持的方向。在前面提到的绿箱种类中,中国还仅仅使用了 6 种,还有近一半的“绿箱”措施在中国的农业政策体系是空白的,而且中国现有支农力度不足,如中国农业科研投资在农业 GDP 中占的比例还不到0.35%,仅相当于发达国家政府投资的 1∕6,世界平均水平的 1∕2。因此,中国用于“绿箱”政策的支持还有相当的空间。要充分利用好“绿箱”政策,逐步全面实施“绿箱”补贴,加大对中国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促进农业的发展。
为此,要有选择地引入“绿箱”中的收入补贴政策。一方面减免受冲击严重的粮棉油糖等农产品主产区、贫困地区以及受灾地区有关农产品的税收。另一方面建立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同时可以探索直接向低收入农业生产者发放收入补贴。而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更充分的使用“绿箱”补贴,主要是从完善农业基本保障的政府一般性服务农业补贴制度;建立确保粮食安全为核心的公共储备补贴制度;保证基本生存权的国内粮食援助补贴制度;加快建立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制度;保障农民基本收入的收入保险计划补贴制度;完善化减农民风险的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制度;创建通过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制度;完善通过农业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制度;建立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环境补贴制度;促平等的地区援助补贴制度等十一个方面来促进。此外,我们在今后的国内农业支持政策中,要逐步以“绿箱”措施替代“黄箱”措施,保证农业的长期顺利发展。
第二,充分利用微量标准允许的“黄箱”政策,加大特定产品的补贴力度。由于目前中国农业“黄箱”支持尚有一定的空间,所以应充分利用这一空间来规范中国“黄箱”政策。一方面,应积极研究和借鉴各国农业支持结构调整经验,将部分“黄箱”支持措施转向“蓝箱”或“绿箱”政策。另一方面,应借鉴有关国家削减“黄箱”补贴的同时,加大对部分重点产品支持的经验,在目前中国进行农业支持结构调整时,注意加强对粮、棉、油、糖等重点农产品的支持措施。具体来说应做好以下几点:建立健全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保证竞争性农产品的市场稳定;[29]改革农业税收制度,通过对农产品实行低税政策或免税政策、切实整顿税收秩序,来减轻农民负担;建立和完善对农业生产资料、信贷以及主要农产品储运、流通、市场信息等的支持服务体系;将某些非特定农产品的支持转入特定农产品的支持中,以腾出非特定农产品的补贴空间。#p#分页标题#e#
第三,试用“蓝箱”补贴政策。为凸显倾斜性的制度安排,以保证发展权利的实现,进而最终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就必须充分利用“蓝箱”政策的规定对农民进行适当补贴,减少或缓冲由此给农民收入带来的冲击。“黄箱”措施,由于其对农产品贸易和相关生产的扭曲,不管是发达国家国家成员,还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抑或最不发达国家成员,都主张对其逐步削减。所以,“黄箱”措施不应当是中国农业国内支持的方向。根据中国国内支持的具体承诺,中国允许免于削减承诺的微量支持百分比是 8.5%。当然根据规定,中国国内支持总量为 485 亿元,目前实际使用了约为 270 亿元,因而还存在 200 亿元左右的补贴空间,[30]占农产品总值的比例仅为 1.4%,与 8.5%的比例还有差距,但是在以后达到这个比例以后,8.5%就是中国“黄箱”支持的最高限额,绝对不能超过这个比例。现阶段,中国可以充分利用“蓝箱”政策的规定对农民进行适当补贴,减少或缓冲由此给农民收入带来的冲击。
第四,创新发展“白箱”补贴措施。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的农业补贴制度仅有“黄箱”、“蓝箱”和“绿箱”是不够的,需要创造性地增加“白箱”,要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链条,建立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补贴制度体系。农业补贴的文化本质是人本文化、理性文化与弱者救助文化。对于文化的回归,呼唤更多的人文关怀,要求给与弱势群体——农民,弱势产业——农业,更多的关注、更多的实质性投入。倾斜性的制度配置要求国家通过对原有制度的完善和新的制度设计实现对农民的倾斜性保护,“白箱”补贴的出现正是符合了这一题中之意。具体而言,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白箱”补贴,在定性上,“白箱”补贴具有兜底条款的性质;在规则的制定上,由WTO做出原则性规定,各成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和灵活变通;在规定的内容上,以实现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平等为目标。就中国而言,“白箱”补贴实施重点在于保证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实现的重要领域。[31]
(三)完善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相关措施
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不仅仅要通过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变革,更需要借助于体制外的因素来促进其更好的发展与落实,为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第一,在财政支农的同时,更要利用金融支农,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中国农业贷款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一直很低,而且农村资金向非农方面的转移很突出。全国邮政储蓄资金的70%来自农村,只存不贷,坐吃银行利息,至少使4 000多亿的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全国只有10%的农民可以通过银行、信用社等正常渠道获得资金。中国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截至2008年3月末为42.66万亿元。假如其中的四分之一贷向农村,总额可达10.67亿元,平均每个农村劳动力可贷到1.9万余多元,其效用将是很大的。目前正在农民中推行小额信贷,效果很好,在此基础上还应积极向条件较好的农户和前景看好的种、养、加项目推行中、长期较大额贷款,从而支持、引导农民投资和农民企业的发展壮大。#p#分页标题#e#
第二,加大对农村教育、卫生的资金投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加强农村地区尤其是贫穷落后地区的基础教育,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能力建设,具有长远意义。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不断加大农村教育支出,逐步改变县级财政承担90%以上农村教育经费的局面。加强农村卫生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保险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障体制。要继续加大灾害救济和扶贫的投入力度。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最低收入保障制度等。
第三,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创建利益代表机制。在中国,农民人口多而分散,组织化程度低,缺乏共同利益的驱动,以至农民利益常常存在丧失和被侵蚀的现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创建农民的利益代表主体,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保护农民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在农业补贴过程中创建农民的利益代表主体,搭建农民与国家之间的中间桥梁,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改变广大农民在利益博弈和政策博弈中的劣势地位;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信息交流,降低补贴制度运行的成本,提高补贴的效率。在农业补贴中,中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法律上保证农业行业组织开展活动,在立法上赋予农业行业组织一定的法律地位,明确行业组织的性质、业务范围,给予农业行业组织必要的经营、民事主体资格,并应在补贴制度中将行业组织作为农业补贴的受益主体,充分发挥其在农业补贴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加大补贴力度,拓宽资源梁道。中国的农业补贴对于扶持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相对于弱势的农业产业来说仍远远不足,因此需要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增加农业补贴资金的绝对量,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促进农村的全面发展。同时,财政转移的力度要严格限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以保证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权益。此外,针对中国农业补贴资金来源单一的状况,目前应采取措施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可以通过立法逐渐引导一些社会团体、组织和企业等参与到农业补贴中来,给予它们相关政策上的优惠,充分发挥它们在补贴中的积极作用。还可以将财政补贴和银行信贷支持结合起来,积极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为广大农户提供信贷支持。
第五,尽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为此,要建立科学、完备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并逐步改变农产品无标生产、无标上市和无标流通的状态。健全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能力,逐步与国际接轨。建立农产品检验检疫制度,把好进口农产品检验检疫关,增加检疫范围,合理提高检疫技术标准和收费标准,建立疫病风险补贴基金。#p#分页标题#e#
第六,尽快完善对农业补贴的保险制度。重视农业保险的补贴,降低农业风险。首先,建立农业灾害补助应急机制。要围绕灾后重建、灾后生产、灾后农民生活救济等内容,抓紧制定完善的农业灾害救济办法,确保灾情发生后能够迅速发挥作用,起到保障功能。其次,建立农村特困家庭补贴制度。该制度主要是针对缺乏劳动力而导致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如农村五保户、失去父母的小孩等,以帮助他们维持生存和教育需要。最后,建立补贴性农业保险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宏观调控手段。在确定政府补贴性农业保险政策的基础上,设计一套政策支持型的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并组建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政府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进行补贴,同时承担入保农户的部分保费,逐步建立农民收入风险保障机制。
第七,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重视对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补贴,加强以水利建设、农村道路建设等为核心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这一措施,一方面间接地减少了农民用于生产农产品的成本支出,增加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又可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从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针对中国人多地少、人均农业资源匮乏、农户生产规模较小、农村基础设施薄弱等特点,继续把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这不仅可以有效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势,而且也符合农业的多边贸易规则。
总之,农业补贴问题不可能仅在农业补贴本身的范围内得到解决,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传统体制下形成的不利于农业发展的资源分配格局。因此,不能仅仅在农业补贴内部做文章,或者依靠政府经常变化的优惠,而必须建立一个保障政策实施的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使农业能够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在竞争中又能得到国家的支持与保护。我们也希望通过对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国际立场与行动选择的分析,提出一套新的发展思路,共同促进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
注释:
[1]WTOAgriculture Negotiations: The Issues, and Where We Are Now, updated 1 December 2004,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 e/agric, e/agnegs bkgrnd e.doc, September 9, 2006.
[2]Framework for Establishing Modalities in Agriculture, WTO Doc. JOB(03)/150/Rev. 2, Annex A, 13 September,2003.
[3]Preparations for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Ministerial Conference: Draft Cancun Ministerial Text, SecondRevision, WTO Doc. JOB(03)/150/Rev. 2, 13 September 2003, para.4.#p#分页标题#e#
[4]Doha Work Programmed, Decision Adopted by the General Council on 1 August 2004, WTO Doc.WT/L/579, 2August 2004.
[5]Giovanni Anania, Jean-Christophe Bureau, "The Negotiations on Agriculture in the Doha Development AgendaRound: Current Status and Future Prospects", European Review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Vol. 32(4), 2005,p.542.
[6]刘昌黎:《WTO谈判冻结及其影响》,载《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6年第l1期。
[7]WTO News: "Larry: `We Have Resumed Negotiations Fully across the Board ", February 7, 2007,http://www.wto.org/english/news e/news07 e/go dg stat 7feb07 e.htm, February 30, 2007.
[8]戴利兵:《WTO农业协议对中国农业的影响》,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8期。
[9]生存权与发展权是第三代人权,关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在农业补贴领域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对规则的重新拟定,以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与发展利益为基本考量,实现从差异性权利义务到互补性权利义务、从互补性权利义务到互补性制度规则的转变。
[10]在国际社会中,任何国际经济法主体具备人格平等与权利平等,但规则与机会则不一定平等,这将直接导致国际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的不平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平等不仅仅在于国际社会成员与国内社会主体的人格与权利平等,更重要的围绕生存权与发展权所进行的制度设计,弥补规则与机会的不平等。
[11]程国强,崔卫杰:《WTO新一轮农产品关税谈判研究》,载《经济研究参考》2006年第24期,第2-24页。
[12]刘力,蒙慧著:《WTO与中国农业发展对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13]根据《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的解释,“制度”一般是在以下三种意义上使用的:一是诸如遗产继承等人为制定的行为方式;二是像法律等用来指导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三是例如风俗、习惯等反映人们的基本需要、行为和价值观念等文化生活中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主导性规则。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G.C.Merriam Co,1976,p.1171.
[14][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0页。
[15][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47页。
[16][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世界法的三个挑战》,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p#分页标题#e#
[17][英]哈耶克:《自山秩序原理(上册)》,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93页。
[18]徐泉:《国家经济主权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19]陈安:《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从万隆、多哈、坎昆到香港》,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85-103页。
[20]西方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公共财政是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财政,矫正市场缺陷和失灵是它存在的必要性。农村公共财政的体系分为向外倾斜、自我平衡和向内倾斜三种。
[2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页。
[22]李长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23]徐显明:《人权的体系与分类》,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
[24]法学视角而言,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身能力和社会原因等方面的障碍而不能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予以制度倾斜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社会群体。法学上的“人”是由种种权力和义务构成的抽象综合体,参见钱大军,王哲:《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5期。
[25]应飞虎:《权力倾斜性配置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第3期。
[26]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7页。
[27]陈卫红:《WTO规制下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重新定位》,载《江海学刊》,2001年,第6期。
[28]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29]根据WTO国内支持“微量允许标准”条款,中国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与补贴还有一定的调节空间。应充分利用这一有利的条件,对那些竞争性农产品建立灵敏度高以及高效的价格支持体系。需要在支持结构及补贴目标上则需作较大的改革。应通过调整农产品价格支持目标、支持重点,深化农产品流通体系改革,逐步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
[30]刘双舟:《WTO 知识解读及应对措施——农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
[31]“白箱”是作者博士论文的一部分,限于篇幅,“白箱”补贴具体规则的制定及实施方案,需要大家共同进行探索。#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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