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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农业补贴的合法性研究

时间:2008-08-25 点击:
[摘 要] 尽管1995年开始实施的WTO《农业协定》已将农业生产与贸易置于多边贸易规则的控制之下,然而《农业协定》在实施过程中却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发达国家总体上已有很高的农业补贴水平却只承诺轻微地降低,仍可继续提供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先前就维持很低的补贴水平却不能增加,还要进行限制。这使得得到大量补贴的发达国家农产品充斥市场,而发展中国家小农民的生计却大受打击。国际农产品贸易体制究竟出了什么问题?为此,本文从合法性的角度对WTO农业补贴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新一轮的农业谈判作出展望。
关键词:WTO,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合法性
一、农业补贴合法性概述
(一)农业补贴合法性的概念
1、补贴的概念
WTO的法律框架中,有关补贴的规定主要见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与《农业协定》。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如果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且因此授予了利益,则可认定存在补贴。虽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原则规定都适用于农业部门,但该协定并未就农业方面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作专门的详细规定,且在多处明确把农业领域的补贴排除在其具体规制之外。[1]可见,由于农业部门的特殊性,在WTO框架下,有关农业补贴的问题主要由《农业协定》来规定。这点在《农业协定》条文中也可找到依据。《农业协定》第21.1条规定:“GATT1994年和《WTO协定》附件1A所列其他多边贸易协定的规定应在遵守本协定规定的前提下适用。”意即,如果《农业协定》与WTO其他协定发生冲突,《农业协定》具有优先权。但因《农业协定》未对“农业补贴”直接下定义,而是通过规定农业补贴的具体种类来对其作界定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关于“补贴”的定义对于“农业补贴”仍然适用。
2、合法性的概念
合法性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且在不同历史时期又不断变化的概念。从其概念发展历程看,合法性已从古代的神治和中世纪的人神共治发展到现代的以人文精神为基础的法治阶段。单纯的“合法律性”仅仅是“合法性”的形式意义,而其实质意义还应包含合理性的价值判断。而国际制度也应该具有所有“法”的最终目的,即应以正义为基础。[2]也就是说国际制度的合法性也不应该只求其形式合法性,而应同时追求其实质合法性。我们在判断WTO相关制度的合法性时也同样需要遵循这一点。#p#分页标题#e#
(二)农业补贴的种类
1、国内支持
《农业协定》[3]按照是否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将国内支持分为两大类:
(1)要求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
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国内支持措施被称为“黄箱”措施,协定要求各成员方对这类措施作出减让承诺。
(2)可免除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
①“绿箱”措施,即“没有或只有极小的贸易扭曲作用,或对生产没有或只有极小的影响”[4] 的国内支持措施。②“发展箱”措施。协定第6.2条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为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而采取的援助措施可免除在其他情况下本应适用的削减承诺。③“蓝箱”措施。它是价格支持的特例,是指政府为限制生产数量而对农业生产者给予的直接支付。[5]④“微量”支持措施。它是国内支持削减的例外,是各成员方实施的国内支持的上限,超过上限的支持必须削减,低于上限的支持即“微量”支持则可免除削减。[6]
2、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视出口实绩而给予的补贴。与国内支持相比,出口补贴对贸易的扭曲更加直接、更加严重。协定仍然允许存在出口补贴,但各成员方出口补贴产品的数量和预算支出要求受逐步削减承诺的约束。
二、WTO认定农业补贴合法性的具体标准
WTO认定农业补贴合法性的具体标准主要见于《农业协定》针对前述几类农业补贴向各成员方作出的要求,即各成员方对于相关农业补贴的具体承诺。协定第二部分(即第3条)规定将减让和承诺归并,任何成员方的减让表第四部分[7]中列出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承诺,构成限制补贴的承诺义务。
(一)国内支持承诺
有关国内支持的承诺主要是对于“黄箱”措施所作的削减承诺。“黄箱”措施补贴每年的价值加在一起被称为综合支持总量。各国最初的综合支持量是根据1986年至1988年期间(以下简称为“基期”)所给予的支持计算的,这构成了减让表所包含的削减承诺的起点。承诺以每年和最终约束承诺水平表示,列出实施期内和实施期后可以提供的最大综合支持量。如前所述,微量水平限度内的补贴不必计入综合支持总量中,可免除减让。而超过此水平的补贴,根据《确定改革计划下具体约束承诺的模式》(以下简称“《模式》”)[8]的要求和各国减让表中的承诺,发达国家成员需要在自1995年开始的六年时间内(即1995-2000年)将基期综合支持量削减20%,发展中国家成员需要在自1995年开始的十年时间内(即1995-2004年)将基期综合支持量削减13.3%(发达国家成员削减比例的2/3),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如果有综合总量支持一定要对其加以约束,但不要求削减。[9]#p#分页标题#e#
(二)出口补贴承诺
《农业协定》关于出口补贴的纪律主要体现在第8条、第3.3条和第10.1条。根据这几条规定,协定将农产品分为两类——减让表第四部分第2节[10]中列明的农产品和减让表第四部分第2节中未列明的农产品;出口补贴也分为两类——协定第9.1条所列的六类出口补贴和除此之外的出口补贴。对于不同的农产品和出口补贴所要求的纪律是不同的:第9.1条所列的出口补贴要求只能向减让表第四部分第2节中列明的农产品提供,而不能向未列明的产品提供,同时要受削减承诺的约束;而第9.1条未列的出口补贴可以向所有农产品提供且理论上不受削减承诺的约束,但此类出口补贴不得以产生或威胁导致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方式实施。
在具体削减指标方面,根据《模式》的要求和各国减让表中的承诺,发达国家成员方应在实施期(1995-2000年)内将减让表中所列的每一种或每一组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预算支出在1986-1990年基期水平基础上削减36%(第一年至少削减6%,其余各年均等削减);[11]同时将得益于出口补贴的上述每一种或每一组农产品的数量在基期水平基础上削减21%(第一年至少削减3.5%,其余各年均等削减)。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相应削减比例为发达国家成员方的2/3(即24%和14%),实施期为十年(1995-2004年)。最不发达国家则可继续维持基期出口补贴水平,免于削减。[12]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基期内未接受出口补贴的农产品,今后也不得再提供第9.1条所列的出口补贴。
三、WTO农业补贴合法性认定标准分析
(一)WTO认定标准的积极作用
1、《农业协定》将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法律规制,奠定了WTO农产品贸易体制的基础。
2、《农业协定》就农产品国内支持确立了全面的具有直接约束力的规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一大突破。同时对进口限制、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三者加以规制可以使有关三类措施的规则和承诺之间相互钳制,起到多重保障作用。
3、《农业协定》使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削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协定对于出口补贴削减实行的是出口补贴预算支出水平和受补贴产品数量水平的双重承诺模式,使各成员方根据相关产品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调整出口补贴水平的空间受到较大的限制。
(二)WTO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1、国内支持标准存在的问题
(1)“黄箱”支持标准的问题
首先,各成员方选择1986-1988年基期综合支持总量作为国内支持的削减基准,这就包含了相当大的水分。一方面,1986-1988年间世界农产品价格偏低,国内支持价格与外部参考价格之间的差额扩大,作为削减基数的综合支持总量也就水涨船高。另一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不少国家已着手进行国内农业政策改革,并逐步削减国内支持水平,到协定生效时,这些国家的实际国内支持水平已远远低于基期水平。这样,各国就不用耗费太大努力就能完成国内支持的削减要求。一些OECD国家甚至1995年的综合支持总量就已低于其在2000年的国内支持承诺水平。[13]其次,由于标准中综合支持总量的削减是针对各类农产品的平均削减幅度而言的,各成员方在平均削减幅度达到要求的前提下,仍可以自行调整其所削减的产品项目,即可以通过对其他一些不敏感部门较大比例的削减,来缓减对最敏感部门的削减。#p#分页标题#e#
(2)“绿箱”支持标准的问题
根据协定,“绿箱”支持的底线在于对农产品生产和贸易无或只有最小限度的扭曲作用。由于任何国内支持几乎不可能是完全中性的,因此,关键只是在于扭曲作用的大小而已。然而,对于何为“最小限度”的扭曲作用,协定并未规定任何衡量标准,由此难免导致“绿箱”支持的范围过宽,甚至出现各国以具有同样扭曲作用的“绿箱”支持取代其他支持的现象。事实上,“绿箱”支持与“黄箱”支持一样会对农产品的生产和贸易产生影响:没有价格支持,虽然农民的销售价比生产成本低很多,但他们通过直接支付等绿箱补贴同样可盈利。而且,由于补贴农民能以低于世界销售价的价格销售产品,出口价格更有竞争力。通过绿箱支持,补贴的效果可能没有黄箱支持那么明显,但它却使一个国家不会有违反协定的嫌疑,因为所看到的是没有采取扭曲价格的补贴。而其效果与市场扭曲型的补贴却没有两样,让务农有利可图,还可让农民在即使没有出口补贴的情况下将产品“倾销”到别国。由此看来,绿箱支持应该说更是扭曲了市场。
(3)“蓝箱”支持标准的问题
首先,协定没有对“蓝箱”支持中固定面积、产量和头数的水平进行限制,而对接受生产补贴设定产量门槛还可能诱发农业生产者多生产,与控制过剩生产的目标反而背道而驰。其次,协定规定的“蓝箱”措施的条件中按固定面积和产量或固定的牲畜头数给予支付是为了避免此类支付与当前或今后的产量挂钩,而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支付则旨在控制支付总量,但上述条件并非累加适用而是可以选择的,因此仍无法避免“蓝箱”措施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明显的扭曲效应。在“蓝箱”支持下,各国政府不但可将从事生产作为给予支付的条件,甚至还可在一定程度内将支付数额与产量直接挂钩——只要支付所涉及的产量不超过基期生产水平的85%。
2、出口补贴标准存在的问题
对于出口补贴的减让标准,《模式》使用了“每一种或每一组农产品”的表达方式,因而,一成员方在执行削减承诺时,既可选择将每一种列表产品的出口补贴水平削减,也可把所有列表产品归入若干产品组,并对每组的总体补贴水平削减,而至于产品组内每一产品的具体削减比例则可根据需要进行分配,如对敏感产品进行小比例的削减,而对次要产品进行大比例的削减。
协定还对出口补贴削减承诺的执行留有变通余地,使出口补贴的削减效果打了折扣:其一,作为欧美在《布莱尔宫协议Ⅱ》中达成的妥协之一,《模式》允许各国在确定相关产品的出口补贴数量削减承诺时以1991-1992年的年度平均受补贴产品数量作为基准水平——如该水平高于1986-1990年基期的数量水平。这一安排主要是为欧共体量身定做的,在1986-1990年后,欧共体小麦和牛肉等产品的库存大量堆积,接受出口补贴的产品数量继续增加。这一变化虽未动摇实施期末21%的削减比例,但对于实施期内受补贴产品的绝对数量还是有影响的。其二,协定“后阶段灵活性”的规定给各国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调整出口补贴水平提供了便利。#p#分页标题#e#
(三)WTO认定标准的合法性分析
就形式合法性而言,《农业协定》是由各成员方签署同意后才得以生效的,因而其所确认的有关农业补贴合法性的认定标准自然具备形式合法性。因此,在此主要讨论WTO认定标准的实质合法性问题。
1、《农业协定》的预期目标
《农业协定》前言中写道:“忆及它们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时所议定的长期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并应通过支持和保护承诺的谈判及建立增强的和更行之有效的GATT规则和纪律发动改革进程’”;“注意到应以公平的方式在所有成员之间作出改革计划下的承诺,并注意到非贸易关注,包括粮食安全和保护环境的需要,注意到各方一致同意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谈判的组成部分,同时考虑改革计划的实施可能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产生的消极影响”。[14]可见,协定的预期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农产品贸易体制,这也是其所确立的农业补贴认定标准的实质合法性目标所在。
2、《农业协定》的不平衡性
《农业协定》是欧美等农业贸易大国或集团之间斗争和妥协的结果,因而其条款明显带有维护大国利益的倾向性,对发达国家成员方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实行的是双重标准。
(1)国内支持标准的不平衡性
发达国家的国内农业支持是世界农产品贸易扭曲的主要根源,然而,在规范国内支持行为时,协定的分类管理模式却为发达国家保留了充裕的支持空间。首先,在贸易扭曲效应最明显的“黄箱”支持方面,协定允许基期综合支持总量超过微量支持水平的成员方继续提供“黄箱”支持(只是要遵守削减承诺),而其他成员方的“黄箱”支持只能以微量水平为限。由于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不存在基期综合支持总量或总量低于微量水平,因此,“黄箱”支持纪律事实上构成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单方面限制。其次,在欧美操纵下,协定将限产计划下给予的直接支付划入免于削减的“蓝箱”支持,从而使欧共体的补偿支付计划和美国的差额补贴计划得以豁免。“蓝箱”支持虽然在法律上对所有WTO成员方开放,但因发展中国家多数面临农业生产不足的问题,尚未达到“限产”的地步,因而其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并无太大实际意义。最后,“绿箱”支持的标准不够严格,范围过宽,不断面临被滥用的危险。据统计,1986-1998年间OECD国家的年均国内农业支持总量为3020.78亿美元,而1999-2001年间则达到了3295.64亿美元。[15]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既无法有效利用“黄箱”支持和“蓝箱”支持,也缺乏足够财力去填充“绿箱”支持。#p#分页标题#e#
(2)出口补贴标准的不平衡性
根据协定关于出口补贴的纪律,凡在基期内未对农产品提供出口补贴者,今后也不得对农产品进行出口补贴;凡在基期内已对农产品提供出口补贴者,今后可继续进行相关出口补贴,只不过补贴支出和受补贴产品的数量要作一定比例的削减。由于在基期内对农产品提供出口补贴的多为发达国家,因此该纪律的潜台词很明显:发达国家只要履行削减承诺,可以继续对农产品提供出口补贴,而发展中国家则不得进行出口补贴(极个别例外)。事实上,协定生效时,有资格对农产品提供出口补贴并在减让表中列出削减承诺的成员方只有25个,1995-1999年间WTO成员方的农产品出口补贴支出总额约为330亿美元,其中欧共体、瑞士、美国、挪威四个成员方的农产品出口补贴支出额就达327亿美元,占支出总额的98.9%。[16]基于财力的悬殊,发展中国家在出口补贴方面原本就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如今提供出口补贴的权利还受到限制,这无异于雪上加霜。
为保障发达国家在农业补贴领域的特权,协定还精心设计了“和平条款”[17],使符合协定要求的农业补贴措施在不同程度上免于被征收反补贴税,以及免于“违约之诉”和“非违约之诉”。发达国家作为农业补贴的主力军,在擦亮了“进攻之矛”的同时,却要求发展中国家撤除“防守之盾”,协定的不平衡性昭然若揭。虽然协定在实施期限、削减比例等细节上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些无关痛痒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但就整体而言,协定不折不扣地体现了发达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3、《农业协定》的运行未达预期目标
(1)各国国内支持承诺的执行情况
由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农业支持措施属于不需削减的“绿箱”支持的范围,因而,对于《农业协定》国内支持承诺的执行情况,主要考察发达国家的情况。下表是几个主要贸易国家国内支持承诺执行的情况,其显示各国的AMS削减承诺均提前完成,但同时各国的“绿箱”支持力度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18]
国家基期AMS         期末AMS         现行AMSa       基期绿箱支持额       现行绿箱支持额a    绿箱支持增长率b
美国 238.80      191.00      62.38        240.98      512.49      112.7#p#分页标题#e#
欧盟 923.90      769.03      571.20      103.40      247.95      139.8
日本 354.72      283.78      244.00      161.92      257.90      59.3
韩国 29.86        23.89        20.17        22.40        44.60        99.1
加拿大      41.60        33.32        4.52 12.94        14.56        12.5
澳大利亚 7.86 6.29 0.73 6.87 8.01 16.6
从特定产品支持的执行情况来看,[19]1996年欧盟对大部分谷物类产品的国内支持削减幅度较大,但加强了大米的保护力度。美国1995年增加了对花生和食糖的国内支持量,但对其他特定产品的削减幅度大大超过了20%的平均水平,这样最终使美国提前完成了国内支持削减义务。韩国迫于压力,对基期支持量较大的大麦、大豆、玉米等产品支持力度大幅下降,但对基期支持力度较小或没有支持的农产品支持量大幅上升。加拿大在基期对小麦的支持力度最大,在实施期内作了大幅削减;但其对畜产品和奶制品的支持幅度偏高。澳大利亚大幅削减了牛奶的生产支持力度,但却在1998年对以往零支持的猪肉提供了2.46百万美元的支持。可见,各国一方面大幅削减非敏感性农产品的支持,另一方面较少削减甚至增加敏感性农产品的支持力度,从而在既定游戏规则下以失换得,策略性地保护了本国敏感性农产品的生产。
(2)各国出口补贴承诺的执行情况
欧盟是WTO所有成员方中使用出口补贴最多的,其对小麦和粗粮的补贴额在1995-1998年间呈递增趋势,对大米的补贴程度却呈递减趋势;对肉类产品的总体补贴水平在减少,但猪肉补贴额由1997年的83.32百万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3.56亿美元。瑞士农产品出口补贴在逐年减少,各类农产品都遵守出口补贴削减承诺计划。美国多年来一直采取农产品出口信用担保计划支持农产品出口,而只对黄油、脱脂奶粉、奶酪和其他奶制品出口提供少量补贴,且遵从协定出口补贴削减承诺计划。凯恩斯集团坚决要求取消出口补贴,因而他们在出口补贴削减承诺计划实施期间,采取措施显著减少甚至取消了出口补贴。日本的贸易政策重点在农产品进口,而没有采取出口补贴政策。[20]可见,总体而言,主要农业贸易成员方基本上都执行了其出口补贴削减承诺,即使是履行承诺最困难的欧盟,尽管其个别年份突破了出口补贴承诺水平,但仍能符合协定“后阶段灵活性”的规定。#p#分页标题#e#
(3)各国农业补贴承诺执行情况原因分析
据上,各成员方基本都执行了其所作的农业补贴承诺,因而,从形式合法性即“合法律性”来说,各国农业补贴承诺的执行情况是符合协定相关规定,即具备合法性的。但实际上各国农业补贴削减承诺的执行情况如此顺利只是其表面现象,追究其深层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WTO关于农业补贴的纪律过于宽松,以致于各成员方不必付出太大的政策调整代价就能轻易“达标”。由于协定存在以上种种问题,即使其条款得到了各成员方的完全执行,与建立公平的、市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的目标还是相去甚远,因而很难讲各国农业协定削减承诺的执行情况具备实质合法性。好在《农业协定》只是一个过渡性的协定,只是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改革的一个开端,当初的缔约方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在协定第20条作了有关“改革进程的继续”的规定,以期通过新一轮的农业谈判对上述问题加以改革完善。
《农业协定》第20条下的谈判于2000年3月正式启动,但没有实质性进展。2002年2月WTO又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谈判。多哈谈判的过程也是困难重重,期间几次陷入僵局甚至被宣布“中止”,后经各国努力重启谈判,但重启之后仍是一波多折,直到现在尚无明确结果。展望多哈回合谈判的发展,虽然其具体结果无法预料,但新一轮农业谈判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相比以往的谈判,发展中国家更积极的参与其中。广大发展中国家基于共同的利益组成若干谈判集团,至少打破了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主导、操纵谈判的局面。并且,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认识到:进行贸易时遵守国际规则的重要性以及积极参与新组织的事务和管理国际贸易的新规则的制定对保护贸易利益的必要性。这与把注意力集中在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特殊规则和例外待遇正好相反。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多边贸易谈判的格局,从而为实现一个更为公平和发展导向的谈判结果创造了有利条件。相信WTO框架下的农业补贴制度将更加接近“合法性”的目标。
 
注释:
 [1]见《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1、5、7.1条。
 [2]当然,不同的个人和不同的利益集团关于人类正义的问题仍有着大相径庭的不同认识,寻找共同的、普遍有效的关于正义问题的共识,依然是一个遥远的人类学与伦理学的目标。鉴于篇幅原因,本文对此不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3]以下不特指的“协定”即指《农业协定》。#p#分页标题#e#
 [4]《农业协定》附件2第1款。
 [5]见《农业协定》第6.5条(a)项。
 [6]见《农业协定》第6.4条。
 [7]减让表是在关贸总协定下各成员方达成的官方的补贴减让承诺表和关税约束表。其中减让表的第四部分是有关限制农产品补贴的承诺。
 [8]Modaliti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fic Binding Commitments under the Reform Programme, Note by the Chair of the Market Access Group, 20 December 1993, MTN. GNG/MA/W/24, at http://www.wto.org/gatt_docs/english/sulpdf/92150087.pdf.《模式》规定了在《农业协定》中未规定的有关具体削减比例、基期水平的确定以及削减的计算等重要事项,《模式》本身不是《农业协定》的组成部分,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根据《模式》确定的具体承诺作为减让表的一部分却构成各国在WTO中的法律义务。
   [9]Modaliti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fic Binding Commitments under the Reform Programme, supra note, para. 8, 15, 16.
   [10]减让表第四部分第2节是有关出口补贴预算支出和数量削减的承诺。
 [11]《农业协定》第9.2条(b)项作了“后阶段灵活性(Downstream Flexibility)”规定,允许在履行削减承诺的第2至5年中,在各年之间可以有一些浮动,一成员某一特定年份出口补贴的预算支出和产品数量可以小幅度超过减让表所列的限度,但该成员必须在整个实施期内履行全部承诺。
 [12]Modaliti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fic Binding Commitments under the Reform Programme, supra note, Annex 8, para. 5.
 [13]Daniel A. Sumner & Stefan Tangermann, International Trade Policy and Negotiations, at http://aic.ucdavis.edu/research1/Trade.pdf.
 [14]摘自《农业协定》前言,见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15]OECD, Agricultural Policies in OECD Countries: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2002, OECD, 2002, p. 49.
 [16]OECD, Supra note, p. 49.
 [17]见《农业协定》第13条。为避免WTO成员直接因农业补贴方面的争端而单方面采取报复或反报复措施并形成贸易战,该条款规定了各成员的适当克制义务,即在某成员采取有关的国内支持措施时,其他成员应保持适当的克制,因此该条款又被称为“和平条款”。
 [18]表中数据来源:彭廷军,徐赟,程国强:《调节农业支持度——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执行情况评介》,载于《国际贸易》2001年第3期,第9-11页。a欧盟、加拿大为1996年数据,美国、日本为1997年数据,韩国、澳大利亚为1998年数据;b增长率=(现行绿箱支持额-基期绿箱支持额)/基期绿箱支持额×100%。单位:亿美元,%。#p#分页标题#e#
 [19]本段数据均出自彭廷军,徐赟,程国强:《调节农业支持度——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执行情况评介》,载于《国际贸易》2001年第3期,第9-11页。
 [20]本段内容涉及的数据详见彭廷军,徐赟,程国强:前注,第12-14页。
 
参考文献
1.      祁春节主编:《WTO农业相关规则详解》,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
2.      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      吴小鹏编著:《国外的农业出口补贴》,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年版。
4.      吴强著:《WTO框架下农产品贸易争端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版。
5.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索必成,胡盈之译:《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9.    Doha Work Programme: Draft General Council Decision of 31 July 2004, WT/GC/W/535 (04-3292),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da_e/ddadraft_31jul04c1_e.doc.
20.    WTO, WTO Agriculture Negotiations: The Issues, and Where We Are,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gric_e/agnegs_bkgrnd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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