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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特点及其启示

时间:2008-08-16 点击:
【摘要】表现为主要贸易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日本)国内法规制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当今国际贸易自由化最严重的障碍,我国又是其中最大的受害者。美国和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在规制体制、规制手段、规制目标以及规制战略上均各具特色,形成了严密、系统且极具实效的国内法规制网络。相比较而言,我国现行规制从宏观定位、体系架构到具体规制手段、内容方面都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和实质性缺陷,函待修正。与此同时,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当对在技术性贸易壁垒领域内与发达国家之间对抗的长期性和艰难性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并及早采取应对策略。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国际标准,国内标准
最新研究数据显示,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占各种壁垒总和的80 % 左右;【1】仅就中国而言,中国加入WTO以来所遭遇的贸易壁垒中,80 %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国目前每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出口额仅占全国出口额的1 %左右,而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出口额已经超过25 %。【2】实际上,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已经取代反倾销成为横亘于当今贸易自由化前进道路中的最大障碍,也是内含于多边贸易体制内的最大瘤疾。
当今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各国国内法规制措施,主要贸易国家此类措施的影响举足轻重。仍以中国为例,出口企业中约有70 %以上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其中,40 %来自于欧盟,27 %受美国限制,25 %受日本限制,而受其他国家和地区限制的总和只占8 %左右;从受限所造成的损失来看,欧盟、美国、日本实施此类措施给中国出口造成的损失占总损失的95 % ,其中,欧盟为41 % ,日本和美国分别占30 %和24 %。【3】尽管欧盟的影响最大,但其情况也特殊,不仅其法律规制不属于严格的国家法范畴,更为重要的是,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规制领域中,欧盟事实上较多地借助于区域组织与其成员国之间上下两个不同层级规制的组合;法律上则有效地利用了多边贸易法律规则(如WTO 规则)的例外,因而这种体制对区域同盟的借鉴意义更大。有鉴于此,本文将研究的视角定位于美、日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特点,并从中获取我国相应法律制度建设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内涵及影响差异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内涵
界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内涵需要涉及以下几个具体概念:#p#分页标题#e#
1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作为一种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属于非关税贸易壁垒范畴,与其他非关税贸易壁垒形式相比,其特质在于其坡术性”一一因其所具有的技术性(既包括实体性的技术判断标准,也包括程序性的技术环节要求)产生了对贸易的阻碍作用。由此,技术性贸易壁垒指所有客观上对国际贸易具有直接或间接阻碍作用的技术性措施。在这个意义上,“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是对此类措施的一种概括性称谓,而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即没有一个与之相对应并对此加以界定的法律条款,不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
2 .法律规制(Legal Regulation )。规制进入法律视野最初是由国家干预市场活动开始的,是经济法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规制与法律相连接,主要是基于两种缘由或情形:( l )规制手段法律化,凭借法律形式作为实行规制的手段;( 2 )规制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在前一种情况下,规制上升为法律规制;在后一种情形下,包括法律规制的各种规制都可以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换言之,法律规制能够同时扮演现制“和皱规制”的角色,存在着浦规制(“取层或多层规制”)现象。
3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规制。与其他国际贸易管制手段的法律规制一样,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规制形式也同时包括国内法形式和国际法形式两种。
概括地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内法规制主要是指上升为法律形式的技术性贸易规制,大多属于上述视制手段法律化”的范畴,即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将技术性贸易规制措施制定为法律、法规,意在更有效地规范、调整或引导相关管理部门与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技术性贸易壁垒领域,“国内法规制”比严格意义上的“国内法”的含义和渊源更为宽泛,同时包含法律上和事实上对市场主体产生约束影响的各种规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包括名为“自愿”实际上仍需予以遵守的诸多规则与标准要求。作出此种广义界定的理由在于:规制本身堤由可以制定规制和标准并致力于保证其所涵盖的领域遵守此类规制和标准的公、私机构的控制、管理、监督的综合产物”。【4】
(二)各国国内法规制对国际贸易限制的影响差异
考察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现实状况,一方面,与其他领域法律规制在不同国家间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所表现出的明显不平衡相比,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共性特征似乎表现得更为显著而且几乎涵盖了此种规制的各个主要方面:在规制目标、范围、方法以及发展的主流态势等方面都大同小异,不同的只是规制数量的多寡、规制对象的疏密、规制门槛的高低、规制方法的巧拙等程度上的差异;另一方面,笔者认为,此种程度上的差异对于国际贸易的限制来说恰恰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衡量壁垒高低的最重要指标就是所设限制的程度,限制越多、标准越严,所形成的限制自然也越大。其次,贸易地位的差别也直接影响规制产生的限制效果。尽管规制数量也是规制宽严的一个重要表征,但如今这种单纯的对比已经很难说明间题,因为:其一,各国实际的规制数目根本无法得到准确的统计;其二,至少从现有可供参考的证据WTO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TBT 协定力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勺的总通报量【5】一上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数量差别并不太大,【6】但两者的实际规制影响却相去甚远;其三,即使我们假想存在着两个具有相等规制数量甚或同样规制内容的国家或地区,但如果它们在国际贸易舞台上的地位悬殊,则其规制影响和效果在程度上就会产生天壤之别。换言之,同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由一个贸易大国实施与由一个在世界贸易中地位微不足道的发展中国家实施相比,前者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损害,无论是损害的范围还是损害程度无疑要大得多。#p#分页标题#e#
二、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特点及其启示
如果以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三个关键词技术、贸易、法律规制作为典型性国家的选择参数,美国无疑首当其冲【7】。它既是世界上头号科技大国,也是进出口贸易额最大的国家,并号称为世界上法制最健全的国度。而对于中国来说,有鉴于目前中国对美国出口的重要地位以及美国已成为中国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大国家这两个重要的事实,研究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特点更显得必要与迫切。
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体系相当完备,业已形成一个全方位、强约束、高防护的贸易市场国内法规制网络。其特点如下:
1 .分散灵活的规制体制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体制的一大特点是其分散性,表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是标准制定主体的分散性。目前,除政府标准化机构之外,尚有各种非官方标准机构400 多个,其作用和地位并不逊色于官方机构,输且在美国没有一个公共或私营机构主导标准的制定和推广。【8】其次是标准结构的分散性。不难理解,众多且分散的标准化机构带来了分散的标准结构。这里既有联邦政府制定的强制性标准,也有由私营标准机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以及企业界自己制定和采用的自愿性标准。再次是合格评定程序的分散性。美国的合格评定程序普遍采用第三方评定”的方式,即由独立实验室和测评机构等测试后,再提供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正式评定结果。其合格评定程序的主体是专门从事测试认证的独立实验室,凑国独立实验委员会”有400 多个会员,认证体系有55 种,但却没有统一的质量认证管理机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组织都可以开展质量认证工作。在这个分散的结构中,美国政府部门的作用是认定和核准各独立实验室的资格,或指定某些实验室作为本行业合格评定的特许实验室,使得这些实验室颁发的证书具有行业认证效力。【9】
美国这种分散体制的形成与其市场管理的基本理念和英美法系整体特色有关。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核心制度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对内而言,它更倚重于市场本身的力量,把管理权力分散于市场的众多主体、环节中,既防止了行政权力过于集中可能产生的种种弊端,又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在配置权力的同时形成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从而实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对外而言,它本身就可以构成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凭借其繁复多元的重重阻碍,在通过大大削弱进口产品竞争优势而有效地构筑起一道严格市场防线的同时,既形成了便于国内标准制定者和企业随时作出调整的灵活应对机制,又带动了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例如,测试认证在美国已形成一个很大的产业,每年营业额在100 亿美元以上。【10】事实上,不仅是美国,目前世界上有效运行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体制大多数都是民间主导型的。相比而言,我国目前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仍然沿用传统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模式,过分且单一地强调政府的行政管理,而忽视了在标准化体系中具有最直接利益并可发挥最大作用的市场主体的自然力量。#p#分页标题#e#
2 .料学艺术”的规制手段
与单纯的结果控制相比,环环相扣且层层推进的过程控制显然更加行之有效。基于这种认识,美国较早地实施并推广了着眼于监控产品生产、加工等市场全过程的规制手段。美国《 2002 年公众健康安全和生物恐怖活动防备与应对法案》(以下简称《 2002 年生物反恐法案力及其相配套的食品企业注册和进口食品提前通报的规制要求以及在食品产业中普遍实行的“危险分析及临界控制点”(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01 Point , HACCP )管理模式都是此种规制手段的典型例证。食品企业注册和进口食品提前通报等法规与美国所谓性物反恐”的要求相迎合,规定美国本土和对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等企业必须在食品药品管理局(F00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 FDA )登记注册,并要求进口食品及饲料到达前5 日用电子方式接受并确认申报相关的信息。未登记注册的外国食品及饲料将在入境港口遭到扣留。
HACCP 是指用于确保整个食品链过程(从食品原料的自然状态直至最终消费)安全的管理模式,涵盖份析危险”、队定临界控制点”、准用每个控制点的临界线来确立预防措施”、制定监控临界控制点的程序”、“确立在监控显示临界线未能达到时需要采取的纠正行为”、“制定用于验证系统正常运行的程序”以及健立有效的能够证明HACCP 系统的保存档案”等七项具体要求,实施从食品的原始状态到加工、装运直至消费者消费的各个环节的全方位监控管理。FDA 还特别强调,上述要求中的每一项都必须具有充分科学的知识加以支持。该管理模式1 973 年最早适用于罐头食品加工中;1995 年12 月推广至水产品,1 998 一2000 年逐步适用于所有的肉类及禽类加工;2001 一2004 年又在果蔬汁产品中加以应用。与此同时,自2001 年起,FDA 已经考虑制定法规将HACCP 确立为食品安全标准并应用于食品产业的所有领域,包括国内的和进口产品。【11】正是满足于HACCP 体系的全面性和有效性,FDA 称之为~种(确保)食品安全的艺术方法”。
笔者认为,在此值得我们关注与学习的主要不是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内容,而是其中所展示的艺术方法:过程控制与结果控制全面结合、环节与环节之间的有效承接;法规实施中的循序渐进、由点及面以及对法规出台时机的适时把握等。
相比较而言,我国相关规制方式粗糙得多,除规制技术方面的差距外,更重要的是缺乏规制的前瞻性和计划性,因而在规制体系上的零乱、规制内容上的顾此失彼也就在所难免。#p#分页标题#e#
3 .推陈出新的规制目标
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优势而不断地引入最新规制理念,可谓是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一大特色,其具体表现就是在规制目标上的翻新变化。
如果说狡恐”作为一个新的规制目标在总体上仍可以算作是“国家安全”概念内的一个法律理由的话,那么同样可能具有贸易壁垒作用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 sA800o )的引入则已经开始背离法律范围而着眼于生产者及其劳动条件、工作环境等所谓道德目标。
严格地说,sA8000 并不是美国的专利,而且就现状而言,欧洲在推行sA8000 方面走在前列,但不容忽视的是,sA800o 首先出自于美国经济优先认可委员会(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 Accreditation Agency , CEPAA )。该委员会2001 年被国际社会责任管理机构(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 , sAI )取代后,不仅实际运作条件没有什么改变,总部仍设在美国,而且其顾间委员会28 名成员中有一半来自美国,会长由美国人担任,美国成员所占的表决权份额占到近2 / 3 。【12】
在此,笔者无意考察c EPAA 当初制定sA8000 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也不想盲目地对我国学者有关sA8000 的性质究竟是渐贸易壁垒”还是“本质没错的国际通行证”这两种截然不同观点【13】加以评价,但我们无法否认也无法回避这样一些基本的事实:其一,美国等发达国家正不遗余力地试图将牡会责任”和涝工标准”纳入WTO 规则框架;【14】其二,受sA8000 标准约束的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贸易竞争的“比较优势”所在;其三,除按照sA8000 标准规范企业本身意味着成本的大大提高外,获得sA8000 体系认证也一样需要花费高昂的成本;其四,虽然sA8000 属于自愿性标准,也没有转化为150 国际标准,但其基本理念无疑已经得到了发达国家的普遍认同,更重要的是,该标准正在引起全球组织界的广泛关注。目前美国政府和欧盟乃至世界银行,有进一步推动确立公司社会责任标准的趋势。美国与越南、柬埔寨签订的贸易协定都有社会责任的条款,越南政府也因此与sAI 建立了合作关系,鼓励越南企业申请sA8000 认证。而所有这些事实都预示着:即使sA8000 或类似的所谓“企业社会责任”、组织道德水准”的设置初衷并非是人为的贸易壁垒,抑或至今及未来它们仍然保持正当、善意的追求,但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这些规制目标变化翻新并被滥用而“异化”的可能性却是毋庸置疑的,必须警惕并及早采取防范措施。
4 .高瞻远瞩的规制战略#p#分页标题#e#
考察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思路,不难发现其定位具有战略高度,最突出地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构筑自己的市场防线与突破外国技术壁垒并举;二是大力推进美国标准的国际化。与众多国家通过提高采用相关国际标准的几率(深标率”)来寻求规制合法化的做法相反,美国很少采用国际标准机构制定的标准,有些美国标准甚至与国际标准完全对立, 【15】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打算与有关国际组织相抗衡或刻意形成两种不同的标准体系。根据2000 年下半年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等出台的《国家标准战略》,其基本策略是:利用美国标准体系的优势,整合各方面资源,大力推进美国标准的国际化,使美国标准更容易被国际市场接受。【16】
国际贸易是一个由进口和出口组成的双向性流动过程,定位于制定同时发挥“限入”(限制进口)和“奖出”(奖励出口)双重功效的规制战略无疑是最佳选择。与此同时,主动推进本国标准的国际化与被动接受国际标准之间,绝对不只是过程上的差别。经济学告诉我们,标准意味着高附加值和垄断,而垄断具有超额收益。因此,前者除在现实市场中得以占尽先机外,更由此拥有了掌控未来市场得天独厚的条件;而后者在亦步亦趋的仿效和依赖中将面临着任人宰割的命运。相比而言,我国目前的标准化策略显得十分被动,突出表现就是:还在较多地强调深标率”的高低,因而在建立自己的标准体系并进一步推动其国际化方面则进展缓慢。
三、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特点及其启示
日本和美国一样,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实力还是法律、法规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均居领先地位,因而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运用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单从国家层面来看,目前日本是使中国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损失最严重的国家。如前所述,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出口造成的损失占总损失的30 % ,明显高于美国。不仅如此,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门槛之高、规制之森严亦著称于世,即使是像美国这样的世界顶级发达国家也常常为此叫苦不迭,频生诸多贸易争端,而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就更加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了。其特点如下:
1 .规制网络组合的巧妙性
在日本的规制体系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发现一条从宏观的规制体系划分到微观的规制类别选择的清晰思路:运用简单的两分法逻辑来达到规制效率和利益的最大化,其中也包括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市场。就宏观的规制体系划分而言,数个两分法的组合构成了一个严密的规制框架,如下图所示: #p#分页标题#e#
就微观的规制类别选择而言,两分法也被运用得更加淋漓尽致。以中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中药和保健食品对日出口受到的长期抑制为例:首先,日本将有药品价值的产品划分为嘴品”和“药品”两类。按照日本厚生劳动省药物局的通知,凡具有医药品效果的产品可以被认定为药品。据此,许多在中国属于保健食品的产品因其产品介绍中含有治疗或预防功能的内容,往往在销往日本时被定义为药品,必须接受日本关于药品进口和销售管理制度的严格限制。其次,日本《药物事务法》又进一步将获得认可的药品分为“一般用药品”和“医疗用药品”两类。一般用药品所占市场份额为10 % ,此类药品在普通药店有售,医院一般不经销。这类药品消费者可以自由购买,但购药费用不在医疗保险承担范围内。医疗用药品为只能在医院销售的处方药,购药费用在医疗保险范围内,市场份额达90 %。目前,中国出口至日本的中成药大多数没有被列入医疗用药品,只能作为一般用药品由患者自费购买,因而极大地影响了中成药在日本市场上的销售。同时,中药多是由动植物产品加工而成,其进口还受到日本一些不合理检验检疫措施的影响。最后,日本的检验检疫也大致两分为喻令检查”和监控检查”两种。命令检查即强制性逐批检查,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检查机构实施并出具检查报告。在得出检查报告结果前,受检产品不得通关。对于监控检查,厚生劳动省每年预先制定计划,规定监控检查的产品种类、抽样率、检查项目、检查方法等,由驻各地检疫所执行。监控结果虽然不影响通关,但如在监控检查中发现超标,检疫所将提高抽样率(通常为500 / 0 ) ,第二次发现超标后,即实行逐批命令检查。
规制体系中的两分法结构,不仅清晰地编织起一张严密的规制网络,有效地防止了规制范围上可能留下的空白或缺漏,而且从前面的实例中即可得知,两分的归类标准本身也是一种可加利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手段:食品归类于药品即可施加更严格的限制,医疗用药品界定为一般用药品就能够大大地减少消费需求,监控检查转化为命令检查则立刻可以延缓进口产品的通关速度。
相比而言,我国现有的规制体系是厦杂有余而严密不足”。以现行标准体系为例,中国标准体制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笔者认为,无需考察现实状况,仅从逻辑上看,该体制即失之周延。首先,标准是针对产品(或服务)的要求,依产品属性或类别进行划分才是适当的;其次,四级划分本身缺乏统一根据,跨行业、跨地区的现象比比皆是;再次,既然同是出自跳一技术要求的需要”,为何存在着国家和企业泣当”制定,而行业和地区呵以”制定两种不同的要求?实际上,现行的划分还不只四级,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并列的尚有“农业标准”、“能源标准”等等。这种复杂的划分不仅不能在对外防御中占上风,反而引起体制内部的内耗与混乱,并成为别国攻击我国贸易体制缺乏透明度、法制不统一的口实。#p#分页标题#e#
2 .国际标准应用的功利性
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关系很独特。一方面,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有90 %以上采用国际标准,【18】显示出两者之间的协调性;另一方面,日本又在不断地推出与国际通行标准不一致甚至相左的技术标准和法规,从而表现出两者之间的背离性。其实,这两种看似相悖的特性在本质上却是一致的,集中反映了日本对国际标准所持有的功利态度:有利则取,不利则弃。例如,日本《食品卫生法现定,食品中使用的添加物须经厚生劳动省审查,认定为指定添加物后方可使用。禁止生产和进口使用了未经审批的添加物的食品。因此,虽然部分食品添加物已被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认可并广泛应用,但因日本未将其列入获批准的食品添加物清单,含该类添加物的产品在对日出口时依然可能受阻。同样,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凡含有日本未设残留标准的农药的进口农产品,即使该种农药残留符合国际标准且对人体无害,也一律禁止在日本国内市场销售。【19】
在国际社会现实的政治经济条件下,主权利益最大化始终是各国对外交往政策的基本动机和共性追求,自然也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由此,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讳言功利并不必要,世界范围内也不存在纯粹的公正尺度。对我国而言,如前述之例,单纯强调深标率”的做法,一方面对发达国家普遍高于国际标准的产品来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但另一方面却大大地提升了本国生产者的转化成本。
3 .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与歧视性
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内容虽然表面上标榜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一视同仁,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充分利用程序环节和程序手段来实行随意的变通与变相的歧视,并以此限制贸易。在这一方面,既有普遍针对进口产品所采取的限制措施,也有专门针对中国产品而采取的歧视做法。前者如对入境农产品的检验,日本规定对不同时间进口的同种商品,每一次都要有一个检验过程,而对本国同类商品,只需一次性对生产厂家作检验就可以了;【20】后者如对中国花卉进口的检疫,日本农林水产省常常不合理地实施苛刻的检疫标准,如对不属于检疫对象的非危险性害虫也采取一经发现即销毁全部商品的做法,但当日本国内生产能力不足时,则不失时机地放宽检疫标准。笔者认为,实施中的任意与歧视虽然对进口产品的限制作用十分显著,但加以仿效却是极不明智的,它直接构成对WTO 规则的违反,必然为此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招致贸易伙伴的报复性回应,甚至可能成为多边体制的众矢之的,可谓得不偿失。#p#分页标题#e#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家的经济实力、技术水平及整体法律制度状况是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基础和决定性因素。由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当清醒并充分地认识到在该领域内与发达国家进行对抗的长期性和艰难性。一方面,发达国家在经济、技术及法律体制上的绝对优势也决定了它们在当前及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技术性贸易壁垒领域中的绝对优势:既占据了现实的壁垒阵地并处于高端,也把握着未来壁垒战场的主动权和支配权;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在构建自身法律规制体系的过程中,面临着特别的困难。可以想见,在自身生产能力不足需要依赖进口的国家和地区或者在自身产品的技术水平比其他国家还要低的情况下,或者在国内法律制度尚处于零散、混乱阶段的时候,如何可能建立起有效的规制体制?当然,这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少数的例外少数发展中国家或少数产品领域的突破,也不能由此推论“发展中国家不会或不能实施此种规制”。事实上,如前所述,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目前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此类规制措施,至少在数量上并不比发达国家少,但间题的关键在于:在付出高昂规制成本的同时,事实上,是否能够达到规制实效切实地起到限制进口并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限制的对象是谁是真正的竞争对手,还是合作伙伴甚或是自己?法律上,能否成功地通过多边贸易法律体制的检验?要解决这些间题,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注释:
 【1】参见王新:《贸易技术壁垒:后关税壁垒时代的双刃剑》,http :/ / WWW. wtolaw. gov. cn/ displayInfo. asp ? Ⅱ20021017945059176.
 【2】参见李莉:《我国政府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http :/ / finance. sina. com. cn/ g/ 20050412/ 09201508584. shtml .
 【3】参见李树《: 国外技术壁垒与我国标准化战略》《, 宏观经济研究》2004 年第9 期。
 【4】Regulation and Market s , Beyond 2000 , edited by Laura Macgregor , Tony Prosser and Charlotte Villier s , University of Glasgow2000 , p . 128.
 【5】See Tent h Annual Review of t he Implementation and Operation of t he TBT Agreement , G/ TBT/ 15 ,4 March , 2005 , Review of the Implementation and Operation of t he SPS Agreement , G/ SPS/ GEN/ 510/ Rev. 1 ,23 February , 2005.
 【6】参见夏友富等:《技术性贸易壁垒述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及产生的背景》,http :/ / WWW. shac. gov. cn/ nybzh/ bzzn/ jsbldt/t2004331_98454.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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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据有关机构统计,美国官方目前制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有五万多个,各种非官方标准机构、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也有五万多个。参见子琦编制:《〈2005 中国外贸一本通〉•国别政策篇: 美国》, ht tp :/ / WWW. ycwb. com/ gb/ content/ 2005 - 04/ 18/ content _887090. htm.
 【8】参见毛磊:《美国技术壁垒体系》,http :/ / WWW. ec. com. cn/ ec/ publish2/ article/ 200303/ 200303 - 19 - 62 - 25288. xml ? style = zhengArticle. xsl .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统一管理是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分工负责是指各部门、各地方分工管理本部门、本地方的标准化工作。
 【10】See Carol Lewis , Critical Cont rols for J uice Safety , FDA Consumer , September - October 1998 , revised May , 1999 , ht tp :/ / www.cf san. fda. gov/ ~dms/ fdjuice. html .
 【11】HACCP : A State - of - t he - Art Approach to Food Safety , http :/ / WWW. cf san. gov/ ~lrd/ bgHACCP. html .
 【12】参见李丽:《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A8000) 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研究》,http :/ / WWW. shagri. org. cn/ Read/ Veus. asp ? NewsID =881.
 【13】参见袁峰、黄育文:《SA8000 标准日益逼近中国认证费用奇贵无比》,http :/ / finance. sina. com. cn/ g/ 20040317/ 0949674726. shtml .
 【14】WTO《TBT 协定》和《SPS 协定》均以“根据国际标准”作为判断各成员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合法性的当然条件。参见《TBT 协定》第2条和《SPS 协定》第3条。
 【15】参见子琦编制:《〈2005 中国外贸一本通〉•国别政策篇: 美国》, http :/ / WWW. ycwb. com/ gb/ content/ 2005 - 04/ 18/ content _887090. htm.
 【16】参见《SA8000 基本知识解读》,http :/ / WWW. sa8000. fj. cn/ printpage. asp ? Board ID = 5 &ID = 32.
 【17】例如,2002 年7 月,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提出采纳国际标准的具体目标:到2005 年底,国内标准根据国际标准的总比例应当达到70 %,而动植物检验检疫等重要领域的比例应达到75 % - 80 %。See Report to t 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 on China’s Transitional Re2view ( G/ SPS/ 22) , http :/ / WWW. wto. org/ english/ t ratop - e/ sps - e/ SPS - e. htm.
 【18】参见李丽:《日本标准化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其给我们的启示》, http :/ / kjs. mofcom. gov. cn/ article/ 2t22/ ab/ af/ 200412/20041200314602. html .
 【1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5》,http :/ / WWW. fjietc. gov. cn/ gbmyhjtzbg. htm.#p#分页标题#e#
 【20】参见《中国标准体制》:http :/ / WWW. gbpack. com/ standard/ knowledge/ 20040512. 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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