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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的力作——评王贵国著《世界贸易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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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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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今世人瞩目,更为国人所关注。过去的一年多,内地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读物如雨后春笋般地涌出,但是,侧重于国际法的角度,具有学术底蕴和实践价值的作品并不多见。最近,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王贵国先生的专著《世界贸易组织法》,[1]堪称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的一部力作。该书共15章,涵盖了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各主要方面,可谓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小型”百科全书。
众所周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半个多世纪里,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被西方学者称为不断演变的“世界贸易体制”[2]如今已成为一个极其复杂和庞大无比的国际经济法体系,调整着全世界近一百五十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基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产生的政府间经济关系,并且,其调整范围还有扩大的趋势。由于世界组织法的特殊性,因此,以一孔之见,似乎即便在西方,能够从整体上透彻地把握该法律体系的学术专著也屈指可数。[3]令人敬佩的是,王贵国教授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在其前身《国际贸易秩序:经济、政治、法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基础上,结合大量的文献资料(尤其是“堆积如山”的争端解决报告),以细腻、丰富的笔触,描述了一幅比较完整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全景图”。蔽人孤陋寡闻,窃以为,相比内地问世同类作品,[4]王贵国教授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第一,从分析世界贸易体制演变的历史、经济和政治背景着手,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问题。王贵国教授在内地改革开放之初就赴美国留学,并开始研究当时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一独特的学术优势使他在研究目前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时,能够充分利用有关关税与贸易协定的历史资料,深入浅出地阐述该法律制度方方面面的来龙去脉。比如,他引用了1941年美国副国务卿威尔斯的《战后商业政策》演讲以及1945年美国总统向国会递交的《贸易法案报告》等,论证了战后国际经济合作与维护世界和平的密切关系。这正是世界贸易体制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历史背景。20世纪上半叶两场空前未有的世界大战,其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为争在蓝天下的有限资源而不惜诉诸武力。战后以美国为主设计的世界贸易体制,固然曾有“富人俱乐部”(意即发达国家协调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的体制性安排)之称,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该体制对于缓和各国和各地区间的经济贸易摩擦,减少政治冲突,起到了“减压阀”的作用。应该说,世界贸易体制的历史作风及其政治内涵,早已成为政界、商界和学界的共识。然而,王贵国教授在《世界贸易体制》中融历史与现实于一体,对其论述的几乎每一个法律制度,加货物贸易制度、服务贸易制度、争端解决机制、农产品贸易、纺织品贸易、补贴与反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非关税壁垒、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均能比较系统地追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期的实践或谈判的过程,其依据材料之翔实,运用之自如,足以见其研究之功底。 第二,努力将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文本解读与争端解决报告的法律解释相结合,深入剖析这一恰似“迷宫般”的庞杂法律体系。任何一位学者全面研究世界贸易组织法,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两项最起码,也是最艰巨的任务:其一,解读包括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1994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内的,作为“一揽子协议”的18项国际条约和若干数边协定(如《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以及数不胜数的决议、宣言等,还有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新达成的若干协议,如《信息技术协议》、《基础电信服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其二,通读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日益增多的争端解决报告,乃至必要时进一步涉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期的101项专家组报告。[5]对于致力于研究第一手资料的中国学者而言,还必须自己沉下心来,“啃”西方(英文、或法文或西班牙)文本和报告。但是,对于内地最早获得联合国培训与科研研究所奖学金留美,并取得耶鲁大学法哲学博士,后又在香港城市大学长期任教的王贵国教授来说,语言障碍自然不复存在,而且,积作者20年对于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之研究,上述两项任务的完成相对容易些。这一看似“如鱼得水”般的运用,实乃作者心血之结晶。 第三,立足第一手资料的研究,走学术创新之路。学术作品之价值及其生命力在于其创新的思维。王贵国教授的《世界贸易组织法》给人的鲜明印象是:充分占有研究资料,不迷信任何权威;有不少论述,博采百家,努力成一家之言。比如,据粗略的统计,全书引证的学术论著类、法律文件类和案例类文献分别为130、250、90种(项)。在分析世界贸易组织决议程序时,王贵国教授通过对各种文献,尤其是争端解决案例的深入研究,指出:“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有绝对的解释权。对此类文件解释的决议则须由成员四分之三多数通过。然而,到底哪些事项需要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予以解释,[6]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并未具体规定。实践中,解释的权力便事实上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行使。有些甚至是关系到世界贸易组织制度的基本制度的事项也是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解释。”这是符合事实的。比如在“美国虾与虾产品进口限制——上诉机构报告”中,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就对《争端解决程序谅解》第13条关于专家组寻求信息权款项,作出了具有立法性质的解释,使非政府国际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与原本完全是政府间贸易争端的程序。在谈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时,基于对大量案例的研究,王贵国教授认为,在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下,国际条约的具体规定在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便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导向的特点。而另外一项没有宣之于口的特点是普通法的影响。这也是符合事实的,因为在实践中,先前的争端解决报告(尤其是上诉报告)越来越具有判例的指导意义,尽管这不是判例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王贵国教授通过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委员组成的分析,一针见血地指出:“美欧、欧盟和日本之所以坚持自行指定上诉机构委员的权力就是为了保证其参与作出决定的机会和权力。这恰恰说明国籍与上诉机构委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非毫无关系。”[7]这一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却成为事实的制度性安排,可以说是世界贸易组织中最能体现经济强权的地方之一。《世界贸易组织法》一书中,类似富有洞察力的鲜明观点很多。在此不一一赘述。 诚如王贵国教授自序所言:“不言而喻,世界贸易组织法是当今世界最复杂的多边制度。对之作出全面、准确的评述实非一部著作可以毕其功,亦非作者之奢望。”应该说,《世界贸易组织法》属于中文文献里论述相对全面的专著。不过,在准确性方面,该书还有个别值得商榷之处。比如,在谈到当初国际贸易组织(ITO)的流产时,该书认为:“一些国家曾试图在关贸总协定下设立贸易合作组织,但是由于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原因,组建贸易合作组织的设想亦告落空。尽管如此,在谈判贸易合作组织的同时,各缔约方对关贸总协定作了许多修订,这便是最初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里可能有两个表述问题,值得推敲;其一,1947年11月至1948年3月,哈瓦那会议通过宪章,拟成立,但最后流产的国际贸易组(ITO)与1955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试图成立的贸易合作组织(OIC)是两件不同的事;其二,在起草最初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该总协定是在ITO管辖之下,而后来想替代成立的OTC是在总协定之下,因此,在谈判OTC时,修改后的总协定并不是“最初的”总协定。[8]尽管在《世界贸易组织法》中,类似问题还有一些,但是,瑕不掩瑜。这部学术专著的深度和广度,令学人叹为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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