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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现象应引起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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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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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年申请量已经居世界第一。由于不需要实质审查,只要提交申请,当事人一般都会获得授权。有现象表明,把他人已经在市场上推广的产品外观申报专利,然后通过侵权诉讼打压竞争对手,或索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专利部署、恶意专利诉讼已经泛滥成灾。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魏衍亮博士告诉记者,国内法律实践中还出现了一种现象:几年的专利侵权、无效诉讼打下来,垃圾专利最终被无效掉了,但是“被告”(往往是龙头企业)的海外、国内市场却丢失殆尽,最终,中国称雄于世界的一些产业在毫无意义的专利内耗中衰落、消亡了。因此,这个问题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可以说,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已经严重威胁中国的产业安全,极大地降低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效率,深刻地歪曲了中国的知识产权法治进程。 垃圾专利严重损害企业利益 专利制度是对创新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市场机制,在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该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客体应当是有用物品的装饰性或者美学外表方面的设计,不能是唯一性的结构设计,更不能是功能性设计。著名法官程永顺先生曾指出,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中,专利最后被宣告无效的比例超过了55%。但是,由于没有采取在先使用、在先发表实施证据链固定和囤积,大量垃圾专利很难被宣告无效。尽管这些垃圾专利技术含量很低,有些甚至属于“公知”“公用”的行业标准,可一旦围绕这些专利的维权行动被启动,大批企业就会受到干扰。从目前的形势看,抢注垃圾专利,并就垃圾专利实施维权行动的专利滥用活动已经严重威胁我国的产业安全。魏衍亮博士认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损害中国企业的利益,干扰了中国的法治进程,我国企业和政府急需推行新的知识产权战略,以对抗这些滥用行为。 许多事实表明,个别企业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可能损害龙头企业的利益,也可能威胁整个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对成千上万的下游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魏衍亮博士向记者谈起了不久前发生的一场围绕“中国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他说,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垃圾专利,这还需要主管机关、法院来裁定,但这一纠纷的出现,充分暴露了我国专利法领域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成熟的地方。同时,这一现象也警示我国企业,应尽快熟悉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范,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据了解,近几年,我国类似的案件已经发生很多起。涉案的专利大多数已经被宣告无效。但是,很多被告人的海外客户都已经流失,在专利被宣告无效前所支付的和解赔偿金等也已经无法索回。相反,垃圾专利的持有人大都获得了不菲的不正当利益。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很多个人发明人围绕武器、宇宙飞船、飞机、车辆、家用电器、中药、食品、建筑产品与方法等抢注了很多缺乏技术禀赋、缺乏可实施性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有些人甚至在准备控告一大批著名的外国企业。由于我国专利权人没有在国外部署核心专利,从而在世界主要市场封堵、威慑国外企业,一旦启动大量的诉讼程序,很多国外著名企业将把代工基地和研发中心从中国迁移。到其他国家。这类诉讼可能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投资环境。 企业深受专利滥用之苦 相信许多人还记得,几年前曾围绕DVD产品的知识产权发生了一场贸易战,从飞利浦在欧洲对中国两家小企业的DVD产品申请海关扣货以来,短短5年内,已经有30多家国外企业到中国收取DVD专利费。飞利浦为首的3C联盟在消灭中国DVD本土产业方面发挥了示范作用。可以说,中国的DVD生产企业在DVD产品知识产权纠纷中,深受专利滥用之苦。当时,中国本土DVD企业全部是进口零部件组装整机的最下游"制造"企业,它们的整机产量占了全世界的80%以上。不对零部件厂商征收专利费而仅仅要求整机企业负担全部专利费,或者已经对零部件厂商征收专利费以后继续对整机企业索取专利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和ViaLicensing等专利联合许可公司不同,DVD3C、DVD6C联盟都并没有出具专利必要性评估报告。ViaLicensing等专利联合许可公司要对每个申请加入专利联合许可协议的专利实施外聘专家的必要性评估制度,以审查相关专利对联合许可协议保护的技术标准是否为必要技术。有些专利的必要性评估费用高达数万美元,少的也高达数千美元。专利池管理人需公示全部的必要性评估报告,以表明其对被许可人承担了诚实、公信的责任。但是,据业界专家介绍,DVD3C、DVD6C联盟从来没有就任何一项专利出具这种评估报告。专利有地域性,任何人在国内可以免费使用一切外国专利。专利池管理人不在评估专利池入池专利的必要性上花功夫,没有用中国专利控制DVD产业链,反而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幌子,在中国各级政府、各种行业协会、各类研究单位那里搞公关,搞普法,搞合作,最终竟然强迫中国公司对一个99%以上专利系外国专利的专利池负担专利费,这实际上把专利的地域性给架空了。目前,中国企业已经开始通过诉讼手段质疑3C专利池的合法性。不过,这时,大部分中国DVD企业已经倒闭了。 因此,魏衍亮博士认为,一些国家政府滥用知识产权制度,严重干扰了中国的法治进程。比如美国,它本身没有对内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利侵权、软件盗版、商标假冒等行为,在美国国内基本没有行政救济渠道。美国海关更不会主动、被动打击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美国的行政执法仅仅体现在337条款上。它历经多次修订,现在已经成为美国最重要的知识产权行政救济措施之一。按照该节规定,如果进口商品侵犯了美国国内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并对国外制造商、国外经销商、国内进口商、国内分销商等各种知识产权侵权人签发多种禁令。337条款的合法性、正当性曾经屡次受到国际社会的挑战。魏衍亮博士说,从近几年的受案分布看,该条款打压的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企业最多。中国大陆的汽车、农用机械、电池、电视、DVD芯片、MP3芯片、化工、医药、食品、文具等多个行业都已经卷入337诉讼。在对美知识产权斗争方面,日本企业走过了不应诉337诉讼、积极应诉337诉讼、大规模在美国部署专利以防止卷入337诉讼、积极用美国各种知识产权工具清洗各国竞争对手这4个阶段。我国台湾地区也走到了第3个阶段。不过,我国大陆尚处在前两个阶段的交替期间,在美国的知识产权部署力度远远落后于日本、我国台湾、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随着337诉讼的持续增加,我国大陆企业才被迫开始在美国大量部署知识产权。 重视拥有核心知识产权 大量事实表明,一个企业,如果在同行业中拥有核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在技术竞争中取得垄断地位和支配权,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商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如果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就有可能被别人侵权,把自己的专利拱手相让,失去优势。同时,如果不会运用知识产权规则,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还可能招致相应制裁,影响自身的利益。近年来,我国企业及个人对维护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因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在增加。 采访中,魏衍亮博士还向记者指出这样一个现象: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主要依赖地方行政机关。这和仰赖各级法院的西方各国有天壤之别。在司法实践中,中国专利侵权诉讼的中止制度、专利无效案件的管辖和上诉制度、法院不同审判庭对行政和民事等案件的分工制度也极具中国特色。中国法院的一些重大裁决也具有中国特色。例如,2002年底,美国耐克公司在深圳中院打赢了控告浙江银兴制衣厂等3家被告的商标侵权诉讼。该案中,耐克商标的西班牙权利人、该权利人的中国贴牌制造商、该制造商的出口代理商在中国海关被美国耐克公司成功阻击。该案在中国学术界掀起了一场围绕"超国民待遇"的大争论。在TRIPS协议下,美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没有将出口货物的盘查、扣留包含进去。美国的规则是,有侵权嫌疑的产品申请出口时,知识产权人不能要求美国海关对其加以盘查、扣留,美国海关没有这样做的义务。这对大批依靠贴牌、代工生存的中国沿海企业是一个危险的信号。该案发生后,很多国外企业开始积极到中国海关交担保后,申请扣押有知识产权侵权嫌疑的出口商品。其中,很大一部分申请人由于没有及时发起诉讼程序而丧失了担保金。但是,被申请扣货的中国企业由于延误交货期而丧失了出口机会,支付了违约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更大。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到底有否侵权则不得而知。这同样也提醒了中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我们的认识还远远不够。同时,我国企业要学会使用国外法律制度控告竞争对手,还要积极申请、购买杀手锏专利,以加入国际专利池,或者牵制其收费诉求。 专利法修改应当增加一些新条款 为了防范专利滥用,魏衍亮博士提出,我国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应当增加一些新的条款:例如,发明专利的检索、实审工作要分开。检索获得的全部参考文献必须登记到专利公报上,授权文本必须署上检索员、实审员的名字。明显属于恶意的专利部署活动在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中可以走简易程序。一旦复审委员会初步裁定申请人有专利部署方面的恶意,简易程序即立即启动。程序启动后,由计算机随机选取的、没有任何专利工作背景的社会公众组成陪审团,并由这个陪审团在1个月内作出实体性裁定。权利人在专利许可、专利诉讼方面有不合理做法的,受害人可以通过反垄断诉讼、反欺诈诉讼、不侵权之诉等实施抗衡。一旦专利无效诉讼、反垄断诉讼、反欺诈诉讼、不侵权之诉等率先启动,侵权诉讼、专利执法等案件应不予立案,而且专利许可活动应暂时中止。对于权利人通过专利滥用活动取得的不正当收益,受害人应当可以在宣告对方专利无效后,提起另一个诉讼,要求返还专利许可费、侵权赔偿金等不正当收益。对于可能损害重大产业利益的专利滥用行为,我国要允许任何人提起公益诉讼。我国要让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发达地区的某些机构获得专利无效案件的初审受理权,甚至最终裁决权。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冯晓青教授认为,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是专利制度最本质的问题。专利权人以公开自己的发明创造为代价,取得在一定时期和地域范围内独占实施该技术的权利。社会公众有权在了解该专利所划定保护范围的基础上,从事正当的商业竞争和新技术的发明创造活动。当然专利权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不能伤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专利制度如何在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把握"度",就像走平衡木,需要不断调整和探索。如果过于宽松,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将打击他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生产活动缺乏活力和动力,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文化生活陷入死气沉沉的局面。保护专利权、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刻不容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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