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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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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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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28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仍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7号和2003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据了解,2004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这是中国继新闻纸反倾销期终复审以来的第二起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件。 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聚酯薄膜,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20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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