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WTO法律制度研究 >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日欧的呋喃酚征113.2%反倾销税

时间:2008-04-17 点击:
    自二00六年二月十二日起,中国开始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征收百分之一百一十三点二的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美国FMC公司和日本农药株式会社与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上述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其承诺价格出口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十二日公布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并做出如上决定。
    据了解,该案于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公告立案,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发布初裁公告,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及实地核查,商务部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经过谈判,商务部与美国FMC公司和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