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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四年的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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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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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整整四个年头。绝大多数承诺的履行也是在这四年中完成的。四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对外贸易连创新高。加入世贸组织,认真履行加入承诺,成为促进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动力。
货物贸易 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彻底放开,是我国履行加入承诺中极为重要的一步。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对外贸易法》,放开了对外贸易经营权,规定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开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据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商务部于2004年6月25日发布了第14号部令,出台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并于7月1日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提前半年履行了关于放开外贸权的承诺。 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2005年,我国平均关税水平从加入前的15.3%逐步降低到9.9%,工业品平均关税由加入前的14.8%降低到9.3%;农产品由23.2%降到15.3%。对于绝大多数产品而言,2005年已经是我国加入时承诺的关税削减的终点。2006年,只有一小部分产品的关税还会按照加入承诺继续降低,2007年和2008年,只剩下个别产品需要按照加入承诺继续降低关税。 在非关税措施方面,加入世贸组织时,我国仍对424个税号(按8位税号计)的产品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的管理。加入以来,这些非关税措施按照加入时承诺的时间表,有的甚至早于规定的时间表,全部得以取消。目前,我国保留受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极少数产品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必须维持进口管制的产品,如易制毒化学品等。 在四年时间里,我国对粮、棉、油、糖、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的进口逐步完善了关税配额管理体制,使之符合加入承诺和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每年按时发布公告,公布年度的关税配额量、申请资格和申请程序,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除了化肥和植物油外,对其他关税配额产品,2004年是关税配额量扩大的终点。今后这些产品的进口允许量将维持在2004年的水平。 服务贸易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在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建筑、分销、法律、旅游、交通等在内的众多服务部门,修改和新制定了一系列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的法规和规章,为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机会的扩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这些法规和规章不仅体现了我在服务贸易领域所做出的市场开放的承诺,而且还包括了我国一些自主开放举措。 在具体的市场准入方面,我国银行业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时就全面开放了外汇业务。人民币业务的开放地域也逐步扩大。到2005年底,人民币业务的开放地域已经扩大到了上海、深圳、天津等25个城市,其中西安和沈阳、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和南宁比加入时承诺的时间表提前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对象也由外资企业、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扩大到了国内企业。 目前,外资银行在法规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已超过100个,市场准入的标准和程序也比加入时进一步简化。除此之外,我国还鼓励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并已经将单个外资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到20%,合计外资投资所占比例如低于25%,被入股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不发生改变。截至2005年底,外资银行在华总共设立了226家营业性机构;外资银行代表处249家。在汽车金融公司方面,已有5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获准进行筹建,其中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已开业经营。 在保险领域,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设立地域逐步扩大。到2005年底,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域和业务范围已无任何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现已可以在我国任何一个城市开设机构;外资寿险公司也可以向我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这也意味着外资保险公司已经可以在华从事全面的寿险和非寿险业务。 在华设立的外资保险机构的数量在加入以来的四年中显著增长。截至2005年10月底,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44家保险公司在华总共设立了100个营业性机构。在机构数量增加的同时,外资保险公司的营业额也获得了可观的增长速度。根据保监会的统计,2005年1~10月,外资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7.81%;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356.08%。 在证券方面,截至2005年底,我国已批准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各3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有B股席位46个和21个;已批准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3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20家。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于2002年12月开始正式实施。这是在人民币未实现完全自由兑换的情况下,我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证券市场的过渡性的新举措。 在电信领域,到目前为止,获得批准的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申请共有8份,其中有4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已经获得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分销领域,截至2005年8月底共批准设立从事分销业务的外资商业企业超过900家。全球大型跨国零售巨头如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等均已进入我国,并得到快速发展。 知识产权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就启动了对知识产权立法的全面修改工作,在加入前后进行的这次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立法修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专利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在完善国内立法的同时,我国逐渐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保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知识产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工商、公安等部门在采取各种行政手段,包括停止侵权的措施、罚款等等的同时,还进一步加强了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联系,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仅根据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纷纷制订地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而且在破除对本地假冒侵权企业的地方保护主义方面采取了许多积极的行动,有的还采取了跨地区的联合行动,对假冒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为了进一步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我政府在2004年专门成立了由所有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组成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2005年,全国范围内还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在行动”系列活动。所有这些在保护知识产权上的行动和努力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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