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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修改要点说明

时间:2008-04-17 点击:
   2005年9月23日,《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正式生效,2005年7月20日开始施行的《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与暂行规定相比,《办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1.增加了“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一定比例实行有偿招标,剩余部分按业绩分配”的内容(第九条)
    2.取消了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中的“Q1≠0”,扩大了获得许可数量资格的企业范围。即企业只要受限类别对全球有出口,就有分配资格,解决了转口贸易业绩计算的问题。(第九条)
    3.明确了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均按100%计算业绩(第十条第三款)。
    4.增加了最低可分配数量200件(双、平米、公斤)。对低于200件(双、平米、公斤)出现的剩余数量,按业绩优先的原则继续分配。(第九条第六、七款)
    5.增加了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支持,西部地区业绩按150%计算、中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业绩按130%计算(第十条第四款)。
    6.允许许可数量转让。(第十四条)
    7.取消了原《办法》中给予地方5%数量部分。
    8.2006年许可数量的分配,考虑到2005年出口的特殊情况,2006年可申请数量,以2004年6月1日?2005年5月31日为统计时间范围按照第九条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另加企业2005年6月11日~12月31日对欧盟出口10个类别应获得的可申请数量。
    9.取消了原第十条第五款 关于“同一企业采用多个海关码出口,如企业提出申请,业绩可合并计算”的内容。修改后的《办法》中增加了可转让条款、取消了“Q1≠0”。因此,企业各海关码下的业绩都可参加分配且可自由转让调剂,业绩合并计算已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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