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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裁定部分进口环氧氯丙烷倾销

时间:2008-04-17 点击:
  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被调查进口环氧氯丙烷存在倾销,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自2006年6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征收反倾销比率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0%-71.5%,5年有效。其中,只有日本大曹株式会社,被判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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