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WTO法律制度研究
>
确保产业损害调查程序公平公正公开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出台 |
|||||
|
时间:2008-04-17
点击:
|
|||||
|
在线国际商报讯 商务部8月4日颁布《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旨在保证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保障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规定》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规定》全文见四版)《规定》分总则、信息查阅、信息披露和附则四部分,共26条,清楚阐释了产业损害调查案件的利害关系方、信息披露、公开信息、保密信息、产业损害终裁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等概念,并要求反倾销和反补贴中有关产业损害调查的信息查阅和披露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就信息查阅部分,《规定》明确,除保密信息外,案件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案件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但不得将公开信息原件带离查阅室。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注明为公开信息还是保密信息。商务部应在收到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提交公开信息查阅室1份供查阅。 就信息披露部分,《规定》中明示,商务部通常应在案件终裁30日之前,对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和国内申请人进行信息披露,并告知其他未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可到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有关披露材料。特殊情况下,如在上述时间不适合作出部分事实披露的,调查机关应于终裁前的合理时间内作出披露。信息披露后,利害关系方可以在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商务部提出评论意见,商务部应予以考虑,合理的内容应在最终裁定中予以采纳。 据了解,依据WTO反倾销、反补贴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精神,在案件的整个调查程序中,各利害关系方应有充分的机会为其利益进行抗辩。为保证利害关系方抗辩权的实现,调查机关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充分的机会,使各利害关系方可及时查阅或获得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为此,调查机关应尽可能设立相对统一的信息查阅或信息获得的模式和机制,使各利害关系方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到相对固定的场所及时、充分获得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信息。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还应在案件终裁前的合理时间内,主动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案件终裁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以便各利害关系方有合理时间为自身利益进行抗辩。 虽然我国目前的反倾销、反补贴等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于信息查阅和信息披露等事宜有相应的规定,但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这些规定相对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商务部根据其在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以及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制定了本《规定》。这既有利于调查机关和利害关系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调查工作的透明度。 产损局上述负责人指出,透明度原则是WTO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WTO成员追求的目标之一。产业损害调查的透明度是贸易救济产业损害调查中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量的增多,产业损害调查透明度逐渐引起国外应诉方的关注。在新一轮多哈回合规则谈判中,提高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透明度也是各国最为关注和大力推动的谈判内容之一。有关专家认为,《规定》的出台必将进一步完善我国贸易救济法律体系,规范产业损害调查程序,进一步提高调查的透明度。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