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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通过烟火产品销售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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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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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报道, 2006年11月30日,欧洲议会通过一项烟火产品销售议案,要求对在欧盟成员国销售的烟火产品实施与安全、标签及进口责任有关的指令监管,但在实施之前需要作出若干修订。鉴于欧盟理事会已对修订表示同意,该指令的实施期指日可待。
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烟火产品大部分来自中国内地和香港,2004年的市场占有率达96%。2005年,欧盟委员会提出烟火产品指令议案,目的是协调欧盟各成员国的有关条例,以及加强保障消费者安全。 欧洲议会要求作出的修订,将给中国香港和中国内地贸易商带来影响。该议案认为,文本中应以“进口商”代替“授权代表”,理由是假若生产商并非设于欧盟,则在该指令下,有关烟火产品的进口商须负起生产商的全部责任,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规定。 议会认为,“烟火产品”应界定为任何含有爆炸性物质或爆炸性混合物的产品;“汽车烟火产品”应修订为“供汽车使用的烟火产品”,涵盖汽车上某些安全装置。欧洲议会指出,有必要为“剧场烟火产品”订立新定义,意指在舞台使用、以电力或电子方式启动的烟火产品。这类修订反映议会重视烟火产品的适当分类,以便制订协调的欧洲标准。 关于豁免项目,欧洲议会认为,玩具的雷管可获豁免,原因是这类雷管已列入玩具安全指令监管范围。 欧洲议会建议,评估烟火产品的危险程度时应考虑噪声水平,认为噪声不应有损人体健康。欧盟成员国应定期检查进口烟火产品,以及视察烟火产品的仓储和生产场地。 烟火产品的安全规定涵盖多个范畴,包括点燃方法、安全处置及储存指引、产品对运输的敏感程度、产品的物理及化学稳定性、按照产品特性的分类法、产品对高低温的耐受性,以及产品所用物料对健康和环境构成的风险等。合格产品可附上“CE”标志,在欧盟自由流通。 该指令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刊登后,各成员国有30个月时间落实推行。第一、二、三类烟火产品可享有3年的条例生效宽限期,第四类为6年。 对该指令持反对意见的欧洲烟火产品协会主席则认为,消费者使用方法不当是引致意外的主要原因,新指令未必能达到保障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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