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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增值税退税对反倾销出口价格认定的影响

时间:2008-04-17 点击:
 在笔者近期办理的几起反倾销案件中,国外调查机关已经普遍开始关注中国的增值税退税对中国应诉企业出口价格认定的影响,并主动对出口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文将就这一调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WTO协定关于可比性的要求作一简要的分析。
  一、 增值税退税的法律规定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迄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其间出台的关于出口退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数百件,包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法规,如《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部门规章,包括财政部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章;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
  其中,现行最直接对增值税退税问题进行规范的是2002年1月13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规章,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根据财税[2002]7号的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9月8日,财税字[1995]92号文)第三条的规定,“计算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
  二、 增值税计算案例
  (一)出口退税计算
  1.为了便于理解,现假设:
  (1)某生产企业的所有产品均用于出口,没有国内销售;
  (2)无使用免税原材料情形,即所有原材料投入均已缴纳增值税;
  (3)无原材料及产成品库存,即当期所购原材料已全部生产成产成品,并且所有产成品均已出口;
  (4)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100元,出口货物征税率17%,出口货物退税率13%;由于出口货物免征本环节销售税,所以出口商并不在100元之外。再额外向进口商收取价外的增值税;
  (5)采购并耗用的原材料金额60元,原材料进项税率17%。
  2.依据财税[2002]7号文的规定
  (1)当期进项税额 =60×17%=10.2元;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7%-13%)=4元;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0-(10.2-4)=-6.2 元;
  (4)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 100×13%=13元
  (5)由于当期末留抵税额(即本例中的当期应纳税额,-6.2)≤当期免抵退税额(13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6.2元。
  3.简要分析
  从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生产中耗用的原材料实际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元,但是出口所收到的退税款只有6.2元,其中的4元并没有得到退税,按照财税字[1995]92号文的规定,该4元应当计入企业的销售成本中。相当于纳税人为本业务而采购原材料实际支付增值税进项税10.2元中,6.2元由政府退还,4元由自己承担,并计入销售成本。
  (二)国内销售增值税流转举例
  1.为了便于理解出口销售中的退税计算与国内销售中的增值税计算的区别,假设:
  (1)某生产企业的所有产品均用于国内销售;
  (2)无使用免税原材料情形,即所有原材料投入均已缴纳增值税;
  (3)无原材料及产成品库存,即当期所购原材料已全部生产成产成品,并且所有产成品均已用于国内销售;
  (4)当期国内销售货物价税合计117元,其中货值100元,国内销售货物征税率17%,销项税17元;
  (5)采购并耗用的原材料价税合计70.2元,其中原材料货值60元,原材料进项税率17%,进项税10.2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1)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销项税率=100×17%=17元;
  (2)当期进项税额=采购金额×进项税率=60×17%=10.2元;
  (3)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10.2=6.8元。
  3.简要分析
  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生产中耗用的原材料实际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元,不仅在产成品销售的时候由购买方补偿(17元),而且还有剩余(6.8元),该剩余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属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部分。即纳税人为本业务,而采购原材料实际支付增值税进项税10.2元,不仅从购买方支付的销售项税金中得到补偿,没有因此发生任何成本,而且还将从购买方多收取的部分缴纳给了国家。
  三、 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特点
  学理上,通常将增值税归入间接税和价外税。所谓间接税就是纳税人并不是直接的税赋承担者,该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才是税赋的最终承担者,即税赋随着商品的流转而最终落到消费者的头上。所谓价外税是指增值税是在商品价格之外,向购买方额外收取的金额。在会计处理上,它也有自己独立的核算体系,除进项税额转出计入产品成本外,一般与产品的价格和成本没有关系。上述两个案例,在企业的会计体系中所进行的收入成本核算和税负核算,可以用下表列示:
  (一)出口退税模式

项目

收入成本核算

税负核算

采购并耗用原材料

60

10.2

商品销售

100

0

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4

-4

净销售收入和退税收入

100-60-4=36

6.2

 
  (二)国内销售模式

项目

收入成本核算

税负核算

采购并耗用原材料

60

10.2

商品销售

100

17

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0

0

净销售收入和退税收入

100-60=40

-6.8

 
  四、出口退税对反倾销出口价格认定的影响
  从上述关于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的不同增值税会计处理可以看出,同样是价格为100的商品,在国内销售中净收入为40元,而在出口销售中净收入为36元。两者差异4元的原因在于出口销售中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也就是说,出口货物征税率与出口货物退税率之差,导致了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所承担的增值税并没有被全部退还给企业,而是变成了由企业负担的一种成本。只有在征税率与退税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即出口货物征税率与出口货物退税率之差为零,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所承担的所有增值税才会被全部退还给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与出口货物退税率之差越大,企业承担的税负就越重。
  从反倾销角度来说,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通常是在出厂价格的水平上进行。国内销售价格在进行出厂费用的调整后,一般就可以到达出厂价格;而出口价格在进行出厂费用的调整后却并没有到达出厂价格,而是含有不予抵扣增值税的价格。下图可以演示两者的区别:

 
  所以,从反倾销可比性的角度来说,出口价格应该进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调整后才可达到出口价格的出厂价。
  四、 两种特殊情况的增值税退税处理及对出口价格的相应调整
  (一)使用免税原材料进行产品生产
  在生产企业从国内购进或从国外进口免征增值税的原材料进行生产的情况下,“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变得稍微复杂。依据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使用免税原材料的情况下,
  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在前例中,60元的原材料耗用中,假设有30元的原材料是免税进口的,那么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100×(17%-13%)-30×(17%-13%)=2.8元,相应地对出口价格进行2.8元的调减以达到出厂价格。
  (二)非生产型、专业外贸企业出口
  中国目前存在许多外贸公司从其关联的生产企业收购商品用于出口。在应诉反倾销案件中,它们也通常与其关联生产商联合应诉。在确定它们的出口价格时,也需要考虑“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出口价格的影响问题,但是对“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却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有所不同。
  依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第7条的规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即根据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采购商品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采购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采购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在前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假设外贸企业在生产企业的采购金额为80元,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0×(17%-13%)=3.2,相应地对出口价格进行3.2元的调减以达到出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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