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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入世对国内体制的影响及反思

时间:2008-04-17 点击:
[内容摘要]本文从近期与中长期两个角度试图评估我国入世后的利弊以及对国内体制的影响,提出要加快改革国内体制,适应WTO及国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需要,并反思WTO体制的三大特征,强调深入研究WTO规则,以趋利避害,努力使我国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 我国  入世  国内体制  影响  反思
 
    我国入世已有五年。在经历了前三年关税减让与市场开放的过渡期后,如今,我国关税总水平已降至9.9%,其中信息技术产品进口零关税,金融、电讯等服务市场开放程度已超过发展中国家水准。虽然,我国在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方面仍受到过渡期歧视性待遇,但是,总体上,已与其它WTO成员一样融入了世界贸易体制。如何评估我国入世后形势以及对国内体制的重大影响,并反思WTO体制,深入研究其规则,关系到我国今后能否在该体制内趋利避害,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值得人们高度重视。[i]本文将就此作一点粗浅论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           对我国入世后形势的评估
回顾我国入世以来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所起作用,显然利大于弊。就关税减让而言,我国按照入世承诺,将关税总水平从2002年12.4%降至2006年9.9%。[ii] 其中,我国承诺参加的《信息技术协议》(ITA I和II)覆盖产品均为零关税,农产品与非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分别为14.7%、9.1%。尤其引人瞩目的是,进口轿车的整车与零部件税率分别降至25%、10%。[iii] 我国在降低进口税率的同时,也充分享受了WTO其他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从而大大促进了进出口增长,[iv]我国的国际贸易地位迅速提高,2005年稳居全球第三位。[v] 外贸带动我国国民生产总值(GDP)持续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随之不断提高。[vi]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外贸及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也就是GDP中的进出口总量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已从入世前2001年约44%提高到入世后2005年约62%。[vii]如按目前我国外贸增长趋势估算,在未来5至10年,该依存度将提高到75%以上,也就是说,我国国民经济的四分之三将直接或间接地依赖于进出口,一旦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的变化,世界贸易有点风吹草动,我国经济就会受到影响,乃至重大波折。这种过于依赖外贸的国民经济运行,对于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来说,不能不说是很不利的。
尤其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经济对发达国家在华转移的技术依存率也相当高。譬如,2005年在我国授予的发明专利,国内与国外专利权人之比为38.8%和61.2%。[viii]国内仍处于劣势,与2004年相比,国内与国外专利权人之比的变化,前者相对增长仅为1.8%。2005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程序在国外申请的专利达到2501件,比2004年1704件相比,增长46.7%(应留意:申请量不等于授权量),排名跃居世界第10位(但是,在发展中国家,仍次于第6位的韩国。[ix]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披露,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目前全国71%的大中型企业没有技术研发机构,三分之二的大中型企业没有技术开发活动。[x]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对外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势必依赖国外技术,因为根据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要求,进入任何一个该组织成员内的货物所包含的专利,须取得当地专利权人的许可。所谓“当地专利”,要么是我国企业在当地申请并获得的专利,要么是进口国专利权人的专利。由于我国企业在外国的专利申请量相对较少,获得的授权更少,因此,货物出口的企业只得花钱取得外国专利许可。同时,我国全面实施TRIPS协定后,国内企业生产涉及的专利或专有技术,要么是该企业自己拥有,要么是受让其他企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以上统计清楚地表明国外企业在华获得发明专利量远超过国内企业,可见,我国许多企业在国内也不得不求助于国外(多为我国主要贸易伙伴)企业。对外技术依存率(约50%以上)居高不下。[xi]
可见,我国入世后近期内外贸强劲增长推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助于增加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相比目前显现的对外贸及国外技术依赖过多的情况,利还是大于弊,但是,从今后中长期看,如果这种依赖过多的趋势得不到扭转,那么我国经济就会受制于他人,特别是受跨国大公司的控制,弊就会逐渐大于利,乃至用“经济殖民化”(即丧失经济主动权)来形容这种弊端,也绝非危言耸听。
 
二、           入世对国内体制的重大影响
应该说,我国入世对国内政治经济等体制的深入改革,产生了重大而又持续的影响,并通过一系列立法折射。譬如,2004年3月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列为宪法条款,[xii]“以人为本”被视为新的科学发展观之核心,体现了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新气象;2001年12月以来现行刑法的四次修正,[xiii] 增加了反贪、反恐、清除腐败、保障安全,尤其是刑法最新修正案(六)涉及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商业贿赂行为的犯罪,均以规范经济活动为宗旨;2005年10月公司法的修订侧重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组织体制;[xiv] 2004年5月外贸法的修订旨在全面实施WTO协议;我国入世前后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的修改,堪称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第二次知识产权全面立法。WTO对我国入世以来的政策评审,得出结论: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显著进展,但是,仍面临重大挑战,包括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重新评价出口导向的外资吸收政策等。
然而,本文认为,我们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是如何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国内体制。技术创新需要投入研究和试验发展(R&D)经费。据统计,2001年至2005年,我国GDP从95933亿元增至182321亿元,同时,我国全社会投入R&D经费从960亿元增至2367亿元,R&D投入年增长率超过了GDP增长率,可是,2005年R&D占GDP仍只有1.3%;[xvi]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我国2010年、2020年全社会R&D投入将达到当年GDP的2%(约3600亿元)、2.5%(约9000亿元),可见,我们已充分认识到加大研发投入,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措施之一。问题在于,如何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据中国企业家协会介绍,2003年国内企业科技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1.52%,其中,用于新产品开发的支出仅占0.66%,而根据国际经验,企业技术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要占10%以上。[xvii]看来,总体上我国企业的R&D投入处于相当低的水平,因而在绝大多数企业里,根本谈不上什么自主创新。可以说,只有加大企业R&D投入,才能突破自主创新的“瓶颈”。
企业的自主创新是技术人员研究、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过程。通常,企业应建立独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每年投入相当的研发经费。新产品的开发包含了投入/产出的经济关系。企望没有投入,或投入很少,而新产品源源不断,那是“画饼充饥”。R&D必须投入,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了。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一方面近五年我国的全社会R&D投入年增长率均在两位数,乃至2005年达到创历史记录的20.4%,另一方面我国大多数企业的R&D投入却很少?其中肯定存在体制上的重大弊端。据调查研究发现,很多国内企业的领导眼光短浅,重生产和销售,轻研发,缺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尤其是专利和专有技术战略。为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对我国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领导任期内R&D投入绩效考核制,通过企业内在的机制改革,促进企业加大R&D投入。
加大企业的R&D投入,除了建立和完善企业本身的自主创新机制,如何将全社会的R&D投入导向企业,各级政府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的全社会R&D投入,应加大直接转化为企业R&D投入的力度。尽管我国科技主管部门十分重视科技产业化,扶持我国企业的R&D,但是,事实证明现有政策、措施还不适应我国企业参与国内国际两个大市场的竞争形势需要。
此外,即便如上所说,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我国2020年全社会R&D投入将达到当年GDP的2.5%(约9000亿元),对于届时我国进出口总量可能逼近,甚至超过美国的情况而言,仍然还很不够,因为这还远远不及美国1992年全社会R&D投入(1700亿美元,占当年美国GDP2.8%)。[xviii] 我国要从一个贸易大国发展为贸易强国,必须进一步加快、加大R&D投入。诚然,我国还处在发展中国家水平,财力有限,但是,目前我国的公共资源配置还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包括中央到地方党政机关的公车消费(购车、养车等)制度,耗费的隐性财政支出(即在政府预决算中未明确反映的支出)可能数以千亿计。诸如此类的问题触及深层次的体制改革,非本文所能逮及。不过,我国入世后迄今面临的严峻挑战,反映了国内某些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却不容置疑。
 
三、           对WTO体制的反思
我国要在WTO体制内趋利避害,一方面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应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的国内体制,一方面应该进一步了解WTO体制的利弊。WTO成立已逾十二年,成员已达149个[xix],该体制运行已显现如下三大特征:
第一,争端解决成效显著。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制的核心。[xx]迄今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已受理了350起争端案件,其中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审理结案的解决争端报告近98份。[xxi] 可以说,假如没有争端解决机制近十多年来的有效运行,恐怕WTO已经淡出国际舞台了。对该机制的分析表明:
首先,它具有相对完善的一整套程序规则,包括起诉(任何WTO成员可向DSB提起争端解决请求及系争措施与法律根据)、磋商(60天为限,磋商未成,由起诉方决定是否要求成立专家组审理)、成立专家组(根据起诉方请求,由DSB采取“反向一致”原则决定是否成立)、专家组的组成(DSB秘书处从专家候选名单中推荐3名组成)、专家组审理(6个月或延长为9个月,通常听审争端各方两次书面及口头陈述,并听取各方对中期报告意见后作出最终报告;如无上诉,则由DSB采取“反向一致”原则通过);上诉复审(60天或延长为90天,仅限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法律问题及解释,上诉报告也由DSB采取“反向一致”原则通过);执行(由争端各方同意或经独任仲裁决定执行期,最长为15个月,如对执行发生争端,由原专家组在90天内审理完毕,并可上诉);补偿或授权报复(在未执行时,或由未执行方提供当事方同意的补偿,或由DSB授权贸易报复,即中止关税减让)。尽管该程序还存不少缺陷,但是,“该机制成绩斐然,为贸易者与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性’与‘预见性’”。[xxii]
其次,它具有相当强的国际法拘束力。据统计,由DSB通过争端解决报告,并建议实施的71起案件中,“自执行完毕”为38起;[xxiii]“执行引起争议”为20起,[xxiv]其他仍在执行或未定为13起,[xxv]总体上,“自执行完毕”占多数。
再次,它以督促各成员符合WTO协定而非提供损害赔偿为宗旨。DSB通过的争端解决报告,一旦认定有关成员违反WTO协定,均建议其采取措施符合有关协定,只有在少数案件中,由未执行建议一方自愿提供补偿或授权受损害方实施报复(中止关税减让)。[xxvi]
可见,这是一个很值得利用的机制,事实上,很多WTO成员都充分利用之,或在利益受损时敢于起诉,或在被诉时积极应诉并尽可能坚持到最后,以争取其利益最大化。当然,我们应看到,绝大多数“执行引起争议”的案件都与美国、欧共体有关。可以说,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两大“玩家”,也是最善于利用该机制尚存缺陷(如允许重新审理、协商延长执行期等)者。这是值得反思的。反观我国入世以来,尚无单独起诉记录,两次应诉也未坚持通过专家组审理。[xxvii]诚然,在WTO所有争端解决中,专家组审理的案件也占少数,但是,我国在对待争端解决的问题上,似乎还没有摆脱以往重外交谈判,轻司法解决的做法。这也是值得反思的。
第二,多边谈判举步维艰。与争端解决相比,WTO的另一主要功能——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进一步降低各成员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和扩大市场准入等,促进贸易自由化,却成效甚微。除了在1996年新加坡第一次部长会议及会后达成《信息技术协议》、《基础电信服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和等乌拉圭回合的后续谈判成果,新的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不仅起步难(1999年西雅图第三次部长会议失败,未如期启动新千年回合),而且2001年多哈第四次部长会议启动谈判(多哈回合)后,一波三折(2003年坎昆第五次部长会议一无所得,2005年香港第六次部长会议稍有起色,但因2006年7月24日谈判失败而被迫无限期中止多哈回合)。[xxviii]
看来,在全球经济加速一体化的过程中,围绕农产品补贴及市场准入焦点,各方利益冲突更加激烈。其过于强调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也是需要反思的。我国作为目前及今后相当长阶段对外贸高度依存,且农业仍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发展中贸易大国,必须清醒地认识WTO多边谈判机制的利弊,采取既积极推动谈判成功,又争取我国利益最大化的立场。
第三,区域合作各行其是。在WTO多边贸易谈判一再受挫的情况下,各成员之间依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第8款(b)项展开的双边或数边的自由贸易合作,却显得如火如荼。据统计,目前各类区域贸易协定(RTAs)已达300多项。[xxix] 为此,人们不无担忧:“在GATT建立50年后,最惠国待遇(MFN)已不再是规则了,却几乎成为例外。”[xxx] 长此以往,作为整个世界贸易体制基石的MFN就必然名存实亡。可是,只要GATT有关规定不修改(看来也不可能修改),只要多边贸易谈判没有进展,受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驱动,RTAs就会有增无减。目前WTO能够做的是要求各成员将RTAs进一步透明化。[xxxi]在中止多哈回合的同时,该要求无非是认可,乃至鼓励扩大化的RTAs,只是希望各方的做法更加规范、透明而已。这一动向既引起人们对WTO存在价值的反思,更要求我们加强研究RATs对策,加快促进更多对我有利的区域贸易与经济合作。
总之,WTO有许多值得我们反思之处。通过评判性思考,旨在充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
 
四、 对WTO规则的研究
对WTO体制的反思,亦需要我们加强研究其庞大、复杂的规则体系。我国法学界已做了大量研究,硕果累累,[xxxii]同时,还翻译了许多国外WTO研究的名著。[xxxiii]但是,相比欧美学者的研究,我们还做得很不够。我们应该在进一步了解他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入世后的实践及其理论问题,作出更多有特色、有创新的研究。
首先,近年来国外学者十分关注从一般国际法角度研究WTO规则。[xxxiv]与原先GATT不同,WTO不仅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经济组织,而且通过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等途径,将其规则与一般国际法体系(包括条约法、环境保护法等)联系起来,并在实践中对国家同意原则、条约解释原则等,提出了新的问题。杰克逊教授认为:WTO是当今世界最丰富的国际经济法实践与法理,该实践与理论证明了许多对国际法的挑战与批评。[xxxv] 其中,WTO成员不限于主权国家,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这是与我国主权之下在WTO中“一国四席”的状况,休戚相关。这在传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中没有先例,说明全球经济一体化所具有的强制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际法基本原则。WTO争端解决程序体现的“准司法”性质以及要求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等,无不对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当然,传统国际法的许多基本原则仍主导着WTO体制,如“国家间平等”仍是WTO多边贸易谈判机制中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如上所说,该谈判机制运行的成效甚微。然而,究竟如何建立公平、高效的运行机制,如同联合国面临的许多难题一样,至今国际社会尚未找到适当的解决办法。这就是为何像杰克逊教授那样著名的WTO专家关注国际法一般问题的缘故。如同GATT,WTO体制决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这不仅反映于其实践中的演变,而且往往在学者们的探讨中酝酿着未来重大的变化。这是我国入世后,我国学者乃至政府应予以足够关注的问题。
其次,近年来国外学者一如既往重视WTO争端解决的研究。[xxxvi]从某种意义上说,WTO法的研究,就是研究争端解决,尤其是通过案件分析研究对WTO法的解释。尽管WTO法是条约法,其争端解决的报告也不构成英美法体系中的判例法,但是,这些报告绝对是判例,因为如今WTO的争端解决已将相关的报告作为必须参考的判例,特别是将其中对WTO规则的解释作为解决类似争端的依据,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判例”库,为此,WTO专门将所有的“判例”中条约解释制作成一个权威的“分析索引”数据库。[xxxvii] 这是“活的”WTO法。我们应该从中进一步了解、掌握WTO的规则,明确我国作为WTO成员应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以及如何利用该规则,规避风险,保护我国企业合法利益。俗话说,“入乡随俗”,WTO规则是一个英语化、西方化的法律体系,对我们而言,有许多陌生之处,需要加倍努力研究,以适应客观形势的要求。
最后,近年来国外学者也很重视研究WTO的具体协定及其相关法律问题。[xxxviii]相比之下,我们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细致。WTO规则研究需要逐个专门领域的研究,形成一批各领域的专家,只有这样,一旦遇到某领域问题,我们才有发言权。一个贸易强国的标志,包括在WTO有话语权(在多边贸易中提出建议,在争端解决中论证法律根据等)。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应该努力缩短这一路程。
 
总括全文,展望我国在WTO内,近期仍是利大于弊,但是,如不尽早扭转过多依存外贸与国外技术的状况,加快改革国内体制,适应WTO及国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需要,今后中长期,我国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WTO体制对我国,或者说对任何成员,都是有利有弊,关键要研究掌握其规则,趋利避害,以使我国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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