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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施反补贴税调查的行政和司法程序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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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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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谢:在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双元先生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蔡春林博士的亲切指导,谨表感谢!
目次: 一、美国参与反补贴税调查案的机构与程序 (一)反补贴税调查案的政府机构概述 (二)反补贴税调查案的机构与程序 二、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第一案的应对之策 (一)美国对华抡起反补贴调查大棒 (二)中国应当积极应对美国反补贴调查 正文: 一、美国参与反补贴税调查案的政府机构及其职能分工 (一)反补贴税调查案的政府机构概述 为了处理接受了补贴的进口产品对美国国内相同产业造成的损害,美国可以启用的一项行动乃是对之征收反补贴税。美国现在有三大政府机构参与反补贴税调查案:第一,国际贸易行政署,隶属于美国商务部。美国商务部本身则是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第二,国际贸易委员会,它是一个独立的机构;第三,国际贸易法院,它是美国政府的司法机构之组成部分。 (二)反补贴税调查案的政府机构之职能分工与程序 1.国际贸易行政署 国际贸易行政署(the 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ITA)在性质上属于一个行政机构。从最广泛的意义来看,国际贸易行政署的职能在于鼓励、促进和发展世界贸易,把美国本土的公司推向世界,寻求出口销售的海外市场。具体而言,美国之所以设立这个行政部门,意在向各个企业和公司提供信息,帮助它们了解“何地何时以及如何”从事进出口业务,进口和出口“何产品”才能够有利可图。国际贸易行政署提供的信息包罗万象,比如,信息来源、取得特定的贸易许可证的条件和要求、国际许可协议的形式要求以及在某外国设立企业的程序等。 国际贸易行政署还向美国企业提供商业数据和教育培训项目。此外,对于反补贴税案,国际贸易行政署决定是否存在补贴;对于反倾销税案,国际贸易行政署决定是否存在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事实。在1980年之前,上述两类决定是由美国财政部作出的。不过,到了1980年,国际贸易行政署被授予此类决定权力。 然而,在保障措施程序里,国际贸易行政署并无决策的权力。 2.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两党连立的(bipartisan)独立机构。1916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创设了美国关税委员会。在1974年时,美国关税委员会改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至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被赋予关税以外的更多的权力、责任和职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现形职能在于为政府执行机构、美国国会、以及其它的政府机构和美国公众起草和撰写各类有关国际经济和对外贸易的书面报告。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需要从事调查研究活动,涉及广博的研究、专业的研究和并对美国商业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的方方面面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准。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下列案件里有法定的调查权和决定权:第一,对不公平的进口贸易行为进行调查,比如337调查;第二,在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调查案件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的决定权;第三,对国内产业采取进口救济之保障措施的权力。 当美国准备与其它国家缔结贸易协定并修改关税以及其他的贸易壁垒之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向美国总统提出政策建议,介绍有关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变化可能对美国国内产业和消费者造成的影响,以此作为美国总统决策的依据。 美国国会设立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意图在于使之成为一个准司法的两党联立的独立机构,并向美国国会和政府提供贸易方面的专业知识。美国国会创设这个两党联立的机构可谓煞费苦心。国会希望国际贸易委员会能够从事国际贸易研究并提供可靠的专家信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六位委员悉数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经美国参议院核准,任期九年,但是被任命者系替补任期未满者除外。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内部不太可能形成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因为任何一位任期达到五年以上的委员均不具备被重新任命的资格。为了避免党派之争和党派结盟,不得有三个以上的委员来自同一党派。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均由美国总统任命,任期两年。下一届主席不得与前任主席来自同一党派;美国总统也不得任命来自同一党派的两名委员分别担任主席和副主席。 此外,美国国会还要求直接审查国际贸易委员会的预算,使之不受制于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审查,保证国际贸易委员会充分独立于美国政府。 3.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国际贸易法院是根据《美国宪法》第3条设立的一个法院,行使以下案件的司法审查之权(judicial review):第一,因进口交易所引起的民事诉讼(civil actions);第二,因影响国际贸易的某些联邦成文法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在国际贸易法院之前曾经存在过两个机构:其一是总估价官委员会(the Board of General Appraisers)和美国海关法院。前者是内设于美国财政部的一个准司法的行政单位。凡是由美国海关官员根据关税法做出的进口税额之评定结论,都需要经过总估价官委员会的最后审查。后者是一个本质上职能重叠的机构,享有与前者相同的管辖权和权力。在美国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之下,美国总统任命九人担任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其中不得有五名以上的法官来自同一党派。 从管辖的地域范围来看,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可以受理全国各地的国际贸易案件。它还被授权在美国本土以外的地点开庭。当然,这只是美国单边立法的授权。凡是对美国国家,政府机构及其职员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civil actions),只要涉及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法,禁运令以及执行这些关税法和其它管理规章的活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都享有排他的专属管辖权。 此外,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政府因下列事项提起的民事诉讼有专属管辖权:进口交易;政府机构作出的有关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之最终行政决定的审查权;因外国进口产品遭受经济损害的工人,公司和社会团体请求获得贸易调整援助的资格问题;披露商业机密引起的纠纷;不予颁发,报废或吊销报关经纪人资格证之纠纷。 不过,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因限制涉及公共健康和安全的进口商品进入美国市场引起的纠纷没有管辖权。因为这些公共健康和安全的争议可能会牵涉国内产品,需要交给其他管理机构处理,所以把此类争议交给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统一审理可以保证一视同仁地对待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享有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同样多的救济权力,包括法定的和衡平的救济权。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可以对美国国家做出有金钱支付义务的判决--包括国家胜诉的和败诉的判决,但是要受到三点限制:第一,在对贸易调整裁决(a trade adjustment ruling)提出质疑的案件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不得发布书面训令或命令书(mandamus);第二,可以颁布命令强制要求披露商业机密,但是以1930年《关税法》第777(c)(2)节有特别规定为准;第三,若有证据证明损害是不可补救的损害,有法律授权国际贸易法院可以加速审查者,对此案件国际贸易法院仅仅可以宣布宣示性的救济措施。 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的上诉,应当首先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原来是向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提起的;最终是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换言之,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为一个一审法院,上面有两个级别的上诉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 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调查程序可以由美国商务部依据职权启动也可以由美国国内所谓的“受害产业”(一个受害企业的团体或协会)申请启动。国际贸易行政署(the 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ITA)决定是否存在可抵消的补贴或是否存在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以及需要征收多大幅度的额外关税才能够抵消补贴或低价倾销的危害。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国内产业是否实际地遭受了实质性损害或受到实质性损害的威胁。这样的权限划分似乎一目了然,但是两者往往模糊不清。因为按照现行成文法的规定,两个机构需要各自作出自己的初步裁决和最终裁决,相互之间具有依赖性。 如果的国际贸易行政署初步裁决存在低价倾销或可抵消的补贴之事实,该外国产品的进口商就会被迫承受巨大的压力。这样的裁决尽管还要经过国际贸易行政署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并可以被上诉到国际贸易法院,但是,直至调查程序终结,往往会因国际贸易行政署的初步裁决而切断了争议中的货物的进口。 因此,在这个程序里,作为被申请人的进口商往往希望速战速决。为了避免行政程序的拖延导致进口商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所以,美国成文法设立了很多有关时间期限的条款,要求调查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二.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第一案的应对之策 (一)美国对华抡起反补贴调查大棒 翻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显而易见的是对华的不公平条款,比如,特殊产品保障措施、一般产品特殊保障措施、非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的替代国认定标准等。我们一直庆幸的是,西方所谓市场经济国家原则上不把反补贴的贸易救济措施适用到中国的出口产品。然而,好景不长。中国入世文件墨迹未干之时,也即2004年4月13日,应加拿大安大略省菲埃斯塔烧烤架有限公司的申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加拿大成为第一个正式对中国提起反补贴的国家。 让国人心惊肉跳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西方国家面临的不仅仅是反倾销调查而是被双管齐下,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被同时适用到中国产品。也许是看到了加拿大的“榜样的力量”,2005年3月美国国会一改20世纪80年代的乔治敦城钢铁案所确立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的原则,提议修订相关立法,矛头直指包括中国在内的所谓“非市场经济体”。美国当地时间2005年7月27日下午4时,美国众议院议长宣布,旨在对中国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获得通过。该法案要求将美现行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果不其然,2006年11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美国新篇章公司申请,开始对中国、印尼、韩国的无镀层薄纸进行反补贴调查。此次被列入调查的中国企业有14家,这是近20年来美国对中国提起的首次反补贴调查。 (二)中国应当积极应对美国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调查是一项艰苦细致的程序性事务,必须取得相关数据才可以据之判断是否存在补贴。我认为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积极配合美国方面的反补贴调查,而不是一味地回避或放弃自己在程序上所享有的权利。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高,证据必须确凿,程序也很复杂。补贴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触及它国国内法和涉及大量的政府间的交涉,被调查对象国政府提供给该国生产商的补贴的详细资料很难获得,同时还要考虑到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所以,美国立案对华实施反补贴调查并非意味着中国的补贴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我国主管部门应当迅速行动起来,组织一支集WTO规则人才、经贸人才和会计人才为一体的精干的应诉队伍,采取主动配合的姿态。我认为我国完全可以通过积极配合的方式,实现无补贴事实的裁决结果。 写作时间:2006年12月21日凌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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