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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对进口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时间:2008-04-17 点击:
    2007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12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丙酮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41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的倾销、倾销幅度及其对中国丙酮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本反倾销调查通常情况下在一年之内结束,即于2008年3月9日之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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