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WTO法律制度研究 >

商务部初裁决定对进口双酚A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时间:2008-04-17 点击:
 3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24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公告决定对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8月30日发布第6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幅度为5.3%?37.1%;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双酚A产品是采用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来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自2007年3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时,应依据初裁公告中确定的各公司征收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