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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后个人外汇管理出新招

时间:2008-04-17 点击:

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在我国,对外汇的管理有逐步放松的趋势。按照使用外汇的主体来看,我国对外汇的管理可以分为个人外汇管理和单位外汇管理。我国外汇管理当局针对个人外汇管理出台了新的举措——《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经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篇幅并不显得宏大,全文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以及第五章“附则”,总共四十二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则设计的思路基本上按照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理进行分类监管的,与之同时对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进行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在其总则部分,首先交代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是出于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而制定的部门规章。根据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它要取得合法性,不得违背上位规范,比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明确宣示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的,由此确立了彼此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使这部部门规章取得了形式上的合法性,从而为它的实质性效力奠定了基础。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按照国际惯例的要求,对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这样的分类管理的理念有利于监管者及时获取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事前防范和事后惩戒的管理措施。
我国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对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和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确立两条不同的监管原则。对于前者实行的是可兑换原则管理,而对于后者则按照可兑换进程原则进行管理。换言之,一般而言,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是自由的,不受监管部门太多的监控。对于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则要采取比较严格的管理措施。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简称外汇局)依法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可见。我国实行的是专门机构监管的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设在北京,其分支机构在设在各省会城市,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网络。不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是值得研究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个人外汇业务提出了合法办理、依法经营的要求。这一原则性的要求适用于个人外汇关系的各类主体,包括需要办理外汇业务的个人、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的银行、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其中,银行承担的义务比较重,比如,《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应当依法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并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要求,银行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必须使用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这个系统是专门为管理误会使用情况而设置的,具有统一性和强制性。银行必须克尽职守,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笔者认为,银行作为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的指定机构,应该承担服从监管的义务。不过,在接受监管与提高效率,获得利润之间需要恰当的平衡,过重的负担必然导致银行成本的上升,不利于银行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的要求似乎显得过于苛刻,似应缩短银行的保管期限。
至于限额监管和真实性管理的要求,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无条件地予以遵守,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的体现。另外,个人跨境收支的负有如实申报的义务,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对象包括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两个方面。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是否超过年度总额,所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各有不同,这也是两者唯一的区别。若在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专门的规定办理。
总而言之, 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确立三条基本的管理原则:第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第二,分类管理,提高效率;第三,年度总额控制,趋于宽松。这些个人外汇管理原则的确立与我国外汇储备高,个人用汇需求大不无关系。《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时反映了外汇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但是,在我国现阶段,不太可能一步到位取消外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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