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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和巩固国内企业真正能与外国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写在我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建立10周年之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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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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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名:此稿件在本网站的刊载得到作者的特别授权,未经准许不得转载。 1997年发生了许多令人难忘的事情。除了香港回归祖国和江泽民主席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外,还有一件被本人视为其影响之深远丝毫不亚于前面两件大事的事情,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正式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从开始酝酿到正式出台,从最初的模糊认识到对其基本功能的大致认同,可谓历尽周折,一言难尽。为什么得出这样的结论呢?这是因为:在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经济的进程中,无论是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互利合作,还是进行生死竞争较量,表面上似乎是平等的,但在中国的涉外经济法制真正完善之前,中外企业实际上处于不同的法制环境之中。以美国企业为例,当来自中国进口产品的低价冲击,美国企业就可以援引本国的反倾销法律,使美国产业的利益受到保护;而当中国企业和行业协会提高产品出口价格时,美国企业可以援引本国的反垄断法,来遏制中国竞争对手。此外,当美国企业认为中国企业侵犯其知识产权时,则对内可以援引337条款将中国产品封杀于美国市场,对外则又可援引特别301条款要求外国政府动用政府资源打压竞争对手。此外,美国企业在过去还可以援引406条款,现在则可援引421条款挤压中国竞争对手…… 总之,包括美国在内的外国公司和外国政府,不仅时刻对于本国国内市场份额极为关心,而且对于世界市场份额的攫取也决未有丝毫放松。为了其本身的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它们可以利用一切机会扩大自己的份额,一旦其本身的某种重要的产品市场份额有所下跌,就会毫不犹豫地动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甚至不惜对簿公堂来加以补救,不少国家甚至制定了可以直接适用于外国产品的长臂法案,千方百计将国内的立法延伸适用到本来在其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外国企业或产品。 相比之下,至少在1997年之前,中国企业还没有一件可以使用的法律武器。当中国企业面临外国产品低价倾销狙击时,无法迅速使用反倾销这一法律武器予以反击,并通过WTO允许的反倾销附加关税的征收,赢得调整和发展的宝贵时机。而当外国企业在中国市场或世界市场实施垄断行为时,中国企业也无法及时获得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保护。 可见,要使中国企业真正能与外国企业平起平坐,并进行公平的较量,就必须建立一个使中国企业能和外国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建立和改革的过程,更是充分体现了为中国企业建立一个能与外国企业真正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新闻纸在纸类产品中是属于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在1997年之前,国家花费巨额资金引进了多条新闻纸的生产线。但是,早在我国新闻纸产业投产之初,一些外国竞争者就开始有意或无意地奉行低价倾销的策略,大肆向中国境内出口新闻纸,特别是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大幅上升,但价格却连年下跌,有些厂家甚至低于成本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在这种情形下,国内市场新闻纸的价格被压低到令人不可思议的地步,随之国内各新闻纸生产企业纷纷出现销量大幅减少、市场份额日趋萎缩、利润下降甚至出现零利润或负利润、库存大量增加、工人被迫失业等现象。如果再不采取措施,中国花费巨额投资建立起来的新闻纸产业将面临全面崩溃的命运。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我国反倾销立法出台之前,中国企业就开始酝酿如何拿起反倾销这一法律武器,遏制国外竞争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吉林造纸厂、宜宾纸业等10家国内造纸企业委托律师,对外国新闻纸提起反倾销申请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可操作性的反倾销立法,反倾销救济的实际运用显得困难重重。在这种情形下,国务院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这犹如久旱的甘霖,使企业终于看到了起死回生的希望。由于第一起案件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反倾销法律制度能否成功运行,所以各界人士都慎之又慎。经过半年多的周密准备和论证,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纸厂、宜宾纸业等10家国内造纸企业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正式委托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提出了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48010000)进行反倾销调查。 1999年6月3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于作出倾销和损害成立的最终裁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征税建议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9%~78%的反倾销附加关税,实施期限为5年。至此,中国国内产业发起的第一起反倾销案获得了全面胜利。 其实,从立案开始,国外的倾销行为就有所收敛;初裁公告后,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产销量下降等经济指标恶化的趋势得到了有效的遏制;终裁公告后,被指控的3个国家的倾销行为基本停止,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出现全面回升;到2000年末,9家新闻纸生产企业的产能比1997年增长了12%,产量增长近90%,销量增长超过90%,全行业出现转亏为盈的良好局面。 新闻纸反倾销案件是中国反倾销第一案,它充分体现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平等法制环境的建立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如果到1997年我们还是满足于抽象的平等,没有出台自己的反倾销条例,或者在出台反倾销条例后,由于种种原因不敢立案、不愿立案,或者在立案后不敢或不愿对国外不公平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那么,国家花费巨额资金建立的中国新闻纸产业很可能已经全面崩溃,更不用说与国外企业平等竞争了。 由此可见,1997年3月25日才姗姗来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其影响不能说不深远。因为它标志着中国在建立反倾销法律制度方面和为中国企业营造一个与外国竞争对手平起平坐的竞争环境方面,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结束了中国企业面对国外低价倾销产品无法援引反倾销法律进行救济的历史。在此,有必要引用拿破仑在临终前曾说过的一句话:他一生的所有战功,均随着滑铁卢战役的失败而灰飞烟灭,但是他亲手领导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将永垂不朽。现在看来,拿破仑的话是十分耐人寻味的,因为它仿佛具有穿透历史时空的力量。在经历了两百多年的风雨岁月之后,那些描绘赫赫战功的历史画卷已经变得十分模糊了,然而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至今仍为人们广为吟颂和反复援引。尽管反倾销条例作为贸易政策的载体,其存活时间不会像民法典那样长,但是法律的理性精神是相通的。正是因为这一点,笔者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其意义绝不亚于香港回归,如果说香港回归事关国家政治外交主权和荣誉的复兴,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颁布,就意味着国内企业平等权利的争取和获得,以及对千千万万濒临失业工人命运的挽救。 但是,令人惋惜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因此,面对已经对中国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外国企业垄断行为或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中国企业尚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救济手段。这意味着,在一方面,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还没有完全建立。 与反垄断立法的滞后相比,中国在反倾销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方面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特别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经过修订后,新的《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已经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在建立与外国企业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方面,又有了新的突破。但是,在多年的法律研究和教学过程中,及在近几年的反倾销律师业务执业生涯中,笔者深切体会到:无论是企业的法律意识,还是极少数政府官员的服务意识,离我们建立一个使中国企业切实感受到能与外国企业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的目标还有一一定的距离,甚至出现一味追求反倾销法律的技术含量,忽视反倾销法律原始使命的偏差,因此,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仍然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毋庸讳言,反倾销立法的宗旨之一,就是要为受到不公平倾销行为损害的中国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从而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的经济安全。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如果偏离了这一宗旨,就会导致南辕北辙、法律异化等正直的人们不愿看到的局面。 应该说,如何在实际执法中体现反倾销法的公平、正义,让因缺乏可操作的贸易救济手段而长期处于与外国企业缺乏实质平等的氛围中的国内企业体会到平等、认识贸易救济的作用,是值得每一位从事反倾销工作的业内人士深思的重大课题。为此,我特别希望:有关人士在处理繁琐复杂的日常法律事务过程中,能够时刻牢记公正、平等这一法的精神,为真正完善和落实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现任法律专家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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