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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ITC实质性阻碍案例之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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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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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此稿件在本网站的刊载得到作者的特别授权,未经准许不得转载。 内容摘要:美国在1974年来自前西德的Regenerative Blower/Pumps 案中首次依据“实质性阻碍”标准做出反倾销损害认定,其后关于实质性阻碍的案例逐年增多,迄今为止数量已近70余例。美国主管机关通过这些案例的解释分析总结出了实质性阻碍认定规则。首先,实质性阻碍标准适用的前提为“幼稚产业”;其次,实质性阻碍的认定方法为“两分法”;第三,实质性阻碍的认定因素并不能完全采用传统的实质性损害认定因素,其还应包含“生存能力”等特定因素;最后,实质性阻碍因果关系认定有别于传统的实质性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它需要考虑国内产品质量等特定因素。我国在完善反倾销立法中应当有选择的吸收、借鉴这些实质性阻碍认定规则。 关键词:反倾销;实质性阻碍;案例分析 实质性阻碍是反倾销法损害认定中三种损害类型中的一种,由于其适用于还未建立的幼稚产业,所以近年来由于经济全球化中出现很多未建立产业的发达国家,对实质性阻碍问题予以了更多的关注,同时实质性阻碍问题对于尚处于市场经济改革阶段、还存在相对更多幼稚产业的发展中国家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国际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反倾销法包括发达的美国反倾销法,对于实质性阻碍问题的法律规定相当笼统而抽象,在实践中带来很多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实质性阻碍的案例解释进行分析,以期弥补和完善我国实质性阻碍认定立法规则的不足,并对相关实践进行指导。首先概括论述实质性阻碍案例的发展现状,然后根据实质性阻碍认定的过程,将这些案例做一简单分类,即从实质性阻碍认定之前提、方法、因素及因果关系三个层次依次对案例进行分析归纳。 一、美国实质性阻碍案例的发展历程 美国贸易委员会(USTC),[①]基于1921年法案中“阻止产业建立”标准而做出肯定性损害认定的第一个案例是1974年来自前西德的Regenerative Blower/Pumps 案。[②]然而,在这个案例中,USTC大多数委员的意见是不存在阻止有关国内产业建立的情况。 直到1982年,在来自日本的Salmon Gill Fish Netting Of Manmade Fibers案中,[③] USTC的多数委员基于实质性阻碍标准做出了肯定性损害认定。从技术角度看,这既不是反倾销调查,也不是反补贴税调查,而是继1972年认定后做出的一项反倾销裁决的审查。 尽管依据1974年法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考虑采用实质性阻碍标准的案例数量逐渐增多,但其继续拒绝做出一个肯定性的损害认定。在来自瑞士、比利时和前联邦德国的Thin Sheet Glass案中,[④]当ITC发现不存在损害时,他们终止了反倾销调查,这个认定被上诉到国际贸易法院(CIT)。因此,在Jeannette玻璃片公司v.U.S.案中,[⑤]实质性阻碍问题首次给法院留下了印象,CIT肯定了ITC对实质性阻碍标准的解释。 第二个依据实质性阻碍标准而做出肯定性认定的案例是1985年来自加拿大Certain Dried Salted Codfish案。[⑥]这个认定被上诉到CIT, CIT在BMT食品公司v. U.S.案中,第一次审查了ITC基于实质性阻碍标准做出的肯定性损害认定,并几乎完全支持了ITC的方法,其唯一反对意见是关于其对调查中国内产业“未来生存能力”问题的处理。[⑦]然而,因为ITC和CIT的认定都强调了案子的特别不寻常的事实,因此,究竟这个案例属于个别情况,还是其依据实质性阻碍标准扩大了保护范围,这个问题还待澄清。 其后ITC仍然不情愿去支持实质性阻碍标准。然而,自从八十年代末后,一些寻求救济的美国国内产业比以前更加努力的依据实质性阻碍标准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这种趋势下,ITC在来自日本的Benzyl Paraben案中,做出了初步的和最终的肯定性实质性阻碍的认定。[⑧] 二、美国实质性阻碍认定前提之案例解析 与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标准不同,实质性阻碍标准适用于幼稚产业,因此,实质性阻碍认定的重要前提即为明确幼稚产业的涵义和类型。 (一)幼稚产业的界定与发展 与已经建立的产业相对,幼稚产业通常是指还未建立的产业,包括正在酝酿中的、还未投产的产业和已经投产但还未达到稳定经营的产业。ITC的一项认定清楚的表明,实质性阻碍是“估量一个幼稚产业活动的合适概念”。[⑨]有趣的是,“幼稚产业”术语代替了其他有着相似而轻微差别含义的概念。在1916年法案和1921年法案颁布之际,立法机关采用术语“新兴产业”。[⑩]在70年代,一名贸易委员会委员极力将一个未建立的产业称为“胚胎中的产业”或者“处于胚胎阶段的产业”,[11]主张停止使用“新兴产业”这一术语,后来这个概念被337条款所采用。[12]最后ITC自从80年代起,基本上都采用“幼稚产业”术语。[13] (二)幼稚产业的类型 1、胚胎中产业:“实质性承诺检验”。 ITC认为,是否存在足够的证据表明产业已经为开始投产做出实质性承诺,必须通过个案的不同情况认定。来自日本的Synthetic L-Methionine案[14]涉及L-Methionine 产品。ITC 成员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能够表明“公司考虑在美国生产L-Methionine,或者公司基于与L-Methionine进口相关的原因,决定放弃这样的生产…甚至公司没有报告在不久将来开始生产L-Methionine的计划”。在这些情况下,ITC毫不费力的做出不存在实质性承诺的结论。来自法国和意大利的Certain Commuter Airplanes案中,[15]起诉者已经“从私人借贷者、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获得了足够的贷款和贷款担保”;生产工厂正在建造中,并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可以完成;它雇佣了工程师和技术员,并和外面的咨询公司签署了协助合同;规格设计已经完成发表,并且它已经开始为飞机的销售进行了初步努力。基于这些事实,ITC认定实质性承诺检验在这个案例中被满足了。 基于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美国认定实质性承诺的标准:第一,即仅仅主张有兴趣和有计划投产、或者主张草拟一个筹资的商业方案,而没有更多内容的话,将不足以做出一个实质性承诺认定;第二,为营运资金而筹集大量资金,其不仅仅是一个冒风险的项目,可能会导致一个肯定性的实质性承诺的认定;第三,如果一些投资与调查中产品的生产有关,或者其特定目的是生产有关产品,这些相关投资如原材料的开发和必要设备的注入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2、开始投产但尚未建立的产业:“稳定运营检验” 美国1916年法案和1921年法案的立法史表明,引进这些法案是为了保护当时处于新兴阶段、并努力完全建立起来的美国染料产业。因此,很明显阻止建立标准的规定应适用于刚刚开始投产的产业。为了避免一种错误理解,即实质性阻碍标准只适用于还未开始投产产业,ITC确认实质性阻碍保护条款“不仅仅限于还未开始投产产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延伸适用于新的生产设备”。[16]为了使刚刚投产的产业与开始投产但已经建立的产业,显然这里的刚刚投产的产业是指开始投产但尚未建立的产业。那么如何确定已经建立的水平呢?ITC更多的关注稳定性因素,在国内产业开始投产的案例中,ITC应当审查国内生产者是否已经稳定经营。[17]为了衡量运营的稳定性,ITC采用了许多更加特殊的标准,ITC考虑了以下因素:(1)产业开始投产的时间。如果国内产业还未足够长时间的进行设施运营,例如少于两年,并且没有获得历史性的成功水平,这样的事实可能认定还未达到稳定经营。例如来自英国的Certain Gene Amplification Thermal Cyclers and Subassemblies thereof 案中,国内产业刚刚存在了两年,因此Rohr委员认为重要的国内产业运营数据的趋势分析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因此,他以现有损害和实质性阻碍为基础,分析了国内产业的状况。(2)生产的性质,即生产是稳定增长的还是断断续续的?如果产业是稳定增长,很容易认定其具有稳定性;反之,如果产业的生产是间断的,那其就不具有稳定性。在来自加拿大的Certain Dried Salted Codfish案中,国内产业的间歇性生产是影响ITC认定其为幼稚产业的因素之一。来自日本的Benzyl Paraben案与之存在相似性。[18](3)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而言国内生产的规模。谨慎的生产水平和与整体市场相比国内经营的较小规模,也许是认定产业运营还未达到稳定状态所要考虑的因素。例如来自加拿大Certain Dried Salted Codfish案,强调尽管“被进口产品占有的市场份额减少了,国内生产者的份额增加了,数据表明国内生产者还未成功的获得相当大的市场份额”。然而,如果国内生产已经增长到一定的水平,即国内产业的生产占到美国消费量的大部分,可以考虑此产业运营达到稳定状态了。[19](4)生产是否达到收支平衡点?来自日本的Benzyl Paraben案描述道“一个产业内公司的收支平衡点,是在一定的销售水平上,公司的总收入等于总成本这样一个点。如果可能,收支平衡点可以用总固定成本和开支除以单位边际成本(其等于单位销售价格减去单位可变成本)来计算。在ITC没有必要信息去以这种方式计算一个可靠的收支平衡点的情况下,…为了考虑全部的固定和可变成本,ITC依靠净收入数字”。(5)生产是一个新产业还只是一个已建立产业的新生产线?一个引进新生产线的已建立产业,可能通过其已建立销售市场网络和产业合同,促进新生产线的销售,以此加紧在市场上建立一个新产品。在这种情况下,ITC承认其生产运营已处于稳定状态。例如,来自日本的Fabric and Expanded Neoprene Laminate案涉及一个最近开始生产R-131 Neoprene(R-131-N) 的起诉者,其已经生产了很多年的fabric and expanded neoprene laminate(FENL). ITC认为,R-131-N产品的引进并未表明一个新产业的启动,而只是生产线的一个变化。[20](6)其他因素。在某些情况下,ITC已经审查了国内出货和总生产资产的实质性。[21]在另外一些情况下,ITC表明它将国内公司的数量作为考虑的一个因素。例如, 来自瑞士的Portable Electric Nibblers案,ITC阐述道 “因为存在四家生产调查中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实质性阻碍一个美国产业建立的问题不再是这个调查中的议题”。[22] (三)幼稚产业的总体评价 反倾销措施的采用必须表明关于总体生产者的损害。[23]相应的,很明显一个产业的建立是否被实质性阻碍了,应该以总体幼稚产业的方式审查这个问题。ITC “通常会做出有关国内整体产业的裁定,而不仅仅是有关起诉者的裁定,它也不会做出以单个公司为基础的损害裁定”。[1]441那么是否也应该以总体产业的方式,审查ITC对产业建立的认定呢?设想有限数量的国内公司开始投产,并稳定运营;而另几家公司将要被建立,那么能否认为该国内产业是一个还未建立的幼稚产业呢? ITC的一些成员似乎认为一旦一个公司被建立了,它就可以单独的代表国内产业,其他还未建立公司的存在不会干涉一个已建立产业的认定。对于在这种情况下的实质性损害分析,应当将还未建立的公司的业绩排除在调查之外。在涉及最近刚刚开始生产PET胶卷的一个案例中,委员Brunsdaler阐述道:鉴于与进入一个新商业有关的启动和新设备问题,在调查期间已经进入产业的公司的业绩不能代表该产业。[24]一个已建立的公司就可以单独代表国内产业,这样一个事实被认为能够表示国内产业的总体进步和发展,并且它也可以帮助ITC认定国内产业的建立。来自日本的Motorcycle案中,ITC在两个国内公司正在生产汽车,第三家公司在计划不久的将来开始投产的情况下,认定在美国很明显的存在“一个已建立和发展中的生产汽车的产业”。[25]然而,如果一家公司开始投产,但未稳定运营,而另一家公司还未投产,但进行了实质性承诺,那么勿庸置疑由两家公司组成的国内产业是还未建立起来的产业。[26] 三、 美国实质性阻碍认定方法之案例解析 一位学者曾经提议了一种认定实质性阻碍的方法,即当“还不存在建立起来的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产业,但如果没有倾销进口,将会存在这样一个产业”时,就可以确认存在实质性阻碍。[2]95ITC的委员中,一些人在采用这样的方法.例如在来自加拿大的Certain Dried Salted Codfish案中,Liebler副主席的观点认为,只有当进口产品没有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起诉者能够建立一个具有生存能力的产业时,这样一个产业的建立被倾销进口产品的销售实质性阻碍了。 在认定实质性阻碍中,ITC必须审查有关国内产业独有竞争状态的所有相关经济因素。ITC提议的这些经济因素包括:“(1)国内生产;(2)出货;(3)生产能力的利用;(4)存货量;(5)财政状况;(6)就业;(7)与实际业绩相比的预期业绩;和(8)其他市场状态”。[27]现在的实质性阻碍调查中,ITC的惯例致力于考虑这些数据是否客观的反映一个产业健康发展的状态。[3]78另一方面,在实质性阻碍案例中,这些数据应当与合理预期的业绩水平相比较,因为一个新产业的业绩基于启动成本或者其他因素,不可能和一个成熟产业处于类似的水平。例如,当一些因素不能表明产业的健康状态时,如果其比合理预期的要好,可以认定产业的建立没有被实质性的阻碍。来自日本的Sorbates 案,ITC认为虽然国内产业生产能力利用率不高,但该产业在Sorbates 生产运营中的此时,其生产状态好于起诉者自己的预测,因此不存在实质性阻碍。但是,困难在于认定合理预期什么水平的业绩。起诉者和独立机构在企业运营的起初,准备的市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提供预期业绩的基准,并以这个基准来衡量起诉者的实际业绩。[28] ITC通常在现在的实质性损害调查中,“收集提起反倾销诉讼当年起前三年的数据和在诉讼当年每个季度的数据,这些时间里均可以获得完整的数据”。[4]53 ITC传统上会考虑进口产品市场渗透力的趋势和进口与有关国内产业状态的多种指标之间的关系。[5]84然而在实质性阻碍调查中,不可能收集覆盖这么长时间的数据,因为生产时间是有限的。而且在国内产业为断断续续生产的案例中,“起诉者生产能力、生产能力利用和出货信息在每段时期间的比较是不可能的…因为每段时期的数据都有显著的变化”。[29]在来自英国的Certain Gene Amplification Thermal Cyclers and Subassemblies thereof 案中,[30] Rohr委员认为国内产业运营数据的趋势分析很重要,但是在这个案例中这种分析只具有有限的作用。因此他建议使用实质性阻碍分析来代替实质性损害分析以“避免产业的有限数据”。他指出这样一个年轻的产业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幼稚产业,对于幼稚产业实质性阻碍将是一个更为合适的分析标准”。他承认,尽管“实质性阻碍的优势在于其较少的依赖许多年的数据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不可能获得这些数据,但是因为需要衡量观察到的数据和产业最初几年合理预期的数据,其也是一个更具有主观性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依据经济模型的单一法将会使得分析更加具有客观性和更大的精确性。 如果允许进行有限的范围内的趋势分析,当新产业的财政状态存在好转趋势,例如其生产成本降低了,并且市场份额继续增长,这些事实可能会促使ITC得出不存在实质性阻碍的结论。[31]如果当一个美国产业在努力建立起来的过程中,其开始投产的计划没有改变,则很难认定存在实质性阻碍。如果国内产业可能在将来会处于更具有竞争力的地位,ITC也不会做出存在实质性阻碍的认定。[32]如果分别存在两个相同产品,为了认定对生产一种产品的国内产业建立的实质性阻碍,而考虑对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已建立产业的损害,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33]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对美国ITC实质性阻碍认定方法做出以下评价:首先,在逻辑上似乎应提倡运营的稳定性分析和前面提到的实质性阻碍分析之间的差别。然而,ITC习惯中倾向于对二者不进行区分,因此当事实公然的涉及一种情形即产业的运营即将稳定,可以认定国内产业已经建立起来,尽管产业的建立并未被实质性阻碍。这种趋势通常发生在这样的产业中,即其刚刚开始投产,运营状况不能和其它长期存在并很好建立起来的产业相比,但其稳定发展并获得了预期的运营水平。[34]其次,在一些案例中,ITC可能已经认定产业还未建立,并且其建立受到实质性阻碍,ITC同时还认定存在对一个已建立产业的现有实质性损害。然而既然涉及的是不成熟产业,现有实质性损害分析的传统方法是不适当的。因此,ITC使用了在实质性阻碍分析中采用的调查方法。[35]第三,在现有实质性损害调查中,大多数ITC惯例是把调查分为损害分析和因果分析两部分,这种方法通常被称为两分法,美国Spring wire公司 v.U.S. 案是支持两分法的代表案例。相反,ITC并没有总是很清晰的把实质性阻碍调查分为两部分单独的审查,即一个产业的建立是否被实质性阻碍了;和这种实质性阻碍是否由倾销进口所引起。[36] 四、美国实质性阻碍认定因素及因果关系之案例解析 (一)实质性阻碍认定的重要因素:生存能力 在来自加拿大的Certain Dried Salted Codfish案中,ITC发现仅仅表明国内产业未建立和其业绩比合理预期的要糟糕,还不足以证明实质性阻碍的存在。相反大部分的委员们认为“国内幼稚产业(或其企业)的生存能力也是认定实质性阻碍时应该考虑的相关因素”。ITC认为生存能力的重要要素是“生产一个适于销售产品的能力,这个产品在质量上可以被购买者接受,可以以能和公平交易进口产品竞争的价格销售”。发现起诉者的企业具有生存性后,ITC可以断定已经构成实质性阻碍。对产业生存能力的要求基于这样一个原因,即如果不公平贸易法为一个不能真正和公平交易的进口产品竞争的产业提供救济,那将是适得其反的。[6]101另外,对外国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只能提高美国消费者的成本,并且不能为美国幼稚产业提供相应的利益”。 审查产业生存能力时,国内幼稚产业最初的企业计划是否合理策划和是否能够成功,应当以销售和可行性研究为基础进行估计。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投资者的运营计划在商业合理性范围之内,ITC是否应该听从他们的商业判断呢?在BMT日用品公司案中,ITC和CIT似乎都做出了否定的回答。设想一个产业开始投产,失败了,又进行重组准备恢复运营,这种情形下应当估计起初的生存能力,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如果这样,那么是否也应当估计只以其重组状态为基础的未来生存能力呢?根据CIT在BMT日用品公司案中的意见,不考虑倾销进口效果的未来生存能力的估计是不合理的。换句话说,应当考虑市场中倾销进口的存在,如何影响重组的起诉者获得新资金、签署新合同的价格条件。如果不考虑倾销进口的持续效果,在一定的情况下迫使国内幼稚产业破产的外国企业,可以不确定的排除国内产业的建立。在上述案例中,应诉者积极挑战了国内产业的生存能力,其中加拿大生产者观点的主要焦点为,起诉者在国内产业所在地波多黎各的运营本质上不具有生存能力,因为酷热潮湿的天气根本不适合鱼的干燥过程。然而,起诉者说服了ITC去认定较低的劳动成本和确定的市场销售优势可以弥补相对高的能源成本。然而,在其后一个双方在调查中都未提起生存能力的案例中,ITC认为不需要单独讨论起诉者生产的生存能力。在来自日本的Benzyl Parabe案中, ITC的大多数成员认为“19U.S.C.§1673(b)(1)和其立法史都没有要求ITC在认定实质性阻碍时要审查产业的生存能力”。将来ITC是否会单独对待生存能力问题,还有待确定。 (二)实质性阻碍认定中的因果关系 在实质性阻碍调查中,如同在其他反倾销调查中一样,要求ITC认定实质性阻碍一个国内产业建立是否必须是由于遭受调查的倾销进口所造成。[37]除非ITC初步认定了实质性阻碍,否则不需要涉及因果关系问题。一般而言,现有实质性损害因果关系的现行法律规定也适用于实质性阻碍案例。因此,ITC会考虑关于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原因的信息,但是它不会去衡量这些原因。ITC不需要认定进口是实质性阻碍的主要或实质性原因,只需要是实质性阻碍的一个原因。[38]然而,实质性阻碍案例中的因果关系分析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特殊性。 首先,实质性损害调查中有关因果关系的一些因素,在实质性阻碍案例中容易引起误解。例如,“有关市场渗入力的信息与实质性阻碍调查只具有有限的相关性,因为实质性阻碍所调查内容是对旨在在一个进口产品控制的市场中阻止国内竞争发展的倾销的指控,而不是对建立贸易份额的倾销的指控。”[39]而且,如果国内市场先前已经完全被进口产品所控制,新的国内生产者通过进口替代获得了市场份额的一部分,那么进口量和进口产品市场份额的减少也似乎是自然的。例如在来自日本的Benzyl Parabe案中,在起诉者进入美国Benzyl Parabe市场前,进口产品已经占有了整个美国产业。自从起诉者在1989年引进了其产品,其市场份额已经急剧增加。这样的事实并未阻止ITC认定倾销造成了实质性阻碍。 第二,在反倾销诉讼中,应诉者经常辩称,国内幼稚产业的产品质量问题,而不是倾销进口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了实质性阻碍,[40]因为国内幼稚产业制造产品的质量通常不如进口产品的质量。此外,缺少详细的产品规格说明可以排除肯定性的实质性阻碍认定。在来自法国和意大利的certain commuter airplanes案中,ITC调查发现在没有实际生产运营飞机的情况下,购买者最为关注飞机详尽的技术说明,并且一个没有提供这些说明的销售者不能被人为在进行激烈的销售竞争,因为在飞机产业,销售一种新设计的飞机通常远远发生在实际生产之前。在调查期间,国内生产者没有准备,并不能为潜在的消费者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ITC认为,这种有限的销售努力而不是倾销进口严重限制了国内产业进入市场,并阻止了其销售竞争。 最后,在实质性阻碍的因果分析中,不应考虑来自第三国的潜在进口产品。如果征收了反倾销税,调查中的进口产品可能会被迫退出市场,而被低价的第三国进口产品所代替。这一事实与认定倾销进口是否实质性的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无关。国内产业不能在未来的某个未知时间与第三国进口产品相竞争,无论这个进口是公平交易的还是不公平交易的,这种仅仅的可能性,不能影响ITC对主要倾销进口产品造成后果的考虑。[41] 五、结 论 通过美国ITC实质性阻碍案例之解析,我们可以整理出其关于“实质性阻碍”标准的一系列规则: 第一,实质性阻碍适用于“幼稚产业”,其包含“胚胎中产业”和“开始投产但尚未建立的产业”。其中,胚胎中产业认定标准为“实质性承诺检验”,开始投产但尚未建立的产业认定标准为“稳定运营检验”。 第二,实质性阻碍认定方法采取“两分法”,即首先认定一个产业的建立是否被实质性阻碍了,然后认定这种实质性阻碍是否由倾销进口所引起。 第三,实质性阻碍认定因素通常包括:(1)国内生产;(2)出货;(3)生产能力的利用;(4)存货量;(5)财政状况;(6)就业;(7)与实际业绩相比的预期业绩;和(8)其他市场状态;此外,还包括“生存能力”。 第四,实质性阻碍因果关系认定有别于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因果关系的认定,同时它要考虑国内产业产品质量等因素,而应当将排除第三国潜在进口产品因素等。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依据“实质性阻碍”标准而做出损害认定的国家,其关于实质性阻碍标准的探讨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WTO反倾销协议以及其他国家反倾销法中有关“实质性阻碍”标准的规则都是由美国通过司法案例实践总结的规则发展而来。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实质性阻碍”标准规则在30多年的实践发展中,通过近70个案例的总结,已经相当完善和成熟。而我国现有反倾销立法中关于实质性阻碍标准规定的相当概括模糊,其规定散见于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反倾销条例》和2003年商务部颁布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在实践中我国在采取的进口反倾销措施中至今尚未有一例依据实质性阻碍标准而做出的,甚至在现有的我国发起的所有反倾销案例中,还没有一个案例对是否可以依据实质性阻碍标准进行过考虑和分析。[42]鉴于我国在实质性阻碍标准立法和实践中的不足,我们很有必要借鉴美国关于该标准成熟而详细的规则,以弥补、完善和指导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美国“实质性阻碍”标准规则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实质性阻碍认定方法究竟应当采取两分法还是单一法?[43]实质性阻碍认定因素中是否应当考虑生存能力因素?[44]这些都是有待于我们在借鉴和参考美国实质性阻碍规则中进一步探讨和分析的问题。 作者简介:付荣(1978-),女,河北沧州人,法学博士,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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