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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与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

时间:2008-04-17 点击:
21 世纪人类社会转入到真正作为一个根本的整体, 通过各种协商、协调与合作的机制, 谋


求全人类共同、全面持续的发展。以科技、进步、和谐、发展、和平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 要求调整各种国际法律关系的各个国际法部门不断完善。致力于协调各个国家不同的民商事法律规范, 使国际贸易的发展较少受到法律障碍影响的国际组织也将进一步完善其功能、大大提升其法律地位, 并在未来的发展上出现许多新的走势。


一、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简介


二战后, 随着经济的复苏, 国际民商事交往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与繁荣, 各国都致力于建设国


内的民商事法律体系, 以调整涉外的民商事关系, 但是各个国家的法律差异比较明显, 现有的国际经济组织对于国际民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所作的安排, 并没有跟上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脚步, 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缺乏有效的合作, 实践中,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立法上又存在很多滞后和空白之处。早在20 世纪50 年代实行不同经济制度的国家的学者们对此问题就进行了深入探讨, 并认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必须消除贸易中人为设置的法律障碍, 就目前现状而言我们急需一个具有最高权威的机构, 对促进国际贸易法律规范的建设、统一、协调起到组织与指导作用。


在匈牙利等国的倡议下, 根据联合国秘书长吴丹的建议, 1966 年由联合国大会批准设立联


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文简称贸法会) 。[1] 设立贸法会的目的在于“进一步积极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 [2] 消除因各国国内法的差异给国际贸易带来的阻碍。为此, 贸法会尤其应协调积极从事该领域工作的各组织的活动, 鼓励他们之间进行合作, 促进更加广泛地参加现行国际公约和更加广泛地采纳现行的统一法和示范法。贸法会将积极致力于准备并通过新的国际公约、示范法和统一法, 促进法典的编纂和更加广泛地采用国际术语、惯例和习惯性做法。并逐步采取有效措施, 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平等的参与到规则的制定当中, 促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对话, 推动后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从贸法会的国家组成来看, 最初贸法会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29 个国家组成(现已增至60 个


成员国) , 任期6 年, 每3 年改选一半。共分为非洲国家、亚洲国家、东方国家、拉丁美洲国家、西方国家5 个组, 代表世界上各种主要不同的经济法律制度和发展状况的国家。贸法会这样划分组别的目的除了取得广泛的代表性以外, 同时也是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和新独立国家积极参加统一国际贸易法方面的工作。从贸法会的人员组成来看, 各成员国的代表应是在国际贸易法领域成绩卓著者, [3] 兼有政府代表和专家、学者的双重身份。这种人员组成, 既可以代表各成员国政府的立场和利益, 又可以客观反映国际贸易法方面的实际需要, 起到一种相互沟通、协调与平衡的效果。贸法会的组织构成, 表明了它作为世界上最具有权威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一个专门委员会, 在国际贸易法的编撰和发展方面, 除具有无可比拟的权威性以外, 还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


二、贸法会取得的成果


从1968 年第一届年会以后, 贸法会主要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的四个领域的法律统一工作:


第一, 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在该领域, 贸法会主要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 国际货


物买卖的期限和时效以及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条件和标准合同问题展开工作。贸法会经过审查决定对1964 年海牙会议所通过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和1962 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形式统一法》进行修改。后来决定将上述两个公约合并, 最终于1980 年在维也纳外交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电子商务和国际货物买卖的时效与期限问题上, 贸法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第二, 国际贸易支付领域。1968 年贸法会第一届会议决定, 国际支付应与国际货物销售和


国际商业仲裁一起, 成为贸法会今后工作的重点。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 贸法会制定了《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为国际交易中符合其规定形式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提供了一套全面的法律规则体系。除此之外, 贸法会还与国际商会进行合作, 对信用证的统一以及各种银行担保问题展开工作。


第三, 国际商事仲裁领域。1973 年, 贸法会提请秘书长与其他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组织进


行协商后, 起草一个供国际贸易临时仲裁所选择使用的程序规则。其后, 贸法会秘书处草拟了一个规则草案, 贸法会于1976 年5 月通过了以该草案为基础制定的仲裁规则, 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联合国大会确认该规则对协调国际关系会起到重大的作用, 并推荐以该规则来解决国际贸易中所产生的种种争议。


第四, 国际海运法领域。在这一领域中, 贸法会应联合国发展会议国际海运立法工作小组之


邀, 对既存关于海上运输人对货物灭失毁损的责任的国际公约和规则进行审查, 此举的目的在于消除关于该问题的不确定性并谋求货物所有人与运输人间风险的平衡。


三、作用与局限


贸法会从建立至今对于私法的国际统一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于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具体表现在: (1) 贸法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可以由联合国大会召集外交会议形式来进行私法的统一工作。联合国是当今最有影响的国际组织, 其成员国之多, 影响力之广, 是其他国际组织所无法比拟的。(2) 提高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现代化、法律现代化的步伐。贸法会专门召集和聘任众多著名的专家与学者, 一方面对于条约的起草、设计进行研究, 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培训, 使之能够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 更快的步入正规的经济发展与运行的轨道中来。经济的进步必然拉动法律的建设, 对于缺乏涉外贸易立法的国家给与指导, 尽快建立完善的贸易法律体系。(3) 促进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贸法会提供了一个各个国家进行协商、讨论的平台, 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 对于完善各国立法, 吸收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都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现在普遍认为, 经过贸法会近40 年的努力, 东西方现行国际组织之间相互合作的共同讲坛已经建立, 在该领域内积极工作的各国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隔绝状态已告结束。(4) 贸法会工作的实质是技术性的而非政治性的, 这使得贸法会能够突破政治上的障碍, 打破政治僵局, 谋求国际贸易法的协调统一发展。贸法会的成立使得联合国的工作重心也向协调统一私法方面转移。贸法会的工作使国际贸易法从各国国内法中独立出来, 用国际法律规章规范整个国际贸易领域, 最终使国际贸易法成为全人类共同的法律。


虽然贸法会做出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 贸法会还存在很多地方制约国际


贸易法统一化的进程。主要表现在: (1) 贸法会所涉成员国过多, 复杂的成员成分, 不同的发展阶段, 各异的经济制度和法律传统, 使得贸法会各成员国之间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 即使达成一致的意见, 也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2) 贸法会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所制定的条约示范法等不具强制性, 这样从效力上很难保证公约的执行。(3) 贸法会调整的领域非常有限, 仅仅局限在国际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支付、运输及商事仲裁等方面, 而在这几个方面也不完善, 只涉及一部分相关内容。因此, 贸法会必须适应世界形势的变迁, 在程序、工作方法, 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改革, 提高工作效率, 采取更多的措施吸引更多的国家参与到私法的统一与协调发展的运动中来。


 


此文曾发表于2005年5月《当代法学》



[1]联合国大会决议2205/ XXI。贸法会于1968 年1 月正式开始工作。 [2]联合国贸法会章程第8 条。 [3]联合国贸法会章程第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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