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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的国际竞争政策和中国竞争法制的完善

时间:2008-04-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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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贸易自由与市场准入涉及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问题成功纳入WTO体制后,新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又产生了,即企业阻碍贸易自由发展的反竞争行为。现行的竞争政策包括国内、双边和WTO体制下分散的竞争政策,这些竞争政策并不能有效地解决日益突出的全球竞争问题。贸易与竞争的议题在新加坡会议后已纳入WTO的视野。本文通过对国际竞争政策的产生、发展的分析,展望未来之国际竞争政策,并提出了中国竞争法制完善的几点原则意见。
关键词: WTO 、国际竞争政策、反竞争行为、中国竞争政策
                                                    
                          
    半个多世纪以来,各国政府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自由、开放的贸易一直进行着不懈的努力。从GATT到乌拉圭回合谈判及WTO的建立,都充分体现了各国政府致力于消除自由贸易壁垒的决心。WTO的建立,各成员方已承诺采取减少或取消有形贸易壁垒。但新的问题接踵而来,人们意识到,实行了贸易自由和市场准入,这只解决了整个问题的一半。因为新的、深层次的私人企业的反竞争行为或滥用权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这种“贸易自由”和“市场准入”。因此,要想成功地实质上进入某国市场,需要实施更为有效的竞争政策和法规,实现市场准入,并进行有效的竞争。而目前各国竞争政策的多样性和相互冲突、国际竞争合作的缺乏、政府单边主义和境外司法管辖的反对等必然导致国际竞争关系的紧张、冲突和无序。随着市场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贸易与竞争政策已成为继“投资”、“服务”、“知识产权”、“农业”等与贸易有关的重要议题而纳入WTO的议事日程。#p#分页标题#e#
    一、竞争政策和竞争法
    广义的竞争政策是指放宽经济管制、促进竞争自由公平和市场开放的所有政策,它包括旨在针对私人企业和国营企业反竞争行为的政策性法规和政府制定的相关贸易政策。在发达国家,“竞争政策”这一术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除反倾销、反补贴等违反贸易规则的行为外,人们把非商业部门(如政府管理的公用部门和自然垄断部门)引入竞争机制的福利增加也纳入竞争政策的研究范围,比如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参与的竞争等。狭义的竞争政策仅仅指有关企业反竞争行为的法律和政策。主要是指反垄断意义上的政策。但竞争政策又不同于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竞争法或反垄断法仅是竞争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是指狭义的竞争政策,如一国国内实施的竞争法或反垄断法。反垄断法通常是一国竞争法的核心。而我们通常所说的竞争政策内容更广,除了狭义的竞争法或反垄断法外,还包括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措施,解除垄断行为,反倾销、反补贴等政府实施的支配和确定市场经济自由、开放的政策。从国际角度而言,一国竞争政策的状况包括一国国内的竞争法、双边竞争协定、以及该国参与的多边国际条约。因此,竞争政策不同于竞争法主要在于:前者既涉及企业行为也涉及政府行为,主要体现在双边协定或国际条约中。后者仅涉及企业行为,主要由一国国内法体现。本文的竞争政策是指广义上的竞争政策,竞争法或反垄断法是指狭义上的竞争政策。
    二、竞争政策之渊源及其评价
   (一)国内竞争政策
    国际上反竞争行为主要是指反托拉斯行为,具体可分为三类:横向协定、纵向协定和垄断或合并。#p#分页标题#e#[1]各国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竞争法或反垄断法制止私人企业滥用权利的行为。但各国规范的程度却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范高、有的规范低、有的根本则无规范。即使有规范,执行力度也不同。由于国际上缺乏国际合作和规则,要协调国际体系的竞争规则,有必要了解各国竞争政策的差异。
    1、横向协议。横向协议是指在具有相同经营能力的竞争企业之间的横向协议。该协议通常通过限定价格和销售条件,限制生产,或瓜分市场的办法来减少或消弱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它有进口卡特尔、出口卡特尔、国际卡特尔3种形式。
对贸易来说,一国国内企业可通过以上几种卡特尔形式采取提高国内价格、或对市场进行瓜分的方式使它们在与进入的国外企业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甚至能挤跨他们。这种情况通常都受到各国竞争法基本原则的禁止或限制。但进口国有时面对强大的外国竞争者,为了本国利益认可了违规行为。有些私下协议由于不可强制执行,行政部门甚至还进行鼓励、有些国家则对出口卡特尔提供特殊的豁免,如由政府组织的卡特尔如石油输出国组织自动出口设限、据美国的韦布—波默林法成立的某种形式以分担营销费用的出口联合体,人们认为它们对国外市场的直接影响有利于改善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前景。但乌拉圭回合谈判禁止了这种自动出口设限并且就这一领域的问题达成任何协议都必须明确撤销韦布—波默林式的规定。
    2、纵向协议。纵向协议是指一个企业与它的供应商或分销商签定合同,使这些供应商或分销商成为这个企业产品的独家供应商或分销商。这样就使企业控制了销售网络,防止外国企业进入本国市场,参与竞争的企业则处于劣势,这也会导致消费者因较高价格受到损害。对于纵向协议因国家而异。在欧盟,由于创建欧洲共同市场的整体利益需要,欧盟采取较为严厉的政策,区域性的限制几乎总是受到禁止。在成熟市场的美国,则认为只要存在充分竞争,对此限制具有很大的宽容度。正是对此采取极度的宽容使得外国企业很难进入日本市场,而这正受到欲进入日本市场等其他国家的报怨。#p#分页标题#e#
    3、垄断和合并。垄断是指某一企业成为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唯一卖家或占主导地位。合并是指企业合并或一家企业收购另一家的股权、资产。随着时间的变化,人们对垄断和合并的态度采取越来越宽松的变化。美国曾是禁止垄断的,随着竞争学说的发展,现也采取宽松的做法。即承认垄断本身的合法性,而谴责对垄断权的滥用。如30年代 IBM 强迫租用其计算机的顾客购买他供应的纸咭,被反托拉斯法认为 IBM 是将计算机的垄断权伸展到没有垄断权的纸咭上去。官司打了20多年,IBM 败诉。1998年5月起的微软(Microsoft)官司。微软把有垄断性的软件捆绑在不是他生产的硬件之内,被指为阻碍其它软件的竞争者。结果一审微软败诉,二审和解。这些表明,不是IBM和Microsoft垄断地位本身的错而是错在其滥用垄断主导地位。滥用主导地位是指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维持、提高或利用主导地位的优势为自己牟利,具体做法有:独占交易、通过垂直一体化进行市场排斥、搭配销售、控制稀有设施和控制关键的投入或分销渠道、价格和非价格性掠夺、价格差别、独占性的合同安排、在有些管辖范围内,收费高于竞争性价格等。如今在欧盟对垄断的态度也越来越宽松。
   合并包括水平、垂直和混合型3种形式。水平型合并属于同行业或同一区域内的2个或2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卡特尔形式的合并。它会导致价格上升。然而,在美国这种合并也使竞争对手联合成利益共同体,结果取得规模效益,降低价格,而并不会削弱竞争。在欧盟,那些会导致某些成员占据巨大市场份额的合并活动可能会受到禁止,但现在可能会依新的标准重新评判这类合并:如是否有利于创建一个统一的欧洲市场、是否加强了企业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等。市场垂直型合并是行业内生产和销售不同阶段的企业进行合并。这类合并往往通过生产和销售不同阶段的国际化来减少交易和其他成本取得效率,但它对竞争对手有很大的排斥性。混合型兼并是指不同行业的企业合并。#p#分页标题#e#
    (二)区域性或双边国际竞争政策
    国际范围内还存在另外一种超越国家的竞争政策,这就是在某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和主要发达国家之间形成的统一反垄断法或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最突出的是欧盟,它有统一的反垄断法。该垄断法对保证区域内的竞争,一致对外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发展,1995年美国与加拿大签署了反垄断法合作协定。1991年9月美国与欧盟就反垄断法的相互应用签署了协议,该协议的基础被称之为"建设性礼让"原则,即:如果A国某一企业的反竞争行为违反了B国的反垄断法,并损害了B国的利益,那么B国的管理当局可以要求A国采取措施制止该企业的反竞争行为。(欧盟委员会有权否决"通用电气-霍尼韦尔并购案"正是由于这一规定),1998年美欧之间就该协定作了进一步的改进。同年,加拿大和欧盟签署了反垄断法相互适用草案协定,这一协定类似于美加之间的合作协定。[2]这些双边或复边协议的制定主要是避免越来越多的单方面、跨国界地使用本国的国内法而产生的冲突。主要是采取消极的礼让协议(即避免、解决冲突)和积极的礼让协议(即不同国家反托拉斯机构的合作),互相向对方提供在本国国内进行调查的权利或政府被授权进行交换秘密情报。这种区域性的反垄断法国际合作其适用局限于少数发达国家,且它们只是竞争政策或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欧盟的情况例外),不是实施统一的国际竞争规则,它并不能替代全球性的反垄断法,但这毕竟是内国竞争法向统一国际竞争政策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三)WTO框架下的国际竞争政策#p#分页标题#e#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WTO多边贸易体制框架是否象“贸易与投资”、“服务贸易”、“贸易与知识产权”等议题一样也要引进“贸易与竞争政策”,这是2001年11月多哈回合的重要议题之一。其实,是否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引入竞争政策的设想可以追溯至GATT前的1948年哈瓦那宪章(即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在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第5章就是规定了“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内容。但是哈瓦那宪章本身没有生效。此后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和GATT均讨论过引进国际性竞争政策的问题。
   8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全球化,跨国公司跨越国境的横、纵向活动超越了一个国家的竞争法的框架范围。此时只有各国国内竞争法是不足的。因此,推广国际竞争政策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国际上要求在GATT框架下订立“国际竞争政策协定”的呼声日益高涨。1995年WTO成立时,WTO协定中仅包括与竞争政策关系密切的数项条款,并没有形成有关竞争的综合规定。也即哈瓦纳宪章的竞争政策条款并未被吸收进来,而直接涉及竞争政策的条款就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定。WTO成立后,在竞争政策方面并没有太大的突破。这些竞争政策主要分散在WTO的一些协定中。[①]但这些规定已冲破了GATT无私人“限制性商业行为”规定的传统,不仅对贸易协议是一种重要的补充和发展,而且对WTO开展在竞争政策领域方面的立法也是一种推动。它已经是现行协定的一部分。但这样的竞争政策相关规定在各协定中较为分散,没有统一原则或执行机构。就整体来看,WTO目前的竞争政策存在以下漏洞:WTO不要求其成员有竞争政策,因此也无最低标准的要求;限制市场准入、不受政府支持的纯粹私人的商业行为不在WTO管辖范围之内;WTO仅涉及某一国政府的政策,而一些跨国企业,拥有全球生产影响力,竞争规则原则上应该是全球性的,单个政府无法控制可能的反竞争行为;现在WTO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在其领土内影响竞争状况的政府措施,而不能处置企业在出口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这也就是说,对企业在出口市场上行为的规范和政府影响出口的政策实际上不受WTO的管辖。#p#分页标题#e#[3]
    虽然WTO中分散的竞争政策在实践中效果非常有限,但利用WTO的基本原则,其争端解决机制仍受理了一些与反竞争行为有关的案例。对竞争政策的国际规制肇始于二战结束后的日本,日本虽有完整、严格的反托拉斯法,但未能得到有力的执行。日本战前形成的综合商社制度,形成了一种外国公司难以渗透的经济。1998年WTO处理的柯达诉富士案可见一斑。[②]此外,还有欧盟和日本诉美国的反倾销法案、美国政府诉加拿大的奶产品补贴案、美国政府诉墨西哥政府有关电信公司限制竞争案等,这些案件虽然是以政府违反WTO的贸易自由、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名义诉诸WTO,但案件之解决与竞争政策的关系日益凸显。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现有WTO机制对私人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无助及分散竞争政策的虚化,以致现行协定中的竞争政策相关规定,没有得到十分有效的利用。从长远来说,系统地在WTO中建立竞争政策或建立强有力的国际竞争政策的招待机构,对一些发达国家欲成功打入某国壁垒森严的市场来说已显得越来越迫切和重要!
    1996年,新加坡召开的WTO第一届部长级会议上,各成员方决定设立有关竞争和贸易的工作组,名称为“贸易竞争政策工作组”,其性质是分析性与探索性的,而不是确定谈判的新规则或承诺。此后,该小组开展有关活动,每年发表工作报告。共出具了5份报告。主要内容是:确认了私人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尤其是国际卡特尔行为对自由贸易的有害。反竞争行为包括:限定价格和其它卡特尔安排,滥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或进行垄断,从事限制竞争的合并,制定供货商和销售商之间的“垂直协定”以排斥新的竞争者。竞争政策的概念除包括竞争法之外,还应包括一切旨在促进国内经济竞争的措施,如部门法规,私营化政策。对一系列反竞争行为采取国际性控制措施是符合WTO的目的。这一点大家已达成共识。#p#分页标题#e#
   工作组也收到了125份各成员方对这类问题的意见书。工作组还与UNCTAD、世界银行合作,举行了4次专题讨论会。工作组整理了有关问题,列出了下列清单:(1)涉及贸易工具与竞争政策之间关系、有关这类问题的目标、原则、概念和范围。(2)涉及对现有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工具、标准、活动的估量和分析,包括实施的效果。(3)贸易和竞争政策的相互影响情况,包括要考虑下列因素:企业反竞争惯例的影响和与国际贸易的联系;国家垄断的影响,包括独占权和关于竞争、国际贸易的政策。(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竞争之间的关系。(5)贸易政策对竞争的影响。此外,工作组建立以来,根据货物贸易委员会要求,工作组进一步审视了以下3个问题:(1)WTO的国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国待遇等基本原则对竞争政策的关系,或相反的影响。(2)促进成员方之间的合作和沟通的方法,包括技术合作。(3)竞争政策对实现WTO目标的贡献,包括促进国际贸易。[4] 此时的国际竞争政策多由贸易与竞争工作组报告的形式提出,且皆为探讨和研究性质,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四)《多哈宣言》中的国际竞争政策
2001年11在多哈举行的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后发表的“多哈宣言”中包括竞争政策相关的规定,即第23条款到第25条款。据第23条,如果在下一次部长会议就谈判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才开始有关竞争政策引进问题的国际谈判。第24条规定“我们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对加强该领域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支持的需要,包括政策分析和制定,从而使它们可以更好地评估更紧密的多边合作对其发展政策和目标及人员和机构发展的影响。为此,我们应与其他相关政府间组织包括UNCTAD建立合作,同时通过适当的地区和双边渠道,为这些需要提供强化和资源充分的援助。第25条规定,在第5次会议前的期间内,贸易与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的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核心原则方面,包括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及核心卡特尔(hardcore cartel)包括招标前协议、市场分割等反竞争性协议的总称;自愿合作原则以及通过能力构建加强发展中国家竞争主管机构的技术支持以提高其执法能力。要充分考虑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针对它们的问题提供合理的灵活性。#p#分页标题#e#[5] 
    长期以来,在贸易与竞争政策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有重大分歧:发展中国家坚持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框架下,讨论这一问题。而经合组织多年来一直按照它的“竞争法和政策委员会”的框架来处理这一问题。但上述任何一种解决办法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性。2001年多哈会议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政策上的重大分歧在于:是否在WTO框架内引进和竞争有关的规定?应该制定什么样协定?欧盟、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均倡导在WTO框架内建立一套多边竞争政策。但是美国坚决反对制订新的多边竞争规则 。美国在多哈会议上反对制订新的多边竞争规则并非其原意。因为美国一直想通过制定多边竞争政策达到其扩大在他国市场准入的目的。由于一些发展中成员认为竞争政策应重点在反倾销问题,而美国是使用反倾销措施的国家,担心多边竞争规则会取代反倾销协议。因此,在多哈会议上美国反对将竞争政策与反倾销问题一起讨论。[6]这与ICPAC[③]于1999年提交的关于WTO框架内引进竞争政策的问题报告书采取消极态度相吻合。而多数发展中成员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深受反倾销等进口保护措施和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做法之害,希望制定全球范围内的多边竞争规则;另一方面又对多边竞争规则顾虑重重。唯恐主权受到限制,司法自主权受损、竞争机构的执行裁量权减少,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不平衡。认为将竞争政策的水平限制在最低范围内也是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更多体现发达国家的利益。如果将竞争政策引入WTO的体系中,由于发展中国家国内竞争立法不完善,甚至无立法,加上执法经验不足,强加的多边竞争政策不一定能兼顾发展中国家政治及社会需求,及无法获得与发达成员相同的均衡利益等,可能会对他们本来就不发达的经济产生雪上加霜的影响。因为,这些对竞争政策的规定将为外资大公司在其国内的行动扫清障碍,而当地公司的发展有可能会受到限制,从而无法达到具有竞争力的国际水平,从而当地公司最终会逐一退出竞争,将市场让位于外资公司。#p#分页标题#e#
    三、WTO框架下国际竞争政策的发展趋势
    从以上分析,可以总结出国际竞争政策将存在以下发展趋势。
(一)鉴于国际贸易与竞争的关系,竞争政策应当也最终会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降低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的贸易政策有助于竞争,消除限制商品流通的竞争政策有利于贸易。竞争政策主管机构能对贸易保障机制的运行方面发挥作用,以确保国内产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反过来说,贸易政策或措施会能影响市场机制的发挥,而缺乏健全的竞争政策也能阻碍贸易。政府的反竞争行为和企业的限制性商业惯例都应被列入WTO的竞争政策框架。因此需要国际间政府的合作来保证竞争政策的实施。 
(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关于是否建立及如何建立多边竞争协议的分歧在斗争中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多边竞争政策的制定。在新的协议未达成前,发达国家现有的非正式和非法律约束性的合作将继续存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将有针对性地采取各自的竞争对策。
   发达国家多数赞成制定多边竞争协定,但其内部也有分歧。美国ICPAC反对多边竞争协定。ICPAC建议搞一个更加宽松的各国之间非约束型、非正式的协定。[④]美国政府根据这个建议设立了国际竞争网络(ICN-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参加该组织。[7] 欧盟提出的最低标准协定[⑤]#p#分页标题#e#,旧竞争政策也被列入WTO的政策审议机制范围。最高标准的竞争政策协定就是制订一整套、具有普遍约束的竞争法。其他诸如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将继续采取双边协定的方式。尽管范围较窄,但是合作效果较好。
  发展中国家则一方面继续完善目前国内的竞争法或制定竞争立法,制定针对市场开放、外资涌入如何趋利避害的法律;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要从本国利益需要积极参加WTO新议题的谈判,争取主动权,提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方案。
    (三)国际竞争政策的主要框架
    WTO国际竞争政策主要框架应有以下内容:(1)在未形成统一的多边竞争协定前,强调WTO现有规则中的部分政策和贸易协定关系,明确无论政府采取的还是私营企业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都是违反WTO的宗旨,破坏了贸易自由。(2)强化执行分散在WTO中有关竞争政策部分的协议。(3)采纳WTO的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包含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合法程序原则。WTO的基本原则与竞争政策的目的是一致的。(4)应满足的几个条件,要考虑成员方经济参与一体化进程的深度;适用具体的和差别待遇;条款要体现弹性、过程要渐进;包含有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竞争立法、建立竞争主管机构以及在执行竞争法和推动竞争政策能力方面的技术帮助条款;具体案件信息交流的安排以及一般的信息交流。最重要的是解决反竞争行为的核心原则和实施方式。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基于目前各国在竞争政策上的差异和矛盾,要在WTO中建立一个全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至少在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之前是不现实的。最终要在WTO体制下达成多边竞争协议还有一段艰难的道路。就目前而言,完善和强化现有WTO中有关非歧视待遇等基本原则的执行、强化分散于WTO中竞争政策(如将竞争政策原则吸收到反倾销、反补贴、服务贸易等协定中救济措施、通过双边协定着手,建立一个非正式和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是一个较现实的设想。#p#分页标题#e#[8]但是,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发展,跨国竞争日益激烈,发达国家之间利益争夺及其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觊觎,发达国家对目前竞争规则的现状日益不满,发展中国家对多边国际竞争政策制约又有限。因此,WTO框架下多边、统一的国际竞争规则的制定是迟早的事。
    四、中国竞争法制的完善
   中国正在加紧制定和完善中国的竞争法。中国竞争法的完善应在立足国情的同时,在国际经济大背景之下设计本国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制,内容应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
    (一)清醒地认识WTO框架下的多边竞争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竞争法的影响,谋求在WTO新一轮竞争议题谈判的主动权。
    WTO现行的规则和决策程序本身就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而发达国家急于将竞争议题纳入WTO框架内只会使现有规则的利益分配更加失衡。对发达国家来讲是有利的,可对于发展中国家可能却是不公平的。如何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纳入WTO的框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一个紧迫问题。否则,一旦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多边竞争政策的新规则出台,发展中国家只能在现有的规则和程序下谋求改革(如(TRIPS协议即是如此)。因此,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在WTO新议题讨论中发挥主动性,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争取在新议题谈判中更多地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清醒认识到发达国家竞争政策的主要用心是为了在发展中国家订立的竞争条例,允许发达国家的企业能够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和当地企业“平等”竞争,使东道国政府不能通过补贴等手段对其公司给予必要的保护。他们的竞争法反对合并,因为他们的公司规模已经足够大,但发展中国家的公司规模相对的小,如果我们现在应用这些政策,显然是有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反对这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市场横冲直撞,有碍政府制定合理的国家政策以应对全球化,而且它极大地危害到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甚至还有可能会导致经济危机的发生。不公平的多边竞争协议一旦纳入WTO体制,它会限制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确定未来重点发展战略的能力,削弱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本地企业提供优惠的权利,同时使发展中国家不能自主地选择适合各自国家不同时期的竞争模式。#p#分页标题#e#[9]  
    近几年来,发展中国家的抗争也取得了一些进展。美国的ICPAC对于建立多边的竞争政策也存在一些顾虑,认为:WTO谈判过程往往是互相耍手腕的场面,正常的竞争政策有可能被歪曲;WTO通过争端解决程序有可能对各国的控制权限进行过度干预;在目前的阶段,强迫发展中国家制定竞争法规不合适。多哈会议由于分歧较大,并未对贸易与竞争政策重点进行讨论,而推至下一次部长理事会决定,而2003年9月墨西哥坎昆会议的再次失败,预示着竞争政策之纳入还有漫漫长路。但这也给发展中国家发展完善本国的竞争法留下了时间。我们必须时刻关注国际反垄断发展的新动向,加强反垄断的国际合作,积极参加国际间有关竞争与反垄断的谈判,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以便掌握主动。
    (二)兑现现有WTO承诺,在多边竞争政策尚未能实现之前,强化政府对竞争立法控制权,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的利益
   诚然,目前形成的WTO体制主要是以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重点,促使各成员方开放本国市场为目的。WTO体制内尚无形成系统、统一的竞争政策,成员方多数反竞争行为(除反倾销、反补贴外)的争端解决主要是在WTO的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和分散的竞争政策基础上进行。即通过“违法之诉”(violationcomplaint)和“非违法之诉”(non-violationcomplaint)两种形式提出。但WTO的基本原则与现代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精神是一致的。我国在加入WTO时也承诺采取非歧视待遇、消除贸易壁垒、取消价格管制等。因此,我们应兑现承诺,防止成员方提出违法之诉和非违法之诉,同时在多边竞争政策体制未建立之前,应尽快完善国内竞争法,政府制定竞争政策适应全球化而导致的外国跨国公司的侵入。#p#分页标题#e#
    (三)研究他国竞争政策、双边竞争政策及国际国际竞争政策的特点、优势和发展趋势,针对中国国情,制定出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国际内企业的竞争,又能参与到公平的国际竞争体系中去的竞争法。
    如欧盟对区域性限制问题采取较为严厉的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欧盟内部区域性的分割。而美国国内市场发达,认为若存在充分的竞争情况下,则对区域性竞争则具有很大的容忍度。日本则对日本企业的分销采取极大的宽容,加上目前司法管辖漏洞及执行机构的不力,这是外国竞争对手难以进入其市场的原因。美国与日本之间的柯达和富士案(Kodak/Fuji case),虽以美国败诉而告终,但该案引起了人们对此类反竞争行为申诉的广泛关注的同时,也说明现有WTO机制对反竞争行为的无能为力。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有自己特色的竞争政策值得我们借鉴。如日本现有的国内竞争政策成功地阻止了美国柯达产品的进入。反观日本之道,难道不值得我们的竞争法借鉴吗?
中国竞争政策面临的情况是:既要制定规则,完善国内企业的竞争秩序,又要面对来自国外竞争的压力。我们制定的竞争政策内容要全面但又富有一定的弹性。所谓全面,即各种反竞争行为均要规定。在全面的基础上,具体制度设计和条文规定又要为今后的发展保留了适度的空间。现阶段首先应加强国内竞争秩序规则的制定。由于国内竞争立法不完善,有的甚至无规范。这些已不符合现行WTO的市场准入、开放制度。因此,政府必须强化对国内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对反竞争行为的制止 。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又要制定《反垄断法》,满足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利用国际竞争规则尚未纳入的WTO规则的时间差,中国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利用自己掌握制定本国立法的权限,根据自己的国情(如中国的行政垄断严重,制定竞争政策时应重点考虑)。在制定中国的竞争政策的同时,也要考虑国内竞争政策要面向国际,与国际竞争政策发展趋势接轨,要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考虑中国的竞争政策,而不是照抄、照搬外国的东西。要加快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步伐,搞好国内、国际两个领域的反垄断工作。如关于在企业合并问题上,由于我国国内企业规模不大,还难于国际企业抗衡,我们的竞争政策应是鼓励、规范国内企业的合并,利用竞争目前的国内管辖,对外国企业对中国企业的横向协议进行规范。关注WTO争端机制处理的与竞争有关的案例以制定灵活的竞争政策。一旦多边的竞争政策纳入WTO的体制,我们能很快地适应并应用规则捍卫、促进中国企业的利益。#p#分页标题#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 under WTO and the enhancement of China’s competition legislation
Dai Xia(Jinan University Law School,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32)
Abstract: After admitting the tariff and non-tariff issues on trade freedom and market entrance into the WTO framework, the new and more deep-seated issue arises, i.e. the firm’s anti-competition act hindering the development of free trade. The existing competition policy including domestic, bilateral and the dispersed competition policy under WTO framework is unable to effectively resolve the daily increasing global competition issue. The topic on trade and competition has been admitted into the WTO vision since the Singapore conference. This paper is designed to analyze the appeara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 forecast its future development,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enhancement of China’s competition legislation.
Key words:  WTO,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 anti-competition act, China’s competition policy
 
 
作者简介:戴霞(1965-)女,籍贯:江苏泰兴,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的教学和研究。
竞争政策要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业惯例中的国际竞争政策,其中既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 [英]布瑞恩 · 麦克唐纳. 世界贸易体制改革-从乌拉圭回合谈起[M] 叶兴国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0): 310 [2]http:// www.shift.edu.cn文从"通用电气-霍尼韦尔收购案"看全球竞争政策 [①] 《TBA协议》第8条第1款、第5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和第6条关于不得采取超过必要限度的技术贸易壁垒措施的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规定、第9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8条第2款、第40条规定。《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5项规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9条规定。《保障措施协议》第11条第1项规定。1997年达成的《基础电信协议》中,把乌拉圭回合的服务业贸易协定向前推进了一步:具有反竞争性质的政府措施和企业行为被列入禁止之列。 [3]http:// www.shift.edu.cn文从"通用电气-霍尼韦尔收购案"看全球竞争政策 [②]该案的案情是:美国政府诉日本政府关于日本照相胶卷采取分销的相关指令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从而将外国生产的胶卷从日本市场上排除出去,抵消了贸易自由,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其表现为富士胶卷公司作为日本最大的胶卷生产商,其建立的排他的市场销售制度,占日本市场份额的70%,从而将柯达胶卷拒之门外。该案件专家组裁决认为,美国政府未能证明日本政府在日本胶卷产业事实上建立了排他性的销售网络而败诉。该案虽然可考虑美国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即依据美国竞争法对发生在美国域外但对美国产品有限制竞争行为的私人公司进行管辖,但这种长臂管辖通常不能实施实际有效的管辖,因为该案中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虽收到美国指控富士违反反托拉斯法,但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4]http://www.in.ah.cn/jjzz/o3325095007 朱颖 ,构建WTO框架下的全球多边竞争政策(-)[j](20030325),北京:世界经济研究 [5] http://www.chinawto.gov.cn/article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会议部长宣言 [6] http://www.wtolaw.gov.cn 2003-03-09 15:44:05 薛荣久、袁炜博 多哈会议:成员方在竞争政策议题上的立场 [③] 1997年,美国司法长官设立了国际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ICPAC-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 Advisory Committee),其目的是研究国际竞争政策问题并以报告的形式向美国政府提出建议。 [④]其内容包括:(1)积极外交礼让的多边开展;(2)对企业合并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协调;(3)对适用除外的领域进一步开展研究;(4)关于控制跨国公司企业合并问题,开展国际性研究;(5)电子商务管理;(6)关于对国际卡特尔等国际性控制的研究;(7)争端解决以及援助。 [7] [日] 松下满雄著,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竞争政策的作用[J]. 朱忠良译 ,北京:《环球法律评论》 2003.2,55 [⑤]其包括:(1)各成员方承担制订有一套核心原则的竞争法,并以某种方式实施。具体的实施方法和机构的建立,各国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但必须坚持WTO的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2)必要时,成员方应与有关国家就通知和磋商进行合作,以交换信息。(3)成员方有权对特定的部门设定竞争政策的豁免条款,但必须透明。经济小国可以坚持自己的地区性竞争政策,不必制订竞争法或建立实施机构。发展中国家在转变时期理应得到技术援助和不同的待遇。(4)禁止固定价格的卡特尔。 [8] [日] 松下满雄著,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竞争政策的作用[J]. 朱忠良译 ,北京:《环球法律评论》 2003.2,58 [9]http://www.guxiang.com/xueshu/other/jingji/200304230031.htm 何帆什么发展中国家在WTO中处于不利地位#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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