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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时间:2008-04-17 点击:
摘 要:  为了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国际商会对Incoterms 进行了新的修订, 制订了Incoterms2000。修订中坚持了以下原则:尽量减少大的改动,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努力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需要:力求使意思表达简明清楚、准确严谨。为了使商人们能按已经熟悉的方式去理解,Incoterms2000 在结构及许多方面沿袭了Incotermsl990。与Incotermsl990 相比较, Incoterms2000 的变化主要在内容上,其变化可以分为两方面的实质性变化和多方面的非实质性变化。
关键词: Incoterms ;修订原则;实质性变化;非实质性变化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 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惯例为基础,首次于1936 年公布的具有国际性通用的解释。此后,该通则先后在1953 年、l967 年、1976 年、1980 年和1990 年进行多次补充和修订。为了适应电子数据交换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运用、运输技术的日益更新,以及自由关税区的快速发展,国际商会在《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ncotermsl990) 的基础上,进行了为期两年的修订工作,尽其最大努力吸取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于1999 年9 月13 日正式公布了《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00) ,该通则于2000 年1 月1 日起实施,取代Incotermsl990。Incoterms 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部分,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承认和运用,实际上已成为了国际贸易的基石。因此,正确理解和运用Incoterms2000 对促进我国涉外贸易以及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Incoterms 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
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国际商会在
修订Incoterms2000 时,坚持了以下原则:
第一,尽量减少大的改动,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Incoterms1990 已得到世界的承认和被广泛的运用,因此,国际商会决定巩固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与Incotermsl990 相比,Incoterms2000 看上去变化很小。如果对Incoterms 进行过多过大的修改,那么对于已经熟悉Incoterms1990 的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来说,要其抛弃已经熟识的规则,重新学习并熟悉一个较为陌生的规则,并接受该规则,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甚至会使他们产生一种错觉,认为Incoterms2000 是一个与Incotermsl990 并列的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显然不是修订者的本意。所以,Incoterms 的修订是遵循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的原则,把修改的权利留给当事人。例如,FOB 术语中交货的具体地点是否修改,在修订时存在很多争论。虽然FOB 术语中的“越过船舷”交货的原则在实际应用的许多情况下已不合适了,但是,国际商会考虑到,既然商人们已经深知些术语,并能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可用的装载设备的具体情况加以运用,那么更改FOB 的交货地点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所以在Incoterms2000 中,FOB 术语的交货地点仍未作改动。

第二,努力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需要。这不仅是Incoterms2000 修订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也是Incoterms 每次修订时遵循的原则,连续修订Incoterms 就是要使其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实践。Incoterms1980 引入了货交承运人(现在为FCA) 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地点不再是传统的FOB 的交货地点(货物越过船舷) ,而是在将货物在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继续运输。为了适应电子数据交换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在1990 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电子数据交换讯息替代纸面单据。在Incoterms2000 中,对DEQ 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作了实质性的改变,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反映国际贸易的实践做法, Incotermsl990 规定,DEQ 术语下应当由卖方办理清关手续, 但是,由于大多数国家的清关手续发生了变化,实践中采用该术语的当事人大多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买方办理清关手续,因此Incoterms2000 重新作了规定。在修订过程中, Incoterms2000 力图适应在未来若干年可能影响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三大因素:国际贸易的区域化、通讯方式的快速发展、运输方式的不断改进。

第三,力求使意思表达简明清楚、准确严谨。引言中提出,在修订过程中,国际商会尽量保证Incoterms2000 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工作小组力求使13 个术语中的不同表达尽可能地做到连贯一致,避免用不同的表述表达相同意思,而且尽可能地与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表述一致。Incoterms2000 中的许多条文其本身含义并没有大的改变,但在表达上有一点变化,体现了语言的简明清楚、准确严谨。例如,对于EXW术语中卖方的交货地点,Incoterms2000 把原来的“卖方所在地”修改为“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这不仅更符合实际交易情况,也体现了语言表达的清楚准确。在Incotermsl990 中特别注明了卖方所在地包括工厂或仓库,这说明在EXW术语下,并不要求卖方必须在自己的“家” 里把货物交付给买方,也可能在卖方所在地以外的工厂、仓库等地方。比如Incoterms1990 对各术语下B9 条(货物检验) 是这样规定的, “除非另有约定,买方支付装运前货物的检验费用”;在Incoterms2000 中删掉了句首“除非另有约定”,并在“装运前货物的检验费用”前加上了“任何” 一词。这样修改后排除了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使检验费用的归属更加确定。再如,在Incotermsl990 中,不少术语下B3 条只有“运输合同”这一标题,显然与A3 条“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的标题与内容不一致,这不符合国际商会在修订Incoterms1990 时所提出的买卖双方义务逐项对应原则。因此,为了使表述严谨,Incoterms2000 对这些术语B3 条的标题添加了“与保险合同”,虽然买方无此义务。
二
为了使商人们能按已经熟悉的方式去理解,Incoterms2000 在结构上及诸多方面沿袭了In2
cotermsl990。
1. Incoterms2000 完全采用了Incoterms1990 的13 种贸易术语,并且全部继续使用其原有的国际代号(缩略语) 。Incotermsl980 包括了14 种贸易术语,而Incoterms1990 将其精简为13 种, 取消了“铁路交货/ 敞车交货”(FOR —FOT) 和“机场交货”(FOBAirport) ,把它们并入“货交承运人”(FCA) ,另外新增加了“未完税交货”(DDU) 贸易术语。Incoterms2000 仍然采用这13 种贸易术语,没有作变动。同时,为了便于记亿和对贸易术语进行分类编组, Incotermsl990 对Incotermsl980 中某些表达不规范的贸易术语英文缩略语作了调整,如C&F 改为CFR ,DCP 改为CPT , “货交承运人”规定为FCA , “目的港船上交货”规定为DES , “目的港码头交货”规定为DEQ 等等。Incoterms2000 原封不动地继续使用Incotermsl990 中的贸易术语国际代号。
2. Incotermsl990 对13 种贸易术语的分类编组仍被Incoterms2000 继续使用。Incotermsl980 对贸易术语编排不够规范,没有将其进行合理分组。Incoterms1990 按照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 将13 种贸易术语进行分类编组,共分为E、F、C、D 四组。第一组为“E 组”( EXW) ,启运术语, 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第二组为“F 组”(FCA、FAS 和FOB) ,主要运费未付术语,指卖方必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为“C 组”(CFR、CIF、CPT和CIP) ,主要运费已付术语,指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为“D 组”(DAF、DES、DEQ、DDU 和DDP) ,到达术语,指卖方必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对此Incoterms2000 全部接受,没有作任何改动。
3. Incoterms2000 与Incotermsl990 相同,对每种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采用了对照式编排。Incotermsl990 改变了以前文本中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杂乱排列,对所有贸易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10 个项目列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Incoterms2000 也采用了这种分10 个项目的对照式编排。但为了使查阅起来更方便, Incoterms2000 改变了原来Incotermsl990 在同一术语下先规定卖方的10 项义务,再规定买方10 项义务的排列方式,而是在每一义务项目下,对买卖双方的各自义务做出规定。
4. 与Incoterms1990 相同,在Incoterms2000 中,纸单证和相等的电子单证同时并用。先前的
文本都毫无例外地需求卖方提供纸单证,Incotermsl990 充分估计纸单证在不远的将来会被电子方式替代,因而规定,使用任何一种贸易术语,凡卖方有义务提供交货凭证和运输单证时,都可由相等的电子单证代替传统的纸单证。Incoterms2000 也作了同样规定,根据A8 条款,若当事双方同意以电子方式通讯,则可以用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 ESI) 讯息代替纸面单据。这些电子讯息可以被直接或经由提供增值服务的第三方传送至有关当事人。
三
与Incotermsl990 相比较,Incoterms2000 的变化主要在内容上,其变化可以分为实质性变化和非实质性变化。Incoterms2000 在下面两个方面对Incotermsl990 作出了实质性改变:
(一) 在FAS 和DEQ 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在Incoterms1990 中,FAS 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DEQ 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并且也不符合普遍的贸易实践。因为买卖双方分处于两个国家,要一国的商人到另一国去办理清关手续,本身就有很大困难,并且可能造成时间和金钱上的浪费,甚至可能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使合同无法执行。尤其现在的国家一般都是鼓励出口,而对进口则往往采取一系列的限制措施,所以,在DEQ 术语下由卖方承担进口清关义务显然更加困难。故而, Incoterms2000 引言第14 节中认为,由于大多数国家的清关手续(包括交纳关税和其他费用) 发生了变化,清关手续由住所在该国的一方或其代表办理通常是可取的。出口商通常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而Incoterms1990 中的EXW、FAS 和DEQ 的规定与上述原则不一致。因此,Incoterms2000 的FAS 和DEQ 术语分别将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规定给卖方和买方。同时,这些变化在FAS 和DEQ 的序言中均用黑体字标出,以保证其得到足够的重视。但表示卖方最小义务的术语EXW没有被改动,买方仍承担办理出口清关的义务。而对于DDP 术语,由于其字面含义即完税后交货,采用该术语自然表示卖方明确同意完成该术语的义务,即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全部相关费用,因此该术语也未改动。

(二) 在FCA 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Incoterms 一贯重视卖方的交货义务,人们希望能够尽可能细致地划分与交货有关的各当事方的义务。在FCA 术语下,当事各方所希望的交货点造成了困难,其原因是此术语所涉及的合同可能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情况。货物可能装上买方派往卖方所在地提取货物的车辆;或者货物也许需要从卖方派往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车辆上卸下。在Incotermsl990 中,FCA 术语对卖方的交货义务分为铁路、公路、内河、海运、空运、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和未指明运输方式等七种情况进行叙述规定。这种规定看似详细,实则不易操作,因为运输方式在不断改进,而且可能出现新的运输方式。Incoterms2000 完全删除了Incotermsl990 按七种不同情况分别叙述规定的方法,而采用了按交货地点是否在卖方所在地进行叙述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交货地点会影响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Incoterms2000 在FCA 术语A4 条款中进一步规定,若合同中制定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即完成交货;在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即完成交货。这种按交货地点不同来规定,显得更科学、更简洁、更严谨。
四
除了以上两方面实质性的修改外,Incoterms2000 还对lncotermsl990 进行了一些非实质性的
修改,主要有:
(一) 对某些关键用语的规范及说明。这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1、在一些情况下,需要用同一个词表示两个不同的意思, Incoterms2000 对此加以明确或规
范。例如, “托运人(shipper) ”一词既表示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人,又表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而这两个“托运人”可能是不同的人,如在FOB 合同中,卖方是第一种含义上的“托运人”, 买方则是第二种含义上的“托运人”。再如,“交货(delivery) ”一词可以用来判断卖方何时完成其交货义务,这规定在所有的A4 条款中;也可以用于买方受领或接受货物的义务,这规定在所有的B4 条款中。在用于第二种含义时, “交货”意味着买方“接受”C 组术语的基本宗旨,即卖方在将货物交运时即完成其义务;同时,还意味着买方有受领货物的义务。
2、对选择某些词语的说明。比如, “通常”(usual) 与“合理”(reasonable) ,“通常”一词在很多术语中出现,当然说清楚“通常”的含义并非易事,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是有可能认定该行业内人士通常是如何行事的,这种行事惯例即可作为参照。“合理的”要求的不是根据日常实践的评估,而是根据更难界定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评估。在此意义上, “通常”这词比“合理的” 一词更有帮助。在Incoterms2000 中,一般使用“通常”一词而不是用“合理的”一词。再如, “ship”与“vessel”二者在适用海上运输货物的术语中被当作同义词(一般都译为“船只’) 使用。

而当“ship”作为贸易术语的组成部分时,如“船边交货(FAS) ”和“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以及传统上使用“越过船舷”时,必然要使用“ship”一词。
3、阐明修改某词语的理由。在Incotermsl990 中,各种术语的A6 或B6 条款都使用的是进
口或出口中所需交纳的“官方费用”(official charges) 。而在Incoterms2000 中,删去了“官方的” (official) 一词,其原因是当决定某项收费是否是“官方的”收费时,“官方的”一词会造成某些不确定性。但同时,Incoterms2000 引言第6 节又强调指出,虽然删去了“官方的”一词,但本意并非改变条款的实质意义。必须支付的“费用”仅涉及进口必然发生并按适用的进口管理规定必须支付的费用。其他任何由私人机构在货物进口时收取的费用不应包括在“费用”中。

4、对某些同义或近义词语使用的辨析。例如, “港口”(port) 、“地点”(place) 、“点”(point) 和“所在地”(premise) 。在交货地点上, Incoterms 中使用了不同的表达方式。对只适用于海运的术语,如FAS、FOB、CFR、CIF、DES 和DEQ ,使用“装运港”和“目的港”两种表述。在其他所有术语中,使用的是“地点”一词。在某些必要场合,指明在“港口”和“地点”内的某交货“点”。当交货点是卖方的“地点”时,则使用“卖方所在地”。再如, “查对”(checking) 和“检验”(1nspection) 。
尽管“checking”与“inspection”是同义词,但是在涉及卖方按A4 条款交货的义务时使用“查对”, 而后者则用于“装运前检验”,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买方或货物出口或进口国当局希望在货物装运前保证货物符合合同或官方规定时才要求进行“检验”。
5、强调CFR 术语的规范表述。针对实务中交易方继续频繁使用C&F、CandF 或C + F 这样传统的术语,Incoterms2000 引言第9 节明确指出:为了避免解释合同时的困难,交易方应使用CFR 术语,因为CFR 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术语的唯一的缩写。
(二) 免除在CFR 和CIF 术语中卖方提供租船合同副本的义务。
在Incotermsl990 中,CFR 和CIF 的A8 条款规定,如果卖方提供的运输单据中援引了租船合同,例如,运输单据中说明“所有其它条款和条件均按租船合同”,那么卖方就有义务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在Incoterms2000 中,删去了CFR 和CIF 术语下卖方要随运输单据提供租船合同副本的义务。这是因为: (1) Incotermsl990 的规定必然在法律关系上会将其他的法律关系带入贸易术语的关系,而这不符合Incoterms 仅仅是“涉及买卖合同的部分方面”的特点。(2) 虽然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明确知道合同中所有条款的内容,然而这种提供租船合同的做法在实践中会碰到一些问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影响到货款的收取与支付。这显然不是Incoterms 所期望的,也不是Incoterms 想要解决的问题。
(三) 对某些重要问题的强调与阐述。
l 、关于Incoterms 的适用范围。首先, Incoterms2000 引言第l 节明确指出: Incoterms 适用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 交货有关的事项。也就是说,在当今货物、技术、服务贸易三大国际贸易领域中,Incoterms 并不能普遍适用,而只能适用于其中的一小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其次,对关于Incoterms 适用范围的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进行了说明。这两个误解,一个是认为Incoterms 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另一个是认为Incoterms 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对此, Incoterms2000 引言第1 节强调: Incoterms 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涉及的合同很多,如销售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等,而Incoterms 仅适用于其中的一种合同,即销售合同。并且,Incoterms 只涉及为当事人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划分,以及货物进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等。尽管Incoterms 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因此, Incoterms 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要订入的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再次, Incoterms 也可以适用于国内货物贸易。虽然Incoterms 主要是适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即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但是其规定在国内货物贸易中仍然可以适用,只是在此情况下, Incoterms 中的A2、B2 以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变成多余了。
2、关于Incoterms 的变体。Incoterms2000 是对目前国际贸易领域中许多比较成熟的术语进行编纂,但它并不是国际贸易买卖的全部,而只涉及其中的一小部分。因此,在实务中,当事双方经常在Incoterms 术语基础上添加词句以求得比术语更精确的约定,例如,“FOB 理舱”、“EXW装车”等。对此,Incoterms2000 强调指出,Incoterms 对任何之中添加的内容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
Incoterms 没有规定如何对术语进行变形,但在一些术语的序言中提及了可以适应当事人
特殊要求的合同条款,其表示方式就是以“但是”作句子的开头专门提醒注意这些可能性。例如,EXW中关于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的运输工具的额外义务、CIF/ CIP 中关于买方安排货物额外保险的需要、DEQ 中关于卖方支付卸货之后的费用的额外义务等。
Incoterms2000 没有对变形的贸易术语作进一步解释的规定。这样,如果当事方无法依赖一个公认的行业惯例来解释其新增内容时,他们可能会由于无法就新增内容证明有一贯的理解而面临严重的问题。因而,Incoterms2000 确实提醒买卖双方,如希望超出Incoterms 的规定来分配双方义务的话,需要使用特殊的合同条款,建议当事方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如何划分双方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
3、关于“清关”的含义。首先,为了消除对“清关”一词的误解, Incoterms2000 明确了其含义:无论何时当卖方或买方承担将货物运过出口国或进口国的海关的义务时,这项义务不仅包括交纳关税和其它费用,而且包括履行一切与货物通过海关有关的行政事务以及向当局提供必要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其次,将“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的用语列入相关术语的A2 和B2、A6 和B6 条款。这样,在无需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该用语就可以避免模棱两可。

在某些地区,如欧盟内部或其他自由贸易区,当不再有交纳关税的义务和对进出口的限制时, 有人认为使用规定办理清关手续义务的术语是不恰当的,然而,这是错误的认识。

4、关于术语的推荐使用。首先,在某些情况下,序言推荐使用或者不使用某个术语。这一点在选择FCA 和FOB 是尤为重要。FOB 仅在下列情况下适用,即卖方只打算越过船舷交货, 而不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使货物能被继续运输和装载到船上。然而,商人们依然不适当地使用FOB , 这使卖方在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后依然会遇到风险。因此, In2coterms2000 在FOB 术语的序言中有强烈的警告:“如当事双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 术语。”以取代Incotermsl990FOB 术语序言中的模糊措辞:“在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使用FCA 术语更为适宜。”其次,各个术语的序言提示该术语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或仅适用于海运。当买卖双方考虑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时却错误地使用了适合海运的术语,这将会使卖方处于不利的处境,即无法完成向买方提供适当单据的义务。

此文曾发表于《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7 卷第1 期



[1]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 . 中信出版社,2000. [2]陈晶莹,邓旭.《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与应用[M] .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0. [3]曹建明,陈治东,朱榄叶. 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经济法卷[M] .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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